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红”色的转折——苏联东欧变局(刘荣锦,1992)
十二、波兰私营经济
直到1980年,非農業私營部門占波蘭國民經濟的比重微不足道。
1946年1月3日,政府頒佈國有化法例,把十七個主要工業產業部門及所有同一班僱工超過50人的企業國有化。(注28)自此,私營企業的僱工人數上限名義上維持在50人。但政府有法不依,實際情況完全兩樣。1955年,政府規定工匠只可僱工一名。1966年,增加至6名(建築業8名)。
1948年12月,波共召開合併代表大會(波蘭工人黨和波蘭社會黨合併為波蘭統一工人黨)。大會決議消滅國民經濟中所有資本主義(即私營經濟)成份。1950~55年的六年計劃把1955年定為完成國有化運動的期限。
1956年10月,哥穆爾卡上台,波共中全會宣佈容許私營小工場作為國營及集體工業的補充。1965年,哥表示“手工業在社會主義經濟中有永久性的地位”。雖則如此,私營經濟在哥穆爾卡時代受到嚴厲迫害及壓制。政府經常把經營執照取消。最高入息稅率高達96%。價格也受政府管制。1956年6月,政府規定最高利潤率為10%。六十年代中葉,微升至15%至18%。
1966年4月,政府放寬私營企業與“社會主義”部門進行交易的限制。1965~69年,手工業對國營及集體企業的銷售額上升107%。同期,對私營部門及消費者的銷售額上升46%。國營部門甚至成為部份手工業者的唯一經營對象。但1970年,政策出現反覆,導致該年上述銷售額下挫24%。
蓋萊克上台後,把管制放鬆。1974年7月,國會通過法例把私營部門的經營範圍擴大,為私營企業者提供公共醫療服務及退休金。1976年,為彌補外匯短缺,政府容許波蘭裔外國人投資成立“波隆尼亞”企業(“Polonia” Firms)。1982年底,這類企業數目達251個,其中一些僱工數以百計。1978年初,政府推行租賃制。由於租賃經營稅收上得到優惠,又不受僱工人數限制,亦無須擔心物資供應不穩定,發展非常蓬勃。1979年,私營經濟最高入息稅仍高企於85%,但由於估計收入時從寬處理,實際平均率低於16%。
但蓋萊克時代仍保留很多對私營經濟的限制和歧視。直到1980年,私營商店只准經營蔬果、花卉、及精品。商人子女受教育的機會遠遜於工農子女。
以下是有照私營部門1949~82年的在職人數(表12.1)。
表12.1:有照非農業私營部門在職人數,1949~82(千人)
總數 工業 手工業 商業 運輸 其他
1949 483 85 199 126 19 54
1955 221 11 112 19 22 57
1958 343 30 184 40 35 54
1963 334 21 184 25 36 68
1969 445 31 272 27 45 70
1971 423 28 244 27 51 73
1982 699* ** 478 56 102 63
* 相等於非農業勞動人口5.9%
**1982年法例把工業一併歸納為手工業
資料來源:艾斯倫特,同,頁429。
八十年代期間,私營部門在政府的鼓勵和扶持下,發展迅速。1980年,政府宣佈切實執行僱工人數上限(50人)的規定,以利私營企業的發展。1982年,私營部門的價格管制被廢除。
1986年,1720萬勞動人口中,合法(即註冊)私營部門占490萬,非法私營部門估計占60萬。換句話,合計占總數32%。其中農業占390萬,非農業占160萬(四分三為手工業者)。私營農業勞動人口中,主要或部份收入來自非農業活動的人數先後為92.6萬和151.6萬。(注29)這兩類農民被稱為農民—工人(Peasant-Worker)。
七十年代期間,註冊非農業私營部門勞動人口上升43%。1980~87年,標升90%。1980~83年,國營部門流失488,000工人及59,000技術人員(占總數14.5%)。把勞動人口增長計算在內,國營部門共流失102萬職工。(注30)
以下是1974~87年註冊非農業私營部門職工增長率(表12.2)。
表12.2:註冊非農業私營部門勞動人口增長率(%)
