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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陈独秀致申报编辑部信》的断句



  1937年8月21日,南京国民党政府释放陈独秀时,炮制了一个“爱国情殷,深自悔悟”的呈文。陈独秀本就无罪,何来“深自悔悟”,于是他给上海《申报馆编辑部》写信发表声明。当时《申报》没有发表。

  1980年,上海档案馆将收藏的此信原件提供给《党史资料》丛刊发表,世人才见到了这篇逻辑严密,铿锵有声,且极富文采的重要文章。

  原信无标点,《党史资料》丛刊(1980年8月)发表时也不加标点。

  随后出版的陈独秀文集及众多陈独秀传记等,都收有此信。为便于阅读,都加标点断句。但读了经断句后的信,有些地方反而费解。如将“内乱罪亦无由周内无罪而科以刑”,断成“内乱罪亦无由,周内无罪而科以刑”(如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陈独秀传》下册和《陈独秀著作选》)。读来实在无法理解。有些作者大概也觉此不通,干脆将“周内”改为“固内”,但既非原词,也无法读通。为此我持陈独秀的手迹向吴孟明老先生请教。吴先生是陈独秀大姐之孙,从武汉到江津,一直伴随其外祖公陈独秀。

  近日接吴先生来信,寄来经他断句的陈独秀的此信,他认为上述费解的一句应该断为:“内乱罪亦无由周内;无罪而科以刑,是谓冤狱。”来信针对“周内”一词特加注指出此词出自《汉书·路温舒传》,指罗织罪状,故意陷人于罪。

  经吴先生断句,使我读通了陈信。陈独秀信中写着:“……爱国诚未敢自夸,悔悟则不知所指……是外患罪之当然不能构成……是内乱罪亦无由周内……我本无罪,悔悟失其对象,罗织冤狱,悔悟应属他人。”如此工整的对仗,更显其逻辑和文采。

  现将经吴孟明断句的陈独秀致《申报编辑部》的信予以发表。

  鄙人辛苦狱中,于今五载。兹读政府明令,谓我爱国情殷,深自悔悟。爱国诚未敢自夸,悔悟则不知所指。前此法院科我之罪,诬以叛国。夫叛国之罪,律有明文,外患罪与内乱罪是也。通敌之嫌,至今未闻有人加诸鄙人之身者,是外患罪之当然不能构成;迩年以来,国内称兵据地或企图称兵据地之行为,每役均与鄙人无与,是内乱罪亦无由周内(注);无罪而科以刑,是谓冤狱。我本无罪,悔悟失其对象,罗织冤狱,悔悟应属他人。鄙人今日固不暇要求冤狱之赔偿,亦希望社会人士,尤其是新闻界勿加我以难堪之诬蔑也。以诬蔑手段摧毁他人人格,与自身不顾人格,在客观上均足以培养汉奸,此非吾人今日正所痛心之事乎!远近人士或有以鄙人出狱感想见询者,益以日来都中有数报所载鄙人言行,皆毫无风影。特发表此书面谈话,以免与新闻界诸君面谈时口耳之间有所讹误。

  陈独秀(章)八月二十五日


原载北京陈独秀研究会《动态》23期




  (注)周内:内(Nà)通纳。周内,谓罗织罪状,故意陷人于罪。(见《汉书·路温舒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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