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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的工人运动概况



  作者:《陕西省志•劳动志》编纂委员会
  定稿:陕西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下文出自《陕西省志•劳动志》第十三篇 陕甘宁边区劳动管理 第二章 劳动力管理。标题系录入者所加。


  1934年11月,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成立,设有劳动委员会,张钦贤任委员长。1935年1月,陕北省苏维埃政府成立,亦设劳动委员会,祁明珍任委员长(后为马生海)。1935年11月,西北办事处成立,设劳动部,邓振询任部长。县、区各级苏维埃政府均设有劳动委员会或劳动委员。1937年9月,西北办事处改制为陕甘宁边区政府,撤销劳动部,由民政厅和建设厅分管劳动工作;各行政分区由专员公署民政处和建设处分管;各县由县政府第一、第四科分管;区、乡由区公署区助理员和乡政府委员承办有关业务。1949年4月,边区政府增设工商厅、公营企业厅、交通厅、财经委员会等部门,劳动工作分属民政厅和新增设的部门管理。

  工会系职工群众组织,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也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工会设劳动保护部,其经常任务,一是调查研究工人生活状况,在公私企业中贯彻执行政府劳动政策法令;二是提高工人的劳动热忱,协助政府发展经济建设;三是订立劳动合同,检查其执行情况;四是调处劳动争议,改善工人生活。劳动保护部配备有社会调查干事和合同管理干事,负责办理职工工资、劳动时间、劳动纪律、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以及职业介绍与就业等工作。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前,陕甘宁边区实行苏维埃制度。1935年1月29日,中共陕北特委召开陕北革命根据地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陕北省苏维埃政府劳动法。苏维埃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只限于“工钱劳动者”享受,一切“非工钱劳动者”(指独立劳动者、带徒弟的师父、雇佣工人的老板等)均不得享受。劳动法规定:一切“工钱劳动者”通常每天做8小时工作,青年工人不超过6小时,童工不超过4小时。工人夜间工作比通常工作时间减少1小时,其中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减至6小时。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应有半小时至1小时的休息为吃饭时间。工人每周有一定的休假时间,休假日工资照发;工人工资不得少于劳动委员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同工同酬,额外工作付给双薪;取消征收工人保证金或储备金制度,禁止对工人的各种罚款、克扣工资、赔偿损失等;实行计件工资的需规定每日的正常生产量和正常工资额,夜工工资须高于正常工资;工人必要的告假(如选举、会议等),不得克扣工资;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危险的工作,禁止女工在任何举重超过40斤的企业里工作。18岁以下及怀孕、哺乳的女工严禁做夜工,从事体力劳动的女工产前、产后休息8星期,工资照发;厂方应关心提高青年工人的劳动熟练程度,并开办学校,给他们以补充教育;严禁雇佣14岁以下童工,严禁青年工人做夜工和特别繁重与有害健康的工作;严禁旧的学徒制度等。

  陕甘宁边区工业落后,雇佣劳动者主要是雇农、手工业工人和商店店员。据1937年统计,3万多名工会会员中,雇农占65%,手工业工人占28%,商店店员和工矿交通企业职工占7%(注:此处有另一组数据:1938年4月边区第一次工人代表大会召开时的工会会员统计表上,总共2.24万名会员中,农村雇工占65%,店员手工业者占28%,工厂工人只占到7%,——资料据朱鸿召《延安日常生活中的历史》第二章第二节)。为保护雇农利益,各级苏维埃政府,除进行土地革命分配土地外,按照《陕甘省雇农工会简章及斗争纲领》的规定:雇工每天太阳出后上工,上午休息两次,中午休息一次,下午休息两次,太阳落后不做夜工,做夜工时另加工资,半夜加工算1天,全夜加工算2天。反对雇主打骂,发生打骂时,由雇农工会提出惩罚办法。不论冬夏,每天吃3餐,5天犒劳1次,雇主与雇工吃同样饭菜。雇主不得把破烂房子或牲畜圈给雇工居住,并准备毡被。雇主每年发给雇工鞋袜各1双,夏季单衣1身,手巾1条,冬季棉衣1身,放牛羊时发给皮袄、毡袜。长工每年旧历三月底发清全年工资,短工每日结算,除有合同规定者外,不得以实物代替工资。雇主不得任意辞退雇工,遇特殊情况经雇农工会许可后方可辞退,并发给全年工资;雇工自愿退工,工资结算到退工日止。雇工因革命需要临时外出工作,雇主不得阻碍和扣工资。雇工疾病时,不寻代工,医药费由雇主负担;因工作致残废时,经雇农工会查明情况,雇主负担全部医药费,全年工资照发,并加发1/2的工资;因残废丧失劳动能力时,雇主应承付相当的津贴。因工作死亡时,雇主除负担埋葬费外,另外发给5年工资。每年的清明、端阳、中秋、冬至各节放假1天。

