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从去年夏季攻势后,东北许多城市相继为我军所收复,蒋军现在困守的几个孤城,亦即将为我军所全部收复。过去在我军游击战争时代,我们基本上是依靠广大农村,占领的城市不但比较少,而且经常不能保住这些城市。所以虽是我们从来即注意城市政策,反对乱抓乱没收,但在占领城市之后,从城市中有政策地有计划地有组织地搬运出来某些必须的物资是有必要的,正确的。现在形势已经根本变化了,我们不仅占领了很多城市,而且这些城市已巩固地为人民所有,战争已是大规模的,大兵团的集中作战,不仅要依靠广大的农村,而且要依靠城市。如果我们不改变过去的观点,还依旧的观点来看待城市,那就是错误的。在内战时期、抗战时期,我们长期没有城市,感受没有城市的痛苦,现在我们有了城市,就应当爱护城市,发挥城市的作用,使城市产生更多的军需品和日用品,来支援战争,来繁荣解放区的经济。现在的战争,没有城市的支援,没有铁路的运输,是不能取得最后胜利的。每个革命军人、地方党政人员、解放区人民,都应该把城市看做是人民革命战争取得最后胜利决不可少的力量。应该严格遵守党和政府的工商业政策,城市政策和法令,反对乱抓物资的本位主义,反对片面的所谓群众观点,防止破坏城市,破坏工商业。不但这样,现在即使某些城市在占领后,还可能同敌人反复争夺,也不应加以破坏,因为那些城市迟早也是属于人民的。
(贰)在过去所收复的城市,除少数城市外,都曾发生过违犯党的城市政策和工商业政策的行动。东北局、东北军区司令部和政治部,虽曾经屡次对攻城部队和地方党委指示,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城市政策和工商业政策,虽然在这方面已经有了许多改进,但一直到占领四平、鞍山、收复吉林时,违犯城市政策和工商业政策的现象,仍在继续发生。产生违犯城市及工商业政策的,有下列几种情形:第一、是某些攻城部队纪律不严,对党的城市政策、工商业政策教育不够,本位主义地乱抓物资,违犯纪律,不讲政策。第二、是某些部队的后勤人员,如供给、卫生、通讯辎重等机关人员,借口“军用”,借口没收蒋伪“敌产”,因而侵犯工商业,搬运器材,拆卸水管,拿走皮带,损害工厂设备等。第三、是某些后方机关各单位的生产人员,只顾本单位的利益,到新收复的城市抢购物资做买卖,搅乱新收复城市的金融物价。第四、一部分城市居民,由于国民党造成的宣传与极端贫穷,在战争中及战争结束后乘机“发洋财”,而部队人员,仅从片面的所谓群众观点出发,不仅未加说服与禁止,反而采取放任态度,而潜伏的特务分子和流氓,更加乘机破坏扰乱。第五、四郊农民自动进程抓逃亡地主清算,因而破坏一部分同地主有联系的工商业。
城市工商业遭受破坏最严重的,第一、是蒋伪的公营企业、商店、医院、市政机关。各部队各单位的人员,在城市打开之后,没有把这些企业和财产,看做是国家的人民的企业财产,而加以保护和爱护,而仍然看做是蒋伪企业财产,随便搬运拆卸,致使遭受严重损失。第二、是过去与蒋伪有联系的或蒋伪合股的私人企业商店,由于其敌产部份与私产部份的界限未被分别清楚,因而使这些企业商店的货物器材被搬走拆卸,以致遭受损失。第三、是与蒋伪无联系的私产企业商店,仅仅因为战争时期蒋军部队和伤病兵驻扎在内,以致被怀疑与敌人有关,因而遭受侵犯。
(叁)产生这些情形的原因:第一、是由于对新形势下城市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够,对过去可以从城市搬运某些物资,而现在不能搬运的道理没有认识,还是以游击战争的观点,还是以农村的观点来看城市,还是以为占领城市只是暂时的。第二、是党的保护工商业政策及保护城市的政策,在部队中和机关人员中教育不够。第三、是对一个单位的局部利益,应该服从革命的整体利益没有认识,对个人的暂时的利益应该服从永久利益没有认识。第四、是部队严格的执行纪律不够,有强调“部队艰苦拿一点东西是难免的”的迁就思想。第五、是没有实行占领城市初期的军事管理,把保护新占领城市的责任,明确地全部交给攻城部队的最高指挥机关。应当指出:产生这些现象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出于某些部队的指挥员、政治委员及政治工作人员以及某些地方党政的领导人,没有严格地贯彻党的工商业政策和城市政策,甚至采取自由主义的态度。
