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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卷
卡·马克思
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
[149]
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1877年伦敦版
第一编
由各种发明和发现而来的智力发展
第一章
(Ⅰ)蒙昧期
(1)低级阶段。人类的童年;人类生活在他们最初居住的有限地区里;以水果和坚果为食物;音节清晰的语言开始于这一时期。这一阶段终止于获得鱼类食物和用火的知识。在人类有史时期已见不到处于这种状态的部落了。
(2)中级阶段。从采用鱼类食物和使用火开始。人类从最初居住的地区扩展到大部分地面上。现在还有处于这一阶段的部落:例如,澳大利亚人和大多数波利尼西亚人当他们被发现时就是这样。
(3)高级阶段。从弓箭的发明开始,以制陶术的发明告终。哈得孙湾地区的阿塔帕斯坎部落、哥伦比亚河谷的部落以及北美和南美沿海一带的部落,当他们被发现时都处于这种状态。
(Ⅱ)野蛮期
(1)低级阶段。从制陶术{的发明}开始。在下一(中级)阶段上,东西两半球的自然条件的差异具有了意义,不过可以把下述发明当做对等现象:在东半球是动物的驯养,而在西半球——则是用灌溉法来种植玉蜀黍和其他植物并使用土坯和石块来建造房屋。例如,美国密苏里河以东的印第安人部落以及欧亚两洲那些已经知道制陶术但尚不知驯养动物的部落,都处于低级阶段。
(2)中级阶段。东半球从驯养动物开始,西半球则从用灌溉法来种植植物和使用土坯和石块来建造房屋开始。这一阶段终止于铁矿石冶炼术{的发明}。例如新墨西哥、墨西哥、中美和秘鲁的村居印第安人,以及东半球那些已经掌握动物驯养方法但尚不知冶铁的部落,都属于这一阶段。古代布列吞人也属于这个阶段;由于和欧洲大陆较进步的部落为邻,他们知道用铁和其他生活技术,这远远超过其本身社会制度的发展。
(3)高级阶段。从冶炼铁矿石、使用铁器等开始,终止于标音字母的发明和用文字书写作品。荷马时代的希腊部落、罗马建城(?)以前的意大利部落、凯撒时期的日耳曼部落,都处于野蛮时代高级阶段。
(Ⅲ)文明期
这一时期从标音字母{的发明}和文字记录的创作开始;石刻象形文字与此对等。
关于制陶术,特别是野蛮时期低级阶段的制陶术
[注:标题是马克思加的。——编者注]
燧石器和其他石器比陶器古老;在古代的遗址中,常常发现燧石器和其他石器而没有陶器。在某种程度上控制了食物的来源从而开始过村居生活、木制的器皿和家什、树皮纤维手织业、编制篮筐以及制造弓箭,都出现在制陶术发明以前。例如阿塔帕斯坎人、加利福尼亚的部落和哥伦比亚河谷的部落都还不知道制陶术。在波利尼西亚(汤加群岛和斐济群岛除外)、澳大利亚、加利福尼亚和哈得孙湾地区,都不知道制陶术。泰勒指出:“在远离亚洲的大部分岛屿上都不知道纺织”,“在大部分太平洋诸岛上都不知道制陶术”。燧石器和其他石器使人类制成了独木舟、木制器皿和家什,最后,也使人类在建造房屋时使用了木材和木板。在制陶术发明以前,人们烹煮食物的方法很粗陋:把食物放在涂以粘土的篮筐里,或放在衬着兽皮的土坑里,用烧热的石头把食物弄熟。
村居印第安人,如苏尼人、阿兹特克人和乔卢兰人(野蛮期中级阶段),都制造大量陶器,品类繁多,质地优良;处于野蛮期低级阶段的美国半村居印第安人,如易洛魁人、乔克塔人和彻罗基人制造的陶器,数量不多,品种也有限。
戈盖[150]——十八世纪——谈到1503年访问过南美洲东南沿海的贡维尔船长,这位船长发现:“他们的家什是用木头做的,甚至烹煮食物的壶罐也是如此,不过这些壶罐被涂上足有一指厚的某种粘土,用以防止被火烧毁”;照戈盖的说法,人们最初所使用的是涂上粘土的易燃的木制器皿,免被烧毁,后来发现单是粘土本身就能达到这种目的,“于是便出现了制陶术”。
按照印第安纳波利斯的爱·特·柯克斯教授的说法,对筑丘人[151]时代的“古代陶器”进行分析的结果,证明这些陶器是用冲积粘土和沙砾合成的,或者是用冲积粘土和磨碎的淡水贝壳混合而成的。
不同的部落和族系的发展道路
[注:标题是马克思加的。——编者注]
有一些在地理上与外界隔绝,以致独自经历了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另外一些则由于外来的影响而混杂不纯。例如非洲过去和现在都处于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两种文化交织混杂状态;澳大利亚和波利尼西亚则曾经处于完完全全的蒙昧状态。美洲印第安人族系,和其他一切现存的族系不同,他们提供了三个顺序相承的文化时期的人类状态。当他们被发现的时候,他们体现着这三种状态的每一种,特别是体现着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和中级阶段,体现得比人类其他任何部分都更为精确、更为全面。极北地区的印第安人和北美南美一些沿海部落,都处于蒙昧时代高级阶段;密西西比河以东的半村居印第安人,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北美和南美的村居印第安人,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
第一编第二章
生存的技术
人类在地球上获得统治地位的问题完全取决于他们(即人们)在这方面——生存的技术方面——的巧拙。一切生物之中,只有人类可以说达到了绝对控制(?!)食物生产的地步(第19页)。人类进步的一切伟大时代,是跟生存资源扩充的各时代多少直接相符合的(同上页)。
(1)在有限的居住地区以果实和块根为天然食物。原始时期,语言的发明。这种谋生办法是以热带或亚热带的气候为前提的。在热带炎日下出产水果和坚果的森林(第20页)。人类至少是部分地栖息在树上(卢克莱修:《论物性》第5卷)。
(2)鱼类食物。最早的一种人工食物;若不烹煮就不能充分食用;火首先就是用于这种目的。[猎取禽兽太靠不住,始终都不能成为维持人类生活的唯一手段。]自从有了这种新的食物以后,人类就摆脱了气候和地域的限制;他们沿着海岸和湖岸,沿着河道,即使在蒙昧状态中也可以散布在大部分地面上了。各大洲发现的燧石器和其他石器遗物,可以充分证明这种移居的事实。在把鱼类用作食物并向下一种食物过渡期间,食物的品种和数量有了显著的增加;例如,已开始在地炉中烘烤面包薯;由于改进了武器,特别由于有了弓箭,猎物数量不断增加;弓箭是继矛和战棒而起的武器;弓箭的发明给狩猎提供了第一种致命的武器,其发明时间在蒙昧时代末期。弓和箭标志着蒙昧时代高级阶段,正如铁剑标志着野蛮时代,火器标志着文明时代一样。波利尼西西人和澳大利亚人都不知弓箭为何物(第21、22页)。
由于所有这些食物来源都靠不住,所以在广大的产鱼地区以外,人类便不得不采取食人的办法。古代食人之风盛行,这一点已逐渐得到了证实(第22页)。
(3)由种植而获得的淀粉食物。
东半球的亚洲和欧洲部落,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一直到中级阶段快结束时,似乎还不知道种植谷物;相反,在西半球,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美洲土著就已知道种植谷物;他们已有园艺。
两个半球的自然资源不一样:东半球拥有一切适于驯养的动物和除一种以外的大部分谷物;西半球则只有一种适于种植的作物,但却是最好的一种(玉蜀黍)。这就给美洲的土著造成了在这一时期的优越地位。但是,到野蛮时代中期开始之时,东半球最先进的部落已驯养了提供肉类和乳类的动物,他们虽然不知道谷物,但他们的情况却远胜于有玉蜀黍和其他作物但却没有家畜的美洲土著。闪米特族系和雅利安族系从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大概就是从驯养动物开始的。
雅利安人发现和种植谷物晚于驯养动物,这一点,可由下面的事实证明:在雅利安语的各种不同方言中,这些牲畜的名称彼此相同,而谷物或其他作物的名称彼此不同。Zεα一词(唯一的例外),从语言学上看,相当于梵文的yavas(但在印度语中是大麦的意思,在希腊语中则是“斯佩尔特小麦”的意思)。
园艺在田野农业之前,正如园圃(hortos)在农田(ager)之前一样;农田含有一定的地界之意,园圃则直接表示“围起来的场地”
║[hortus——为了种植作物而围起来的场地,园圃一词即由此产生;由这一词根产生cohors(以及cors,在一些抄本中是chors),词义是一个场院、一块围以墙垣的地方、一个院落(也指牲畜圈栏);可比较希腊文的χóρτοζ,χορóζ;拉丁文的hortus,德文的garten,英文的garden,yard(意大利文的corte,法文的cour,英文的court),意大利文的giardino,西班牙文和法文的jardin]。[152]║
但是,耕种土地一定早于围起来的园圃;第一步,耕种小块的敞开的冲积土地带;第二步,耕种围起来的一块园圃;第三步,用牲畜曳犁耕种农田。我们不知道,豌豆、蚕豆、萝卜、防风菜、甜菜、squash
║(马萨诸塞州的印第安人所种的一种南瓜)║
和甜瓜这些植物中的某一种或若干种的栽培是否在谷物的种植之前。这些植物的名称,有几种在希腊语和拉丁语中是一样的,但是它们之中没有一种在梵语中同在希腊语和拉丁语中一样。
园艺在东半球的兴起,看来与其说是由于人类的需要,倒不如说是由于家畜的需要。在西半球,园艺是从种植玉蜀黍开始的;园艺在美洲导致了定居的村落生活;特别是在村居印第安人中,园艺表现了代替捕鱼和狩猎的倾向。由于有了谷物和其他作物,人类才第一次感觉到有可能获得丰富的食物,随着淀粉食物的出现,吃人的现象便消失了;这种现象在战时还残存着,在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美洲土著中,例如在易洛魁人和阿兹特克人的战士中,交战双方也还吃人;不过它作为普遍现象来说已经绝迹了。(在蒙昧期,俘获的敌人是被吃掉的,在饥馑的时候连朋友和亲属也会被吃掉)。
(4)肉类和乳类食物。在西半球除羊驼外,没有适于驯养的动物。早期的西班牙著述者曾谈到在西印度群岛以及在墨西哥和中美洲人们驯养着一种“哑狗”;他们也谈到美洲大陆有饲养火鸡及其他家禽的事;土著们驯养火鸡,而纳华特拉克部落则驯养几种野禽。
两个半球在这方面的差异以及在谷物品种方面的差异,在已达到了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那一部分人的发展上,造成了显著的差别。
驯养动物,可以经常得到肉类和乳类食物;拥有家畜的部落便从其余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村居印第安人只限于吃一种主要的食物,这对于他们是不利的;他们的脑子比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印第安人的脑子要小一些。
雅利安人和闪米特人由于繁殖了大量家畜而处于优越地位。希腊人不仅挤牛奶和山羊奶,而且还挤绵羊奶(《伊利亚特》第4章第433行)。雅利安人{繁殖家畜}的规模又比闪米特人大。
动物的驯养——在东半球——在幼发拉底河平原和印度平原以及在亚洲草原逐渐导致畜牧生活;动物的驯养最先出现在这些地方的某一处边缘地带。
所以,他们{雅利安人和闪米特人}是被吸引到这些地方来的,这些地方根本不是人类的摇篮,因此当他们还是蒙昧人或低级阶段的野蛮人的时候,是不会居住在这些地方的,对他们来说,森林地带才是天然的家园。当他们习惯于畜牧生活以后,不论雅利安人还是闪米特人,如果他们不先学会种植一些谷物,以便在远离草原的地方饲养畜群的话,那末他们便不可能带着自己的畜群重返西亚和欧洲的森林地带去。很可能,谷物的种植是由于饲养家畜的需要,并且是与向西方迁移有关的,而这些部落吃淀粉食物,也是这种情况的结果。
在西半球,除了秘鲁的羊驼以外,土著们没有任何家畜,只依靠一种谷物,即玉蜀黍,再加上菜豆、南瓜、烟草等,有些地方还有可可、棉花和胡椒,他们在这种条件下大部分已进入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一部分已进入中级阶段。“玉蜀黍”由于它在山地也能生长,因而便于直接栽种,由于它无论已熟未熟都能食用,由于它的产量高和营养丰富,所以它是一种比较珍贵的天然产品,比其他所有谷物加在一起都更能促进人类早期的进步;这就是美洲土著没有家畜而能达到显著进步的原因;秘鲁人生产青铜,这个发明仅次于冶炼铁矿石的技能。
(5)通过田野农业而获得无限量的食物。
家畜以其畜力补充了人类的筋力,它是具有极大意义的新因素。后来,铁的生产提供了装有铁铧的犁以及更为合用的锹和斧。由于这类工具的出现,并且在以前的园艺的基础上,便产生了田野农业,从而第一次提供了无限量的食物。用畜力牵引的犁;因此,便产生了把森林和野地开拓为耕地的思想(卢克莱修,Ⅴ,1369)。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在有限的地区里容纳稠密的人口。在田野农业出现以前,地球上任何一个地区都很难发展到五十万人一起生活并处在一个管理机关领导之下。如果有例外的话,那一定是平原上的牧畜生活的结果,或在特殊和例外的条件下用灌溉改善了园艺的结果。
║摩尔根把家庭形式分为以下各种(第27、28页):║
(1)血缘家庭;兄弟和姊妹群婚;马来亚式亲属制度就是建立在这种家庭形式的基础上的(而且现在已成了这种家庭存在的证据)。
(2)普那路亚家庭;这个名称来自夏威夷的普那路亚亲属关系。它是以几个兄弟和他们彼此的妻子的群婚或几个姊妹和她们彼此的丈夫的群婚为基础的。这里所用的“兄弟”一词,包括从(表)兄弟、再从(表)兄弟、三从(表)兄弟以及更远的从(表)兄弟,他们彼此都互认为兄弟;“姊妹”一词则包括从(表)姊妹、再从(表)姊妹、三从(表)姊妹以及更远的从(表)姊妹,她们彼此都互认为姊妹。土兰尼亚式和加诺万尼亚式的亲属制度都是建立在这种家庭形式的基础上的。这两种家庭形式都属于蒙昧期。
(3)对偶制家庭;来源于συνδυáξω一词,意为配成对
║[(συνδυàζ——意为成双。欧里庇得斯)。被动语态:被配成对或被结合在一起;柏拉图,普卢塔克],[συνδυασμóζ——配成对。普卢塔克]。[153]║
这种家庭的基础是一男一女结成配偶,但并不是独占的同居;它是专偶制家庭的萌芽。丈夫和妻子双方都可随意离婚或分居。这种家庭形式并没有创造出特殊的亲属制度。
(4)父权制家庭;以一男数女的婚姻为基础。在希伯来人的牧畜部落中,酋长和显要人物都实行多偶制。这一制度没有普遍流行,所以对人类的影响不大。
(5)专偶制家庭;一男和一女实行独占同居的婚姻;它主要是文明社会的家庭,本质上是现代的东西。在这种家庭形式的基础上建立了独立的亲属制度。
第三编第一章
古代家庭
[最古是:过着杂交的原始群的生活;没有家庭;
║在这里只有母权能够起某种作用。]<║br> 亲属制度以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为基础;这些亲属制度又是它们所经历过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存在过的证据。
在迄今所见到的各种亲属制度中,最古的亲属制度是在波利尼西亚人中发现的;夏威夷人的制度可作为典型;摩尔根称它为马来亚式亲属制度。按照这种制度,所有的血缘亲属都归纳到以下的亲属关系中: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孙女、兄弟、姊妹;没有其他血缘亲属关系;此外则为姻亲关系。这种血缘亲属制度是与“血缘”形式的家庭同时发生的,而且是这种家庭在古代存在过的证据;这种血缘亲属制度在波利尼西亚人中普遍流行,虽然他们的家庭已经从血缘形式转为普那路亚形式了。后者没有与前者完全区别开来,以致不足以引起以前者为基础的亲属制度发生变化。五十年前,当美国传教会在散得维齿群岛建立时,兄弟姊妹之间的结婚在那里还没有完全绝迹。这种亲属制度必定也在亚洲流行过,因为它是迄今仍存在于亚洲的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的基础。
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曾普遍流行于北美的土著中;而且可充分证明它也在南美存在过;在非洲的某些地区也发现过这种制度,但是非洲各部落的亲属制度更接近马来亚式亲属制度。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现在还在南印度操达罗毗荼语的印度人中流行,在北印度则以改变了的形式在操戈拉语方言的印度人中流行;这种制度也以不充分发达的形式流行于澳大利亚。在土兰尼亚族系和加诺万尼亚[154]族系的主要部落中,这种制度是由普那路亚群婚制和氏族组织引起的,氏族组织倾向于消灭血缘婚姻制度,因为它禁止氏族内通婚,这就排除了亲兄弟姊妹之间的婚配。
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承认雅利安亲属制度中的一切亲属关系,不过除此以外,它还承认雅利安亲属制度中所没有的那些亲属关系。在日常的和正式的问候中,人们彼此以亲属的称谓相称呼,而从来不用个人的名字;如果他们之间没有亲属关系,则互称“我的朋友”。
当美洲土著被发现时,他们的家庭已从普那路亚形式转变为对偶制形式,所以其亲属制度所承认的亲属关系在很多场合并不是实际存在于对偶制家庭中的亲属关系。不过,正如马来亚式亲属制度经历了由血缘家庭向普那路亚家庭的转变而继续存在一样,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经历了由普那路亚家庭向对偶制家庭的转变也仍继续存在。家庭形式比亲属制度改变得快,亲属制度只是随在后面记录家庭的亲属关系。把马来亚式制度改变成土兰尼亚式,需要氏族组织;推翻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而代之以雅利安式,需要具体财产及其占有权和继承权连同这种财产所创造出来的专偶制家庭。
闪米特人、雅利安人或乌拉尔人的亲属制度,标志着专偶制家庭中的亲属关系,这种亲属制度并不是以土兰尼亚式制度为基础的,不象土兰尼亚式制度以马来亚式制度为基础那样,而是在文明民族中取代了土兰尼亚式制度。
在五种家庭形式中,有四种一直存在到有史时期;只有血缘家庭消失了;但从马来亚式亲属制度中能够把它推断出来。
一男一女的婚姻从野蛮时代的较早时期起就已存在,它采取了在双方情愿期间结成配偶的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社会由于各种发明和发现而进入各个较高的依次相继的状态,这种婚姻便日益巩固。男子开始用残酷惩罚的办法来要求妻子忠贞不二,但认为自己可以例外。荷马时代的希腊人就是这样。从荷马时代到伯里克利时代,有了进步,这种进步逐渐成为固定的制度。所以现代的家庭高于希腊和罗马的家庭;专偶制的家庭和婚姻在有史时期已有三千年之久的历史。旧的混杂的“婚姻”制度的发展,在于它逐渐缩小,直至它在专偶制家庭中化为乌有为止。五种家庭形式中的每一种都分别属于完全不同的社会状态。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记录着普那路亚家庭所有的亲属关系,直到专偶制家庭确立以前,直到这种亲属制度几乎完全不符合血统关系的性质,甚至对专偶婚制来说简直是一种丑事的时候,它在本质上始终没有发生变化。例如:在马来亚式制度下,一个男人称他兄弟的儿子为自己的儿子,因为他兄弟的妻子也是他的妻子;同样,他姊妹的儿子也是他的儿子,因为他的姊妹也是他的妻子。在土兰尼亚式制度下,根据同样的理由,一个男人的兄弟的儿子仍然是他的儿子,但他姊妹的儿子现在则是他的外甥,因为在氏族组织中他的姊妹已不再是他的妻子了。在易洛魁人中,家庭已经是对偶婚制,但一个男人仍称他兄弟的儿子为自己的儿子,虽然他兄弟的妻子已不再是他的妻子了;此外还有许多亲属称谓与现存的婚姻形式不相符合。这种亲属制度比它所由发生的习俗的寿命长,而且继续在他们中间存在着,尽管它基本上已不符合现存的血统关系。为了确定子女的父亲和确定继承人的合法性,便产生了专偶婚制。任何改革都不能使土兰尼亚式制度适应于专偶婚制;它和专偶婚制处于极端矛盾之中;这种亲属制度被抛弃了,代替它的是土兰尼亚各部落想确切表示某一亲属关系时所常用的说明式的方法。这些部落转而依据血统关系上的明白的事实,用基本称谓的结合语,来说明每个人对己身的亲属关系;他们这样说:兄弟的儿子,兄弟的孙子;父亲的兄弟,父亲的兄弟的儿子;每一个词组描述一个人,从而使亲属关系包含在里面;雅利安各民族的亲属制度的最古的形式,即存在于希腊语系、拉丁语系、梵语系、克尔特语系、闪米特语系诸部落中最古的亲属制度,就是这样(《旧约全书》,系谱)[155]。土兰尼亚式制度的遗迹,在雅利安民族和闪米特民族中一直保留到有史时期,但它基本上已被废除,而为说明式取代。
每一种亲属制度都表达着在建立这种制度时期存在于家庭中的实际亲属关系。母亲和子女、兄弟和姊妹、外祖母和外孙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从任何一种家庭形式确立时起)始终是可以确认的,但是父亲和子女、(外)祖父和(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就不能这样说了;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只有在专偶婚制下才是可靠的
║(至少在形式上?)。
亲属制度分为类别式和说明式两种。║
在第一种制度下,血缘亲属被“分类”为各种范畴,而不问他们和己身关系的亲疏程度;凡属同一范畴的人即以同一亲属称谓统称之。例如,我的亲兄弟以及我父亲的兄弟的儿子,同样都是我的兄弟;我的亲姊妹以及我母亲的姊妹的女儿,同样都是我的姊妹;马来亚式制度和土兰尼亚式制度都用这种分类法。相反地,在说明式制度下,血缘亲属是用基本的亲属称谓或用这些称谓的结合语来表示,这样使每个人对己身的亲属关系都有特殊名称。和专偶婚制同时产生的雅利安人、闪米特人或乌拉尔人的制度就是如此。后来又借助于发明共同称谓而采用了少量的分类法,但是这种制度的最早形式——埃尔斯人和斯堪的纳维亚人的亲属的制度是它的典型——是纯粹说明式的。这两种制度之所以有根本区别,是由于在一种情况下实行群婚,在另一情况下实行成对配偶之间的个体婚。
亲属关系有两种:
(1)由血缘或血统产生的;血缘亲属关系也有两种:(甲)直系和(乙)旁系;(甲)直系亲属关系是人们之间一个人的血统出自另一个人的关系;(乙)旁系亲属关系是血统出自共同祖先的人们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一个人出自另一个人;
