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开滦煤矿55年(1948年~2003年)

解放初期开滦军事代表机构建制及矿区军管会

国家代管开滦问题浅探之一

李尚浩 《开滦史鉴》 1996 第2期 总第12期




一、解放初期开滦军事代表机构建制


  1948年12月唐山解放至1952年5月国家代管开滦之前,由东北人民解放军唐山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华北人民政府与华北军区先后派遣了驻开滦军事代表和总军事代表,并成立总军事代表办事处,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华北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监督、扶植开滦煤矿。驻开滦军事代表组织实际上是国家正式代管开滦之前过渡时期的一个组织形式,它为使开滦煤矿沿着人民企业方向发展奠定了基础。

  l.派驻开滦矿区军事代表


  1948年12月12日唐山宣告解放的第二天即1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野战军司令部、政治部任命阎达开、李一夫、王林等9人组成唐山军事管制委员会。同时宣布对唐山市、开滦及各大厂矿实行军管。唐山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于当月21日,由该军管会主任阎达开、副主任彭寿生、李一夫向开滦矿区主管魏肫发出工字第一号训令,即“兹特派王林、王涛江两同志为本会驻开滦矿务局军事代表,负责处理一切有关事宜,仰即遵照办理,此令”。

  此次所派军事代表实是仅为驻矿区军代表。在此之前秦皇岛已于1948年11月28日解放,开滦秦皇岛经理处(即秦皇岛开滦码头、开滦秦皇岛港务局)也已由秦皇岛市军管会派驻军事代表。1949年1月15日天津解放后,天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又向天津开滦矿务总局(总局机关在天津)派驻了军事代表。这是中国人民解放战争中一般做法,即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一处就在重要城镇建立军事管制委员会,并向大的厂矿企业或事业单位派驻军事代表。那时,旧开滦所属单位不仅在唐山有生产基地四个煤矿及砖厂、电厂、机厂等,还有在外地的码头等经销、管理机构,所以形成了秦皇岛、矿区、天津等三处由不同地域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派驻的军事代表。开滦矿务总局所属各单位是一个整体企业,而三处各有军事代表,具体工作相当麻烦且不能做到同步协调。这种分而管制的办法仅是战争时期临时特殊的举措。

  2.派驻开滦总军事代表


  随着华北和全国大陆的迅速解放,对于开滦煤矿这个帝国主义、封建主义、资本家统治多年的大企业急应统一和加强军事代表组织和工作。1949年2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开滦问题给华北局并天津市委及滕代远指示中指出:“开滦这样大的带垄断性煤炭生产和经营,政府必须在可能条件下设法加以管制。望即乘其请求派遣军事代表之时,立即派遣有能力的代表数人前去。首先了解其生产及经营各方面的情况,学习管理,然后提出管制办法,报告华北局和中央,得批准后付诸实效。”该指示还提出,要设法增加开滦运煤车辆,把煤的出口和买卖设法控制,使开滦避免停产和减产,维护工人就业和生活,不要脱离工人群众。

  中共华北局和华北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在帮助开滦解决必需的贷款、以实物兑换开滦煤、增加运输开滦煤量等工作的同时,经过反复研究,于1949年6月4日至6日在北京召开的开滦劳资协商会议上,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姚依林部长提出援助开滦的方案,其中第六条是由政府派遣驻开滦总军事代表,以统一各地军管会派驻开滦不同单位军事代表的领导,加强对开滦的监督工作。这次劳资协商会议后,华北人民政府公私企业部副部长徐达本致函矿区军事代表王林等去北京,研究派遣总军事代表人事配备、工作筹划问题,并拟出了总军事代表的职责和工作方针之草案,即“兹对开滦矿务局派遣军事代表团,凡有关生产业务、运销、福利,以及属于该局范围以内之一切事项俱由军事代表团根据人民政府法令与政策加以监督与必要的指导,查开滦矿务局为华北解放区主要企业之一,占供应华北华中燃料之重要地位,亟应在人民政府之领导下,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之新民主主义经济方针,向前迈进!”

