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王实味案、整风运动与1942年延安的革命民主斗争

陕甘宁边区农业工人工会
(雇农工会)章程

(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陕甘宁边区农业工人工会。
第二条 本会的主要目的:
    (一)团结全边区农业工人的力量,以求得中华民族独立解放自由幸福。
    (二)组织全边区农业工人,并努力争取与保护其经济生活及文化上的利益。
第三条 本会加入边区总工会及各地方工会联合会,同非边区的农业工人建立联系,并准备加入全国的农业工人总会及其他全国性的工人的组织。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是被雇在边区(与边区附近)农业中服务的下列几种工人雇农,以出卖劳动力为生活资料的唯一来源或主要来源的,承认本会章程者,不论年龄、性别,不分党派、帮口、行会及民族和宗教信仰,均须加入本会为会员;
    (一)各种田庄(稻田、麦田、高粱、食粮、果园、芋田、菜园等)以上的长年工、季候工及零工。
    (二)畜牧工人(饲养牛、马、驼、羊、鸡、鸭及兽等工人)。
    (三)林业工人(砍木工人、掘甘草工人、木炭工人)。
    (四)各种垦殖场上的耕田工人(如开荒等);
    (五)农村的家庭雇工(伙夫、挑夫、脚户工人、娘姨等);
    (六)其他生产农业原料手工企业中的工人,如掘炭、盐工、窑工、磁工、弹毛、织毛、制毡、鱼业等工人(如过去这些工人还没有独立组织的),失业的农业工人及分得土地的农业工人,其产业虽然现在很大,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亦得加入本会为会员。
第五条 在边区的下列几种工人,虽是现在被雇在农业中工作,亦不得加入为本会会员。
    (一)一切宗教机关负责的和尚、道士、牧师及阴阳家(但被雇在宗教机关服务的工人不在此例)。
    (二)剥削与压迫工人的工头、包工头等。
    (三)一切汉奸、卖国贼、托洛茨基、叛国分子。
第六条 凡会员入会,须到乡工会填写自愿书,经过乡工会委员会的审查及大会的通过。但处理入会手续不得超过两星期通知本人。
第七条 凡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开除其会籍,但须经得工人大会的通过,区工会的批准。
    (一)屡次违犯本会章程决议,经过三次以上的劝告和警告而不能改正者;
    (二)吞得公款经过审查确定者;
    (三)无故继续在三个月以上不缴会费者(但有特别情形经过工会免纳者在外)。
    凡会员受开除不服从者,得向上级工会控告。
第八条 凡本会会员均有选举及被选举权、参加会议,向本会建议及享受本会所举办的一切事业的利益之权。
    凡本会会员均有缴纳会费、遵守章程,服从决议及参加本会各组织内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各 级 组 织


第九条 本会的基本组织是乡工会,凡有会员十五人以上之乡或农场企业的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选举三人至七人(由工人人数多少来决定)组织之,并由委员会内选一人为主任。会员不到十五人之乡或农场企业,可与邻近乡村企业来共同组织乡工会,乡工会以下按村庄来组织小组,小组由会员选举一人为组长。
第十条 凡有三个乡工会委员会以上的区,即可成立本会在该区的委员会,由全区的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三人至五人组织常务委员会,内举一人为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 凡有三个区以上的县,即可组织本会在该县的委员会,由该县的代表会选举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组织之,并由委员会选举五人至七人组织常务委员会,内举一人为主任委员。
第十二条 凡有三个县以上的地方,即可成立本会在该地的分区工会办事处,委员会委员举五人至七人组织常务委员会,内举一人为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 凡有未到三个乡工会的区,可联合邻近几个区共同组织一个区委员会,凡不到三个区委会的县,可联合邻近几个县协同组织一个县工会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本会全边区农业工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执行委员会即为本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本会的执行委员会,由全边区代表委员会选举七人至九人组织常务委员会,并由常务委员推正副主任各一人。
第十五条 本会各级委员会,均设候补委员,其人数须在正式委员会四分之一以上,正式委员缺席时,即由候补委员补充之。
第十六条 本会之县区以上的各级委员会,均设下列各部办事:
    (一)秘书处:管理文书、庶务、会计等事宜;
    (二)组织部:管理会员的登记、干部的分配及巡视员工作等;
    (三)劳动保护部:管理合同的签订、劳动的保护、劳资纠纷、合作社及社会生活的调查统计、职业介绍等;
    (四)抗战动员部:管理一切抗战动员事宜;
    (五)文化教育部:管理本会学校、俱乐部、报纸及文化教育事项;
    (六)青工部:管理青工学徒一切事项,由本会青年会员选举委员会经各级委员会批准管理之;
    (七)女工部:管理女工一切事宜,由本会女工会员选举委员会经各级委员会批准管理之。
    上列各部均设部长一人,各部之下有各部委员会,各级委员会由各部任命,并得上级各部的批准,各部得视事务的繁简,设副部长、干事、办事员若干人。
    乡工会委员会,设组织委员、文化委员、劳动保护委员、抗战动员委员各一人,不设各部。
第十七条 本会边区工人代表大会,每二年召集一次,县的工人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区的会员大会或代表会,每六个月举行一次,乡工会的会员大会,每一月举行一次,均由各级委员会召集之。
第十八条 本会边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召集一次。县的全体会议每三月召集一次,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一月召集一次,均由各级常务委员会通知召集之。
    各级的常务委员会及乡工会委员会,每星期召集一次,均由主任召集之。
    本会的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各级委员会,如遇有特别事故,均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本会的边区委员会与分区委员会,每二年改选一次,县委员会,每年改选一次,区委员会,每六个月改选一次,乡工会委员会,每三月改选一次。


第四章 组 织 原 则


第二十条 本会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
    (一)本会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及代表会的代表,均由选举产生;
    (二)本会的各种重要问题,在未决议以前,凡是本会会员,均可自由发表意见,参加讨论,但以多数的赞成而通过后,少数须服从多数,一致执行决议;
    (三)本会的下级组织,须服从上级的一切决议和指挥。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有下列几行收入:
    (一)会员常月费:1.各个土地并且自己耕种土地的产农与受人雇用之雇工,每人每月收小米五两,2.工钱工人每人每月照工资总数收百分之一。
    (二)向雇主征收的工会文化教育与办公费,在工资以外征收百分之二,但雇主是贫农者不收;
    (三)会员的特别捐,经过边区总工会的通过之后,得向会员征收特别捐,其数量临时决定之;
    (四)有失业与疾病残废等会员,须经本会乡工会的通过及区工会委员会的批准者,得免收或减少会费,在军队中服务的会员在机关中服务的而完全没有收入的会员免收会费,会员的常月费,经过边区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得一个月征收三个月以内的月费。
第二十二条 在乡工会委员会以下会员的月费,全由小组长负责征收,或工人选举会费征收员收集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须统一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基金,由边区代表大会选举保管委员会保管,不得边区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通过,不得动用基金。
第二十五条 各级委员会的帐目,须按月向会员公布,并报告上级,凡本会会员均有权随时选举委员审查本会机关的一切帐目和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边区农业工会全体会议的通过后,发生效力,只有全边区代表大会有修改本章程之权。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边区执行委员会。


录自《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1辑》,甘肃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