(2)由姻亲或婚姻产生的;由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以习俗为根据。在成对配偶的婚姻下,每一个人都从己身来推算各个人的亲属等级,并按照和己身的关系来确定这种等级。己身是处于直系之中的,这一系是垂直的。在这一直系上,由己身上溯和下推,就是一个直接的由父及子的各代祖先和子孙的系列;这些人的总和构成了男性直系。从这一主系产生一些旁系——男系和女系,由内向外排列数序;在各代只有一个兄弟和一个姊妹的情况下的最简单形式是:
第一旁系:男系,我的兄弟及其子孙;
女系,我的姊妹及其子孙。
第二旁系:男系,我的父亲的兄弟及其子孙;
女系,我的父亲的姊妹及其子孙;
男系,我的母亲的兄弟及其子孙;
女系,我的母亲的姊妹及其子孙。
第三旁系:从父方来说:
男系,我的祖父的兄弟及其子孙;
女系,我的祖父的姊妹及其子孙;
从母方来说:
男系,我的外祖母的兄弟及其子孙;
女系,我的外祖母的姊妹及其子孙。
第四旁系:曾祖父的兄弟和姊妹及其各自的子孙;
外曾祖母的兄弟和姊妹及其各自的子孙。
第五旁系:高祖父的兄弟和姊妹及其各自的子孙;
外高祖母的兄弟和姊妹及其各自的子孙。
如果我有好几个兄弟和姊妹,他们以及他们的子孙就构成相应地好几个独立的系统,但是他们的总和便构成我的第一旁系中的男系和女系两个分支,如此等等。
所有这些都被罗马民法家们简单地概括出来了[《法学汇编》第38卷第10章《关于亲属和姻亲等级及其关系》;查士丁尼《法学通诠》第3卷第6章:《关于亲属关系的等级》];这种概括方法已为欧洲各主要民族所采用。
罗马人提供了一些特殊的称谓:patruus(伯叔父)和amita(姑母);avanculus(舅父)和matertera(姨母);avanculus(意即小外祖父)一词是由avus(外祖父)一词来的,matertera一词大概是由mater和altera组成的,意即另一个母亲。埃尔斯人、斯堪的那维亚人和斯拉夫人没有采用罗马人的这种说明方法。
两种基本形式——类别式和说明式——差不多是野蛮民族和文明民族之间的准确的分界线。
在每种亲属制度所由产生的各种关系已经改变或完全消失以后,还存在着保存这种亲属制度的强有力因素。
象土兰尼亚式制度那么复杂的制度,在细节上出现一些差异是很自然的。南印度的泰米尔人和纽约州的塞讷卡-易洛魁人的亲属制度,有二百种亲属关系仍然是相同的。在操印地语、孟加拉语、马腊泰语的各民族以及北印度的其他各民族中,单独地存在着这种亲属制度的一个变种,即雅利安式制度和土兰尼亚式制度的混合物。一支文明民族——婆罗门人——和一群野蛮人溶合了,前者的语言便溶化在上述各部落的新土语中;这些土语保持了原先语言的文法结构,但其中百分之九十的单词都借用梵语。两种亲属制度在这里发生了冲突:一种是以专偶制或对偶制的婚姻为基础的,另一种以群婚制为基础。
在北美印第安人各部落中,其家庭是对偶制的,但是他们一般都居住在公共宅屋中并在家户中实行共产制。我们越向前追溯到普那路亚家庭和血缘家庭,则共同生活的集体越大,挤住在同一个住宅里的人数也就越多。委内瑞拉沿海一带的各部落,他们的家庭看来是普那路亚家庭,根据发现这些部落的西班牙人的记述(埃雷拉《美洲史》),他们住在钟形的房屋里,每个房屋住一百六十人。丈夫们和妻子们群居在同一个房屋里。
第三编第二章
血缘家庭
最原始形式的家庭,甚至在处于最低发展阶段的蒙昧人中都不再存在了。但是,这种家庭存在过的事实却被一种血亲和姻亲制度所证明,这种制度比它所由起源的婚姻习俗要延长不知多少个世纪。马来亚式制度;它所表示的是只有在血缘家庭中才能存在的那些亲属关系;存在于不知其持续时间多久的古代;波利尼西亚居民包括在这种制度内,虽然真正的马来亚人在某些方面已将它加以改变。夏威夷式和洛图马式[156]就是典型;它们是最简单的因而也是最古老的。所有远近的血缘亲属,都被分为五个范畴:
第一范畴:己身、我的兄弟和姊妹、我的从(表)、再从(表)、三从(表)以及更远的从(表)兄弟姊妹——不加区别,统统是我的兄弟和姊妹(这里所用的“从(表)兄弟姊妹”一词是根据我们的理解来使用的;波利尼西亚人是不知道这种亲属关系的)。
第二范畴:我的父亲和母亲以及父母的兄弟和姊妹、父母的从(表)兄弟姊妹、再从(表)兄弟姊妹和更远的从(表)兄弟姊妹,——统统是我的父母。
第三范畴:我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及他们的兄弟和姊妹,还有他们的各种从(表)兄弟姊妹,——统统是我的祖父母。
第四范畴:我的子女以及他们的各种从(表)兄弟姊妹,统统是我的子女。
第五范畴:我的孙子孙女以及他们的各种从(表)兄弟姊妹,统统是我的孙子孙女。
此外,同一等级或同一范畴的所有个人,都互为兄弟姊妹。
马来亚式制度的五个范畴或亲属等级,也出现于中国人的“九族”制中,九族就是另外加上两代祖先和两代后裔。
我的直系的或旁系的所有兄弟的妻子都既是他们的妻子,也是我的妻子;就妇女来说,她的直系的或旁系的所有姊妹的丈夫,也是她的丈夫。
各个旁系,无论上辈或下辈,都被纳入和融合在直系之中。所以,我的旁系的兄弟姊妹的祖先和后裔同样也成了我的祖先和后裔。
每一亲等的全体成员,不管世系远近,都属同一的亲属关系。
这种制度也存在于夏威夷人和洛图马人以外的其他波利尼西亚部落中,如马克萨斯群岛居民、新西兰的毛利人、萨摩亚居民、库赛埃岛居民以及密克罗尼西亚的金斯米尔群岛居民中;而且,在凡是有人居住的太平洋岛屿上,除了接近土兰尼亚人的地方以外,无疑也都流行这种制度。
这种制度是以同胞兄弟和姊妹之间的通婚为基础的,随着婚姻制度的范围扩大也逐渐把旁系兄弟和姊妹包括了进去。在这种血缘家庭中,丈夫过着多妻的生活,而妻子则过着多夫的生活。想在原始时代找出其他任何可能有的家庭雏型都是困难的。当夏威夷人被发现时,这种家庭还没有完全在他们那里绝迹。
由此可见,这种制度是以同胞的和旁系的兄弟和姊妹之间的群婚为基础的。
这样的丈夫并不知道哪个子女是他自己生的;这是他的子女,因为这个子女是他的妻子之一,即他和他同胞兄弟或旁系兄弟所共有的妻子中间的某个妻子所生的。相反地,妻子却能把她自己的子女同他姊妹的子女区别开来;她可以说是他们的继母;但这个“范畴”在制度中是不存在的,所以她姊妹的子女也是她的子女。由这些共同的父母所生的子女,虽然能够辨别自己的母亲,但不能辨别自己的父亲,所以他们全都是兄弟和姊妹。
婚姻关系被推广到一切承认存在兄弟和姊妹亲属关系的地方;每个兄弟有多少同胞姊妹和旁系姊妹,他就有多少妻子,每个姊妹有多少同胞兄弟和旁系兄弟,她就有多少丈夫。
凡是在旁系中存在着妻子关系的地方,就必定要在直系中承认丈夫关系,反之亦然。
在南非的卡弗尔人中,我的从、表兄弟——父亲的兄弟的儿子,父亲的姊妹的儿子、母亲的兄弟的儿子,母亲的姊妹的儿子——的妻子,同样也都是我的妻子。
承认婚姻关系的集团越大,血亲婚配的弊害就越小。
1820年美国人在散得维齿群岛建立教会的时候,传教士们对两性关系大为震惊;他们在那里发现了尚未完全排除同胞兄弟姊妹的性关系的普那路亚家庭,男人过着多妻的生活,女人则过着多夫的生活;人们还没有达到氏族组织的阶段。在夏威夷人中,家庭的实际范围不可能有因婚姻关系而结合成的集团那样大。实际需要迫使他们划分成较小的集团以获得食物和互相保护。在普那路亚家庭中,和在血缘家庭中一样,很可能有些人随意从这一个小团体转到另一个小团体去。这样一来,便发生好象是夫妻彼此互弃和父母抛弃子女的现象,象海勒姆·宾汉牧师(散得维齿群岛的美国传教士)所记述的那样。在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中,都必然流行生活上的共产制,因为这是他们生存的必要条件。共产制现在仍普遍流行于蒙昧和野蛮部落中[每一个较小的家庭按理说都是整个集团的缩影]。
关于中国的九族制,参看《血亲制度》(《Systems of Consanguinity etc.》)第415、432页。[157]
在柏拉图的《蒂梅乌斯》(第2章)中,理想国中的一切血亲都被分为五个范畴,而且每一范畴的妇女都是共有的妻子,子女都是父母共有的
║(参看我的版本第705页第一栏)。║
这里也是那五个原始的亲属等级。柏拉图是熟悉那些渊源于野蛮时代的希腊人和皮拉斯吉人的传说的,等等。他笔下的亲属等级完全和夏威夷人的亲属等级相同。
血缘家庭所表示的社会状态,表明先前
║(在原始群中!)║
存在过杂交状态,尽管达尔文对此怀疑(参看《人类的起源》第2卷第360页)。一旦原始群为了生存必须分成较小的集团,它就从杂交转变为血缘家庭;血缘家庭是第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形式”。
第三编第三章
普那路亚家庭
普那路亚家庭曾在有史时期存在于欧洲、亚洲和美洲,在波利尼西亚则存在于本世纪中;它广泛流行于蒙昧期,在某些情况下则保存于已经达到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部落中,而在布列吞人中,则还保存于已经达到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部落中。
它是通过逐渐排除同胞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关系的办法而从血缘家庭中产生出来的……它开始于几个孤立的事例,先是局部地实行,后来逐渐普遍,最后在比较进步的、但仍然处于蒙昧状态的部落中成为全体一律的事情……这一过程是自然选择原则发生作用的例证。
从澳大利亚人的级别制(见下文)中可以明显看出,这种级别制的最初目的是排除同胞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关系,而保留旁系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关系(参看这些级别的世系推算,第425页)。澳大利亚人的普那路亚集团也象夏威夷人的普那路亚集团那样,在一个集团中,丈夫的兄弟关系构成婚姻关系的基础;在另一集团中,妻子的姊妹关系构成婚姻关系的基础……澳大利亚人以性别为基础的级别组织——这种组织产生了含有氏族萌芽的普那路亚集团——可能曾在后永远排除了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关系,但在氏族组织产生以前,兄弟姊妹还往往包括在普那路亚家庭内,就象既没有氏族组织也没有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的夏威夷人中的情况那样。
(1)普那路亚家庭:1860年檀香山法官洛林·安德鲁斯在一封附有夏威夷亲属制一览表的信中说:“普那路亚的关系颇为混乱不清。它的起源是这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兄弟倾向于共同占有他们的妻子,或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姊妹倾向于共同占有她们的丈夫;但在现代,这个词指的是亲爱的朋友或亲密的伙伴”。安德鲁斯法官所说的倾向,那种当时可能已经衰落的习俗,被他们的亲属制证明曾在他们中间普遍流行。接着就引用了传教士们提出的证据(参看第427、428页)。例如,这些岛
[注:夏威夷群岛。——编者注]
上最早的传教士之一、不久前去世的阿蒂马斯·比舍普牧师,也于1860年寄给摩尔根一种类似的一览表,他写道:“亲属关系的这种混乱现象,乃是亲属之间实行共夫共妻这一古老习俗的结果”。因此,普那路亚家庭集团是这样组成的:一种集团由几个兄弟及其妻子组成,另一种集团由几个姊妹及其丈夫组成;每个集团都包括这类婚姻所生的子女。
在夏威夷人中,一个丈夫把他的妻子的姊妹称作自己的妻子;他的妻子的所有姊妹,不论直系或旁系,都是他的妻子。但是,他把他妻子的姊妹的丈夫称作普那路亚,意即他的亲密的伙伴;他的妻子的各种姊妹的丈夫,他也都如此称呼。他们都处于集体的群婚中。这些丈夫们可能不是兄弟,不然的话,血缘亲属关系将会压倒姻亲关系。但是,他们的妻子却都是直系或旁系的姊妹。在这种情况下,妻子们的姊妹关系就构成这种集团的基础,而丈夫们则相互处于普那路亚关系之中。
另一集团则以丈夫们的兄弟关系为基础,一个妻子把她丈夫的兄弟称作自己的丈夫她丈夫的所有兄弟,同胞和旁系的,也都是她的丈夫,但是,她丈夫的兄弟的妻子对她来说则是普那路亚的关系。这些妻子,通常都不是姊妹,虽然在两个集团中无疑都有例外
║[以致兄弟们也都共同占有姊妹们,姊妹们也都共同占有兄弟们]。║
所有这些妻子们彼此都处于普那路亚的关系之中。
兄弟们不再娶自己的同胞姊妹为妻,而在氏族组织对社会充分发生影响后,也不再娶旁系姊妹为妻。但在过渡时期,兄弟们仍然共有他们其余的妻子。同样,姊妹们也不再以自己的同胞兄弟为夫,后来经过了一个长时期,也不再以自己的旁系兄弟为夫,但她们仍然共有她们其余的丈夫。
普那路亚集团的婚姻,说明了土兰尼亚式的亲属关系。{摩尔根}列举了经过蒙昧时代残存下来的普那路亚习俗的各种例证。凯撒(《高卢战记》)曾谈到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布列吞人;凯撒说:“每十个或十二个男子共妻,而且多半是兄弟和兄弟,父母和子女”。野蛮人的母亲不会有十个或十二个能够作为兄弟而有共同妻子的儿子们;但是,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却可以提供许多兄弟,因为远近的从(表)兄弟与己身同属于兄弟范畴。凯撒所说的“父母和子女”,可能是若干姊妹共夫这一事实的错误表述。希罗多德曾谈到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马萨格泰人(第1卷第216章)。希罗多德是这么说的:“每个男人都只娶一个女子,但是他们共同享有女子们”,这句话看来指明了对偶制家庭的开端;每一个丈夫与一个妻子相配,这样她就成为他的主妻,但在该集团的范围内,丈夫和妻子仍然是共有的。马萨格泰人虽然不知道铁,但能用铜斧和铜矛为武器骑马作战,他们还会制造并使用四轮车(μαξα)。因此,不能设想他们是杂交的。希罗多德(第4卷第104章)还谈到了阿加泰西人:“他们共有妻子,他们彼此可能是兄弟,他们作为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既无忌妒也无憎恶”。对于希罗多德所提到的这些习俗以及其他部落中的类似习俗,用普那路亚群婚制来解释要比用多偶制或杂交来解释更合理。
埃雷拉(《美洲史》)说(指最早访问委内瑞拉沿海部落的航海者来到的时期):“他们在婚姻上不遵守任何法律和规定,而是愿意娶多少妻子就娶多少妻子,妻子们则愿意嫁多少丈夫就嫁多少丈夫。可以随意离异,而并不认为一方对另一方有任何损害。在他们之间不存在嫉妒这一类事情,全都按照自己的喜爱生活着,彼此互不生气……他们居住的房屋大家是共有的,其宽大足以容纳一百六十人,虽用棕榈叶为房盖,但建筑牢固,外形如钟。”
这些使用陶器的部落,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同一位埃雷拉谈到巴西海滨的部落时说道:“他们住在bohios或大茅屋里,每个村庄约有八个大茅屋,茅屋里面住满了人,放着睡觉用的绳床或吊铺……他们过着野兽般的生活,根本不懂什么叫公正和礼节。”
当北美被发现时,普那路亚家庭似乎已完全消失,存在的是对偶制家庭形式,但是还保存着古代婚姻制度的残余。例如,现在至少在四十个北美印第安人部落中还可以遇到一种习俗。如果一个男人娶了某家的长女为妻,那么,根据习惯,他就有权把已达到结婚年龄的所有妻妹都娶作妻子。虽然多妻被普遍承认为男子的特权,但由于一个人很难维持几个家庭,所以这种权利很少实行。以前,即在普那路亚习俗流行时期,同胞姊妹曾以姊妹关系为基础而加入婚姻关系之中;普那路亚家庭绝迹以后,长姊的丈夫如果愿意,仍然享有这种成为所有妻妹的丈夫的权利。这是古代普那路亚习俗的真正的再生效。
(2)氏族组织的起源
氏族的局部发展是在蒙昧期,而它的充分发展则是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不论是在澳大利亚人的级别制中,还是在夏威夷人的普那路亚集团中,都发现有氏族的萌芽。在澳大利亚人那里也发现有氏族本身,它以婚姻级别制为基础,并且具有显然从这些级别中产生出来的组织……它(氏族组织)的起源应该到在它以前就存在的社会的因素中去寻找,而且它只是在产生以后经过一个长时期才达到成熟。
在澳大利亚人的级别制中,我们发现了古老形式的氏族的两条基本规则:禁止兄弟姊妹之间结婚和按女系来计算世系……当氏族出现时,子女处于他们的母亲的氏族之内。级别制具有产生氏族制的自然适应性,这是十分明显的……所以在澳大利亚,我们就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在那里,氏族(实际上)是和一个先行的、更古老的组织有联系的,这种组织仍然是社会制度的单位,——它的位置后来为氏族取代。
在夏威夷人的普那路亚集团中也发现了氏族的萌芽,但这只限于按照习俗由若干拥有共同丈夫的同胞和旁系姊妹组成的女子支系。这些姊妹及其子女和女系后裔,确切地提供了一个古老类型的氏族人员组成情况。在这里,世系必然由女系追溯,因为子女的父亲不能很有把握地确定。这种特殊的群婚形式一旦变成一种确立的制度,氏族的基础便奠定了。夏威夷人并没有把这种自然的普那路亚集团变成氏族,即变成一种只包括这些母亲及其子女和女系后裔的组织。但是氏族的起源,却应该到以母亲们的姊妹关系为基础的那种集团(象夏威夷人集团那样)中去寻找,或者到与此类似的、以同样的结合原则为基础的澳大利亚人集团中去寻找。这种形式的集团中的某些成员及其某些后裔,在血缘亲属关系的基础上组织成氏族。
氏族起源于这样的家庭,这种家庭由一群实质上与氏族的人员组成相一致的人组成。
一旦氏族得到充分发展并且对社会发挥了充分的影响,“妻子的数量便不象以前那样充足而变得稀少了”,因为氏族趋向于“缩小普那路亚集团的范围,终于使它完全消灭”。氏族组织在古代社会占了统治地位以后,对偶制家庭便逐渐在普那路亚家庭内部产生。当对偶制家庭开始出现,普那路亚集团开始消亡时,就用购买和抢劫的办法来寻找妻子。氏族组织在普那路亚集团中产生之后,就把它出生的地方破坏了。
(3)土兰尼亚式或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度
这种亲属制度和古老形式的氏族组织,通常是一起被发现的。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由较低级的形式进到较高级的形式。反之,亲属制度却是被动的;它把家庭经过一个长久时期所发生的进步记录下来,并且只有当家庭已经根本变化了的时候,它才发生根本的变化。
║[同样,政治的、宗教的、法律的以至一般哲学的体系,都是如此。][158]║
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表现了存在于普那路亚家庭中的实际亲属关系,它也是这种家庭形式曾经存在过的证据。这种亲属制度,在它所由产生的家庭形式从而也是婚姻形式都已消失,普那路亚家庭为对偶制家庭所代替以后,还在亚洲和美洲一直保存到今天。在塞讷卡-易洛魁人的亲属制度(它可以作为美洲加诺万尼亚部落的典型)和南印度泰米尔人的亲属制度(它可以作为亚洲土兰尼亚部落的典型)中,同一个人的两百种以上的亲属关系都是相同的(参看第447页及以下各页的对照表)。自然,在不同的部落和民族中,亲属制度也存在着某些差异,但并不是本质的差异。所有的人在作问候时都用亲属称谓;在泰米尔人中,如果受问候者比问候者年幼,则必须用亲属关系的称谓,如果比问候者年长,则用亲属称谓或个人名字均可;在美洲土著中,一律必须用亲属关系的称谓。在专偶婚制破坏了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以前,这种制度也是古代氏族中每一个人得以追溯他本人同本氏族中任何一个成员的亲属关系的方法。
塞讷卡-易洛魁人的亲属,祖父(Hoc’-sote)、祖母(Oc’-sote)、孙子(Ha -y?’-da)和孙女(Ka-y?’-da),被认为是上行系列和下行系列中最远的亲属关系。
“兄弟姊妹”的亲属关系并不是笼统的,而是具有“长”和“幼”的双重形式,各有特殊的称谓:
兄——Ha’-je;弟——Hǎ’-gǎ;
姊——Ah’-je;妹——Ka’-g?。
同一个人对己身的亲属关系,在许多情况下,都因己身的性别不同而不同。
第一旁系。对塞讷卡的男子来说,他兄弟的子女是他的子女(Ha-ah’-wuk和Ka-ah’-wuk),他们每个人都称他为父亲(Ha’-nih)。同样,他兄弟的孙子孙女都是他的孙子(Ha -y?’-da,单数)和孙女(Ka -y?’-da);他们每个人都称他为祖父(Hoc’-sote)。可见,他兄弟的子女和孙子孙女与他自己的子女和孙子孙女是处于同一范畴的。
其次,对塞讷卡的男子来说,他姊妹的儿子和女儿都是他的外甥(Ha-yǎ’-wan-da)和外甥女(Ka-yǎ’-wan-da),他们每个人都称他为舅父(Hoc-no’-seh)。可见,“外甥和外甥女”的亲属关系,只限于一个男子的同胞和旁系姊妹的子女。
这些外甥和外甥女的子女,也和前一种场合一样,都是他的孙子孙女,他则是他们的祖父。
对塞讷卡的女子来说,这些亲属关系就有一些关系是不同的了:她兄弟的子女,是她的内侄(Ha -soh’-neh)和内侄女(Ka-soh’-neh),他们每个人都称她为姑母(Ah-ga’-huc)(内侄和内侄女这两个称谓不同于塞讷卡男子使用的那两个称谓);这些内侄和内侄女的子女,是她的孙子孙女。
她姊妹的子女是她的子女,他们每个人都称她为母亲(Noh-yeh’);他们的子女是她的孙子孙女,都称她为祖母(Oc’-sote)。这些儿子和内侄的妻子都是她的儿媳(Ka’-s?),这些女儿和内侄女的丈夫都是她的女婿(Oc-na’-hose),他们也以相应的称谓来称呼她。
第二旁系。对塞讷卡的男子和女子来说,父亲的兄弟是他或她的父亲,称他或她为儿子或女儿。可见,父亲的所有兄弟都列入“父亲”这一亲属关系之中。他们的子女是他或她的兄弟和姊妹。换句话说:兄弟们的子女都处于兄弟和姊妹的亲属关系中。
对塞讷卡的男子来说,这些兄弟们的子女是他的子女,他们的子女是他的孙子孙女;这些姊妹们的子女是他的外甥和外甥女,而他们的子女则是他的孙子孙女。
对塞讷卡的女子来说,这些兄弟们的子女是她的内侄和内侄女,这些姊妹们的子女是她的子女;他们的子女同样都是她的孙子孙女。
对塞讷卡人来说,父亲的姊妹是姑母,如果这个塞讷卡人是个男子,她就称他为内侄。“姑母”这种亲属关系只限于父亲的姊妹以及对这个塞讷卡人来说处于父亲地位的那些人的姊妹;母亲的姊妹则除外,父亲的姊妹的子女是他的表兄弟姊妹(Ah-gare’-seh)。