1974 3.8 1981 7.1
1975 2.0 1982 10.2
1976 2.6 1983 12.9
1977 4.8 1984 10.3
1978 5.8 1985 6.6
1979 6.0 1986 8.5
1980 6.7 1987 10.6
資料來源:羅斯杜亞斯基,同,頁198。
根據官方數字,1986年,合法私營部門占國民收入18.2%,其中農業占10.2%,非農業占8%。
以下是有關私營部門占個人收入(貨幣計,下同)百分率的一些估計數字(表12.3)。
表12.3:個人收入,1986(百分率)
官方數字 非官方估計(即包括
非法私營部門)
最低 最高
國營及集體 75.5 62.0 54.8
私營部門 24.5 38.0 45.2
農業(合法) 15.7 12.9 13.7
非農業(合法) 8.8 14.9 20.5
非法 ---- 2.3 4.1
外匯收入 ---- 7.8 6.9
資料來源:羅斯杜亞斯基,1989,頁198
私營活動屬非生產性但仍為私營部門帶來收入,如以指令價入貨再以自由價格出售等。
以非官方最低及最高估計的平均數,按以上同一比率把個人收入折回國民收入,私營部門(包括合法及非法)占國民收入31%。
由於國家職工享有一些非貨幣性收入,故私營部門實際消費比個人收入為低,估計占總消費20%(根據官方個人收入數字計);30%(根據非官方最低估計);或38%(根據非官方最高估計)。
值得留意的另一點是,農業占私營部門收入比率僅約30%。如下文指出,自1956年,農業一向以私營為主。私營部門在八十年代的增長主要發生在非農業部門。1980~86年,私營耕地面積只增加2%。
政府八十年代放寬私人經濟活動,沒有使非法私營活動減少。相反,這些活動伴隨著註冊私營部門同步增長。據估計,非法私營活動占個人收入百分率從1977年5%上升到1985年12%。
1980~87年間,國營部門固定資產投資上升24%。同期,私營部門上升58%。(注31)
1982年,波蘭國際收支硬貨幣收入中,私人匯款(很多波蘭人在西歐從事非法勞工)達3.18億美元。1987年,標升至15億。1986~87兩年間,私人匯款占波蘭硬貨幣收入總數一半,與整個國營部門的硬貨幣收入看齊。
1983年,個人儲蓄存款中外匯存款占15.5%。1987年,上升至56%。1987年,公眾持有現金中超過四分三為外匯。1984年,政府批准市民把來歷不明(按法例,波蘭人往西方工作屬於非法)的外匯存入“N”賬戶。這類存款不設利息。一年後,市民可把款項從“N”賬戶轉到“A”賬戶。“A”賬戶利率訂於高水平。1987年,三年定息率為11厘,來往賬戶為5厘。1984~87四年間,這類存款猛增八倍,達25億美元。
八十年代中葉開始,波蘭實際上有兩種流通貨幣:美元和茲羅提。美元不僅在私營部門流通,政府亦設立所謂“內部出口中心”(“Centres for Internal Export”),以美元交易,替政府賺取民間的美元。1988年,政府批准國家銀行以黑市匯率向公眾購買美元。
1986年,全國1008萬個居住單位中,近一半(500萬個)屬於私房。其中農村私房比率高達82%,城鎮亦達25%。為紓緩財政困難,政府一方面向公眾出售公共房屋,另方面削減興建新公房。1986年,新建房屋單位中,私房占40%(以面積計超過45%)。其中城鎮的比率為28%。自1976年,政府經已批准私房買賣(這比起匈牙利更為開放)。波蘭人一般以美元作價交易。1987年,政府進一步批准私房出租,1988年起生效,開通另一資本積累渠道。
以下為1986年私營經濟在各部門中所占的比率(表12.4)。
表12.4:私營部門比率(按國民收入計,特別注明除外),1986
農業 80%(官方數字)
硬貨幣收入 50%(不包括純利息支出)
個人服務 32% 56% 62%
(官方數字)(最低非官方數字)(最高非官方數字)
工業* 6.6% 15% 18%
(同上) (同上) (同上)
建築 18%(註冊職工人數)
零售 2.5% 12.5%
(官方數字)(非官方粗略估計)
* 主要為中小型企業
資料來源:羅斯杜亞斯基,1989,頁199