  在完成派遣总军事代表筹备工作后,于1949年7月13日,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董必武、副主席薄一波、蓝公武、杨秀峰,中国人民解放军华北军区司令员聂荣臻、政治委员薄一波、副司令委员徐向前、政治部主任罗瑞卿、副主任蔡树藩发出联秘字第二号令,其令全文如下:

  “为派开滦煤矿总军事代表由

  令开滦矿务局、本府公营企业部、徐达本

  兹派徐达本为开滦煤矿总军事代表,代表华北人民政府及华北军区与开滦矿务局建立密切联系,监督开滦煤矿生产、运销工作,监督人民政府援助开滦的物资在职工间的合理分配,协助开滦煤矿改进生产方法,降低生产成本,改革不合理的管理制度,以达发展生产之目的。

  希即遵照!

  此令。”

  1949年7月14日,开滦煤矿总军事代表到达唐山视事。7月15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发开滦煤矿总军事代表办事处关防。7月16日,开滦煤矿总军事代表办事处在唐山开滦92号房办公。8月22日,该办事处迁到开滦25号房正式办公。同时,以该办事处的名义通知唐山市和国家人民政府机关部门知晓“开滦煤矿总军事代表办事处”机构正式成立,以便进行有关联系工作。天津开滦矿务总局机关迁到唐山矿区后,1950年12月15日开滦煤矿总军事代表办事处迁到矿区开滦办公大楼,与矿区军代表办公室合署办公。至国家代管开滦后,总军事代表办事各组织机构部门和工作人员统一调配到开滦煤矿总管理处有关部门单位。

  3.总军事代表组织机构


  开滦煤矿总军事代表为完成其职责,设立了办事处及开滦有关行政单位的军代表、联络组。

  总军事代表办事处在总军事代表、副总军事代表(1950年11月增设之)领导下,设有秘书、工程处联络员、会计港务联络员、营运联络员、事务员、服务员、通讯员、看房员,还有人事处、保安处等机构人员。后又设立了生产室、研究室。1950年2月又将生产室、研究室裁并成立秘书处,设秘书长。秘书长除管理办事处内部事务外,还代表总军事代表、副总军事代表直接与秦皇岛开滦军事代表、天津开滦总局联络组联系洽办工作,以减少总军事代表事务性工作。

  开滦唐山矿区仍设军代表,下有办公室,负责处理矿区内一切事项,直接辖管各厂矿联络组工作。

  各矿厂联络组设正、副组长,下设秘书、联络员、实习生(新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生参加军代表工作者)、勤务员等。

  天津开滦矿务总局(1950年8月16日总局迁唐后改为天津开滦办事处)为联络组,设正、副组长,下有联络工作人员等。

  秦皇岛派驻开滦军事代表,设正、副军事代表下有办公室。

  开滦煤矿总军事代表组织机构成立后,原秦皇岛市、唐山市、天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所派军代表撤消,由总军事代表重新统一作了安排调整。

  4.派驻军代表期间之隶属关系


  1949年2月,冀东行政区划归华北人民政府领导。在这之前秦皇岛开滦经理处、开滦矿区、天津开滦总局分别由当地军管会派驻军事代表。当时开滦整个企业的监督管理还没有统一确定。开滦煤矿总军事代表进驻开滦后,开滦煤矿通过总军事代表直属华北人民政府管辖,具体事务由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公私企业部负责处理。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改变了开滦煤矿的隶属关系。1949年10月28日,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董必武通知开滦煤矿总军事代表:中央人民政府业已成立,华北人民政府工作即着结束,开滦煤矿总军事代表隶属与中央有关机关接洽。为此,开滦煤矿总军事代表徐达本于11月1日向贸易部请示开滦归属问题。是年11月21日,贸易部部长叶季壮、副部长姚依林、沙千里致函徐达本,宣告:“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总字第十八号通知内称‘查开滦为国家与外人合营的燃料工业,故决定该处今后主要归燃料工业部领导,外资企业局为辅,希即与该处取得连系,等语。’今后请直与工业部连系。”至此,即确定了开滦煤矿由燃料工业部直接管辖的隶属关系。

  1952年5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发出了关于代管开滦煤矿的命令,组成开滦煤矿总管理处,在燃料部的领导下,负责代管开滦煤矿企业。

