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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的转折——苏联东欧变局(刘荣锦,1992)
十一、波兰国营部门经济改革
11.1 1973年的改革
11.2 1982年的改革
政府無法令工人為積累付出代價,使提高企業效益變得更為重要。
1956年事件後,政府考慮進行全面經濟改革。翌年,奧·蘭格指導下的經濟會議完成一份改革藍圖,提出以經濟杠杆代替行政指令,和設立工人議會(即仿效南斯拉夫的所謂“工人自管”制度)。由於粗放發展仍有發展空間,經改的迫切性不大,政府沒有予以接納。
直到1970年,波蘭有著不錯的經濟發展。以1966~70年五年為例,淨物質生產(以不變價格計,下同)年均增長為6%;實質工資2%;貿易額(不變價格計,下同)9%。整個時期,零售價格指數僅上升4.5%(按:主要出於自由市場價格上升)。(注4)
但如同其他東歐國家一樣,粗放發展因遇到勞動力短缺的障礙走向窮途末路。人口增長趨勢下降促使政府在1971~75年的五年計劃調整經濟發展策略。內容為向西方舉債,用於進口先進生產資料,提高積累率,進行集約發展。
1970年,政府宣佈進行經濟改革,首先著手提高物價。工人的反抗迫使政府把改革擱置。但取消加價,以及維持最低工資在新水平,加深了經濟困難。經改再次提上日程屬大勢所趨,只是時間問題。
1971~75年間,國民收入年均增長率達10%;實質工資超過7%;貿易額13%。整段期間,實質消費總額增加50%。積累從1966~70占國民收入27%上升至1971年的30%;1974年更高達38%。對西方貿易從1970年占總貿易額三分一增加到1975年接近一半。(注5)
同時提高積累和增加消費,為經濟帶來巨大壓力。1970年,波蘭外貿大致平衡。但1971年起,貿赤情況日益嚴重。1961年至1970年,波蘭對西方發達國家貿易累計赤字為3億零1千3百萬美元。1971年為5千3百萬美元,1972年標升至3億1千3百萬。1973年至1979年情況如下。
1973:13億1千6百萬;
1974:22億6千9百萬;
1975:27億4千6百萬;
1976:32億3千7百萬;
1977:24億9千6百萬;
1978:20億5千2百萬;
1979:16億零5百萬。(注6)
【1973至79年數據,原文中,連同上、下段都在同一段落裏,這裏為方便閱讀而分行】
政府以舉債來支付貿赤,使波蘭外債如滾雪球般膨脹(見下文《經濟危機》一章)。唯幸首次石油危機對波蘭進出口比價沒有產生不良影響。(注7)礙於害怕工人,政府不敢提價,但經濟過熱的壓力自必要有地方疏散。自由市場價格指數從1970年的109.6(以1960年為100)上升至1975年的150.0。整體物價因而在這五年間上升13%。(注8)隱蔽通脹轉化為國營商店供不應求,為下一次危機埋下定時炸彈。
在以上險峻的經濟形勢下,波蘭1973年提出一輪經濟改革。
1973年的改革
別於匈牙利,波蘭的改革採取先試點後推廣的做法。1973年,先由24個國營企業集團(波蘭文簡作WOG)進行試點,占工業產值約20%。國營商店及食肆亦投入改革。1975年,實行改革的工業企業集團占工業產值三分二。(注9)
改革內容包括:價格改革;工資改革;企業改革;及外貿改革。
(一)價格改革。按原來計劃,波蘭打算仿效匈牙利以雙渠道價格作為出廠價格訂價標準。別於匈牙利,資金利潤率將劃一,連同資金稅,訂於8%的水平。工資稅訂為20%。但政府沒有計劃引入指導價格及自由價格(不計農副產品自由市場)。
以上措施未出台前便被放棄。理由是政府恐怕價改會使出廠價格標升,對零售價格產生上升壓力,從而加重政府零售物價補貼負擔。政府退而求其次,容許企業在新產品的訂價不受任何管制。結果是,企業把現有產品稍作更改,當作新產品,肆意加價,使通脹壓力加劇。
1970~71年事件令政府猶有餘悸,零售價格改革難以起步,政府給食品和其他工業必需品的補貼不但沒有下降,反而有所上升。1973年,補貼占國民收入10.5%;1975年,上升至17%;1977年,更高達20%。
其實,政府可以在提高零售價格的同時給工人發工資補貼,減輕加價的震盪。1966~70年,勞動生產率年均增長率為4.5%,比工資增長率3.75%為高。政府在1970年提價時有較好的條件發放加價補貼(而不致於加強通脹壓力),但卻沒有把握這個機會。1971~74年,勞動生產率年均增長率上升至7%,但貨幣工資年均增長率卻標升至8.5%。故此,1976年加價時,政府連1970年一度存在的回旋餘地也喪失了。