(肆)为使今后新收复的城市能够搞得更好些,使新收复的城市和工商业免于破坏,很快就能为战争为人民服务,特决定:
第壹、在新占领城市,实行短时期的军事管理制度。在占领城市初期,必须由攻城部队最高指挥机关担任该城的军事管理,所有入城工作的地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律听其指挥。为此可以组织军事管理委员会,吸收地方党政负责人参加,将保护新占领城市的全部责任,交由军事管理机关担负。担任军事管理的司令员和政委,必须向党、向民主政府、向解放军、向人民采取最负责的态度,来保护新收复城市。军事管理期间的长短,依我军情况与城市情况,由更高的军事指挥机关规定之。在城市秩序大体稳定后,即命令宣布取消军事管理,把城市管理的全部权限,交给城市市委市政府,并指定一定部队为城市卫戍部队。卫戍司令部受市委领导,市委书记兼卫戍司令部的政委。在办理交代时,必须实行正式移交手续,不得马虎,并应开会检讨军事管理时期的工作,分清责任。
第贰、新收复城市初期的军事管理机关及以后的市政府和市委,有全权处理一切违反城市政策和法纪的事件和人犯,但他们必须与上级领导机关及东北行政委员会和东北局有密切联系,一切重大事件,必须事先向上级请示,事后作报告。
第叁、攻城部队及入城部队,应遵守事项:
(甲)必须普遍的从市政后勤干部直到战士,进行党的城市政策工商业政策的教育。对指定的攻城部队,必须在战斗之前专门进行爱护城市保护工商业的进城纪律教育,对这种教育,必须检查是否普遍,是否深入。
(乙)规定攻城部队,只有保护城市工商业之责,无没收处理之权。攻城部队无论对蒋伪公营企业、银行、商店、市政机关、医院、学校、仓库及私人企业商店等,均无没收处理之权。相反地在战斗中及战斗结束后,攻城部队应派出必须的队伍加以保护,禁止任何人擅自进去搬运机器物资和器材。
(丙)规定攻城部队,可以俘虏的敌方人员,只限于敌方武装部队及其他持枪抵抗的人员。可以逮捕的人犯,只限于敌方的军事间谍,经济的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分子,以及明显的重要战犯。其他一切守法的敌方公务人员,经济机关与文化机关的人员和警察等,不应加以俘虏及逮捕,而应责成他们在我方一定机关和人员的指挥与命令之下,留在原来岗位看守原来的机关工厂仓库物资和文件,并继续维持必要的工作,听候清理与交代,不得怠职毁损和阴谋破坏。
(丁)规定攻城部队,可以处理的物资,只限于战场上的弹药武器,其他军用品及军用物资,而单个攻城部队亦无权处理。此项军火物资,必须妥为代管,开列清单,呈报攻城部队的最高司令部及政治部,由后二者呈报总部,统一处理。后勤供给人员,只能随部队做部队本身后勤供给工作,绝对禁止他们离开本身职务而乱抓物资。这样就可真正做到一切缴获归公(这是解放军的三大纪律之一),而适当地合理分配,也就成为可能了。
(戊)攻城部队在战斗结束后,除需要维持城市秩序的一定数量部队外,其他部队均应撤出城外,在撤出前必须将看守之工厂,仓库,银行,市政机关等移交清楚。所有部队一律不准驻在工厂医院学校和教堂。
(己)厉行奖励与处罚,对遵守工商业政策及城市政策有功者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违反城市政策及工商业政策者,必须彻底追究,并依据情节轻重,依法处办。
第肆、后方党政军民机关,应遵守事项:
(甲)一切后方机关人员(包括东北一级和各省市县级党政军民机关团体),在军事管理时期,除派往新收复城市担任一定工作者外,均不得派人到新收复城市去购买物资或做生意。
(乙)经过东北一级一定机关批准的人员,在进入新收复城市后,必须在城市军事管理机关及以后的市政府市委领导之下进行工作。凡发现此类人员,有破坏工商业政策及城市政策者,当地市政府得随时取消其在该市留住之权,并给以处分。
(丙)各地党委、政府、农会,尤其是该城附近的县区组织,并必须教育当地农民,不得进城自行逮捕人犯及没收物资。如必须进城捉恶霸罪犯时,必须经过市政府批准,并须由市政府合法进行。
(伍)这一指示,应在各省、各纵、各市党委中,联系检查过去工作进行讨论,并应在部队中,从干部到战士,在地方党政机关所有人员中,进行普遍的深入的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