  5.军代表与党委、工会之体制


  派驻开滦军事代表期间,在上级中共党委、工会的领导支持下,逐步地建立了中共开滦党委、开滦工会和团组织。经过一段工作实践,逐渐理顺了军代表同党委、工会各组织的工作关系,加强了监督管制,使工作统一有机地开展起来。

  1951年3月,在中共开滦党委整风会上,为贯彻解放初期中央对开滦“维持开工,维持六万工人的生活,派人进去监督其生产,改善其工厂制度,使其循着人民企业的方向转变与发展”的方针,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军代表、工会间的分工和关系。

  军事代表是国家政权代表,对国家来说,负有管理开滦的责任,必须发挥其监督作用,通过监督的方式做到实际把开滦管理起来。因之,在生产及经营管理方面由军代表负责。党委是监督与保证国家政策方针及行政任务的贯彻和实现,对军代表的工作居于监督保证的地位。工会在党委的领导下,要尽最大的努力支持军代表的监督工作。同时,军代表必须定期向党委作报告,接受党委的监督,也必须尊重工会的地位,虚心听取工会的意见,做到互相尊重彼此的职责。为了做好工作,并把互通情报、事先商量形成制度,以保证意见的一致。另外,在生产经营问题方面,党委和工会不要干涉在军代表监督下的资方行政处理日常工作。在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应分头向上请求指示。这次确定的党委、军代表、工会分工和关系,实际上是党、政、工三者的工作关系和职责,为以后企业内部领导管理体制奠定了雏型。

  1952年5月国家代管开滦煤矿后,开滦煤矿总军事代表组织机构即行圆满结束。

二、解放初期开滦军事代表下的矿区军管分会


  开滦煤矿总军事代表办事处组织系统,除设立矿区、秦皇岛军代表和各矿厂、天津开滦总局(办事处)联络组外,还有一个组织机构——唐山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开滦煤矿矿区军管分会。该军管分会主要是强化开滦矿区军事管制工作,镇压反革命,防止敌人破坏活动,巩固革命秩序,保护职工利益,保证矿区正常生产,达到劳资两利,发展开滦煤矿。

  1.矿区两次罢工事件


  在开滦矿区军管分会成立之前,1949年3月和1950年4月曾发生两次罢工事件。

  1949年3月16日,林西矿发生部分工人罢工,其因是该矿已较长时间未发面粉,却单独发给里工年工面粉,而外工未发,引起不满,反革命分子吴玉川(伪工会头子)从中挑拨而酿成少数工人罢工事件。经过及时做工作,事态未扩大即平息下去。为此工会和军代表改进和加强了群众工作,改变了以前偏重解决物资供应困难,而对工人生活上的要求注意不够的做法。

  1950年4月11日下午三时十分,唐山矿发生约有800多人参加的罢工事件。其事件发生的背景是:虽然经过军事代表、工会多方面工作,人民政府发放大批贷款物资,但开滦矿方仍长期拖欠工人工资、面粉,矿工生活本来已很困难,而矿方不通知军事代表和工会,竟单独发出限制工人脱班的布告,一些反动分子以此煽动不明真相的工人群众向军事代表施加压力,有的手持木棒、斧头对军事代表范文彩、杨展进行威胁。开滦工会主席章萍、唐山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主任阎达开、中共唐山市委书记李力果等到场讲话。经过多方教育无效,最后唐山市长李一夫带领部队进矿,逮捕了反动骨干分子,平息了罢工事件。到14日早六点全部复工。