对塞讷卡的男子来说:他表兄弟的子女是他的子女,而他表姊妹的子女则是他的外甥和外甥女。
对塞讷卡的女子来说:她表兄弟的子女是她的表侄和表侄女,而她表姊妹的子女则是他的子女。后者的所有子女都是他的或她的孙子孙女。
对塞讷卡的男子来说:母亲的兄弟是他的舅父;舅父称他为外甥;“舅父”这种亲属关系只限于母亲的兄弟——同胞或旁系的兄弟;父亲的兄弟则除外。他舅父的子女是他的表兄弟和表姊妹;他表兄弟的子女是他的子女,他表姊妹的子女是他的外甥和外甥女。
对塞讷卡的女子来说:她表兄弟和表姊妹的所有子女都是她的孙子孙女。
对男子来说:母亲的姊妹是我的母亲,母亲的姊妹的子女是我的兄弟和姊妹。这些兄弟的子女是我的子女,这些姊妹的子女是我的外甥和外甥女,后者的子女是我的孙子孙女。
对女子来说:这些亲属关系也和上面一样,应该倒过来。
对塞讷卡的男人来说:他兄弟和表兄弟的所有妻子,都是他的嫂或弟妇(Ah-ge-ah’-ne-ah),她们每个人称他为姊夫或妹夫(Ha-yǎ’-o)。
各种姊妹和表姊妹的所有丈夫都是我的姊夫或妹夫。
在美洲土著的婚姻关系中到处都保存着普那路亚习俗的痕迹。
在曼丹人中,我兄弟的妻子就是我的妻子,波尼人和阿利卡里人也是如此。在克劳人中,我丈夫的兄弟的妻子是“我的女伙伴”,在克里克人中,称为我的“现在的共住者”,在蒙西人中,称为“我的女朋友”,而在温内巴哥人和阿查廷内人中则称为“我的姊妹”。我妻子的姊妹的丈夫,在一些部落中称为“我的兄弟”,在另一些部落中则称为“我的姊夫或妹夫”,而在克里克人中,则称为“我的小分居者”(其意义如何且不去管它)。
第三旁系。这里要说的只是一个分支(四个分支中的一个分支;亲属关系也和第二旁系各个相应的分支相同)。
我父亲的父亲的兄弟是我的祖父,他称我为孙子。这就把祖父的兄弟们都列入祖父的这一关系中,从而防止了将旁系的祖先遗漏在这一亲属关系之外。这种把旁系溶合到直系的原则,既适用于上行系列,也适用于下行系列。这种祖父的儿子就是我的父亲,他的子女就是我的兄弟姊妹,这些兄弟的子女就是我的子女,这些姊妹的子女就是我的外甥和外甥女,而兄弟姊妹们的子女的子女都是我的孙子孙女。如果己身是女,那末这一些亲属关系也和上面一样,都要倒过来。
第四旁系。这里要说的也只是这个旁系的一个分支。
我祖父的父亲的兄弟是我的祖父,他的儿子也是我的祖父,后者的儿子是我的父亲,他的子女是我的兄弟姊妹,而他们的子女和孙子孙女对己身的关系也和其他各个旁系相同。
第五旁系。分类法与第二旁系各相应的分支相同,只不过增加了更远的祖先而已。
在塞讷卡-易洛魁人中,存在着岳父(Oc-na’-hose)即妻子的父亲,以及公公(H?-g?’-s?)即丈夫的父亲这两个称谓。前一个称谓也用来称呼女婿。此外,还有继父(Hoc’-no-ese)和继母(Oc’-no-ese)、继子(Ha’-no)和继女(Ka’-no)的称谓。在一些部落中,岳父和公公、岳母和婆婆彼此都有亲属关系,并有表示这种亲属关系的称谓。
上面所列举的亲属关系,几乎有半数在土兰尼亚式和马来亚式亲属制度中是相同的。
塞讷卡人和泰米尔人在亲属关系方面与夏威夷人不同之处,是在依兄弟姊妹能否通婚而定的那些亲属关系上。例如,在前两种人中,我姊妹的儿子是我的外甥,在后者中,则是我的儿子。由普那路亚家庭代替血缘家庭所引起的亲属关系上的变化,使马来亚式亲属制度转变为土兰尼亚式制度。
在波利尼西亚,家庭是普那路亚家庭;亲属制度仍然是马来亚式的。
在北美,家庭是对偶制家庭,亲属制度仍然是土兰尼亚式的。
在欧洲和西亚,家庭变成了专偶制家庭,亲属制度在土兰尼亚式趋于衰落并为雅利安式所代替以前,在一个时期内仍然是土兰尼亚式的。
在马来亚人移居太平洋诸岛前,马来亚式亲属制度必定曾在亚洲各处流行;(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是以马来亚式的形态,从一个共同的亚洲祖源,随血统的流布而传给三大族系的祖先的;后来被土兰尼亚族系和加诺万尼亚族系的远祖把它变为现在的形态。
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中的主要亲属关系,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产生出来的;由婚姻产生的某些姻亲关系已发生变化。丈夫的兄弟关系和妻子的姊妹关系构成了充分反映在夏威夷的普那路亚习俗中的婚姻关系的基础。从理论上说,这一时期的家庭和由婚姻关系结成的集团大小相等,但实际上,为了居住和谋生的便利,它必然细分成若干小家庭。布列吞人的十个至十二个兄弟彼此共妻,这可以看作就是普那路亚集团的一般分支的范围。
共产制生活方式看来是起源于血缘家庭的需要,它在普那路亚家庭中继续存在,而在美洲土著中继续存在于对偶制家庭中,一直实行到他们被发现的时候。
║(而南方斯拉夫人呢?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俄罗斯人呢?)║
第三编第四章
对偶制家庭和父权制家庭
当美洲土著被发现的时候,其中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那一部分已经是对偶制家庭;他们成对婚配,形成了一种明确的、虽然只是部分地个体化的家庭。在这样的家庭中,包含着专偶制家庭的萌芽。
几个这样的对偶制家庭常常居住在一座房子里
║[象南方斯拉夫人的几个专偶制家庭那样],║
构成一个共同的家户
║[象南方斯拉夫人那样,在某种程度上也象农奴解放前后的俄罗斯农民那样],║
在生活中实行共产制的原则。这一事实证明,家庭还是一个力量过于薄弱的组织,不足以单独去克服生活上的困难;但这种家庭却是建立在一男一女的婚姻的基础上的。这时妇女不仅仅限于是她的丈夫的主妻;生育子女有助于婚姻关系的巩固和长久。
在这里,婚姻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以方便和需要为基础。母亲们为自己的子女安排婚事预先并不征求他们同意或者让他们知道;因此,往往全不相识的人就结成婚姻关系;在适当的时候才通知他们什么时候要举行简单的结婚仪式。这就是易洛魁人以及其他许多印第安部落的习俗。结婚以前对新娘的氏族亲属赠送礼物成了这种婚约的特点,从而使婚姻带有购买的性质。婚姻关系只在夫妻双方两相情愿的时候继续保持。渐渐地,反对这种离异的社会舆论形成并巩固起来了;如果发生意见分歧,那末首先由双方氏族中的亲属设法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妻子便离开她丈夫的家,带走她自己的财物,也带走子女(子女被认为属于妇女独有);如果在共同家庭中妻子的亲属占居优势(通常都是如此),那末就是丈夫离开他妻子的家。由此可见,婚姻关系能否维持是由夫妻双方的意愿来决定的。
在塞讷卡人中当了多年传教士的阿瑟·莱特牧师1873年就这个问题写信给摩尔根说:“讲到他们的家庭,当他们还住在老式长屋中的时候,……那里总是由某一个克兰占统治地位,因此妇女是从别的克兰中招赘丈夫的;有时——这是罕见的事——她们的某些儿子把他们年轻的妻子娶进来同居,直到他们感到有足够的勇气离开他们的母亲为止。通常是女方在家中支配一切,……贮藏品是公有的;但是,倒霉的是那种极端不善谋生,以致不能尽自己的责任来赡养家庭的不幸的丈夫或情人。不管他在家里有多少子女或占有多少财产,仍然要随时听候命令,收拾行李,准备滚蛋。对于这个命令,他不敢有反抗的企图。他将无法在这栋房子里居住下去,……他非回到自己的克兰中去不可;或者,象他们通常所做的那样,到别的克兰里去另寻新欢。妇女在克兰里,乃至一般在任何地方,都拥有很大的权力。在必要的时候,她们可以毫不犹豫地——用他们的话来说——从酋长头上‘摘下角来’,把他贬为普通的战士。酋长的最先提名权总是操在她们手中。”参照巴霍芬《母权论》一书,该书研究了母权制度问题。
在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但智力发展程度很高的易洛魁人中,以及在一般说来同样进步的各个印第安人部落中,丈夫用严厉的惩罚要求妻子保持贞操,而他自身却无此义务;多偶被公认为男子的权利,实际上这种习俗却由于无法维持这种放纵行为而受到限制。在对偶制家庭中没有独占的同居。旧的婚姻制度继续存在,但已经被削弱和受到限制。
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村居印第安人的情况也是如此。按照克拉维赫罗的记载(《墨西哥史》),所有的婚姻都是由父母决定的。“一个祭司把新娘的huepilli(长外衣)的衣角和新郎的tilmatli(外套)的衣角连结起来,婚约就在这种仪式中大体完成了。”埃雷拉(《美洲史》)说:“新娘带来的一切东西,都牢牢记在心中,以便在离婚时财产可以分开,而离婚的事在他们当中是常有的;丈夫带走女儿,妻子带走儿子,双方都有再婚的自由”。在村居印第安人中被公认为男子的特权的多偶制,要比在不太发达的部落中更为普遍流行。
在普那路亚家庭中,由于社会状况的需要,便多少有了一男一女结成配偶的事情;每一个男人在若干妻子中有一个主妻,反过来说女人也是如此,因而产生了向对偶制家庭过渡的倾向。这主要是氏族组织所产生的结果。在这种组织中:
(1)由于氏族内部禁止通婚,就排除了同胞兄弟和姊妹的通婚,也排除了同胞姊妹的子女的通婚,因为所有这些人都属于同一氏族。当氏族再细分时,它的各个分支也都遵守内部不得通婚的禁令——这就禁止了氏族内每一祖先的一切女系后裔之间的通婚,易洛魁人的情况就是这样,这个过程经历了漫长的时期。
(2)氏族结构造成了一种反对血亲结婚的成见;这种成见当美洲土著被发现时已在他们中间广泛流行。例如,在易洛魁人中,上面引述过的各种血亲,没有一种是能够通婚的。既然必须在其他氏族中寻找妻子,所以他们便开始通过谈判和购买来获得妻子;妻子从过去的众多而变得稀少,这就逐渐缩小了普那路亚集团的范围。这些集团现已消失,虽然亲属制度还继续存在。
(3)他们在寻求妻子的时候,并不以本部落甚至也不以友好的部落为限;他们还用暴力从敌对的部落抢劫妻子;这样就产生了印第安人保全女俘虏的生命而杀死男俘虏的习俗。当妻子是用购买和抢劫的办法取得的时候,男人就不愿和以前一样与他人共享妻子了。这就导致把理论上的团体中的那一部分同获得生活资料无直接关系的人排除在外,从而更加缩小了家庭的规模和婚姻制度的作用范围。事实上,这种婚姻集团的成员一开始就只限于共有妻子的同胞兄弟以及共有丈夫的同胞姊妹。
(4)氏族创造了一种前所未闻的更高级的社会结构。彼此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力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两个正在进步的部落混合在一起了,新生代的颅骨和脑髓便扩大到综合了两个部落的才能的程度。
因此,现在在文明民族中如此有力地发展了的一男一女结对同居的倾向,并不是人类的常规,而是象心灵上的一切伟大的感情和力量一样,都是由经验产生的。
由于武器的改良和战争的诱因增强,野蛮人的战争比蒙昧人的战争要毁灭更多人的生命;总是由男人承担战斗的任务;这就使女人过剩;这就加强了群婚所造成的婚姻制度,阻碍了对偶制家庭的发展。另一方面,随着栽培玉蜀黍和其他植物而来的食物的改善,促进了家庭的普遍发展(在美洲土著中)。这样的家庭越巩固,它的个体性就越发展。以前,它从共同的家庭得到保护(在这种共同的家庭中,一群对偶制家庭代替了普那路亚集团),现在它的生存则是靠它自身、靠家庭经济以及靠夫妻各自所属的氏族来维持了。对偶制家庭是在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之交产生的,在被专偶制家庭的低级形式取代以前,对偶制家庭在野蛮时代中级阶段和大部分晚期阶段是一直存在的。这种家庭被当时的婚姻制度掩盖着,但随着社会的逐渐发展而获得了公认。
║摩尔根在谈到(他的这个意见适用于许多情况)║
(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古代布列吞人时说道:“他们在智力上看来还是蒙昧人,但是却穿着比较进步的部落的技术外衣。”
非洲的一些部落,包括霍屯督人在内,从我们最早知道他们的时候起,便能从矿石中炼铁了。他们用来自其他民族的冶炼技术生产出金属以后,便能制造粗笨的工具和武器(第463页)。
发展的道路应该在制度纯粹的那些地区去研究。波利尼西亚和澳大利亚是研究处于蒙昧状态的社会的最好地区;南北美洲是研究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和中级阶段的社会状况的最好地区。摩尔根认为“美洲土著起源于亚洲”。他们来到美洲,不可能是有计划的移民的结果,而必定是由于航海的偶然事件以及从亚洲流往美洲西北海岸的大洋流所致(第464页)。
在十六世纪,能够为野蛮时代中级阶段提供(辉煌)例证的,是新墨西哥、墨西哥、中美、格林纳达、厄瓜多尔和秘鲁的村居印第安人及其发达的技术和发明,改进了的建筑术、初生的制造业和初期的科学。
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希腊人、罗马人以及后来的日耳曼人部落中都可以发现。
闪米特人部落的父权制家庭属于野蛮时代的晚期,而且在文明时代开始以后还保持了一个时期。酋长们过着多妻的生活;但这并不是父权制的本质特征。这种家庭形式的主要特点是:若干数目的非自由人和自由人在父权之下组成一个家庭,以便占有土地并看管羊群和其他畜群。沦为奴隶的人和用作仆役的人都生活在婚姻关系中,并和家长即他们的酋长一起组成一个父权制家庭。家长支配家庭成员和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是这种家庭的实质。最突出的特点是:把许多人置于前所未闻的奴役和依附关系之中。支配这种集团的是父权;与此俱来的则是人的个性的较大发展。
罗马的家庭也处于父权支配之下;父亲不论对他的子女和后裔还是对奴隶和仆役都操有生杀之权,他构成了家庭的核心,并使家庭得名;他对他们创造出来的一切财产拥有绝对所有权。虽不是实行多偶制,但是罗马的家庭之父(pater familias)就是家长,而他的家庭就是父权制家庭。希腊各部落的古代家庭在较小的程度上也具有这种性质。
父权制家庭标志着人类进步中的一个特殊时期,这时个人的个性开始升到氏族之上,而早先却是湮没于氏族之中的;这种家庭的一般影响,强烈地要求建立专偶制家庭……希伯来人和罗马人的形式,在人类经验中是例外的情形。在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中“不可能”有父权;它在对偶制家庭中开始表现出微弱的影响,在专偶婚制下才完全确立;它在罗马型的父权制家庭中超越了理性的一切界限。
第三编第五章
专偶制家庭
流行的看法是:认为父权制家庭——拉丁式的或希伯来式的——是原始社会的典型家庭。出现于野蛮时代晚期的氏族,已为人所理解,但是氏族却被错误地认为在时间上是在专偶制家庭之后。氏族被看作是家庭的集合体;但氏族全体加入胞族,胞族全体加入部落,部落全体加入民族,但家庭不能全体加入氏族,因为丈夫和妻子必须属于不同的氏族。直到最后的时期,妻子还认为自己属于她父亲的氏族,而且在罗马人中,她还袭用父亲的氏族姓氏。因为各个部分都必须加入整体,所以家庭不能成为氏族组织的单位,这个地位为氏族所占有。
家庭在罗马人部落中是晚近才出现的;“familia”一词的词义证明了这一点;这个词和“famulus”——仆役——一词的词根是相同的。费斯图斯{《字义解》}说过:“famulus一词来源于阿斯堪语,阿斯堪人称奴隶为famul,由此便产生familia这一名称”。由此可见,familia一词的原义与成婚的配偶或他们的子女并没有关系,而是指从事劳动以维持家庭并处于家庭之父(pater familias)的权力支配下的奴隶和仆役的团体。在一些遗嘱条文中,familia一词是被当作patrimonium一词的同义语使用的,后者意为传给继承人的遗产。盖尤斯《法典》Ⅱ,102:“他把自己的familia即把他父亲的遗产(patrimonium)给予他的朋友作为合法的财产。”这个词被引入拉丁社会,用来表示一种新的机体,这种机体的首领把妻子儿女和一定数量的奴仆置于父权之下。蒙森用“奴仆团体”(《罗马史》)来表示familia,因此,这一用语不会比拉丁部落的严酷的家庭制度更早,这种家庭制度是在采用田野耕作和奴隶制合法化以后,也是在希腊人和罗马人分离以后发生的。
║[傅立叶认为专偶婚制和土地私有制是文明时代的特征。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servitus(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野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抗。][159]║
父权的萌芽是与对偶制家庭一同产生的,随着新家庭日益具有专偶婚制的性质而发展起来。当财产开始大量产生和传财产于子女的愿望把世系由女系改变为男系时,便第一次奠定了父权的真正基础。盖尤斯本人在《法典》Ⅰ,55中说:“我们通过合法婚姻而生育的子女也处于我们的权力之下[也包括生杀之权],这是罗马公民特有的权利,因为几乎没有任何其他人象我们这样拥有这种对待子女的权力”。明确的专偶婚制出现于野蛮时代晚期。
古代日耳曼人:他们的制度是纯一的和自身固有的。据塔西佗说,他们的婚姻是严格的;他们以一个妻子为满足,只有极少数人是例外,那是他们的地位所造成的结果;丈夫要给妻子送彩礼(而不是相反),即送一匹装备齐全的马、一块盾牌、一根矛和一把剑;送了这些彩礼以后,妻子就被娶过来了(《日耳曼尼亚志》第18章)。这些使婚姻带有购买性质的彩礼,以前毫无疑问送给妻子的氏族亲属,现在则归新娘本人所有。“每个人以一个妻子为满足”(《日耳曼尼亚志》第19章),妇女则“生活在被贞操防卫起来的环境中”。家庭看来是“托庇”于由各亲属家庭组成的共同家庭经济中,
║象南方斯拉夫人那样,║
当奴隶制成为一种制度时,这些家庭经济就逐渐消失了。
║实际上,专偶制家庭要能独立地、孤立地存在,到处都要以仆役阶级{domestic class}的存在为前提,这种仆役阶级最初到处都是直接由奴隶组成的。║
荷马时代的希腊人:低级形式的专偶制家庭。他们对女俘虏的态度,反映了这个时期的文化一般对待妇女的态度;阿基里斯和帕特罗克卢斯的营帐生活;不管存在着什么样的专偶婚制,都不过是通过强力压制妇女来实行的(某种程度的幽禁生活)。
世系由女系变为男系,对于妻子和母亲的地位和权利是不利的;她的子女由她的氏族转到了她丈夫的氏族中去;她因结婚而丧失了她父方亲属的权利而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在这种改变以前,她自己的氏族的成员在家庭经济中是占支配地位的;这就使母系的关系具有充分势力,并使女子而不是男子成为家庭的中心。在改变以后,她在丈夫的家庭经济中就孤立起来了,离开了她的氏族亲属。在富裕的阶级中,她的处境是强制性的幽禁,而结婚的主要目的就是在合法的婚姻中生育子女(παιδοποιεισναι γνησιωζ)。
在希腊人中,在男子中间自始至终流行着一种蓄意的自私自利的原则,极力降低对妇女的尊重,这种情况在蒙昧人中是罕见的……维持了许多世纪的这种习惯,在希腊妇女的心灵上打上了自卑感的烙印。
║[而对奥林帕斯山的女神们的态度,则反映了对妇女以前更自由和更有势力的地位的回忆。朱诺有权力欲,智慧女神是从宙斯脑袋里跳出来的,等等。][160]║
这可能是这个种族为了能从对偶婚制上升到专偶婚制所必需的。希腊人在文明鼎盛时期在对待女性方面仍然是野蛮人;她们所受的教育是肤浅的,与异性的交往被禁止,妇女低人一等作为一种原则被灌输给她们,直到她们自己也承认这是事实为止。妻子不是她丈夫的平等伴侣,而是处于女儿的地位。参看贝克尔《哈里克尔》。
因为导致专偶婚制的动力是财产的增加和想把财产传给子女——合法的继承人,即一对夫妇的真正后裔,所以,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为了抵制古代同居权(jura conjugialia)的某些残存部分,就出现了一种新的习俗:妻子被幽禁起来。文明的希腊人的生活方式是一种约束和压迫妇女的制度。
罗马人的家庭:家庭之母(mater familias)是家庭的主妇;她能在街上自由活动而不受她丈夫限制。经常同男子一起出入剧院并赴节日宴会。在家里也不把她关闭在特殊的房间里,也不把她排除在男子的饭桌之外;因此,罗马妇女的个人尊严和独立性要比希腊妇女大;但是结婚却把她置于夫权(in manum viri)之下;她被视为丈夫的女儿;他有权惩罚她,如果发生通奸,他有权将她处死(经她的氏族会议同意)。
Confarreatio,coёmptio,usus[161]——所有这三种罗马的婚姻形式都将妻子置于夫权之下;这三种形式在帝国时代才消失,当时普遍实行自由婚姻,不把妻子置于夫权之下。
离婚最初就是根据夫妇双方意愿进行的(这或许是从对偶制家庭时期传下来的);共和国时代则很少见(贝克尔:《加鲁斯》)。
淫荡之风——在文明昌盛时期,在希腊和罗马城邦十分流行,——很可能是从来没有完全根除的古代同居制度的残余;它是从野蛮时代流传下来的一种社会污点,现在则通过艺妓这种新的途径得到了极度的表现。
专偶制家庭是与雅利安人(闪米特人、乌拉尔人)的血亲和姻亲制度相适应的。氏族的自然起源在于普那路亚家庭。雅利安族系的各主要分支,当它们在历史上最初为人所知的时候,已组成氏族;这说明它们起始就是这样,并说明从普那路亚家庭产生出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这种亲属制度在美洲土著中间仍然可以看到是与古老形式的氏族相联系的。可见,这种亲属制度也是雅利安人的原始制度。在雅利安式亲属制度中,亲属关系的固有称谓很贫乏,这是由于大部分土兰尼亚式的制度的称谓在专偶婚制下已经消失。在各种雅利安方言中,只有以下的称谓是共同的:父母、兄弟、姊妹、儿女以及一个毫无区别地应用于甥、侄、孙子以及表兄弟姊妹的共同称谓(梵语的naptar、拉丁语nepos和希腊语的ανεφιóζ)。血亲称谓这样贫乏,本来是不可能达到专偶婚制所要求的那么发达的文化的。这种贫乏状况可以用以前的一种类似土兰尼亚式的制度的没落来说明。
在土兰尼亚式制度中,兄弟和姊妹分长和幼;同时这些不同的称谓是用来指包括非同胞兄弟姊妹在内的那一类人的。在以专偶婚制为基础的雅利安制度中,兄弟和姊妹的称谓第一次成为笼统的,而且不适用于称呼旁系的兄弟和姊妹。
以前的土兰尼亚式制度的残余仍然可以看到:例如在匈牙利人中,兄与弟、姊与妹是以特殊的称谓区别开来的。在法语中,αιné是兄,p?nè和cadet是弟;a?née,是姊,cadette是妹。在梵语中:兄和弟(agrajar和amujar);同样,姊和妹(agrajri和amujri)。如果在希腊、拉丁等方言中曾经存在过表示兄弟和姊妹的共同称谓,那么,由于它们以前应用于好几类人,所以就不能用来专指同胞兄弟和姊妹了。