(二)工資改革。上文指出,匈牙利同時把工資增長和管理幹部花紅與利潤掛鉤。波蘭則引入兩個不同標準:工資增長、幹部花紅分別與增值額、利潤掛鈎。(增值額相等於純收入(銷售收入扣除周轉稅或加上補貼)減去非勞動成本、信貸利息、及折舊。)新政策規定,工資基金增長率不得高於增值額增長率(具體數字每一個WOG都不同,由國家計委決定)。但由於跟匈牙利不同,政府沒有利用累進稅制約工資增長,工資依然以高速率攀升。
(三)企業改革。新政策規定,企業純利分成兩個基金:幹部花紅基金及發展基金。兩個基金均需繳納累進稅,前者稅率由10%至80%不等,後者由80%至90%不等。向發展基金征收重稅顯示政府雖然取消利潤上繳,它沒有打算把投資權限下放。事實上,企業以自留資金投資仍然受到嚴格監管及限制,目的在於保障投資與整個國民經濟計劃配套。
(四)外貿改革。1970年,政府把外貿權限下放給企業,但繼續把國內和國外市場分開。政府設立一系列價格均等化賬戶(Price Equalization Account)。企業以本銷價與賬戶結算。外銷價和本銷價的差額由賬戶填補。新政策把這些賬戶廢除,從事外貿的企業頓時要面對國際競爭的壓力。
(五)把改革廢除。工資增長過速、投資過熱、外部平衡惡化、外債急升等,使經濟陷於危機之中。1976年初,政府宣佈把工資凍結,並開征工資基金增長累進稅。由於企業以新瓶舊酒的手法變相加價,政府新開一項累進所得稅(按增值額計),用以堵塞政策漏洞。取消價格均等化賬戶給從事外貿的企業帶來很大衝擊,迫使政府1975年恢復部份賬戶。
其實,1973年的改革本身已非常保守,覆蓋面亦十分有限。1975年和1976年初的刹車使舊體制幾乎完全復辟。1976年6月事件促使政府在七十年代下半葉重新推行一些零星改革。(注11)但政府要到八十年代初才下決心推行全面的經改。
1982年的改革
七十年代期間,政府依靠貿赤進口西方生產資料,提高積累。可惜,這種冒進的經濟政策(請參考上文表5.3),既沒有把生產效率提高到預期水平(注12),亦未能增加對西方國家的出口。(注13)
1981年,經濟情況日益惡化,促使政府成立一個改革委員會,研究經改方向(得到團結工會參與)。6月,委員會完成改革方案。7月,波共第九屆特別黨代表大會把方案通過,1982年1月1日實行。(注14)
改革方案與匈牙利的NEM有不少類似的地方,總體精神在於以經濟杠杆代替行政指令。國家保留管制進出口及從事大型項目投資。詳細內容如下。
(一)價格改革。價格分為三類:指令價格、指導價格、及自由價格。指令價格一般低於成本,適用於食品(政治上極其敏感的產品)和基本原料(為控制其他產品成本)。指導價格水平不能高於產業部門邊際成本,但可高於個別企業邊際成本。自由價格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自行訂定。由於改革針對企業利潤和工資增長而新開兩項苛刻的直接稅(詳後),很多企業不積極於提高價格至均衡水平。微觀市場失衡狀況(一般自然為短缺)因此普遍持續。以下是1982~83年各類價格的比重(表11.1)。
表11.1:各類價格比重,1982~83
占銷售額百分率
消費品 工業物資 農產品
指 令 37(40) 19(20) 72
指 導 15(15) 5(5) 0
自 由 48(45) 76(75) 28
按:括弧內數字為1983年數字
資料來源:哥穆爾卡及羅斯杜亞斯基,1984,頁390。
1982年,社會產值下挫8.49%,其中以消費品跌幅最大。為紓緩短缺,政府該年春大幅提價,生活指數上漲達56.6%。(注15)
1983年,為紓緩通脹壓力,政府把所有生產資料價格暫時凍結,並保留以後根據需要對個別產品價格或加價幅度凍結的權利。
1984年開始,指令及指導零售價格每年調整一次。(注16)
(二)企業改革。實行所謂3-S原則(指自管、獨立經營、及財政獨立)。
自管。根據原來方案,職工超過三百人的企業成立工人議會。1981年12月方案未推出前,這項建議因實施軍管被擱置。1982年12月,政府宣佈1983年4月1日起,全部6500個國營企業成立工人議會。1985年,成立了工人議會的企業數目達6403個。(注17)但即使根據政府自己的宣傳,1988年初期間,活躍的議會僅占總數三成。(注18)