  这两次罢工事件,都是在开滦经济十分拮据,职工生活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一些反动分子、坏分子乘机造谣煽动而发生的。开滦解放初期的困难,是帝国主义、国民党反动派的破坏和开滦英人资本家消极经营造成的。早在中国人民解放战争三大战役开始之前,即1948年初,开滦英人资本家和中国反动资本家代理人就谋划了消极经营的对策。他们采取缩减煤炭生产、停购生产所需的器材物资、把矿区的储备和器材的价值降到最低限度,甚至把资金转移到英国等等恶劣做法。英人还扣留了1950年初售于日本七万吨煤款和开滦在英巨额存款,开滦有资金不能使用。唐山解放之初各地交通还不畅行,故又出现产销矛盾。从而,使刚刚获得解放的开滦煤矿陷于拖欠工人工资、生产难以维持的地步。为此,驻开滦军事代表和开滦工会多方工作,由人民政府贷款于开滦,调拨粮食和生产物资给开滦,并以物易煤,千方百计援助开滦维持生产,维持职工生活。尽管党和国家这样的支援开滦、关照职工,但是开滦矿方一些人对唐山的解放感到突然,甚至心怀不满,开滦英人还提出以“停工”进行要挟,怂恿工人有事找工会和军代表,企图让工会和军代表背上“黑锅”,进而把矛盾指向工会和军事代表,再加上反动分子的挑动就造成了罢工事件。特别是1950年“四•一一”罢工事件,是一次反动分子有组织有计划的反革命阴谋活动。

  驻开滦军事代表和开滦工会通过两次罢工事件的发生,进行了认真地总结和检讨,改进和加强了各方面的工作。在依靠群众,坚持群众路线,严格监督资方,处理好公私关系,解决好工人生活问题的同时,强化军事管制,对反革命分子进行有效地镇压,以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成立矿区军管分会


  根据开滦矿区形势的需要,经开滦煤矿总军事代表与中共唐山市委研究,决定成立矿区军管分会。

  1950年4月14日,唐山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主任阎达开、副主任李一夫发出字第十五号布告:“为加强开滦煤矿矿区军事管制事宜,特决定成立唐山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开滦煤矿矿区分会,以范文彩为主任、周平为副主任,刘辉、赵玉、赵明、荣毅民、侯振杰为委员除令该员等即日组成到职视事外,特此布告周知。”开滦煤矿总军事代表徐达本将此布告通知开滦矿区主管,同时在开滦全体职员大会上进行了宣布,并在开滦矿区各矿厂张贴。

  1950年5月17日,中共唐山市委批准了“开滦煤矿矿区军管分会组织条例”。该条例规定:①开滦煤矿矿区军事管制委员分会,在唐山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领导下,于矿区范围内,施行军事管制时期之政权职务。②分会设七名委员,其中主任一人掌握全盘军事管制事项,副主任一人协助主任工作,五名委员分驻各矿厂掌握各该矿厂之军事管制事项。③分会下设办公室、公安处、生产监督处。办公室设秘书一人,办事员若干人,负责掌握军管综合情况等;公安处设处长一人,下分设各课,负责除奸保卫治安秩序等工作;生产监督处设正、副处长各一人,下设各科,掌握生产、安全、监督工作。④分会对开滦矿区各行政单位得颁发命令、指示或布告,施行分会职权。⑤分会与开滦总军事代表矿区军代表合署办公,各驻矿委员与矿区军代表各该矿联络组合署办公。并规定了每月举行一次委员会制度,以及时研究部署工作。

  开滦矿区军管分会与矿区军事代表及其各矿厂联络组实际上是一个统一体,矿区军管分会主要负责人又是矿区军事代表及矿厂联络组负责人,一身兼二职。“一个庙两张牌子”。因此,开滦矿区军管分会既受唐山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的领导,又隶属于开滦煤矿总军事代表所辖。开滦矿区军管分会的成立,在原军事代表监督开滦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开滦矿区的军事管制。开滦矿区军管分会派出精干的人民解放军驻扎各矿厂,实行门卫站岗和生产机要部门监护。在镇反除奸斗争、安全生产保卫、矿内矿外治安等方面,都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随着军事监督管制和群众性的政治思想教育的加强,以及其它各方面工作的改进与配合,整个矿区局面很快稳定,矿区煤炭生产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逐步趋向正常,为扶植开滦发展铺平了道路。

  1952年5月国家代管开滦煤矿后,开滦煤矿总管理处组成了新的企业管理机构,其中有总管理处下设的公安处,原开滦矿区军管分会完成了历史使命即告胜利结束。

附一、开滦煤矿总军事代表办事处组织系统


二、开滦煤矿总军事代表组织机构各级历任负责人名单
  (1949.7.13—1952.5.13,据查到的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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