在各种雅利安方言中,没有表示祖父的共同称谓。祖父一词的梵语是pitameha,希腊语是παπποζ,拉丁语是avus,俄语是djed,威尔士语是hendad。在以前的(土兰尼亚式)制度中,这个称谓不仅应用于祖父本身、祖父的兄弟以及祖父的各种从表兄弟,而且也应用于他的祖母的兄弟和各种从表兄弟;因此,不能把它用来表示专偶婚制下的直系祖父和祖先。
在各种雅利安方言中,没有表示伯叔父、舅父和姑母、姨母的笼统称谓,也没有区别父方的伯叔父、姑母和母方的舅父、姨母的
专门称谓。梵语中的pitroya、希腊语中的πατρωζ、拉丁语中的patruus、斯拉夫语中的смрыǔ,以及盎格鲁撒克逊语、比利时语、德语中的eam,oom,oheim,都指伯叔父。在雅利安母语中没有舅父这一称谓,这一亲属关系在野蛮部落中由于氏族制度的关系是非常突出的。如果他们以前的制度是土兰尼亚式的,那就必然有表示舅父的特殊专门称谓,但这一称谓仅限于指母亲的同胞兄弟和她的各种从表兄弟;这个范畴包括不少的人,其中有许多人在专偶婚制下并不是舅父。
可是,由于先前存在过(按照范畴来表示亲属的)土兰尼亚式制度,在专偶婚制的基础上向说明式制度的过渡便清楚明白了。在专偶婚制下,每一种亲属关系都是专用的;在新制度下,说明人的关系的方法,或用基本称谓,或把基本称谓连缀起来:例如称侄子为兄弟的儿子,称伯叔父为父亲的兄弟,称从兄弟为父亲的兄弟的儿子。这就是雅利安族系、闪米特族系和乌拉尔族系的现行亲属制度的原始面貌。这种制度现在所包括的那些概括称谓,其起源是较晚的。实行马来亚式和土兰尼亚式制度的一切部落,当问起某人与其他人是什么亲属关系时,都用与此相同的公式来说明他们的亲属;但这不是亲属制度,而是追踪亲属关系的手段。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雅利安人等等中间普遍建立起专偶婚制以后,他们便又返回使用在土兰尼亚式制度下经常使用的旧有的说明式,并抛弃了那种没有用的和与世系不符的制度本身。
证明现行亲属制度最初纯粹是说明式的事实是:雅利安式的典型埃尔斯式、乌拉尔式的典型爱沙尼亚式,至今仍然是说明式的。在埃尔斯式制度中,表示血缘亲属关系的称谓,只有一些基本的称谓——父母、兄弟、姊妹、子女。其他所有亲属都用这些称谓来说明,但从相反的顺序开始。例如:兄弟、兄弟的儿子、兄弟的儿子的儿子。雅利安式亲属制度反映了专偶婚制下的实际亲属关系,并假定子女的父亲是已经知道的。
后来,有一种本质上不同于克尔特式的说明式的方法嫁接在这种新制度上,但是并没有改变它的基本特点;这是由罗马法学家引进的,并且由受罗马影响的雅利安各族所采用。斯拉夫式亲属制度有一些极为特殊的特点,这些特点起源于土兰尼亚式制度(参看《血亲制度》[157]第40页)。
罗马人所作的修改:采用专门的称谓来区分伯父、叔父、姑母、舅父、姨母,发明了表示祖父的称谓作为nepos{孙子}的关联词。借助于这些称谓和基本称谓,并运用适当的前后缀,他们就得以使直系的和五个最近旁系——包括了每一个人的所有亲属——的亲属关系都系统化了。
阿拉伯式亲属制度经历了与罗马式相似的过程,并得到了相似的结果。
在直系中,从己身到tritavus{六世祖},是上行的六代,从己身到trinepos{六世孙},是下行的六代,在对这些亲属进行说明时只使用四个基本称谓。如有必要向上追溯,tritavus便成了进行说明的新出发点:tritavi pater{六世祖的父亲}直到tritavi tritavus{六世祖的六世祖},即己身的第十二代直系男性祖先;trinepotis trinepos{六世孙的六世孙}等等也是如此。
第一旁系的男支:frater{兄弟},fratris filius{兄弟的儿子},fratris nepos{兄弟的孙子},fratris pronepos{兄弟的曾孙},直到fratris trinepos{兄弟的六世孙};如果要表示第十二代子孙,那就用fratris trinepotis trinepos{兄弟的六世孙的六世孙}的称谓。通过这种简单的方法,frater{兄弟}便成了这一旁系世系的出发点。
这一旁系的女支:soror{姊妹},sororis filia{姊妹的女儿},sororis neptis{姊妹的孙女},sororis proneptis{姊妹的曾孙女},直到sororis trineptis{姊妹的六世孙女}和sororis trineptis trineptis{姊妹的六世孙女的六世孙女}。
这一旁系的男女两支都发源于父;但是,由于使兄弟和姊妹成为说明世系的出发点,所以这一旁系和它的两支区分得清清楚楚,而每一个人和己身的亲属关系都单独表示出来了。
第二旁系的父方男支:伯叔父patruus;patrui filius{伯叔父的儿子},patrui nepos{伯叔父的孙子},patrui pronepos{伯叔父的曾孙},patrui trinepos{伯叔父的六世孙},直到patrui trinepotis trinepos{伯叔父的六世孙的六世孙}。
Рatrui filius{伯叔父的儿子}也被称为frater patruelis{伯叔父所生的兄弟),而在大众日常语言中,则称之为consobrinus(从兄弟)。
《法学汇编》第ⅩⅩⅩⅤⅢ卷第10项:“还有,fratres patruelis,sorores patrueles,即两兄弟所生之子女;还有,consobrini consobrinae,即两姊妹所生之子女(亦即consorini);还有,amitini amitinae,即兄弟和姊妹{分别}所生之子女;但人们一般将他们全部通称为consobrinus。”
父方女支:父亲的姊妹是amita{姑母},amitae filia{姑母的女儿},amitae neptis{姑母的孙女},amitae trineptis{姑母的六世孙女},amitae trineptis trineptis{姑母的六世孙女的六世孙女},表示姑母的女儿们的专用称谓是amitina。
第三旁系的父方男支:祖父的兄弟是patruus magnus(在现存的语言中没有一种语言具有表示这种亲属关系的原始称谓);patrui magni filius{伯叔祖的儿子},nepos(孙子),trinepos{六世孙},最后是patrui magni trinepotis trinepos{伯叔祖的六世孙};同一旁系的女支(父方)是从amita magna即祖姑开始的,等等。
第四、第五旁系的父方分别从patruus major{曾伯叔祖}和patruus maximus{高伯叔祖}开始。延伸下去也象前面的各系那样:由patrui majoris filius{曾伯叔祖的儿子}推到trinepos{六世孙};由patrui maximi filius{高伯叔祖的儿子}推到trinepos{六世孙}。
女支(父方)分别从amita major{曾祖姑}和amita maxima{高祖姑}开始。
在说明母方的亲属时,第一旁系(soror等)保持不变,但女性直系代替了男性直系。
第二旁系(母方):avunculus{舅父},avunculi filius{舅父的儿子},nepos(孙子),trinepos{六世孙}等。
女支(母方):matertera{姨母},materterae filia{姨母的女儿},neptis(孙女),proneptis(曾孙女),trineptis(六世孙女)等。
第三旁系的男支和女支(母方)分别从avunculus magnus{舅祖父}和matertera magna{姨祖母}开始。
第四旁系从avunculus major{舅曾祖父}和matertera major{姨曾祖母}开始。
第五旁系从avunculus maximus{舅高祖父}和materteramaxima{姨高祖母}开始。
关于现代的专偶制家庭:它正如过去的情形一样,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它是社会制度的产物……我们可以推想:它还能够有更进一步的改进,直到达到两性的平等为止。假定文明不断进步,如果专偶制家庭在遥远的将来不能符合社会的需要,那就不能事先预言,它的后继者将具有什么性质了(第491、492页)。
第三编第六章
和家庭有关的各种制度的顺序
顺序的第一阶段
Ⅰ.男女杂交。
Ⅱ.直系和旁系兄弟和姊妹之间的群婚;由此产生:
Ⅲ.血缘家庭(家庭的第一阶段);由此产生:
Ⅳ.马来亚式血亲和姻亲制度。
顺序的第二阶段
Ⅴ.以性别为基础的组织以及倾向于阻止兄弟和姊妹结婚的普那路亚习俗;由此产生:
Ⅵ.普那路亚家庭(家庭的第二阶段);由此产生:
Ⅶ.将兄弟和姊妹排除于婚姻关系之外的氏族组织;由此产生:
Ⅷ.土兰尼亚式和加诺万尼亚式血亲和姻亲制度。
顺序的第三阶段
Ⅸ.氏族组织的影响日益增强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技术不断改善,使一部分人类进入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由此产生:
Ⅹ.一男一女的对偶婚姻,但无独占的同居;由此产生:
Ⅺ.对偶制家庭(家庭的第三阶段)。
顺序的第四阶段
Ⅻ.在有限地区内的平原牧畜生活;由此产生:
ⅩⅢ.父权制家庭(家庭的第四阶段,但它是一个特殊的阶段)。
顺序的第五阶段
ⅩⅣ.财产的产生和财产直系继承的确立;由此产生;
ⅩⅤ.专偶制家庭(家庭的第五阶段);由此产生:
ⅩⅥ.雅利安式、闪米特式和乌拉尔式的血亲和姻亲制度;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消亡。
{关于}第Ⅰ点。男女杂交。过着原始群的生活;无婚姻可言;比现存的最低级的蒙昧人还低得多;在地球各处发现的、连现存的蒙昧人都不使用的比较粗糙的燧石工具证明,在人类离开了他们的原始居住地并作为捕鱼者开始散居到大陆各地区以后,他们的生活状况是极其原始的。——原始的蒙昧人。
血缘家庭……承认一定范围内的杂交,这种范围并不是非常狭窄的;这种家庭组织显示出它已设法防止的一种更坏的情况。
关于第Ⅴ点。在澳大利亚人中,以男女级别结成婚姻,普那路亚集团被发现。在夏威夷人中,也发现了这种集团以及它所体现的婚姻习俗。普那路亚家庭所包括的成员与以前的血缘家庭所包括的相同,只是排除了同胞兄弟姊妹,即使在实际上并不是每个场合都排除,但在理论上是排除的。
关于第ⅤⅡ点。氏族组织。在澳大利亚人的级别中普那路亚集团具有一种广大而有系统的规模;澳大利亚人也组成氏族。在这里,普那路亚家庭比氏族古老,因为它是建立在早于氏族的级别之上的……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的产生,既需要普那路亚家庭,也需要氏族组织。
关于第Ⅹ和第Ⅺ点。在蒙昧时代结束以前,就已存在把婚姻集团的人数减到更小范围的倾向,因为对偶制家庭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已成为经常现象。习俗使较进步的蒙昧人在若干妻子中确认一个妻子为主妻;因此,随着时间的进展,成对配偶的习俗便成熟起来,这个妻子成为维持一个家庭的同伴和同伙……旧的同居制度,虽然由于普那路亚集团逐渐消失而缩小到更狭小的范围内,但仍然围绕着正在向前发展的家庭,并且伴随着它直到文明时代的最初期……它最后消失在新的淫婚形式中,这种新的淫婚形式在文明时代仍然伴随着人类,就象一个阴影一样笼罩在家庭上面……对偶制家庭出现于氏族之后,氏族在多方面促进了对偶制家庭的产生。从哥伦比亚河到巴拉圭,印第安人的家庭通常都是对偶制的,个别地区流行普那路亚制;专偶制大概哪里都没有。
关于第ⅩⅣ点。无论怎样高度估计财产对人类文明的影响,都不为过甚。财产曾经是把雅利安人和闪米特人从野蛮时代带进文明时代的力量。管理机关和法律建立起来,主要就是为了创造、保护和享有财产。财产产生了人类的奴隶制作为生产财产的工具……随着财产所有者的子女继承财产这一制度的建立,严格的专偶制家庭才第一次有可能出现。
关于第ⅩⅤ点。专偶制家庭。这种家庭作为一种充分发展了的形式,确认了子女与父亲的关系,用动产和不动产的个人所有权代替了共同所有权,以子女的绝对继承权代替了父方亲属的继承权。现代社会就是以专偶制家庭为基础的。
║以前的一切大学者,包括亨利·梅恩爵士,║
都认为希伯来式和罗马式(父权制家庭)是最古的家庭形式,认为是这些家庭形式产生了最早的有组织的社会。……与此有关的是那种关于人类退化的假说,他们用这种假说来解释野蛮人和蒙昧人的存在。但是发明和发现一个接着一个出现;关于绳索的知识一定在弓箭以前,就象关于火药的知识在火枪以前、关于蒸汽机的知识在铁路和轮船以前一样;因此,生存的各种技术都是经过长时间的间隔而相继出现的,人类的工具经过用燧石和石头制造的阶段才达到用铁制造的阶段。社会制度也是如此。
第四编
(财产观念的发展)
第一章
三种继承法
“对财产的最早观念(!)”是和获得生活资料这种基本需要紧密相联的。财产的对象,在每一个“顺序相承的文化时期”自然都随着生活资料所依赖的生存技术的增进而增加起来;因此,财产的增长是与发明和发现的进展齐头并进的。由此可见,每一个文化时期都比前一时期有着显著的进步,这不仅表现在发明的数量上,而且也表现在由这些发明造成的财产的种类和总额上。财产形式增加,关于占有和继承的某些法规也必然随之发展。关于占有和继承财产的这些法规所依据的习俗,是由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和水平决定的。由此可见,财产的增长是与标志着人类进步的各个文化时期的各种发明和发现的增多以及社会制度的改善有着密切关系的(第525、526页)。
Ⅰ.蒙昧阶段的财产
当人类还不知道用火时,并没有音节清晰的语言,也没有人工制造的武器……依靠……地上自生的果实。人类在蒙昧期缓慢地几乎是觉察不出来地向前发展:由手势语言和不完善的语音进步到音节清晰的语言;由棍棒(keule)这种最初的武器进步到带有燧石尖的矛,最后进到弓箭;由燧石刀和燧石凿进步到石斧和石槌;由柳条(korbweide)和藤条编成的篮子进步到涂有粘土的篮子,使它成为能在火上煮食物的容器,最后进步到制陶术。
在生活资料方面,他们从有限的居住地区内的野生果实进步到海滨的鳞介水族,最后,进步到淀粉块根和猎物。
其次,在蒙昧阶段还发展起来了:用树皮纤维制成的绳索;用植物纤维浆制成的一种布;用来做服装和覆盖帐棚的皮革的鞣制;最后,用木柱支起并盖上树皮或者用石斧劈成木板建造房子。
║在较次要的发明中,摩尔根除了列举取火钻以外(虽然与此相反:一切与取火有关的东西都是主要的发明!),还列举了║
moccasin
║(印第安语,指一种没有后跟的用软鹿皮等等制成的鞋子)║
和雪靴。
在这一时期中,人口大大增长了
║(与原始状态不同,在消费资料增加的基础上);║
他们散布于各大陆。在社会组织方面,由血缘原始群进步到有氏族组织的部落;从而就有了主要管理机关的萌芽。
最进步的一部分蒙昧人终于组成了氏族社会并发展为散居于各村落的小部落……他们的粗陋的精力和更为粗陋的技术主要用于维持生存;他们还没有用以保卫村落的木栅(Рfahlwerk),也没有淀粉食物,还有食人之风。“潜在”的进步是巨大的:已包含语言、管理、家庭、宗教、建筑术、财产基本要素,也包含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的主要萌芽。
蒙昧人的财产是微不足道的:粗糙的武器、织物、家什、衣服、燧石制的、石制的和骨制的工具以及“个人的装饰品”,这就是他们的财产的主要项目。占有的对象很少,没有占有欲;没有现在这样强有力地支配着人们心灵的studium lucri{贪欲}。
土地归部落公有,而住房则为居住者共有。
占有欲依靠纯粹归个人使用的物品而哺育着它那初生的力量,这类物品是随着发明的缓慢发展而增多的。占有者生前认为最贵重的物品,都被关进死者的坟墓,供他在冥中继续使用。
×继承:第一种主要的继承法是随着氏族的建立而产生的;根据这种继承法,死者的财产被分给其氏族成员。实际上,财产是被近亲所占有,但从一般原则上来说,财产应留在死者的氏族中并分配给它的成员。[这一原则被希腊、罗马的氏族一直保持到文明时代。]子女继承他们的母亲,但不能从他们名义上的父亲那里得到任何东西。
Ⅱ.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财产
主要的发明:制陶术、手织术、在美洲的耕作术,这种耕作术提供了淀粉食物(玉蜀黍)和用灌溉法种植的其他植物(在东半球作为对等物则从驯养动物开始)——此外,再没有伟大的发明。用经纬线的手织术似乎属于这一时期。这是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但是却不能肯定说,这种技术在蒙昧时代没有达到。
易洛魁人以及处于这个阶段的其他美洲部落,用经纬线制成了优质精工的腰带和背带,他们使用了由榆树和basswood
║(bassswood——美洲椴树)║
的树皮纤维制成的细线。这一后来使人类得到衣着的伟大发明的原理,当时已被充分认识到了;但是他们还不能应用去纺织衣服。
图画文字似乎是在这一时期首次出现的;如果它产生得更早,那么在这时已得到很大发展。在这方面相互关联的发明的系列有如下述:(1)手势语言或个人符号语言;(2)图画文字或表意符号;(3)象形文字或约定符号;(4)表音性质的象形文字或按一定模式使用的表音符号;(5)拼音字母或写音。
科班纪念碑[162]上的文字,显然是约定符号这一阶段上的象形文字,这证明使用前三种形式的美洲土著当时正独立地朝着拼音字母的方向发展。
用木栅保护村落,用皮盾来抵御当时已成为致命投射武器的箭,用装有石尖或鹿角的各种棍棒——所有这一切似乎都是属于这一时期的。无论如何,当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美洲印第安人部落被发现的时候,他们都已普遍使用这些东西了。装有燧石尖或骨尖的矛,在森林部落中虽然有时也使用,但并不常用:例如奥季布瓦人就使用装有燧石尖或骨尖的枪或矛(She-m?’-gum)。弓箭和棍棒是处于这个阶段的美洲印第安人的主要武器。
在制陶术方面有了一些进步,也就是说,制作出来的容器更大了,装饰图案精致一些了;克里克人制作的陶器可容2—10加仑;易洛魁人用小的人面像来装饰他们的坛罐和烟斗,就象肖像徽章一样附在上面;但是一般说来,直到这一时期之末,制陶术仍然是极其粗糙的。
在房屋建筑术方面,大小和结构都有了显著的进步。
在次要的发明中则有:打鸟用的吹气铳,捣制玉蜀黍粉的木臼和碾制颜料的石臼。
陶制和石制的烟斗以及烟草的使用。
高级的骨制和石制工具,包括石槌和mauls
║(mauls——重木槌),║
在手柄和石头上端都包上生皮;还有饰以豪猪刺的moccasins和腰带。
在这些发明中有一些可能是从处于中级阶段的部落那里承受过来的;正由于这种过程是经常重复的,所以较进步的部落便把较它们落后的部落提高到自己的水平,其速度则以后者能够认识和利用这些进步的方法的速度而定。
栽种玉蜀黍和其他植物,给人们提供了未经发酵的面包、印第安succotash
║(用青玉蜀黍和豆子做成的食品)║
和hominy
║(玉蜀黍面糊);║
这也导致了耕地或园圃这种新财产的产生。
虽然土地为部落公有,但耕地的占有权这时则被承认属于个人,或某个集团,成了继承的对象。联合在共同家庭里的集团,大多数人都要属于同一个氏族,而继承法也不会容许耕地脱离氏族占有。
[注:在这一段的页边上马克思写了:“财产”。——编者注]
║继承。║
丈夫和妻子的财产和所有物都分得清清楚楚;他们死后,财产仍留在丈夫和妻子各自所属的氏族中。妻子和子女对丈夫和父亲的东西一无所取,反过来也是一样。在易洛魁人中,如果男人死后遗有妻子和子女,那末他的财产就在他的同氏族人中间这样来分配:他的姊妹及其子女和他的舅父获得其中的大部分,他的兄弟可以获得一小部分。如果女人死后遗有丈夫和子女,那么她的财产就由她的子女、姊妹、母亲和母亲的姊妹继承;她的子女获得大部分;不论是哪一种情况,财产都是留在氏族内的。在奥季布瓦人中,如果子女达到了会使用财产的年龄,那末母亲的财产就分给子女;在相反的情况下,或者如果没有子女,财产便归她的姊妹、她的母亲和母亲的姊妹所有,她的兄弟则被排除在外;虽然奥季布瓦人已改为按男系计算世系,但继承法仍然遵循按女系计算世系时所流行的办法。
财产的种类和数量,都比蒙昧时代增多了,但还不足以引起强烈的继承要求。
在这种分配方法中,有第二种主要继承法的萌芽,这种继承法是将财产分给同宗亲属,而将其余的氏族成员除外。这时宗亲关系和同宗亲属是以按男系计算世系为前提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原则是同一的,不过世系所包括的人不同。在世系为女系的时候,同宗亲属指的是那些仅仅由女系追溯到与无遗嘱的死者有同一祖先的人;在世系为男系的时候,则指仅仅由男系追溯到同一祖先的人。构成宗亲关系的基础的,是氏族内部那些按照一定的世系直接出自同一个共同祖先的人的血缘关系。
现在,在先进的印第安人部落中,已开始表现出对同氏族人继承的反感。某些部落已将它推翻,而代之以仅仅由子女继承。这种反感的例证,在易洛魁人、克里克人、彻罗基人、乔克塔人、麦诺米尼人、克劳人和奥季布瓦人中都有。
在野蛮时代的这一较早时期,食人之风显著减少;已不再是普遍的习惯;但在野蛮时代的这一时期和中期,仍然作为一种战时习惯保留着。这种形式的食人之风,在美国、墨西哥和中美的主要部落中都可以找到。淀粉食物的获得是使人类摆脱这种蒙昧习俗的主要手段。
蒙昧时代第Ⅰ、Ⅱ阶段和野蛮时代低级阶段这两个文化时期,至少包括地球上人类全部生存历史的五分之四。
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人类的较高的属性便已开始发展起来了。个人的尊严、口才、宗教感情、正直、刚毅和勇敢这时已成为性格的一般特点,但同时也表现出残忍、诡诈和狂热。宗教中的对自然力的崇拜,关于人格化的神灵和关于一个主宰神的模糊观念,原始的诗歌,共同的住宅,玉蜀黍面包,都是这个时期的东西。这个时期还产生了对偶制家庭和按胞族和氏族组成的部落联盟。对于人类的进步贡献极大的想象力这一伟大的才能,这时已经创造出神话、故事和传说等等口头文学,已经成为人类的强大的刺激力。
Ⅲ.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财产
这个时期的证据,丧失得比其他任何时期都更多。
代表这一时期的,是北美和南美的村居印第安人,他们在被发现的时候已取得野蛮时代的光辉成就。在东半球,这个时代是从驯养动物开始的,在西半球,则开始于村居印第安人的出现,他们居住在巨大的共同住宅中,用土坯筑成,而在某些地区则用石块筑成。