議會權力主要在於決定企業福利基金的用途。就生產、訂價、及招聘,議會有被徵詢的權利。1981年9月25日,政府通過法例規定,除一些骨幹企業外,企業主管的任免需要經過一個公開的競爭性選拔過程。這些骨幹企業共1370個,僱工人數約占勞動人口八成。(注19)1982年,政府開除了1000名同情團結工會的企業主管,由產業主管部門直接任命新主管代替,完全無視上述法例。軍管解除後,政府把不受上述法例限制的企業數目減少。1987~88年度,減至400個。雖則如此,企業主管的任免權仍然保持在波共手上。以1986年為例,八成企業主管為波共黨員;三成任職超過15年,一成三超過十年。(注20)
獨立經營。理論上,企業的產、供、銷不再受國家指令約束。但關乎“國家利益”的產品除外。歸納在這個類別的產品包括軍用物資、對經互會出口、主要消費品、及主要原料。以輕化工業為例,1983年,全部生產中8%列入這個類別;1986年,上升至22%。1985年,由國家分配的消費品共93類(後減至55種)。(注21)部份其他原料的銷售亦必須透過歸主管部門管轄的供銷單位進行。1982年,經由這些單位交易的原料占總銷售量25%至30%。1983年底,上升至40%。
企業享有招聘錄用職工的自由,一般以提高工資的辦法爭聘短缺勞動力。根據原來改革方案,政府控制工資增長的杠杆是累進工資增長稅(波蘭文簡作FAZ)。1983年,政府推行勞動配給制。省勞工處根據政府訂下的先後順序把待業工人統一分配到各個企業。
財政獨立。改革新開兩項直接稅:所得稅及工資增長稅。
所得稅按企業利潤率計,累進率由40%至90%不等。(政府計劃於1984年改為比例率。)雖然稅率是劃一的,但財政部有權按情況對個別企業作出特殊安排。工資增長稅最初按企業平均工資增長率計,累進率由平均工資增長第四個百分點征收0.25%,到第九個百分點起的每一個百分點征收4%。跟所得稅的情況一樣,計劃委員會有權偏離劃一稅率對不同企業作出個別處理。1983年,工資增長稅改為按工資總額增長率計算。
企業從毛利扣除所得稅得出純利,從中再扣除工資增長稅和提留後備基金,餘額用於發放管理幹部花紅和分配到福利及發展兩個基金。前者用於增加工資,後者用於企業投資。
政府把所得稅和工資增長稅的累進率訂於高水平,目的有三。一是減低工資增長率;二是減少企業自留資金;三是避免企業利用壟斷優勢在放鬆價格管制後大幅加價。三個目的都是為了減低總需求和通脹壓力。如前所述,高所得稅率確有助於減低價格加幅。就工資增長,以1982年為例,政府的計劃增長率為11.5%,但由於工資增長稅在實施時實行多種豁免,實際增長高達42%。即使在軍管的保護傘下,政府始終未能擺脫工人運動威脅的陰影。
企業利潤也較政府預期為高(企業有利用改革加價,只不過沒有加至均衡水平)。1982年3月,為減低企業投資需求,政府突然宣佈向企業利潤額外徵收臨時“穩定稅”(Stabilization Tax)。
政府不滿足於減低企業自留資金。理論上,企業有權決定發展基金的用途。但政府對企業投資設置諸多管制。再者,全國設立十個部門基金(Sectoral Funds),規定企業注資,基金投資由產業主管部門決定。1982~83年,全部投資中88%屬於中央計劃投資(大部份為七十年代開工的項目)。政府表明,1984年企業投資要進一步壓縮。中央銀行亦表明,國民經濟比例由中央政府的計劃投資決定。
(三)體制改革。跟匈牙利一樣,波蘭把產業主管部門數目減少,從十二個削至六個。職能部門(中央銀行、價格委員會、財政部)的重要性相應提升。
政府把托拉斯解散,以企業聯會(Associations)代替。大部份聯會為自願組合(616個中僅31個為非自願,主要涉及對國民經濟舉足輕重的骨幹企業)。(注22)令人費解的是,解散托拉斯,目的不外在於減低壟斷性及削弱企業進行杠杆討價還價的實力。但聯會卻剛巧在這兩方面為企業發揮托拉斯的舊有功能。
改革方案下,大部份進口仍由外貿部集中統籌,再分配到各個企業。1987年,超過64種從西方進口的主要物資由國家統一分配。(注23)不同出口產品和不同出口企業享有不同匯率。鑒於外債壓力,企業外匯留成比例維持在低水平。
1983年,政府通過破產法。資料顯示,政府頗有意思加以落實執行。1986年底,300個企業由銀行監督;60個由政府特派人員接管;兩個建築企業宣佈破產;其他很多企業結束經營。(注24)
顯而易見,波蘭1982年的改革仍然屬於保守。政府本身也表明,改革目標要分階段完成。無論是產、供、銷,或是財權方面,企業仍然受到主管部門嚴格控制。