  1937年,陕甘宁边区政府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策略方针,调整各阶层的关系,废止苏维埃时代的劳动法,取消对资本家、富农经营生产事业的各种限制,但严禁高利贷剥削,严禁操纵市价、垄断投机;实行仲解制度,在政府仲解下,劳资双方订立劳动契约,根据各地不同的生活条件,酌量增加工资,减少工作时间,改良工人生活待遇(林伯渠: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毛泽东在《论政策》中指出:“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八小时工作制还难于普遍推行,在某些生产部门内还必须允许实行十小时工作制。其他生产部门,则应随情形规定时间。劳资间在订立契约后,工人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必须使资本家有利可图。”边区政府实行这些规定,得到人民的拥护。

  1940年4月,边区政府制订《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对工作时间、工资、女工青工保护、学徒制度、工人权利、安全与卫生、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企业内部管理规则以及解决争执、处理违法案件等方面,均作了原则规定,依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法令进行劳动管理。

  边区政府十分重视实行奖励和开展劳动模范运动。1939~1940年开展向劳动模范学习的运动,收到很好效果。同时,也加强对职工进行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和管理,即使被群众贬为“二流子”的落后职工,也帮助他们改变思想,端正态度,由后进变先进。纪律处分只给那些屡教不改的人;触犯刑律的,给予除名。1943年9月,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通讯工人奖惩办法》,《办法》规定:第一,凡在工作中能做到以下一条或数条者,给予奖励:(1)能提早到班,连续3次以上者;(2)不误班,不积压信件者;(3)工作负责,不遗失信件者;(4)爱护公物,能节省公费者;(5)对工作积极提出改善办法者;(6)能帮助别人,发扬友爱者;(7)努力学习,有显著进步者。奖励分为:(1)口头或传令嘉奖;(2)口头或登报表扬;(3)记功,达到3次的升级;(4)物质奖励;(5)提高待遇。工作成绩特别卓著者,呈报政府给予奖励。第二,凡在工作中表现不力,有以下一条或数条者,予以处罚:(1)无故或借故误班而积压信件者;(2)对工作不负责任,遗失或损坏信件者;(3)有意损坏公物者;(4)私自贩运货物者;(5)不安心工作,并影响别人者。处罚分为:(1)口头批评;(2)开会批评;(3)警告;(4)罚薪;(5)降级。第三,凡有意破坏信件,偷拆信件,私带信件者,送司法机关处理。边区政府采取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政策,教育、造就了一支有远大革命理想,能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团结战斗,克服困难,争取胜利的优秀工人队伍。

  抗日战争爆发后,边区政府对民族工商业者,采取联合和斗争两重性的策略。为妥善解决劳资争议,对争议双方实行仲解制度,一般争议,经政府调解,当事人双方同意后执行;重大争执,由政府仲裁,当事人遵照执行。处理劳资纠纷时,本着抗日利益高于一切,尽可能减少内部摩擦的原则,要求资方少赚一点钱,适当改善工人生活;另方面要求工人以抗日大业为重,不提过分要求,使矛盾得到合理解决,并把达成的协议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形式固定下来,劳资双方共同遵守。米脂万合毛织厂尊重职工权利,重视职工的劳保福利与文化教育,劳资关系比较融洽,在政府扶持下,1942~1944年,产量增加8倍以上,资方人员当了边区参议员。绥德马蹄沟炭窑主反对炭工改进分配办法的合理要求,并玩弄手段,企图分化工人,搞垮工会,炭工蔡白举得到政府支持,带领群众进行斗争,迫使窑主答应炭工要求,取得斗争胜利。在调处劳资关系和劳资纠纷中,工会组织起着重要作用,定边永盛和老板不让工人开会,不执行劳动合同规定,经工会与商会协商,召开工人与商人大会,责令老板执行劳动合同规定,并罚款70元。

  公营工厂中的公私关系一般比较融洽,但也有某些工人把厂长错误地当成资方代表对待,脱离当时抗日战争环境和物资困难条件,为工资、伙食等问题与厂方争闹,煽动工人怠工或酝酿罢工,曾被作为经济主义和行会主义受到批判、纠正。