用灌溉法种植玉蜀黍和其他作物,这就要求有人工的渠道;作成了方形的园畦,并垒起田塍,以便蓄水。
当这些村居印第安人被发现时,其中一部分人已制出青铜,这已使他们接近冶炼铁矿的技术了。
共同住宅具有堡垒的性质,是介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木栅村落和高级阶段的有墙的城堡之间的东西。在美洲被发现时,那里不存在真正的城市。
在战争技术上,除了在防御方面建造了一种印第安人通常难以攻破的大房屋外,并未取得什么大的成就。他们发明了:填塞棉花加以缝制的斗篷(escaupiles),作为防箭的补充工具;双刃剑(macuahuitl),木剑的两边都嵌上一排有角的燧石尖。他们仍使用弓、箭、矛、棍棒、燧石刀、燧石斧和石制的工具,虽然他们已经有了铜斧和铜凿,但由于某些原因始终未得到普遍的使用。
除了玉蜀黍、豆类、南瓜和烟草以外,现在又加上了棉花、胡椒、番茄、可可和某些水果的栽培。还有一种用龙舌兰
║(墨西哥龙舌兰)║
的汁发酵酿成的酒。但易洛魁人是用枫树液发酵酿成一种类似的饮料。
由于制陶术的改进,质地优良、装饰精美、能容几加仑的陶器也生产出来了。碗、壶、和水罐大量生产。
天然金属的发现和使用也是在这个阶段,最初是用作装饰,最后是用作工具和器皿,例如铜斧和铜凿。他们在坩埚中熔化这些金属,熔化时可能使用吹管(Blaserohr,
Pustrohr)和木炭,然后浇注入模,青铜的制造、粗糙的石雕、棉织的衣服(哈克卢特《远航集》,Ⅲ,377),用打磨过的石头造成的房屋、刻在已故酋长墓表上的表意文字或象形文字、计时的历法、标志季节的二至日石柱、巨石砌成的墙、羊驼的饲养、一种犬、火鸡以及其他家禽的驯养,——所有这些在美洲都属于这一时期。
一种组织成教阶、有特殊服装的僧侣团体,人格化的神和代表神的偶像以及杀人祭,也在这一时期中第一次出现。
出现了各有两万多居民的两个印第安大村落即墨西哥和库斯科,人口如此众多的村落是前所未闻的。
由于在同一管理机关之下的人数增多和事务复杂化,社会中的贵族成分以微弱的形式体现在民事和军事酋长中。
东半球。我们发现处于这一时期的土著部落有供给乳食和肉食的家畜,但他们大概没有园艺食物和淀粉食物。野马、牛、羊、驴、猪——这些动物的驯养,成群的繁殖,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成为不断进步的源泉。其效果只有到繁殖并维持畜群的牧畜生活定型以后才具有普遍的意义。主要是森林地带的欧洲是不适于牧畜生活的;但中亚的草原和幼发拉底河、底格里斯河以及其他亚洲一些河的流域则是牧畜部落的天然家园。他们自然向往这些地方;在这里,可以看到雅利安人的远祖象闪米特各部落那样互相敌对。
谷物和其他作物的种植,必定是在他们从草原迁移到西亚和欧洲的森林地带以前。种植是迫于饲养家畜的需要,这时家畜在他们生活方式中已成为离不开的东西。(在这方面克尔特人可能是例外。)
麻织品和毛织品以及青铜工具和青铜武器,这个时期也在东半球出现。
要想突破通向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障碍,就需要有能够保持刃和尖的金属工具;为此,炼铁技术的发明就成了必需。
财产。个人财产显著增加,个人对土地的关系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土地仍然是部落公有,但此时已划出一部分作为维持管理机构之用,另一部分则用于宗教方面,还有更重要的一部分,即人民借以为生的部分,则在各氏族之间或住在同一村落的各公社之间分配。没有人对土地或房屋拥有个人所有权,任何人都无权把它们当作自由财产任意出卖和出让。土地为氏族或公社共有、共同住宅以及各个有亲属关系的家庭聚居的方式,都不容许个人占有房屋和土地。
拉古纳村印第安人中的传教士赛米尔·戈尔曼牧师在新墨西哥州历史学会所作的报告中说:
“财产权属于家庭中的女方,而且按女系由母亲传给女儿。他们共同占有土地,但是一个人开垦了一块土地之后,他就对这块土地拥有了个人权利,可以把它出卖给公社的任何人……他们的妇女通常管理谷仓,她们比她们的西班牙邻居更能未雨绸缪。她们通常都设法贮备够吃一年的粮食。只有连续两年歉收,作为一个公社的村落才会遭受饥荒”。摩尔根著作第536页注。
属于单个人或家庭的占有权,除了由他的或她的氏族继承者继承以外,是不能转让的。
摩基的村居印第安人除了七个大村落和园圃以外,此时还拥有羊群、马群和骡群以及其他不少的个人财产;他们制造了大小不同而质地优良的陶器,他们用自己生产的纱在织机上织成毛毯。约·韦·波厄尔少校记述过下面一件事,这件事说明,那里的丈夫对妻子的财产或对婚生的子女,仍然没有什么权利。有一个苏尼男子娶了一个鄂拉伊比女子,同她生了三个子女;他同他们住在鄂拉伊比,直到他的妻子去世。他的亡妻的亲属占有了她的子女和财产,只给丈夫留下他的马匹、衣服和武器,以及属于他的一些毯子,属于他妻子的毯子不许拿走。这个苏尼男子和波厄尔少校一同离开村落到圣菲,然后回到苏尼他自己的人那里去。——女子同男子一样,可以对自己所占有的房间和村中的部分房屋拥有占有权,并按照一定的规则遗留给其最近的亲属。
西班牙人(著述者)把南方各部落的土地占有权问题弄得混乱不堪。他们把属于公社的不可转让的公有土地看成是封建领地,把酋长看成是封建领主,把人民看成是他的臣属;他们看到了土地是共有的;公社不是土地所有者的公社,而是氏族或氏族的分支。
墨西哥和中美洲的一些部落还保存着按女系计算世系的办法,而可能占大部分的其他部落则已改为按男系计算世系;后一种办法是在财产的影响下出现的。在马雅人中,世系是按男系计算的,但阿兹特克人、特斯库卡人、特拉科潘人和特拉斯卡人是按男系还是按女系计算世系就很难确定。
村居印第安人可能是按男系计算世系,但带有一些古老规则的残余,例如吐克特利一职的更换就是这样。在他们中间,可以期待发现第二种主要继承法,即把财产分给同宗亲属。在按男系计算世系的情况下,死者的子女居同宗亲属之首,因此他们(在同宗亲属中)得到的是较大部分,但他们并非唯一的继承人(排斥其他同宗亲属)。美洲人从来没有达到野蛮时代的最后(高级)时期。
第二章(第四编)
三种继承法(续前)
野蛮时代的高级时期是在东半球开始的。
冶铁技术;虽然已有青铜,但由于缺乏具有足够强度和硬度的金属以应用于技术方面,发展进程停滞不前;这种性能首先在铁中发现。从这时起,进步加速。
Ⅳ.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财产
在这一阶段的末期,包括各个种类并且为个人所有的巨额财产,由于定居的农业、手工业、对内的商业和对外的贸易而到处都可以看到,但是,旧有的土地共有制除了部分的情况以外还没有被个人所有制取代。
在这个阶段上产生了奴隶制;它与财产的产生有直接的联系。由此(即由奴隶制)产生了希伯来式的父权制家庭和拉丁部落的处于父权之下的类似的家庭,以及希腊部落的形式有所改变的这种家庭。
由于这种情况,特别是由于田野农业使生活资料大量增加,民族开始发展起来,在一个管理机构下的人已以万计,而以前只不过几千。由于部落在一定地区和设防城市中定居和人口增加,为占有最好地盘而进行的斗争加剧了。战争技术发展了,对勇武的奖赏增加了。这些变化表明文明时代即将来临。
希腊人、罗马人、希伯来人的最初的法律——在文明时代开始以后——主要只是把他们前代体现在习惯和习俗中的经验的成果变为法律条文。
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末期,占有形式有两种倾向,即国家占有和私人占有。在希腊人那里,土地有些仍为部落共同占有,有些为胞族共同占有供宗教之用,还有一些为氏族共同占有,但大部分土地都已归个人占有了。在梭伦时代,雅典社会还是氏族社会,土地一般已被个人占有,人们已学会了抵押土地。普卢塔克《梭伦传》第十五章:“梭伦在他的诗中自夸说,他清除了抵押(verpf?nde-ten)
[注:在原稿中,整个句子都是用希腊文写的,希腊文的德译是马克思加上的。——编者注]
土地上到处立着的ορουζ
║[即标志牌,债务人必须在抵押的房屋旁边或抵押的土地上设立这种标志牌,上面写明债款数额和债主的名字]。║
‘他清除了立于各处的石标,
以前土地被束缚,现在自由了。’”
罗马部落最初定居的时候起,就存在着一种公有土地,即Ager Romanus{罗马公有地};同时又有库里亚占有的供宗教之用的土地以及氏族和个人占有的土地。在这些社会团体消亡以后,它们共同占有的土地逐渐变成了私有财产。
这几种所有制形式表明,最古的土地所有制是部落共有;土地耕作开始以后,一部分部落土地便分配给各氏族,每一氏族都共同占有一份土地;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就分给单个人份地,最后就成为他们个人所有。动产一般都是个人所有。
专偶制家庭出现于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从对偶制家庭中演变出来,同财产的增加和继承财产的习俗密切联系在一起。世系已变为男系;但是一切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仍然象自古以来那样,都在氏族内继承。
《伊利亚特》——在《伊利亚特》中(第5章第20行)提到了围绕着耕地的栏栅,提到了五十英亩的围地(πεντηκóντóγυοζ),这种围地一半栽葡萄,一半作耕地(第9章第577行)。梯多斯住在一所物资丰富的广厦中,有大量种植谷物的田地(第14章第121行)。
║(摩尔根认为只凭围栏便可证明土地私有,这就错了。)║
马的品种已按其特性来加以区分了(第5章第265行)。“富人羊圈中的羊不计其数”(第4章第433行)。
当时尚不知铸币,因此商业还是物物交换,就象下面这几行诗所说的那样:
“从那时起,长发的希腊人开始买酒:
有的用青铜,有的用发亮的铁,
有的用牛皮,还有一些人用活牛,
又有一些人用奴隶”(《伊利亚特》第7章第472—475行)。
║ 青铜
铁
在这里 皮 =酒 第三等价形式, 而酒=青铜或铁或
牛 在这里酒=货币 ; 皮或牛(第二等价
奴隶 形式)。║
提到了按重量来使用并以塔兰特为计算单位的金块
║(《伊利亚特》第12章第274行,摩尔根引用的这个地方没有这句话)
[注:摩尔根书中误刊,应该是第19章第247行。——编者注]
。║
提到了用金、银、铜和铁制造的物品,用麻和毛纺织的各种纺织品,房屋,宫室等等。
继承。——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房屋、土地、畜群和可交易的商品的数量大增并为个人所有以后,继承问题就越来越迫切了,直到权利符合实际情况为止。家畜是比先前各种财产的总和更有价值的财产。它们可以食用,可以交换其他商品,可以用来赎回俘虏,可以用来支付罚金和作敬神的牺牲;由于家畜能无限繁殖,所以占有它们便使人类心灵第一次产生了财富的概念。后来随着时间的进展,开始经常地耕种土地,促使家庭与土地结成一体,并把家庭变为创造财产的组织;这种情况,在拉丁、希腊和希伯来部落中很快就表现为包括奴隶和仆从在内的父权制家庭。父亲和子女的劳动越来越同土地、家畜的繁殖、商品的制造结合为一体;这就导致了家庭个体化,使子女产生出优先继承他们参加创造的财产的要求。在没有农业时,畜群自然由以亲属关系为基础而结成一个集团谋生的人们共同占有。在这种条件下,就自然确立了父方宗亲继承法。但是,一旦土地成为财产对象并把土地分给单个人从而导致了个人所有,父方宗亲继承法就必然被取代,——被第三种主要继承法取代,即将死者的财产分给他的子女。
当田野耕作的发展已证明整个地球表面都能成为单个人的财产对象,并且家长成了财产积累的自然中心的时候,人类财产发展的新历程便于此发端,——到野蛮时代末期结束以前就已充分完成。财产对人类心灵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唤醒人的性格中的新的因素;财产在英雄时代的野蛮人中已成为强烈的欲望(“booty and beauty”{战利品和美人})。最古老和较古老习俗都无法抵抗它。
║[洛里亚先生!请看欲望的作用!][163]║
专偶婚制确定了子女的生父,承认和确立了子女对亡父财产的独占的继承权。
在处于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日耳曼人被发现时,他们已使用数量有限的铁;他们拥有畜群,种植谷物,生产粗糙的麻毛纺织品,但还没有达到个人私有土地的观念。因此,在野蛮时代中期,亚洲和欧洲还没有土地私有制,这种所有制是在晚期出现的。在希伯来部落中,文明时代开始以前便已存在土地私有制。当他们脱离野蛮状态时,也象雅利安各部落那样,已经拥有家畜和谷物,知道铁和铜、金和银以及陶器和纺织品。但他们的田野农业知识在亚伯拉罕时代还是有限的。出了埃及以后,希伯来人的社会的组织在血缘部落的基础上进行了重建,这些部落在到达巴勒斯坦后被分给单独的地区,这次重建表明,文明时代到来时他们还处在氏族制度之下,而不知政治社会为何物。继承被严格限制在胞族内,也可能限制在氏族即“宗族”内。在子女获得独占的继承权以后,如果没有儿子,则由女儿继承;除非有某种限制,即在存在着承宗女的情况下,否则,婚姻将把女儿们的财产从她们的氏族转到她们丈夫的氏族中去。无论从假定还是从当然的角度看,在氏族内通婚都是被禁止的;这就发生了问题,这在摩西以前就已成为希伯来继承法中的问题,在梭伦以前就已成为雅典继承法中的问题;氏族要求拥有把继承的财产保留在氏族成员之内的最高权利;希伯来人和雅典人解决这个问题用了同样的办法。同样的问题在罗马也一定出现过,罗马人规定女子结婚后就被deminutio capitis
[注:剥夺公民权。——编者注]
,从而也失掉父方宗亲的权利,这样使这个问题得到部分的解决。
这个问题又引起了另一个问题:婚姻是应该被氏族内禁止通婚的规则所限制,还是应该任其自由,仅仅受亲属等级而不受一般血缘亲属的限制?后一种解决办法取得了胜利。
西罗非哈死了,没有儿子,只留下几个女儿,她们便获得了遗产。后来这些女儿想要嫁给她们所属的约瑟支派以外的男子;支派的成员们反对这样的财产转移;他们便把这一问题提请摩西去解决。
║这些汉子们是这样陈述问题的:║
“她们若嫁给以色列别的支派的人,就必将我们祖宗所遗留的产业,加在她们丈夫支派的产业中。这样,我们拈阄所得的产业,就要减少了”(《民数记》第36章第3节)。摩西回答说:“约瑟支派的人说得有理。论到西罗非哈的女儿,耶和华这样吩咐说,她们可以随意嫁人,只是要嫁同宗支派的人。这样,以色列人的产业就不会从这一支派转移到另一支派,因为以色列人都必须守住自己同宗支派的产业。凡在以色列支派中得了产业的女子,必须嫁给同宗支派的某人为妻,好让以色列人各自承受他祖宗的产业”(《民数记》第36章第5—9节)。这就是要求她们嫁给本胞族的人,但不一定嫁给本氏族的人。西罗非哈的女儿们“都嫁给她们伯叔的儿子”(《民数记》第36章第11节),他们不仅是她们同胞族的成员,而且也是她们同氏族的成员,他们也是她们最近的父方宗亲。
以前,摩西曾对继承法和遗产归宗法作了如下的规定:
“你也要晓喻以色列人说:人若死了没有儿子,就要把他的产业归给他的女儿。他若没有女儿,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的弟兄。他若没有弟兄,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父亲的弟兄。他父亲若没有弟兄,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宗族中最近的亲属,让后者来继承他的产业”(《民数记》第27章第8—11节)。
这里列举的继承人有:
(1)子女;但看来是儿子获得财产并负有抚养女儿的义务。我们在别的地方发现长子获得双份财产。
(2)父方宗亲,以其远近为序:(a)如果死者没有子女,则归他的弟兄;如果死者没有弟兄,则(b)归他的父亲的弟兄。
(3)氏族成员,亦以远近为序:“给他宗族中最近的亲属”。“同宗支派”相当于胞族;由此可见,在死者无子女和父方宗亲时,财产便转给已故所有者最近的胞族成员。这种继承法把母方亲属排除在继承权之外;一个胞族成员,虽然比父亲的弟兄更远,但在继承时,却比死者姊妹的子女优先。世系按男系计算,财产必须在氏族内继承。父亲不继承他儿子的遗产,祖父不继承他孙子的遗产。在这一点上,以及差不多在所有其他各点上,摩西的立法和十二铜表法是一致的。
后来,利未法[164]把婚姻关系建立在新的基础上,离氏族法而独立;该法律禁止在某些等级的血亲以内通婚,并宣布在这些等级以外的婚姻是自由的;它根绝了希伯来人中在婚姻方面的氏族习惯;它以后成了信奉基督教各民族的法律。
梭伦的继承法,实质上和摩西的立法一样。这就证明:希腊人和希伯来人以前在财产方面的习惯、风俗和制度是相同的。
在梭伦时代,在雅典人中已经牢固地确立了第三种主要的继承法;父亲死后,儿子继承财产,但负有抚养女儿并在她们出嫁时分给她们适当份额的义务。如果没有儿子,财产就由女儿平均继承;因此,由于授予女子遗产,就产生了承宗女(επικληρεζ)制度;梭伦规定承宗女应嫁给她的最近的父方同宗男子,虽然他们俩都属于同一氏族而且过去按习惯是禁止他们结婚的。也有这样的事情:已经结婚的最近的父方同宗男子,为了娶承宗女为妻而获得遗产,就同原妻离异。狄摩西尼反驳欧布利得的演说中的普罗托马库斯便是一例(《狄摩西尼反驳欧布利得》第41页)。如果没有子女,遗产则归父方宗亲,如果没有父方宗亲,则归死者的同氏族人。在雅典人中,也象在希伯来人和罗马人中那样,遗产是坚定不移地保留在氏族内的。梭伦把以前已经确立的习俗变为法律了。
在梭伦时,出现了遗嘱法(是他制定(?)的);普卢塔克说:立遗嘱的事以前是不允许的(罗慕洛:公元前754—717年,即罗马建城1—37年;梭伦:雅典立法家,约在公元前594年)。“他也因立了关于遗嘱的法律而受到相当的尊崇。在他以前的时候,不可能有立遗嘱的事情,死者的全部遗产都必须留在氏族以内。这样,由于他允许无子女的人把财产遗留给他所愿意的人,他就把友谊置于亲属关系之上,把喜爱置于义务之上,并使财物成为占有者自己的财产”(普卢塔克《梭伦传》第21章)。
这种法律承认一个人生前对于他的财产拥有绝对所有权,现在又加上一种在没有子女的情况下立遗嘱处理财产的权利;但是,只要在氏族内有可以代表他的子女,氏族对于财产的权利仍是有效的。无论如何,这种习惯(即立遗嘱处理财产的习惯)应当说以前就已存在,因为梭伦只是把习惯法变为了实在法而已。
罗马十二铜表法最初公布于公元前449年;十二铜表法是这样确认无遗嘱遗产继承权的:“未立遗嘱者的遗产根据十二铜表法首先给予其继承人”(盖尤斯《法典》,Ⅲ,1)。(死者的妻子同死者的子女一样也是继承人。)“如无继承人,遗产根据同一个十二铜表法给予父方宗亲”(盖尤斯,Ⅲ,9)。“如无父方宗亲,十二铜表法规定把遗产给予同氏族人”(盖尤斯,Ⅲ,17)。看来,下面这种推论是合理的,即在罗马人那里,最初继承法的顺序恰恰和十二铜表法所规定的相反:同氏族人的继承先于父方宗亲的继承,父方宗亲的继承又先于子女的独占继承权。
在野蛮时代晚期,由于人的个性的发展以及当时个别人拥有的大量财富的增长,便产生了贵族;使一部分居民永远处于卑贱地位的奴隶制,促使形成以前各文化时期所不知道的对立状态;这种情况,再加上财富和官职,产生了贵族精神,这种贵族精神是和氏族制度所培植起来的民主原则相对抗的。
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原来在氏族内世袭并由其成员选举产生的各级首领的职位,在希腊和罗马部落中很可能已由父亲传给儿子。但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是由世袭权引起的。
不过,在希腊人中,占有执政官、部落巴赛勒斯或巴赛勒斯的职位,在罗马人中,占有王(princeps)或勒克斯(rex)的职位,都具有加强其家庭的贵族精神的倾向。虽然这种贵族精神已扎下了深根,但还没有强大到根本改变这些部落以前的管理机构中的民主性质的程度。
现在,财富的增长是如此巨大,它的形式是这样繁多,以致这种财富对人民说来已经变成一种无法控制的力量。“人类的智慧在自己的创造物面前感到迷惘而不知所措了。然而,总有一天,人类的理智一定会强健到能够支配财富……单纯追求财富不是人类的最终的命运。自从文明时代开始以来所经过的时间,只是人类已经经历过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
║(而且是很小的一部分),║
只是人类将要经历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社会的瓦解,即将成为以财富为唯一的最终目的的那个历程的终结,因为这一历程包含着自我消灭的因素……这(即更高级的社会制度)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第552页)
“人类出于同源,因此具有同一的智力资本,同一的躯体形式,所以,人类经验的成果在相同文化阶段上的一切时代和地区中都是基本相同的。”(第552页)
第二编
(管理观念的发展)
第一章
以性别为基础的社会组织
组成为男性级别和女性级别的组织(从而也就是以性别为基础的组织),现在正盛行于澳大利亚土著中。蒙昧时代初期,在一定范围内共夫和共妻,是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婚姻的权利(jura conjugialia[罗马人对connubium和conjugium两词区别得很清楚,前一词指的是作为世俗制度的婚姻,后一词指纯粹肉体上的结合]确立在集团中[摆脱这些“权利”等等,是由于向前的运动导致了不知不觉的改革而缓慢地实现的;这些改革是由于自然选择而不知不觉地发生的。]
在达令河——悉尼以北——地区,在使用卡米拉罗依语的澳大利亚土著中,存在着以性别为基础的级别组织和不发达的以亲属为基础的氏族组织(详情下述)。这两种组织也在澳大利亚的其他部落中广泛流行;对它们的内部组织进行探讨后就可看出:男女两性的级别比氏族更古老,氏族在卡米拉罗依人中正处在瓦解级别组织的过程中。分为男女两支的级别是社会制度的单位,并处于中心地位,而氏族还不发达,正在侵蚀级别组织而趋于完备。类似的以性别为基础的组织迄今还没有在澳大利亚以外的其他蒙昧部落中发现过,因为这些蒙昧的岛民,在与世隔绝的居住地区发展得很缓慢,极古老的(组织)形式也保存得最长久。
卡米拉罗依人分成六个氏族,这些氏族在婚姻方面分成以下两部分:
Ⅰ.(1)鬣蜥氏(Duli),
(2)袋鼠氏(Murriira)
[Padymelon—袋鼠的一种],
(3)负鼠氏(Mute)。
Ⅱ.(4)鸸鹋氏(Dinoun),
(5)袋狸氏(Bilba),
(6)黑蛇氏(Nurai)。