私營經濟(包括合法和非法)內部各部門的比重如下(表12.5)。
表12.5:私營經濟內部各部門比重,1986年(按個人收入計)
農業 30-34%
硬貨幣收入 15-20%
工業 18%
建築業 12.5%
個人服務 11% *
零售 6.5%
* 按:1、1981年所有的士中96.9%為私營(注32)
2、1987年貨車運輸中私營占42%(注33)
資料來源:羅斯杜亞斯基,同,頁200
值得留意,個人服務和零售的比率比一般想像低很多,而建築業及工業(包括手工業)的比率則十分突出。
如前所述,非農業私營部門勞動人口中,四分三為手工業者。法例規定,手工業工場最高僱工人數為15人,不包括學徒、家庭成員、“專家”(收銀員亦列作“專家”)等。但由於在評稅時,政府一般以僱工人數為評訂收入標準,絕大部份手工業者都不願意擴充經營規模,改而把利潤轉到其他渠道。故此,實際平均僱工人數很低,僅高於兩人(包括工場主及其家人在內)。
七十年代及以前,政府對私營經濟活動進行管制的主要作用在於限制私營部門的擴張。這些管制包括發牌規定、經營範圍限制、苛刻稅率、物資供應的壟斷等。八十年代,政府放鬆私營經濟,但立法速度遠遠追不上實際發展。例如,要到1989年初,成立企業才免於行政審批。(注34)這些殘餘下來的管制措施繼續被官僚幹部用以敲詐勒索。但私營部門的擴張使以前的小貪污現在變成規模龐大的官商分肥。
自1981年,政府刻意打破國營和私營兩個部門以前的分隔狀態。國營部門1982年的改革有助於促進國營企業與私營企業的交易。根據官方數字,私營企業總營業額中國營部門所占的比率從1981年44%上升到1985年52.5%。
如前所述,政府1976年批准成立“波隆尼亞”企業。但直到1981年,反應不見擁躍,數目僅117間,僱工總數3478人。1982年,政府改例,以提高這類企業的吸引力。(注35)企業數目開始上升。1986年,增加到670間,僱工人數61,619人,平均每個90人。最大一個1984年僱工850人。(注36)
1982年,政府通過手工業新法例。1983年,再通過私營商業新例。以上法例容許民間成立有限公司,和容許國營和私營企業成立合資公司。有限公司的發展起步頗為緩慢。1987年中,數目僅400間,職工人數4000。這類公司多為專業服務公司,以電腦及其他技術服務為主。經營者大部份為年青知識分子。但根據最新資料,後來似乎出現了很大發展。例如,Skierniewice地方1987年底註冊的75間有限公司當中,60間成立於1987年。其中,Flamal公司僱工人數達1500人。(注37)關於國營私營合資公司的情況,筆者未能掌握到具體數字。這類公司對私營和國營雙方都有利。前者可因此而解決信貸、物資供應等問題,後者可從中漁利——例如,合資公司給國營企業管理幹部發巨額董事津貼(這一點在第十五章會有所論述)。
1986年4月3日,政府通過波外合資經營法例,但波方合資者限於國營和集體企業。由於反應冷淡,政府1989年1月讓“波隆尼亞”企業享有同等權利。
一如其他蘇聯模式國家的情況,私營部門的收入十分高。工資中位數比國營部門平均工資高五至八倍。私營企業家的收入較難估計。艾斯倫特八十年代初在波蘭從事研究時,認識一個僱工僅五人的工場主,他1979年純利達國營部門平均工資二百倍。(注38)由此可以想像私營經濟八十年代的蓬勃發展造就了多少個超級暴發戶。
注28:這些數字是筆者根據波蘭農村人口構成(哥蘭基艾域奇及勞易斯,同,頁35)按比例計算所得。
注29:布洛,同,頁131。
注30:《國際觀點》,第163期,頁4引用官方統計年鑒的數字。
注31:柯斯特,同,頁82。
注32:見艾倫斯特,同。
注33:同注3。
注34:達爾考科斯基,同,頁59,注解24
注35:見布洛,同,頁131。
注36:見艾倫斯特,同。
注37:同注3。
注38:艾倫斯特,同,頁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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