  陕甘宁边区政府,重视发展经济,兴办各类工厂,对工人的需求量日渐增多,依靠从部队、机关、学校中抽调干部、战士和动员干部家属到工厂工作,不能满足需要,故采取动员男女青年农民的办法,以弥补劳动力不足,一般能动员多少就录用多少,没有具体的招收规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私营企业招收职工,由招工单位自行办理,政府不加限制或干涉。边区的熟练劳动力较少,技术人员缺乏,1938年3月,中共中央职工委员会派曹瑛、章萍、张健生等分赴武汉、西安等地,招聘从日本侵略军占领区逃亡出来的工人和技术人员到边区参加工作;部队、机关、学校创办的工厂也到边区以外招收熟练工人。这些从外地来到边区的职工,思想进步,有抗战热忱,与边区军民同甘共苦,并肩工作,成为发展边区经济的一部分骨干力量。工艺实习工厂工程师沈鸿历尽艰难险阻,于1938年2月把10部机器和7名工人、学徒带到延安,先后设计、生产了印刷、造纸、制药、炼油以及其他工厂必需的机器设备,培养了一批懂科学知识、掌握操作技能的工人学徒。

  1940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公布《延安市职业介绍所暂行条例》,为群众“代谋工作以调剂劳动力之供给与需要”,《条例》规定:凡年龄在14岁以上,有一种职业技术知识技能,有相当体力及经验,愿为劳工者,都可向职业介绍所请求介绍。职业介绍所介绍职业的范围,一是商店店员,手工业、产业之雇工或雇员;二是公私机关、团体和家庭之雇工或雇员。雇佣条件由当事人自定;若因双方请求,由介绍所代办协定。雇佣双方发生争端,介绍所有查考仲裁之权,重大事端,由地方法院处理。

  陕甘宁边区实行吸收安置移民的政策,对因天灾人祸、不堪剥削压榨从河南、甘肃、宁夏和因日本侵略从山西、河北等地逃到边区的大批难民,尽量安置,解决就业问题,发展生产。据《陕甘宁边区社会救济事业概述》记载,1937~1945年,由边区政府安置的移民难民共63850户,266619人,其中绝大多数参加农业生产;少部分从事手工业和商业,参加抗战,或参加边区的工业建设,成为工厂的一支重要力量。

  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兴办工厂中,采取开办训练班、创办职业学校、组织高等院校帮助培训,以师带徒和开展业余教育等多种形式,培养训练技术工人和熟练工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1937年10月,西北青年救国联合会在泾阳县斗口镇,主持开办中国青年干部训练班,吸收有志抗日的青年工人参加训练,1938年1月,迁至泾阳以北的安吴堡,成立职工大队。训练班共开办两期,参加训练的有来自15个省大中城市的青年工人1000多人(第一期453人,第二期598人),每期经过1个月训练后,大部分转到延安抗大继续学习,编在抗大二大队(职工大队),学习结束后,学员直接参加抗日工作,或参加边区工业建设。

  1939年初,中共中央决定在延安东郊桥儿沟创办一所工人学校,从抗大职工大队中抽调一些有文化、有技术、有经验的工人到工人学校,一面学习,一面劳动,组成建设队,设肥皂、纺毛、印刷、制鞋、红炉等小组。同年6月,应建设厅要求,调配部分技术工人到建设厅所属工厂工作。

  1941年6月,建设厅创办一所把不同学科分设在有关公营工厂和适当地点的新型职业学校,其中机械科设在农具厂,化学科设在新华化学厂,纺织科设在难民纺织厂,制革科设在兴华制革厂,造纸科设在振华造纸厂,土木工程科和商业贸易科设在延安市。职业学校分高级班和初级班,学习时间由半年至两年不等,按不同需要因材施教,使教学工作与生产实际相结合。1942年7月,军委工业局工人学校与地方农业学校合并,更名为职业学校,改隶于建设厅领导,将纺织实验馆和工具修理部改为实习工厂。

  1940年9月,延安自然科学院创建后,与公营工厂合作,以其师资力量协助工厂加强工人的政治文化和技术教育,把优秀工人培养成高级技工或技师。

  边区工厂的新工人,大多来自农村,文化水平不高,据1944年14所工厂统计,职工中文盲与半文盲占57%。工厂把扫除文盲作为开展职工业余教育的重要任务,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工人的文化水平。新工人进厂,采取以师带徒方式进行培训,提倡尊师爱徒,建立民主平等的新型师徒关系,在师傅教导下,学徒较快地掌握操作技能,独立参加生产劳动。公营工厂按规定每天有1~2小时业余学习时间,为提高学习效果,工厂成立工余学校或学习小组。教员由工厂中知识分子兼任,或培养有相当基础的工人,推行“以工教工”的小先生制度。教学中,根据业余教育密切结合生产业务的原则设置课程,如机器厂侧重于数学物理,化学厂侧重于化学常识等,务求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