最初,前三个氏族彼此不许通婚,因为他们都是由一个母氏族分出来的,但是他们可以同其他三个氏族中的任何一个氏族通婚,反过来,其他三个氏族也是这样。现在这个规则在卡米拉罗依人中已经有所改变,但还没有达到与本氏族以外的任何一个氏族的成员通婚的地步。绝对禁止男子或女子在本氏族内结婚。世系按母系计算,因此所生的子女属于母方氏族。这些都是极古老氏族的特征。
但是,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一种更进一步更加古老的把人们区分为八个级别的制度,其中四个全由男子组成,另外四个全由女子组成。这种区分伴随着一种关于婚姻和世系的规定,而这种规定妨碍氏族的发展(这证明氏族组织较晚)……婚姻只限于一氏族中的一部分男子与另一氏族中的一部分女子之间,而在发达的氏族组织中,每个氏族的成员都是可以和本氏族以外的任何氏族的异性结婚的。
这些级别如下:
男性 女性
(1)伊排 (1)伊帕塔
(2)孔博 (2)布塔
(3)慕里 (3)玛塔
(4)库比 (4)卡波塔
四个男子级别中每个级别的全体成员,不管他们属于哪个氏族,彼此都是兄弟;例如,所有伊排都是兄弟,等等,因为他们都是假定出自一个共同的女祖先。
四个女子级别中每个级别的全体成员也是如此,不管她们属于哪个氏族,根据同样原因(出自共同的母亲)彼此都是姊妹。
其次,所有的伊排和伊帕塔彼此都是兄弟姊妹,不管他们是否同母所生的子女还是旁系血亲;其他用同样编号表示的各级别的关系也是这样。如果一个孔博遇见一个布塔,即使他们以前从未见过面,也彼此以兄弟和姊妹相称。因此,卡米拉罗依人组织成根本的四大兄弟姊妹集团,每一集团都包括一个男支和一个女支,但这些集团在他们居住的地区是混杂居住的。级别包含着氏族的萌芽,因为,例如伊排和伊帕塔实质上是一个级别的两个分支,并且彼此不能通婚;然而并没有形成氏族,因为他们具有不同的两个姓氏(如伊排和伊帕塔),每一个姓氏都是为了某种目的而存在的单独的整体;而且还因为,他们的子女都采用与他们自己的姓氏不同的姓氏。
至于通婚权,或者不如说同居权,则各级别彼此相对的位列各不相同(因为兄弟与姊妹之间不许通婚),即
(1)伊排 能与(4)卡波塔通婚,不得与其他级别通婚
(2)孔博 能与(3)玛 塔通婚,不得与其他级别通婚
(3)慕里 能与(2)布 塔通婚,不得与其他级别通婚
(4)库比 能与(1)伊帕塔通婚,不得与其他级别通婚
后来,正如下文将要指出的,这种公式已经有了改变,即每一男性级别都获得了多同一个女性级别通婚的权利;这说明氏族侵蚀了级别。
所以,每个男子在选择妻子时,仅限于在卡米拉罗依人所有女子的四分之一的人当中。在理论上,每个卡波塔都是每个伊排的妻子。{摩尔根}转引了下面一段为费逊牧师引用过的T.E.兰斯(曾长期住在澳大利亚)的书信中的话:“如果一个库比遇到了一个素不相识的伊帕塔,他们彼此便以‘Goleer’即配偶相称……这样,如果一个库比遇到了一个伊帕塔,即使她属于另一个部落,也可以把她当作自己的妻子,而库比的这一权利也是伊帕塔的部落所承认的。”
在这种同居制度之下,卡米拉罗依各部落四分之一的男子与四分之一女子有婚姻关系。子女虽然留在他们的母亲的氏族里,但他们却转入同一氏族中与他们双亲的级别不同的另一级别中去。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伊排和(4)卡波塔结婚,其子女为(3)慕里和(3)玛 塔
(2)孔博和(3)玛 塔结婚,其子女为(4)库比和(4)卡波塔
(3)慕里和(2)布 塔结婚,其子女为(1)伊排和(1)伊帕塔
(4)库比和(1)伊帕塔结婚,其子女为(2)孔博和(2)布 塔
如果探究女系,则卡波塔(4)是玛塔(3)的母亲,玛塔(3)又是下一代卡波塔的母亲;同样,布塔(2)是伊帕塔(1)的母亲,伊帕塔(1)又是布塔(2)的母亲。在男性级别方面也是这样;但是,由于世系按女系计算,所以卡米拉罗依各部落认为自己都起源于两个假定的女始祖,这两个女始祖奠定了两个原始氏族的基础。如果进一步探究这些世系,就可以发现每一个级别的血统都传到了所有的级别中。
虽然每一个人都具有上述某一个级别的姓氏,但是,除此以外,每个人还有他自己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无论是在蒙昧部落中还是在野蛮部落中都是常见的。
氏族组织作为一种较高的组织很自然地产生在级别上,简单地把级别原封不动地包括起来,然后又侵蚀着它们。
级别是相互派生的兄弟姊妹而成对,而氏族也通过级别以如下方式而成对:
氏族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鬣蜥氏 全体都是 慕里和玛塔, 或库比和卡波塔
(2)鸸鹋氏 全体都是 孔博和布塔, 或伊排和伊帕塔
(3)袋鼠氏 全体都是 慕里和玛塔, 或库比和卡波塔
(4)袋狸氏 全体都是 孔博和布塔, 或伊排和伊帕塔
(5)负鼠氏 全体都是 慕里和玛塔, 或库比和卡波塔
(6)黑蛇氏 全体都是 孔博和布塔, 或伊排和伊帕塔
子女和某一氏族的联系,可以用婚配的法则证明。例如,鬣蜥氏的玛塔必须和孔博结婚,她的子女就是库比和卡波塔,并且必然都属于鬣蜥氏,因为世系是按女系计算的。鬣蜥氏的卡波塔必须和伊排结婚,她的子女就是慕里和玛塔,并且属于鬣蜥氏,理由同上。同样,鸸鹋氏的伊帕塔必须和库比结婚,她的子女就是孔博和布塔,并且属于鸸鹋氏。这样,氏族由于将其全体女性成员所生的子女都留在氏族内而得以维持下去。其他所有氏族也是这样。在理论上,每个氏族都是由两个假定的女始祖的后裔组成的,都包括八个级别中的四个级别。可能,最初只有两个男性级别和两个女性级别,在婚配权上彼此相对,后来这四个级别又再分为八个级别。级别显然是作为较早的组织后来才配置在氏族之内的,并不是由氏族分裂而形成的。
由于鬣蜥、袋鼠和负鼠这三个氏族所包括的级别是相同的,所以他们是一个原始氏族的分支;鸸鹋、袋狸、黑蛇三个氏族也是这样。可见,这是两个原始氏族,其中每个氏族的成员都享有与另一个氏族成员通婚的权利,但在本氏族内不得通婚。这一点可用下列事实来证实,即第1、第3和第5三个氏族的成员最初彼此间都不得通婚,第2、第4和第6三个氏族的成员也是这样。当三个氏族还是一个氏族的时候,他们之间是禁止通婚的;这种限制到各个分支分裂出来的时候仍然遵守着,因为他们出于同一世系,尽管他们的氏族姓氏已经不同。在易洛魁-塞讷卡部落中也可发现完全相同的现象。
由于婚姻受到一定级别的限制,所以,当过去只是两个氏族的时候,一个氏族中一半的女子是另一个氏族中一半的男子的妻子。当这两个氏族分化为六个氏族之后,由于存在着级别及其各种限制,于是族外婚的好处就被抵消了;结果,除了直接的亲属等级——兄弟和姊妹以外,便世代不断地近亲婚配。
例如,伊排和卡波塔的子孙,每一代都各生育两个孩子,即一男一女,那末,结果便是:
(1)伊排和卡波塔结婚,他们的子女是慕里和玛塔。后二者不能结婚。
(2)慕里和布塔结婚,他们的子女是伊排和伊帕塔;玛塔和孔博结婚,他们的子女是库比和卡波塔。
(3)伊排和自己的表姊妹卡波塔结婚,而库比和自己的表姊妹伊帕塔结婚;他们的子女分别是慕里和玛塔、孔博和布塔;在他们之中,慕里和自己的再表姊妹布塔结婚,等等。在这种{社会}状况下,各级别不仅世代相承地相互通婚,而且以性别为基础的组织也使它们不得不这样做。看来,级别组织只针对着一个目的,即为了排除兄弟姊妹之间的通婚。——革新:允许三氏族为一组内的各氏族在一定范围内相互通婚;其次,允许和以前不准通婚的级别通婚。这样一来,鬣蜥氏的慕里现在就可以和属于袋鼠氏的旁系姊妹玛塔结婚,等等。似乎是这样:三氏族为一组内的每一个男性级别,现在准许在同组的其他两个氏族中新增加一个通婚的女子级别,而以前是不许和这个级别通婚的。
不论何处,只要是发现蒙昧时代中级或低级阶段的地方,都可以发现整个整个集团按照确定这些集团界限的习俗的通婚……生活的需要实际上给在这种习俗下共同生活的集团的规模规定了界限。“一些部落和民族在体质上和精神上退化的情况是可以设想的,其原因也是大家知道的,但是,这种情况从没有阻止过人类的整个进步……蒙昧人借以维持生存的技术,持续的时间极长。在这些技术被其他更高级的技术取代以前,是绝不会消失的。凭着这些技术的运用,凭着通过社会组织所获得的经验,人类按照必然的发展规律向前迈进,虽然他们的进步在若干世纪中未必能察觉出来……有些部落和民族由于他们的文化生活遭到破坏而灭亡了”(第60页)。在其他部落(不是澳大利亚人)中,氏族看来是按照同居制度的范围缩小的程度向前发展着的。
“我们具有和以往时代在野蛮人及蒙昧人头颅中从事活动的同样的大脑,由遗传而保存下来这副脑子传到今天,已经充满了和浸透了它在各中间时代为之忙碌不已的思想、渴望和激情。它还是那副大脑,不过由于世世代代的经验而变得更老练和更大了。野蛮时代的精神的种种显露,(例如,摩门教[165]),就是这副大脑的古代癖性的种种重现……这是一种精神上的返祖现象”(第61页)。
第二编第二章
易洛魁人的氏族
最古老的组织是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氏族社会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在氏族社会中,管理机关和个人的关系,是通过个人对某个氏族或部落的关系来体现的。这些关系是纯粹人身性质的。此后,产生了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政治组织;在这里,管理机关和个人的关系,是通过个人对地域,例如对乡、区和国的关系来体现的(第62页)。
氏族组织在亚洲、欧洲、非洲、美洲、澳洲都有发现;它一直保持到在文明时代开始时才形成的政治社会建立为止。爱尔兰语的sept{塞普特}、苏格兰语的clan{克兰}、阿尔巴尼亚人的phrara{弗拉拉}、梵语的ganas{伽纳斯}等等,都是和美洲印第安人的氏族相同的组织。Gens,γενοζ和ganas(拉丁语、希腊语和梵语)都同样有亲属的意思;它们都包含和gigno,γιγνομαι,ganamai(这三个字都是生育的意思)相同的成分;表示氏族成员有直接的共同世系。可见氏族是一个血亲团体,出自一个共同的祖先,具有同一个氏族姓氏,由血亲关系结合在一起。氏族只包括这样的子孙的一半;凡是世系按女系计算——远古时代普遍是这种情况——的地方,氏族是由一个假定的女性祖先和她的子女以及她的女性后代的子女所组成,按女系永远传下去;在世系按男系计算的地方,——而这一不按女系计算血亲的变化是在财产大量出现之后发生的,——情况就相反了。甚至现代的家族姓氏也是世系按男系计算的氏族姓氏的一种遗留。现代的家族,从它所用的姓氏来看,是一种没有组织的氏族;亲属的联系已被打破,它的成员也散布在有这一家族姓氏的各个地方。最后形态的氏族包含了下面两种变化:(1)从世系按女系计算变为按男系计算,(2)从氏族的已故成员的财产由他的同氏族人继承变为由他的近宗亲继承,最后变为由他的子女继承。
远古形态的氏族目前还存在于美洲土著中。
在盛行氏族制度的地方——即在政治社会建立以前,——我们发现各民族或部落都组织为氏族社会,都没有超出这一范围,“国家是不存在的”(第67页)。因为氏族这种组织单位本质上是民主的,所以由氏族组成的胞族,由胞族组成的部落,以及由部落联盟或由部落的溶合(更高级的形态)[如罗马的三个罗马部落、阿提卡的四个雅典部落、斯巴达的三个多利安部落;他们都定居在一个共同的地域]所组成的氏族社会,也必然是民主的。
在远古形态的氏族中,女性的子女属于她的氏族;她的女儿、孙女等等的子女也是这样,但她的儿子、孙子等等的子女则属于另外的氏族,即自己母亲的氏族。在野蛮时代中级阶段(随着对偶制家庭的发展),印第安人部落开始从世系按女系计算转为按男系计算;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希腊部落(吕西亚人除外)和意大利部落(伊特剌斯坎人除外)也发生了同样的变化。
氏族内部禁止通婚。氏族组织必然开始于两个氏族:一个氏族的男子和女子与另一氏族的男子和女子通婚;子女属于各自母亲的氏族而分配在两个氏族中。氏族既然建立在作为其结合原则的血亲纽带上,所以它对每一个氏族成员个人都提供当时其他任何势力都不能提供的保护。
易洛魁人的氏族可以作为加诺万尼亚族系的典型。易洛魁人当他们被发现的时候,正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他们用树皮的纤维制成网、线和绳索,用同样的材料按经纬织成腰带和背带。他们用混合有硅石的粘土制成陶器和烟斗,并在火上加以焙烧;这些器具上有的还饰以粗糙的雕饰。他们在园畦中栽培玉蜀黍、豆类、南瓜和烟草,并在陶器中烘烤用玉蜀黍面制成的没有发酵的面包(这种面包或面饼,其直径约6英寸,厚约1英寸)。他们把皮鞣制成革,用来做成短裙、护腿套和鹿皮鞋。他们所用的主要武器是弓、箭和战斗棒;他们使用燧石器、石器和骨制器,穿皮革制的衣服,他们是熟练的猎人和渔夫。他们建造能容5个、10个、20个家庭的长形的共同住宅,而1每个住宅都过着共产制的生活;他们在房屋建造方面还不知道使用石头或土坯,也不知道利用天然的金属。从智能和一般的发展程度来说,他们是新墨西哥以北的印第安族系的有代表性的分支。在军事方面,“他们的行动简直可怕。他们是上帝降在美洲大陆土著头上的灾难”。
随着时间的推移,{每个部落内的}相应的氏族的数目和名称开始产生了一些不大的差异;氏族的数目最多的有八个:
(Ⅰ)塞讷卡部落: (1)狼氏(2)熊氏(3)龟氏(4)海狸氏
(5)鹿氏(6)鹬氏(7)鹭氏(8)鹰氏
(Ⅱ)卡尤加部落: (1)狼氏(2)熊氏(3)龟氏(4)海狸氏
(5)鹿氏(6)鹬氏(7)鳗氏(8)鹰氏
(Ⅲ)奥嫩多加部落: (1)狼氏(2)熊氏(3)龟氏(4)海狸氏
(5)鹿氏(6)鹬氏(7)鳗氏(8)鞠氏
(Ⅳ)欧奈达部落: (1)狼氏(2)熊氏(3)龟氏
(Ⅴ)摩霍克部落: (1)狼氏(2)熊氏(3)龟氏
(Ⅵ)吐斯卡罗腊部落:(1)灰狼氏(2)熊氏(3)大龟氏(4)海狸氏
(5)黄狼氏(6)鹬氏(7)鳗氏 (8)小龟氏
这些变化表明,在某些部落中,某些氏族灭绝了,另一些则是由于氏族过大分裂而成。
Jus gentilicium{氏族的权利}是:
(1)氏族有选举酋长和酋帅的权利。
差不多在所有美洲印第安人部落中,酋长都有两个等级,即酋长和酋帅。其他一切等级都是这两种基本等级的变形。他们在每个氏族中都是从氏族成员中选举出来的;在世系按女系计算的地方,儿子不能继自己父亲之后任职,因为他属于其他氏族。酋长的职位是在氏族内世袭的,世袭的意思就是一遇出缺立即补选;酋帅的职位是不世袭的,因为这是用来奖赏个人功勋的,个人一死即告终结。酋长的职责只限于和平时期的事务;他不能领导军事行动。酋帅是由于他个人勇敢,处理事务有办法或是在会议中能言善辩,才被选到这个职位上来;通常他们都是才力出众的人,但是在氏族中并没有特殊的权力。酋长主要是和氏族发生关系,他是氏族的正式的首领;酋帅主要是和部落发生关系,他和酋长一样,都是部落会议的成员。
酋长的职位早于氏族,它在普那路亚集团甚至在以前的原始群中就已经存在了。这一职位的职责在氏族中是父亲式的;它在氏族中是从男性氏族成员中选举产生的。按照印第安人的亲属制度,酋长的职位是由兄传弟或是由舅传甥,极少是由祖辈传孙辈。选举是由全体成年男女自由表决,通常是选举已故酋长的一个兄弟,或是他的姊妹的一个儿子;其中以他的同胞兄弟或他的同胞姊妹的儿子最容易当选。以几个同胞兄弟或旁系兄弟为一方,以几个同胞姊妹或旁系姊妹的儿子为另一方,在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优先权,因为氏族的全体男性成员都平等地享有被选举权。
如果某个氏族选举出一个人(做酋长)(例如在塞讷卡-易洛魁部落中),就还需要得到其他七个氏族的同意。后者为这一目的按胞族召开会议;如果他们拒绝批准这一选举,这个氏族就应该进行新的选举;如果当选人被接受,选举就算结束。但是,在新酋长执行其职权之前,还必须由部落联盟会议举行“起用”式(即授予职权):这就是他们的授予imperium{权力}的方式。
氏族的酋长ex officio{按职务}是部落会议和更高一级的联盟会议的成员。酋帅一职的选举和任命的方式与此相同;但从不召开一次大会来为地位低于酋长的酋帅举行起用式;要等到酋长选出后一道举行。
每个氏族内的酋帅人数通常是与氏族成员的人数成正比的;在塞信卡-易洛魁部落中,大约每五十人有一名酋帅;现在估计在纽约州尚有约三千人的塞讷卡部落,有八名酋长和大约六十名酋帅。现在的比例数要比以前大些。部落中的氏族的数目,一般地是和部落的人口成正比例的;氏族的数目因部落不同而各异:德拉韦部落和蒙西部落各有三个氏族,奥季布瓦部落和克里克部落各有二十个氏族;六个、八个、十个氏族是通常数目。
(2)罢免酋长和酋帅的权利。
氏族成员保持着这种权利;职位名义上是“终身的”,实际上是以其是否“行为良好”为转移。酋长就职称为“戴角”,被罢免称为“摘角”。当酋长或酋帅被氏族以正当手续罢免之后,就成为一个私人。部落会议也可以罢免酋长和酋帅,用不着等待氏族方面采取这一行动,甚至还可违反氏族的意愿来这样做。
(3)不在氏族内通婚的义务。
这一规则在易洛魁人中仍坚守不渝。当氏族产生时,一群兄弟同他们的妻子彼此通婚,而一群姊妹同她们的丈夫彼此通婚;氏族用禁止在氏族内通婚的办法,极力排除兄弟姊妹间的婚姻关系。
(4)相互继承已故氏族成员的遗产的权利。
在蒙昧时代,财产只限于个人用品;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又加上占有共同住宅和园圃的权利。个人用品之最贵重者,与已故的物主一起埋葬。
一般说来,财产应该保留在氏族以内并在已故物主的同氏族人中进行分配。在理论上,易洛魁人还遵守着这一原则;但在事实上,死者的物品是被氏族内他的最亲近的亲属所占有的。男子去世后,他的物品在他的同胞兄弟和姊妹以及他的母舅之间分配;女子去世后,由她的子女和姊妹继承她的财产,她的兄弟则被除外。在两种情况下财产都保留在氏族以内。所以丈夫在妻子死后不能得到任何遗产,反之亦然。这些相互继承的权利加强了氏族的独立自主的地位。
(5)互相援助、保护和代偿损害的义务。
个人的安全依靠他的氏族来保护;血缘关系是相互扶助的强有力的因素;侵犯个人就是侵犯他的氏族。
埃雷拉(《美洲史》)在报道尤卡坦的马雅人时说:如果某人被判决赔偿损失而将陷于贫困的时候,他的亲属(氏族)就提供捐献。他还谈到佛罗里达州的印第安人部落的类似情况:如果死了兄弟或儿子,一家人在三个月以内宁愿饿死,也不肯外出寻找食物,但亲属给他们送来一切必需品。从一个村落迁移到另一村落的人,不得把自己的耕地占有权或共同住宅的部分占有权让给外人;他们必须把这些权利留给同氏族亲属。埃雷拉还谈到尼加拉瓜的印第安人部落有这种制度。
加尔西拉索·德拉维加(《秘鲁王室纪略》,1688年伦敦版,里科译本,第107页)在谈到秘鲁安第斯山的部落时指出,“当普通人结婚时,全公社(=氏族)的人都有义务为他们建造、安排住宅”。
……古代的血族复仇的习俗即发源于氏族。审讯罪犯的法庭和规定刑罚的法律,在氏族社会中出现得很晚。在易洛魁人以及一般地在印第安人诸部落中,为被杀害的同氏族人复仇是被公认的一项义务。在此之前,行凶者的氏族和被害者的氏族要设法和平了结事件;每个氏族的成员分别举行会议,提出为行凶者的行为赎罪的建议,通常采取的方式是道歉和赠送贵重的礼物。如果被害者的同氏族人不肯和解,以致所有这些努力毫无结果,则由(被害者的)氏族在其成员中指定一名或几名复仇者,他们负责追踪罪犯,直到发现他然后不管在什么地方将他杀死为止。如果他们这样做了,被杀死者的氏族中的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怨恨。
(6)给氏族成员命名的权利。
处于蒙昧状态和野蛮状态的部落,是没有家族姓氏的。同一个家族成员的个人名字并不表示他们之间的家族关系[家族姓氏并不早于文明时代]。但是,印第安人的个人名字通常都可以表示出个人的氏族,以别于同一部落的其他氏族的人。一般地说,每个氏族都有一套个人的名字,为该氏族专有的财产,因此同一部落中的其他氏族不得使用。氏族的名字自行带来氏族的权利。
一个婴儿出生以后,他的母亲就在她最近的亲属的同意下,从属于本氏族的名字中给婴儿选择一个目前不被使用的名字。但是只有在即将召开的下次部落会议上将婴儿的诞生以及他的父亲的名字宣布之后,婴儿命名的手续才算完全。一个人死了以后,他的名字在他的长子生存期间,如未经后者的同意,则不得使用。[这些习俗以及其他各种习俗,如未直接指出相反的情况,都是指易洛魁人的习俗。]
被使用的名字有两种:一种用于童年,另一种用于成年;一种名字“被去掉”(按照易洛魁人的说法)而另一种名字“被赐予”。到了十六岁或十八岁的时候,一般是由氏族的酋帅去掉第一种名字而换上第二种名字;在即将召开的部落会议上当众宣布改换名字,在此以后,如果是男子,他就要承担成年男子的责任。在某些印第安人部落中,要求青年男子必须出外参加战斗并以某种个人勇敢行为来赢得自己的第二种名字。也常有人在重病之后因为迷信的关系而设法再一次改换自己的名字。倘若某个人被选为酋长或酋帅,就把他原有的名字换掉并在他就职的时候授予一个新的名字。
个人是不能决定改换名字这个问题的;这是女系亲属和酋帅的特权;但是一个成年人如自己想变换名字,只要能说服酋帅在会议上宣布此事,也可以办到。有权支配某个名字的人(例如长子有权支配亡父的名字),可以将这个名字借给其他氏族中的朋友;而承借这个名字的人一旦死去,这个名字就归还其原来所属的氏族。现在易洛魁人和其他印第安部落所通用的名字,大多是很古老的名字,它们在氏族中由远古流传下来,沿用至今。
美洲印第安人在亲密的交往和正式的客套中,双方都根据听话人对说话人的关系,彼此以人伦称谓来称呼。如果他们是亲属,则以亲属等级相称;反之,则以“我的朋友”相称。对印第安人直呼其名或直接询问他个人的名字,被认为是失礼。“英国人”的祖先盎格鲁撒克逊人直到被诺曼人征服的时候,还只有个人的名字,而没有表示家族的姓氏;这表明专偶婚制在他们中间出现很晚和在更早的时期存在过撒克逊人的氏族。
(7)收养外人加入氏族的权利。
从战争中捉来的俘虏,或者被杀死,或者由某一氏族收养;后一种办法通常是用来对待被俘获的妇女和儿童的。收养不仅是给予氏族成员的权利,而且还是给予部落籍。
一个人如收养了一个男俘虏或一个女俘虏,就把他或她当作自己的兄弟或姊妹;倘若是一个做母亲的收养,就把被收养者看做自己的子女。以后就在各方面把被收养者当做亲人一样看待。
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做奴隶便成了俘虏的命运,而处于这一时期低级阶段的土著部落,是不知道奴隶制的。战俘被收养以后,在一个家庭中常常被置于代替该家庭的阵亡成员的地位,以便填补亲属关系中的空缺。在个别情况下,人丁不旺的氏族也用这样的办法充实起来;例如,有一个时期,塞讷卡部落中的鹰氏族人口大大减少,有灭绝之虞;为了拯救这个氏族,经过双方同意,将狼氏族的一部分人以收养的方式集体转移到鹰氏族中去。收养权由各氏族自己掌握。在易洛魁人中,收养典礼是在公开的部落会议上举行的,因而实际上已成为一种宗教仪式了。
(8)氏族的宗教仪式?