1982年的改革沒有解開波蘭的經濟困境(相對而言,農業是唯一的成功)。1986年12月,波共中全會決議進行進一步改革。1987年4月,“第二步”改革方案公佈。內容包括價格改革(兩至三年內完成闖關);取消補貼;進一步放寬外資投入;更加放寬私營經濟;體制改革(各個工業主管部門合併為統一的工業部、國營企業試行股份制等);(注25)建立資金市場;容許私營銀行成立;提高企業獨立自主權;等。(注26)1989年1月,數間私營銀行正式成立。政府宣佈對私營和國營兩個部門一視同仁。(注27)
總結而論,波蘭國營部門的改革不能與匈牙利相提並論。但波蘭經濟於八十年代最矚目的變化,不是國營部門的改革,而是私營部門迅速崛起,以及官僚幹部與私營企業家的勾結、官商的出現等情況。
注4:夏雅爾及溫裏斯,同,頁492。
注5:同上注。
注6:史洛基斯蒂,同,頁32,表2.2
注7:波蘭1971年至1977年對全球的進出口比價指數順序為(1970=100):105.1;106.1;104.4;102.4;102.8;103.5;102.1。對發達西方國家為(1970=100):100.7;113.0;107.9;116.6;122.4;119.8。以上見史洛基斯蒂,同,頁197-8,表A.7和A.8
注8:夏雅爾及溫裏斯,同,頁493。
注9:以下有關1973年改革的資料,見夏雅爾及溫裏斯,同。
注11:有關這些改革,見溫裏斯,《波蘭經濟改革:1973~79》(“Economic Reform in Poland 1973-79”),載《蘇維埃研究》,第32卷第一期(1980年1月)。
注12:例如,雖然1987年實質國民生產比1978年低出10%以上(見下文《經濟危機》一章),工業能源及燃料消耗反而高於1978年。見哥蘭基艾域奇及勞易斯,同,頁105。
注13:1980年開始,波蘭經濟急轉直下,但該年對西方發達國家貿易赤字仍仩於7億美圓的水平。1981年微減至5億。1982年經濟處於谷底(該年國民收入比1978年低出25%),這才使波蘭對西方發達國家貿易轉虧為盈。1982年至1985年四年先後錄得6億;9億;7億;及6億的盈餘。以上見史洛基斯蒂,同,頁44,表2.10
注14:以下有關1982年一輪改革的資料,除特別注明外,見史·哥穆爾卡(S.Gomulka)及耶·羅斯杜亞斯基(J. Rostowski),《波蘭經濟體制改革:1982~1983》(“The Reformed Polish Economic System 1982-1983”),載《蘇維埃研究》,第36卷第3期(1984年7月)。
注15:安·布洛(Andrzej Bloch),《波蘭私營部門》(“The Private Sector in Poland”),載《戴羅斯》,第66期(1985~86冬季號),頁130。
注16:胡·奎薩(Wolfgang Quaisser),《波蘭農業價格政策及私營農業》(“Agricultural Price Policy and Peasant Agriculture in Poland”),載《蘇維埃研究》,第38卷第4期(1986年10月),頁577。
注17:哥蘭基艾域奇及勞易斯,同,頁118。
注18:哥蘭基艾域奇及勞易斯,同,頁114。
注19:同上注。
注20:哥蘭基艾域奇及勞易斯,同,頁110。
注21:哥蘭基艾域奇及勞易斯,同,頁111。
注22:同上注。
注23:哥蘭基艾域奇及勞易斯,同,頁113。
注24:哥蘭基艾域奇及勞易斯,同,頁116。
注26:由於筆者暫時無法掌握到較為詳細的具體資料,故未能就這些改革加以論述。
注27:柯斯特,同,頁82-83。
注28:本節資料,除特別注明外,見安·艾斯倫特(Anders Aslund),《波蘭私營企業的運作》(“The Functioning of Private Enterprise in Poland”),載《蘇維埃研究》,第36卷第3期(1984年7月);羅斯杜亞斯基,《波蘭社會主義的腐化及私營企業的成長》(“The Decay of Socialism and The Growth of Private Enterprise in Poland”),載《蘇維埃研究》,第XLI卷第2期(198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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