很难说印第安人氏族哪一个专有某些宗教仪式;但他们的宗教崇拜多少和氏族有着直接的关系;正是在氏族中宗教观念才得以萌芽,崇拜形式才被制定,并从氏族扩展到整个部落,而不是为氏族所专有。例如,易洛魁人每年的六个宗教节日[枫树节、栽培节、浆果节、青谷节、收获节和新年节],都是组成同一部落的所有氏族的共同节日,在每年的一定时间内庆祝。
每一个氏族各选出若干名“信仰守护人”,男女都有,他们被委托主持这些节日庆典;他们与部落的酋长和酋帅(ex officio{按职务}来说的“信仰守护人”)共司庆典。他们的职务是平等的,没有居首职的人,也没有僧侣等级的任何特征。“女性信仰守护人”偏重于负责准备宴会,这是每次会议期间在一天结束时为全体参加会议的人安排的;这是一种聚餐。
易洛魁人的宗教崇拜是一种对神恩的感谢,向大神和众小神祈祷,希望继续把幸福赐给他们。(参看摩尔根:《易洛魁人的联盟》,第182页。)
(9)一处共同的墓地。
古代的一种(并不是唯一的)埋葬法,是将尸体放在尸架上,直到肌肉化尽;随后把骸骨收集起来,藏在树皮桶里,放在专为收藏尸骨而建造的一座屋子里。属于同一氏族的遗骨通常放在同一个屋中。牧师赛勒斯·拜英顿博士于1827年在乔克塔人中发现过这种埋葬方法;厄代尔关于彻罗基人也作了同样的报道(《美洲印第安人史》,第183页):“在他们的一个市镇上我见到三座这样的屋子,彼此相距颇近……每一座屋子分别存放一个部落的尸骨,在每一个形状奇特的柜子上面用象形文字标明每一个家族(氏族)。”易洛魁人在古代也使用尸架,也把已故亲属的遗骨放在树皮桶里,往往保存在自己居住的房屋中。他们也实行土葬。在后一种情况下,除非有全村的公共墓地,同一氏族的人不一定埋葬在一处。在塞讷卡人中的传教士阿瑟·莱特牧师在写给摩尔根的信中说道:“在埋葬死者的地点方面,我没有发现任何说明氏族族籍对此有影响的痕迹……埋葬是杂乱的……据他们说,早先的时候不同氏族的成员居住在一处的事比现在多,作为一个家族,他们受家族感情的影响较大,而受个人利益的支配较少。” 在吐斯卡罗腊人——虽然他们现在是“基督教徒”——的居留地(刘易斯顿附近)中,部落有一个公共墓地,不过凡属同一氏族——海狸氏、熊氏、灰狼氏等等——的成员都埋葬在单独一个行列里。夫和妻分葬,埋在不同的行列里,父亲和子女也是如此;但是母亲和子女,兄弟和姊妹,都埋葬在同一行列里。
易洛魁人和其他处于同一发展阶段上的印第安部落,在埋葬死去的同氏族人时,氏族的全体成员都来送葬;下葬时的悼词,墓穴的安排以及尸体的埋葬,都由其他氏族的成员办理。
墨西哥和中美洲的村居印第安人实行一种草率的火葬[火葬只限于对酋长和知名的人],同时也实行尸架葬和土葬。
(10)一个氏族会议。
会议是管理工具和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日常事务由酋长解决;涉及总体利益的事情则交由会议决定;会议起源于氏族组织,——酋长会议;它的历史,就是氏族的、部落的和部落联盟的会议的历史,直到政治社会出现,把会议变为元老院。
最简单和最低形式的会议就是氏族会议,这是一个民主的大会,在会上,每一个成年男女对所讨论的一切问题都有发言权;会议选举和罢免酋长和酋帅,选举“信仰守护人”,宽恕或报复杀害本氏族人的凶手,收养外人加入氏族。氏族会议是较高形式的部落会议和更高形式的部落联盟会议的萌芽;后两种会议只由作为氏族代表者的酋长所组成。
以上这些权利在易洛魁人中都可以看到,在希腊和拉丁各部落中的氏族权利也是如此[除了第一、第二和第六项之外,然而可以推想,这三项在古代也可能是存在的]。
易洛魁氏族的全体成员都是人身自由的人,都有相互保卫自由的义务,在特有权利和个人权利方面一律平等;不论酋长或酋帅都不能要求任何优越权,他们是由血亲纽带结合起来的同胞。自由、平等、博爱,虽然从来没有明确表达出来,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而氏族又是社会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单位,是组织起来的印第安人社会的基础。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印第安人具有那种受到普遍承认的强烈的独立感和自尊心。
在欧洲人发现美洲的时候,印第安人部落一般都组成了世系按女系计算的氏族;在某些部落中,例如在达科塔人中,氏族已经衰落了;在另外几个部落中,例如在奥季布瓦人、奥马哈人和尤卡坦的马雅人中,世系已经从女系变为男系了。在美洲各地的所有土著中,氏族都以某种动物或无生物命名,从来没有以人命名的;在这一早期的社会状态中,人的个性消失在氏族之中;希腊和拉丁部落的氏族,当他们在较晚的时期出现于历史舞台时(已经)使用人名了。在某些部落中,例如在新墨西哥摩基的村居的印第安人中,各氏族的成员声称他们就是那些用作氏族名称的动物的子孙,是大神把他们的老祖宗从动物变为人的。
氏族成员的数目多少不一;塞讷卡人的3000人口平均划分为8个氏族,大约每一个氏族为375人。
15000奥季布瓦人分为23个氏族,每一个氏族平均约为650人。
彻罗基人每一氏族平均约千人以上。
就最主要的印第安人部落的现状而言,每一个氏族的人口均在100—1000人之间。
人类的每一个族系,除波利尼西亚人以外,似乎都经历过氏族组织。
第二编第三章
易洛魁人的胞族
胞族(φρατρια),一种兄弟关系的团体,是氏族组织的自然产物;这是同一部落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为了一定的共同目的而结成的一种有机的联合或结合。这些胞族,通常是由一个原始氏族分裂而成的。
在希腊氏族中,胞族的存在几乎与氏族一样持久;雅典的4个部落每一个部落都由3个胞族组成,而每一个胞族又包括30个氏族;因而,4个部落=12个胞族=360个氏族,或4个部落=4×3个胞族=4×3×30个氏族。上述组织在数字上如此匀称,说明后来的立法曾影响了部落分为胞族以及胞族分为氏族的现行的划分方式。凡属同一个部落的氏族,一般都出自共同的祖先,并具有共同的部落名称。胞族组织有一个自然基础,这就是:若干氏族作为一个原始氏族的各个分支,有直接的亲属关系;希腊胞族最初也是在这一基础上形成的。后来以立法的方式来调整雅典各部落的胞族和氏族数目,这只要把异族的氏族包括进来并将氏族加以调动(根据协议或者通过强制)就可以了。
希腊胞族的职能已知者不多:举行特殊的宗教仪式;在本胞族成员被杀害时决定宽恕或报复;在一个凶手免受惩罚之后为他施行祓除礼,使他能够回到社会中来(“同胞们将以怎样的祓除礼接受他?”见埃斯库罗斯《复仇女神》,第656节)。在雅典,胞族在克利斯提尼时期的政治社会建立之后还继续存在;它的职能是管理公民登记;因而胞族就成为系谱和公民身份的监护者。妇女结婚后,即编入其丈夫的胞族中,婚后所生子女也编入其父亲的氏族和胞族中。向法庭控告杀害本胞族成员的凶手,也是胞族的责任
║(血亲复仇的改变了的形式!)。║
如果我们能弄清种种细节,那么也许可能看到,胞族组织同公共聚宴、公开竞技、名人丧葬、最初的军队组织、议事会议的举行,以及宗教仪式的遵奉和社会特权的保障等等都有关系。
罗马的库里亚相当于希腊的胞族。“这些名称可以这样译为希腊语:部落译为菲尔和特里布,库里亚译为胞族和洛赫”(狄奥尼修斯,第2卷第7章;参看同书第2卷第13章)。在罗马3个部落的每一部落中,每个库里亚都包括10个氏族,3个部落共有30个库里亚和300个氏族;库里亚直接参加管理。氏族大会——comitia curiata{库里亚大会}——按库里亚表决,每一个库里亚都有一票表决权。这种大会直到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时为止都是罗马人民的最高权力机关。
在美洲土著中,大多数部落中都有的胞族是自然发展的产物,它与氏族、部落、部落联盟不同,没有管理的职能;它有一定的社会职能,这在部落庞大的情况下特别重要。这代表胞族的原始形式及其原始职能。
(1)易洛魁人的塞讷卡部落的八个氏族联合成两个胞族。
第一胞族。氏族:(1)熊氏,(2)狼氏,(3)海狸氏,(4)龟氏。
第二胞族。氏族:(5)鹿氏,(6)鹬氏,(7)苍鹭氏,(8)鹰氏。
De-ǎ-non-dǎ’-a-yoh(胞族)是同胞兄弟团体的意思。同一胞族中的氏族互为兄弟氏族,对于其他胞族的氏族则互为从兄弟氏族;塞讷卡人在讲到氏族对于胞族的关系时,就使用这些用语。最初,同一胞族内的成员是不许通婚的,但是每一胞族的成员都可以和另一胞族内的任何一个氏族的成员通婚。这样的禁规(禁止同一胞族内的成员通婚)表明,每一胞族内的氏族都是从一个原始氏族分化出来的,所以禁止在本氏族内通婚的规则在氏族分化为各分支后仍然遵守着。这种限制,除了用于禁止个人在本氏族内通婚之外,早已废除了。按照塞讷卡人的传说,熊氏族和鹿氏族是原始氏族,其他的氏族都是从这两个氏族分化出来的。可见,胞族的自然基础是它所由以组成的氏族的血亲关系。在氏族因人口的增加而分化为各个分支之后,便出现了为了它们的共同目的而再结合成一个较高组织的自然趋势。一个胞族中的各氏族并不是永远留在本胞族之内:当胞族所拥有的氏族在相对数量上失掉均衡时,便把个别氏族由一个胞族调动到另一个胞族去。
随着一个氏族中人数的增加以及由此发生的氏族成员的异地而居,也就发生了分离,脱离出去的部分便采用了一个新的氏族名称。但是,它们从前是统一体的传统是保留着的,这就成为氏族重新组成为胞族的基础。
(2)易洛魁人的卡尤加部落。八个氏族不平均地分配于两个胞族。
第一胞族。氏族:(1)熊氏,(2)狼氏,(3)龟氏,(4)鹬氏,(5)鳗氏。
第二胞族。氏族:(6)鹿氏,(7)海狸氏,(8)鹰氏。
这些氏族中有七个氏族与塞讷卡人的氏族相同;苍鹭氏族没有了;代之以鳗氏族,但被调到另一胞族中。海狸氏和鹬氏两个氏族,也互换了所属的胞族。卡尤加部落也称其同胞族中的氏族为“兄弟氏族”,称另一胞族的氏族为“从兄弟氏族”。
(3)易洛魁人的奥嫩多加部落。(和卡尤加部落一样,八个氏族不平均地分配于两个胞族。)
第一胞族。氏族:(1)狼氏,(2)龟氏,(3)鹬氏,(4)海狸氏,(5)球氏。
第二胞族。氏族:(6)鹿氏,(7)鳗氏,(8)熊氏。
奥嫩多加部落的球氏族替换了(卡尤加部落的)鹰氏族。这两个胞族的组成不同于塞讷卡部落。第一个胞族中有三个氏族相同,但熊氏族和鹿氏族现在同属于第二个胞族。
奥嫩多加部落没有鹰氏族,塞讷卡部落没有鳗氏族,但这两个氏族的成员相遇时,彼此以兄弟相称,似乎他们之间有这种关系。
摩霍克部落和欧奈达部落都只有三个氏族:(1)熊氏,(2)狼氏,(3)龟氏;它们没有胞族。当部落联盟形成时,塞讷卡部落的八个氏族中的七个氏族就已存在于不同的部落之中,这一点从这些氏族中酋长职位的设立可以看出
[注:参看摩尔根《古代社会》(新译本)第二编第五章和该章注⑤。——译者注]
;但是摩霍克和欧奈达部落只有上面所说的三个氏族:这两个部落那时已各自失掉了整整一个胞族,余下来的胞族还失去了一个氏族——如果(!)我们假定(!)最初的各部落一度是由同一些氏族组成的话。
一个已经组成为氏族和胞族的部落一旦再行分化,就可能按胞族组织分化。虽然部落中的成员由于通婚而大为混杂,但是胞族内的每一个氏族仍然是由女性及其子女以及女系的子孙所组成,他们是胞族的主体。他们应该是乐于仍然住在同一地区的,因此就可能集体地分离出去。氏族的男性成员与其他氏族的女性成员结婚以后就随着妻子居住,他们对氏族不会有影响,因为男子的子女不属于其父亲的氏族。氏族和胞族可以通过每一个部落加以追溯。
易洛魁人的吐斯卡罗腊部落在一个不可知的遥远时代即从他们的大团体分离出去;当他们被发现时,他们正居住在北卡罗来纳州的纽斯河流域。1712年左右,他们被赶出了这个地区,迁移到易洛魁人的地方,并得到允许以第六个成员的资格加入部落联盟。
易洛魁人的吐斯卡罗腊部落。八个氏族组成的两个胞族。
第一胞族。氏族:(1)熊氏,(2)海狸氏,(3)大龟氏,(4)鳗氏。
第二胞族。氏族:(5)灰狼氏,(6)黄狼氏,(7)小龟氏,(8)鹬氏。
吐斯卡罗腊部落有六个氏族与卡尤加部落及奥嫩多加部落相同,有五个氏族与塞讷卡部落相同,三个氏族与摩霍克部落及欧奈达部落相同。他们过去曾经有过鹿氏族,这个氏族现在已经灭绝。狼氏族现在分成灰狼氏和黄狼氏两个氏族;龟氏族也分成大龟氏和小龟氏两个氏族。第一胞族中有三个氏族都与塞讷卡部落及卡尤加部落的第一胞族中的三个氏族相同,只是龟氏族分而为二。从吐斯卡罗腊部落离开它的亲属到它重新返回,其间经历了数百年,这就证明了氏族存续之长久。也和其他部落一样,同一胞族的各氏族互称为兄弟氏族,而对其他胞族的氏族则称为从兄弟氏族。
胞族在组成上的差异,表明它们为适应情况的变化(例如,某些氏族衰微或是灭绝等等情况)而改变其所拥有的氏族,以便保持每一胞族中的人数大致均等。从远古以来,易洛魁人当中即已存在胞族组织;胞族要早于四个多世纪以前建立的部落联盟。各胞族在氏族组成上的差异一般不大;这就证明胞族和氏族都是长久存在的。易洛魁诸部落有三十八个氏族,其中的四个部落共有八个胞族。
在易洛魁人中,胞族的职能部分地是社会性质的,部分地是宗教性质的。
(1)竞技,通常是在部落会议和联盟会议开会期间举行。例如,塞讷卡部落举行球戏是由胞族进行的,一个胞族对另一个胞族,并以竞技的结果互赌输赢。每一胞族选出其最优秀的球员。在竞技开始以前,双方胞族的成员把个人的财物拿出来作为对比赛结果押下的赌注,并交给专人保管以待终局。
(2)在部落会议上,两个胞族的氏族酋长和酋帅通常是面对面坐在想象的会议篝火两旁,发言者则面对两列对坐的胞族代表。
(3)如果发生了杀人事件,被杀害者的氏族首先召开会议,凶手的氏族随后也召开会议;但是罪犯所属的氏族(如果凶手和被杀害者属于相对的两个胞族)往往邀请本胞族的其他各氏族,以便联合起来要求对方宽宥。在这种情况下,该胞族就召开会议,然后派遣一个代表团携带一条白色贝珠带到另一胞族去说情,请求其召开胞族会议对罪行加以调解。他们对于被害者的家庭和氏族表示遗憾并赠送珍贵的礼物以求赎罪。两个会议之间进行谈判,一直到得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的时候为止。胞族的力量大于个别氏族的力量;推动对方胞族出面,就更有可能取得宽宥,特别是在情有可原的情况下。所以,希腊胞族(文明时代以前)承担着办理谋杀事件以及凶手逃脱惩罚后为他行祓除礼的主要任务;因而,在政治社会建立以后,胞族就承担了向法庭控告凶手的义务。
(4)在重要人物的葬礼中,胞族的职能是很显著的(第95、96页)。如果死者是一位氏族酋长,对方的胞族——不是死者的胞族——在葬礼完毕后,就立即将他任职时所戴的贝珠带送到奥嫩多加部落的中央会议篝火旁,作为他逝世的讣告。这个贝珠带一直保管到继任者就职时而授予之,作为他任职的标记。
(5)胞族直接参预各氏族的酋长和酋帅的选举。当氏族选出了已故酋长的继任者(或选出一个第二级的酋帅)之后,要请同一胞族的各氏族认可这一选举,这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对方胞族有时也可能提出异议。因此,两个胞族都召开会议。
(6)塞讷卡部落早先曾有过“巫术会”,这曾经是他们的宗教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举行“巫术会”,就是举行他们最高的宗教仪式,举行最高的宗教秘密典礼;塞讷卡部落有两个这样的组织,每个胞族各有一个;每个巫术会是一个兄弟会,加入的新成员都要经过正式的入会仪式。
印第安人的胞族不象希腊的胞族和罗马的库里亚那样,它没有正式的领袖;它也没有专属于胞族而不属于氏族和部落的宗教专职人员。
摩尔根认为,占据特拉斯卡拉村的四块地区的特拉斯卡拉人的四个“宗族”{“lineages”},正是四个胞族(不是部落,因为它们住在同一个村并且同操一种方言)。每一个“宗族”,或胞族,有界限分明的军事组织,特殊的服装和旗帜以及自己的最高军事酋帅(土克特利),即它的军事总指挥。他们是以胞族为单位去参加战斗的,这种以胞族和部落为单位的军队组织是荷马时代的希腊人所熟知的。奈斯托尔对亚加米农说:
“亚加米农,把人们按部落和胞族编制起来,
以便胞族帮助胞族,部落帮助部落。”(荷马:《伊利亚特》第2章第362—363行)
乔克塔部落的氏族结合为两个胞族;第一个胞族称为“分离之族”,包括四个氏族;第二个胞族称为“钟爱之族”,也包括四个氏族。按照氏族将人们分为两部分,就形成了两个胞族。——一个部落从未少于两个氏族。氏族成员人数增多,就分成两个氏族;这两个氏族再次分化,到一定的时候就结合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胞族。这些胞族组成一个部落,其成员操同一种方言。久而久之,这个部落又因分裂作用而变成几个部落,它们再结合为部落联盟。这样的一个部落联盟就是发端于两个氏族,经过部落和胞族而发展出来的。
莫希坎部落有三个原始氏族:狼氏、龟氏和火鸡氏。这三个原始氏族都起了分化,分化出来的部分成为独立的氏族,但是他们都仍然保存了原始氏族的名称作为各自胞族的名称,换言之,就是每个氏族分化出来的各个部分再组合成一个胞族。这种情形确切地证明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个氏族分化为几个氏族、后者又联合成一个胞族的自然过程,而胞族所采用的名称则表明了胞族是由这些氏族联合起来的。
莫希坎部落最初由三个氏族组成:狼氏,龟氏,火鸡氏。
Ⅰ狼氏胞族。 4个氏族:(1)狼氏, (2)熊氏,
(3)犬氏, (4)负鼠氏。
Ⅱ龟氏胞族。 4个氏族:(5)小龟氏,(6)泥龟氏,
(7)大龟氏,(8)黄鳗氏。
Ⅲ火鸡氏胞族。3个氏族:(9)火鸡氏,(10)鹤氏,
(11)雏鸡氏。
在美洲印第安人部落中,很少能找到氏族分化、随后又由分化出来的各个部分再组成胞族的明显例证。以上的例证也表明,胞族是建立在氏族的血缘关系上的。一般来说,产生其他氏族的那个原始氏族的名称都无从知道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每一次都是把原始氏族的名称保留下来作为胞族的名称。雅典的十二个胞族中,仅有一个胞族的名称为我们所知;易洛魁人的胞族没有任何名称,只有“兄弟团体”这种叫法。
第二编第四章
易浩魁人的部落
美洲的土著由于自然的分化过程而形成许多部落;每个部落都有特殊的名称、特殊的方言、自己的最高管理机关、它据为己有并加以保卫的地域:方言的种类之多有如部落的数目,因为部落的分化是在语言发生差别时才完成的。摩尔根推测,为数众多的所有美洲土著部落(非土著的爱斯基摩人除外)都起源于一个原始的人群。
“民族”{nation}一词被人们用来称呼许多印第安人部落,因为它们的人数虽然不多,却各有其独特的方言和地域。然而,“部落”和“民族”并不等同;在氏族制度下,只有当联合在同一个管理机关之下的各部落融合为统一的人民时,民族方才产生,象阿提卡的四个雅典部落,斯巴达的三个多利安部落,罗马的三个拉丁部落及萨宾部落那样。部落联盟的前提条件,是占有单独地域的各独立部落;融合作用作为一种更高的过程,把它们联合在同一地域内,虽然氏族和部落的地方性的分离倾向仍继续存在。部落联盟是与民族最近似的东西。
在美洲土著中,一个部落包括操不同方言的人民的情况是极其罕见的;凡是发现这种情况的地方,都是一个较弱的部落合并于一个方言很接近的较强的部落的结果,象密苏里部落被征服以后合并于奥托部落那样。绝大部分土著在其被发现时都是独立的部落;他们当中只有一小部分达到了由说着同一母语所派生的方言的各部落组成部落联盟的阶段。
在氏族组织的要素中存在着一种不断分离的倾向;语言发生差别的倾向又加强了分离倾向,而语言发生差别的倾向在他们所处的社会状况及其所占据的广大地域的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一种口语,虽在辞汇上是非常稳定的,在语法形式上更加稳定,但是不可能保持不变。在地域上——在空间上——的分离,随着时间的推移就会导致语言差别的出现;这就会引起利害关系的不一致,终于各自独立。北美和南美的大量的方言和语言{stocklanguages},除爱斯基摩语而外,大约都是起源于一种原始的语言,它们的形成所需的时间,要用文化上的三个时代来衡量。
由于自然的发展,经常有新的部落和氏族形成起来;而美洲大陆幅员的辽阔显然更加速了这一过程。过程是简单的。从某一个在生活资料方面具有特殊优越条件的人口过剩的地理中心,发生了人口逐渐外流的现象。这种现象年复一年地继续着,这样就在距离该部落原来居住地点稍远的地方发展起来一批相当数量的人口;久而久之,这些外移者的利害关系就与本部落不同了,在感情上也成了外乡之客,最后在语言上也出现差异;接着便发生分离与独立,虽然他们的地域互相邻接。这种情况一代复一代地在新占有的和旧有的领域内重演下去……当人口增长多以致使生活资料紧张时,过剩的人口就迁到新地方去,他们很容易在新地方立足,因为在每个氏族里,在任何几个结合在一起的氏族里,都有着完备的管理组织。
║[这是“有组织的殖民”!]
[注:马克思在这里是引用毛勒的话,见本卷注131,在那里这句话被马克思转述为“有计划的殖民”(absichtliche Kolonisation)。——译者注]
║
村居印第安人也经历着这一过程,不过方式稍有不同。当一个村落的人口过多时,移民们便沿着同一条河流的上游或下游迁移,建立新村;这一过程每隔一段时间便重演一次,于是出现了一些这样的村:它们各自独立,成为一个自治的集团,但是彼此结成同盟或联盟以便互相保卫;方言的差异终于发生,从而完成它们发展为部落的过程。
从一个原始部落分出来的各部落,包含有几个共同的氏族,并使用同一语言的方言;即使分裂之后已经历了几个世纪,各个部落依然保持着几个共同的氏族。例如现在称为维安多特人的休伦部落与易洛魁人分离后至少已有四百年,但它仍有六个氏族与易洛魁人塞讷卡部落的六个氏族同名。又如,波塔瓦托米部落有八个氏族与奥季布瓦部落的八个氏族同名,但前者还有六个氏族,后者则有十四个氏族彼此不同名;这说明自从它们分离以后每一个部落又分化而形成了新的氏族。还有一个更古老的部落也是从奥季布瓦部落分离出来的,或者说是从上述两个部落的共同始祖部落分离出来的,这就是迈阿密部落,这个部落仅有狼氏、野凫氏和鹫氏三个氏族与奥季布瓦部落相同。
下面是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诸部落的实例。
密苏里河畔的八个部落,在它们被发现的时候,占有该河沿岸一千英里以上的地带,同时还占有该河支流堪萨斯河和普拉特河以及衣阿华的几条小河流的两岸;它们还占有密西西比河的西岸,下至阿肯色河为止。它们的方言表明,它们在最后一次分离以前,是分为三个部落的,即:
(1)蓬卡和奥马哈,(2)衣阿华、奥托和密苏里;(3)卡乌、奥萨格和夸帕;它们的几种方言属于达科塔语,但彼此接近的程度远甚于同该语系的任何其他方言的关系。所以,从语言的角度来看,也有必要假定它们是从一个原始部落分化出来的。他们从密苏里河沿岸的一个中心地区向上游和下游扩散;由于它们的移住地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就造成了利害关系的分歧,接着就出现语言差异,最后各自独立。这样一个沿着一条河流在大草原上迁移的部落,起初可能分为三个部落,后来更分为八个部落,每一个分离出来的部落都保持着完整的组织。分离是在一个广阔的地域内由于自然扩散而分割成各个部分,继之以完全分化。密苏里河最北部的部落是住在奈厄布雷腊河口的蓬卡部落;最南部的则是住在阿肯色河与密西西比河汇合地的夸帕部落;这两个部落相距约1500英里。这两个部落之间以密苏里河沿岸的狭长森林地带为限的地区,被其他六个部落所占有。这八个部落完全是沿河部落。
苏必利尔湖畔的诸部落:(1)奥季布瓦,(2)渥太华(=O-t?’-was),(3)波塔瓦托米,都是一个原始部落的分支。奥季布瓦部落最原始部落,是本支;他们仍住在原地,即苏必利尔湖口附近的大渔场;其他两个部落称他们为“大哥”,渥太华部落被称为“二哥”,波塔瓦托米则被称为“小弟”。波塔瓦托米部落分离在先,渥太华分离在后,这从波塔瓦托米部落的方言差别最大这一事实中可以明显看出来。当1641年奥季布瓦部落被发现时,他们居住在苏必利尔湖口的急流地区,他们从这里沿着湖的南岸向昂托纳冈迁移,又沿着湖的东北岸顺圣马利亚河而下,向着休伦湖扩展。他们的地理位置极有利于捕鱼和狩猎[他们不栽培玉蜀黍及其他植物];在北美,除了哥伦比亚河谷以外,任何其他地区都不能与这个地区相比。[奥季布瓦人,正如他们现在所说的,在古代曾制造粘土烟斗、水罐及其他容器。在苏圣马利亚附近,曾在不同时期发掘出一些印第安人的陶器,奥季布瓦人认为这是他们祖先所制造的。]这种地利,无疑就使他们发展成一支庞大的印第安人,并不断地分批移民出去而形成独立的部落。
波塔瓦托米部落占据了上密执安和威斯康星交界的地区,1641年时,达科塔部落正在企图把他们从这里赶走。渥太华部落最初大约居住在加拿大的渥太华河沿岸,到了这时,他们已向西移动,后来据有乔治亚湾沿岸、马尼图林群岛和麦基诺,并从这里向南发展到下密执安。——早在他们被发现之前很久,他们已由于地区分隔和相距遥远而形成了不同的方言和各自独立的部落。这三个部落的领域互相邻接,他们组成了一个互相保卫的联盟,即“渥太华联盟”(这是一个攻守同盟)。
在这三个部落分离以前,另一个亲属部落,即迈阿密部落,已经从奥季布瓦部落——共同的始祖部落——分离了出来,并且迁移到伊利诺斯州中部和印第安纳州西部。追随他们之后迁移的,则是伊利诺斯部落,他们是稍晚一些从同一主干分离出来的另一个分支,后来分裂为皮欧里亚、卡斯卡斯基亚、韦阿和皮安基肖等部落。他们的方言以及迈阿密部落的方言都与奥季布瓦部落的方言最为接近,其次则与克里部落的方言相近。[波塔瓦托米和克里二部落的方言所表现出来的差异程度几乎一样;在波塔瓦托米部落分离出去以后,奥季布瓦、渥太华和克里三部落可能曾使用一种方言。]
所有这些部落都是从苏必利尔湖畔大渔场这个中心居住地点——获得生活资料的天然中心——向外移出的,新英格兰、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和卡罗来纳等州的阿耳贡金人,极有可能都是出自这同一个主干。
每一批移民都具有军事殖民的性质,其目的是找到并占有一块新地域,但最初总是尽可能长期地保持着同母亲部落的联系;他们通过这种接连不断的迁移来极力扩大他们的共同领土,然后就极力抵抗异族对他们地区的入侵……凡是说同一语言各种方言的印第安部落,不论怎样扩展他们共有的地域,其领土总是相邻接的。人类所有的部落,凡是语言有密切关系的,大体上也是如此……他们从一个共同的中心向外迁移之后,仍与他们的故乡保持联系,以便在危急时得到援助,遇到灾难时有退避之所。
任何一个地区,要能逐渐形成人口过剩而成为移民的发源地,就得在生活资料方面具有特别有利的条件。这样的天然中心在北美洲是不多的,实际上只有三个。第一个是哥伦比亚河谷地带,在人们尚未种植玉蜀黍及其他作物以前,这个地方所提供的生活资料,其数量之多,品种之繁,实为全球之冠。由于森林和草原交错,所以这里是一片绝好的猎场。草原上出产一种面包薯,名叫卡马什,而且产量丰富;但是这些还不是比其他地方特别优越之处。这个地方的特点在于,——在哥伦比亚河和沿海的其他河流都产有取之不尽的鲑鱼。这种鱼成千成万地麇集在这些河流中,到了一定季节,捕捉容易,产量极大。将鲑鱼剖开,晒干,装运到村落去,就成了一年中大部分时间的主要食物。此外还有沿海的贝壳渔场提供大量冬季食物。加以这里气候温和,四季如春,与弗吉尼亚州和田纳西州的气候相似;对于还不知栽种谷物的部落来说,这里真是天堂。可以相当有把握地断定,哥伦比亚河河谷是加诺万尼亚族系的发祥地,曾经从这里不断迁出移民团体,直到南北美洲全被占据为止;在欧洲人发现美洲的时代以前,始终有来自这个地区的移民迁徙到两个大陆。绵延于大陆中部的辽阔的草原地带,南北长达1500英里以上,东西也在1000英里以上,成为北美洲的太平洋沿岸与大西洋沿岸之间的交通障碍。因此,可能是,最早有一支人从哥伦比亚河河谷开始外迁,他们在自然因素的影响下移动,在到达佛罗里达以前,可能已经到达巴塔哥尼亚了。玉蜀黍的发现并没有使事件的进程发生重大变化,也没有使旧的因素不起作用。这种美洲谷物的原生地在何处,还不知道;但是中美洲可能是玉蜀黍的原生地,因为这里植物生长非常繁茂,玉蜀黍也特别丰产,并且是村居印第安人最早的住址被发现之处。……玉蜀黍的种植如发源于中美,必然首先传播到墨西哥,然后传播到新墨西哥、密西西比河流域,再从这里向东传播到大西洋沿岸;这种作物,其种植量距原生地愈远则愈少。这种作物的传播与村居印第安人并无关系,因为较野蛮的部落有得到新食物的欲望;但是,虽然上密苏里的明尼塔里人和曼丹人、北方红河的夏安人、加拿大境内锡姆科湖畔的休伦人、肯尼贝克河的阿本纳基人以及密西西比河与大西洋之间的各部落都种植玉蜀黍,但它却从来越过新墨西哥而传播到哥伦比亚河河谷。从哥伦比亚河河谷迁出的移民团体,必然排挤墨西哥和新墨西哥的村居印第安人,迫使那些被驱逐而四散的部落向巴拿马地峡移动,并通过巴拿马地峡进入南美,这样他们就会把村居印第安人所发展起来的最早的文化种子带到那里去。这样的迁徙运动经常重演,势必使南美洲得到一种居民,远胜于以前到达该地的蒙昧人群,而北美却因此受到了损失。南美的地理条件虽然比较不利,最后在发展上却达到了先进地位,事实看来就是这样。秘鲁人有一个关于曼科.卡帕克和玛玛·奥埃洛的传说,据说这两个人是太阳的子女,既是兄妹,又是夫妻,这个传说表明,有一个村居印第安人的团体,从远方迁来(虽然不一定是直接从北美迁来),他们聚居在安第斯山区,并把较高的生活技术教给当地的原始部落,这些生活技术包括种植玉蜀黍及其他作物的知识;这个传说把那个移民团体删掉,只保留下它的首领及其妻子。
第二个(次于哥伦比亚河谷)分散外迁的天然中心是苏必利尔、休伦和密执安三湖之间的半岛,这里是奥季布瓦人的居住地,也是许多印第安人部落的发祥地。
第三个分散外迁的天然中心是明尼苏达州的湖泊地区,即现在的达科塔部落的发祥地;我们有理由认为,在达科塔人占领这里前,明尼苏达是阿耳贡金人的领土的一部分。
当人们学会种植玉蜀黍及其他作物以后,就倾向于定居了,这些作物足以使他们在较小的地区内生活下去,同时也使人口增加;但是这种情况并没有使美洲大陆的支配权落入最发达的、几乎完全靠耕种为生的村居印第安人部落之手。在那些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主要部落中,园艺方法传播开来了,这就大大改善了他们的生活状况;在美洲被发现时,他们和没有园艺知识的各部落一起,占据了北美广大地区,北美大陆正不断被他们这一类人占领。土著之间经常发生战争;凡是相持最久的战争,照例都是语言不同的部落之间的战争,例如,易洛魁部落与阿耳贡金部落之间以及前者与达科塔部落之间的战争。反之,阿耳贡金部落与达科塔部落是和平相处的,他们占据着相毗连的地区就说明这一点。易洛魁人却对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伊利人、中立民族、休伦人和苏斯克汉诺克人进行了歼灭性的战争。使用同一语言的方言的各部落都能够相互了解通话,能够解决他们的纠纷;他们也知道,由于出自共同的世系,应当把彼此看作天然的同盟者。
一定地区的人口数量,要受该地区所产生的生活资料数量的限制。在以鱼类和禽兽为主要食物时,维持一个小部落的生活就需要一个辽阔的地域。在增加了淀粉食物之后,一个部落所占地区按人口比例来说仍然是很大的。纽约州的面积为47000平方英里,其所容纳的印第安人,包括易洛魁人、哈得孙河东岸以及长岛的阿耳贡金人、纽约州西部的伊利人与中立民族,从来没有超过25000人。建立在氏族制度之上的人身管理,不可能发展为充分的中央权力来管理日益增长着的人口,除非人们居住的地方彼此距离始终都不大。
在新墨西哥、墨西哥和中美的村居印第安人中,狭小地区内的人口增长并未阻止分解的过程。如果有几个村落沿着一条河流而彼此邻近,则其居民通常都是出自一个共同的世系,并且处于一个部落或部落联盟的管理之下。
[每个村落通常都是一个独立的自治的共同体。]单就新墨西哥而论,约有七种语言,每一种语言又有几种方言。科罗纳多远征时(1540—1542年),发现村落数目很多,但都很小。操锡博拉、图卡扬、奎维拉和赫麦兹语言的,每一种各有七个村落,而操提格语言的则有十二个村落;还有其他一些在语言上有密切关系的村落集团。每个集团是否已组成联盟,则没有记载。摩基人的七个村落(根据科罗纳多远征时的记载为图卡扬村落),据说现在是结成一个部落联盟,这个联盟可能在被发现时就已经存在。
在美洲土著中间持续了几千年的部落分裂过程,使得仅仅在北美就形成了四十种语言,每一种语言又分为若干种方言,其数目与独立的部落的数目相等。
只需要几百人或至多几千人就可形成一个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并使其在加诺万尼亚族系的各部落中享有被尊重的地位。
印第安人部落的职能和特征(第112—121页)。
(1)有自己的领土和自己的名称。
领土包括他们实际居住的地域,还包括该部落从事渔猎时足迹所到的周围地区,这些地区也是他们有力量加以保卫、防御其他部落入侵的;在此地区以外,如果他们的紧邻是操另一种语言的部落,则在两部落之间就有一片广阔的中立地带,不属于任何一方;如果紧邻是操同一语言中另一方言的部落,则中立地带较为狭小,界限也不大明确。
随着时间的推移,每个部落都获一个特殊名称,这种名称常常是偶然取的;例如塞讷卡部落自称为“大丘之民”等等。欧洲人开始殖民于北美以后所听到的印第安部落的名称是别的部落给这些部落取的,与这些部落的自称不同。因此现在写入历史的许多部落,其名称是他们自己并不承认的名称。
(2)有自己独用的方言。
部落与方言在实质上范围是一致的。达科塔人的十二个群体现在可以算是真正的部落;但他们是被迫过早地分离的,因为美国人侵入了他们原住的地区,把他们赶到了平原上。以前他们的关系始终是极其密切的,所以在密苏里河沿岸只形成一种新方言,即提顿方言;他们的母语是密西西比河沿岸的伊桑提语。几年以前,彻罗基部落的人口有26000人,美国境内历来所发现的使用同一语言的印第安人以此为最多;不过在佐治亚州山区,已经出现了轻微的语言差异。奥季布瓦部落大体上仍处于无园艺阶段,人口约15000人,操同一种方言。达科塔部落有25000人,操两种相近的方言。这些部落都是特殊现象。在美国和英属美洲境内,平均来说,每个部落不超过2000人。
(3)有宣布氏族所选出的酋长和酋帅就职的权利。
(4)有罢免酋长和酋帅的权利。
在蒙昧时代以及野蛮时代的低级和中级阶段,酋长的职务是终身充任的,或者是在本人行为良好期间一直充任的。
由氏族选出的酋长和酋帅,在部落产生后,即成为部落会议的成员;所以后者保留宣布他们就职的权利;同样,部落会议也有权罢免他们;部落联盟形成后,这一权利就转到联盟会议手中了。在墨西哥以北的地区,酋长和酋帅的职位到处都是选举的;至于大陆的其他地区,现有的证据也表明这样做在最初是普遍现象。
(5)有共同的宗教信仰和崇拜仪式。
“美洲的印第安人是按照野蛮人方式信仰宗教的人民”(第115页)。巫术会。舞蹈形式的崇拜仪式。
(6)有一个酋长会议为最高管理机构。
氏族由其酋长来代表;部落则由氏族酋长所组成的会议来代表。会议是在全体成员所周知的情况下召集的,在人民中举行,人民可以公开演说,因此它必然是在群众的影响下工作的。(部落)会议应该保护和保卫部落的共同利益。由于同其他部落经常发生战争,因而产生各种问题和紧急局面。按照通例,任何个人如想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都可以到会议上来演说。妇女可以通过她们自己所选出的演说人陈述自己的愿望和意见。决议则由会议作出。在易洛魁人中,决议需要一致通过,这是一个根本法则。军事行动通常都是采取志愿的原则。从理论上说,每一个部落只要没有同其他部落订立和平条约,它同这些部落便都算是处于战争状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组织一个战斗队,出征他所想要去打的地方。他用举行一次战争舞蹈的办法来宣布自己的计划,并借此募集志愿者。参加他的舞蹈的人都是参加战斗队的,如果他能这样组成一支战斗队,那末,就可趁着情绪激昂之际,立即踏上征途。当一个部落有被攻击的危险时,差不多也是用同样方式组成战斗队来应战的。象这样募集的兵力,到能结合为一个整体时,每队便由队长指挥,而各战斗队的联合行动则由队长会议来决定。上述一切是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各部落的情况。阿兹特克人和特拉斯卡拉人以胞族为单位参加战斗,每一分队各有自己的队长,服装、旗帜都有区别。
易洛魁人的部落联盟和阿兹特克人的部落联盟,是进攻性最为突出的联盟。在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部落包括易洛魁部落中,最大的破坏都是小型战斗队干的,人们经常组成这种队伍到远方进行征伐。这样的远征既不请求、也不需要酋长会议的批准。
部落会议有宣战、媾和、派遣和接待使节、缔结同盟之权;独立部落之间的交涉,则由巫师和酋长组成的代表团来办理。当一个部落期待这样一种代表团的到来时,就召开一次会议商讨接待和有关事项的处理。
(7)在某些情况下有一个部落最高首领。
这是一位在等级上高于其同事的酋长。部落会议是不常召开的,而紧急问题则可能发生,需要授权某人代表部落临时加以处理,事后由部落会议对他的行动加以追认。这是设立最高首领职位的唯一理由。易洛魁部落没有任何最高首领,其部落联盟也没有任何行政长官。在有些印第安人部落中,存在着这种首领,而其权限是如此微小,与行政长官的概念是不相称的。首领任职依靠选举并可以加以罢免,这种情况就决定了这一职务的性质。
印第安人部落的酋长会议是一权管理机关,它普遍流行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部落中。这是第一个阶段。
第二个阶段:酋长会议和最高军事首长平行并列的管理机关;前者执掌民政,后者执掌军务。这一管理形式,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部落联盟形成以后才开始出现,到野蛮时代中级阶段最后确立。统帅——最高军事首长——的职权,就是最高行政长官即王、皇帝、总统的职权的萌芽;这是二权管理机关。
第三个阶段:由酋长会议,人民大会和最高军事首长管理人民或民族的机构。这种管理形式出现于达到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部落中,如荷马时代的希腊人或罗慕洛时期的意大利部落。结合为一个民族的居民,人口大量增加,他们定居于周围有墙的城市里,土地和畜群等财富形成了,这些就引起了人民大会作为管理机构而产生。酋长会议成为一个预审会议;人民大会接受或拒绝它所提出的公共措施,它的决定就是最后的决定;而最后则是军事首长。这一管理形式一直存在到政治社会开始时为止,此时,例如在雅典人中,酋长会议变为元老院,人民大会变为公民大会(ecclesia)。
在野蛮时代中级阶段,氏族依然组成为部落,但是部落联盟成为更经常的现象。在某些地区,例如墨西哥峡谷,完全没有存在过政治社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过这种社会。在氏族的基础上不可能建立政治社会或国家。
第二编第五章
易洛魁人的联盟
为相互保卫而联合,最初不过是一个由某种需要(例如面对外来的袭击)所引起的单纯事实,随后形成同盟,然后则成为永久性的联盟。当美洲被发现时,在好几个地区都有联盟存在。其中有:五个独立部落结成的易洛魁联盟,六个部落结成的克里克联盟,三个部落结成的渥太华联盟,“七会议篝火”结成的达科塔同盟,七个村落组成的新墨西哥地方的摩基联盟,以及墨西哥峡谷的三个部落结成的阿兹特克联盟。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村居印第安人,因其村落互相接近和地区狭小,所以最容易形成联盟(由于“领土{地理}关系不稳定”,形成联盟一般来说是一件困难的事)。北美最著名的联盟组织是阿兹特克和易洛魁两个联盟:后者我们知道得很清楚;至于前者,可能也带有永久性联盟的性质,虽然根据西班牙历史学家的报道,它在某种程度上只是由三个有血缘关系的部落所组成的攻守同盟。
联盟以氏族为基础和核心,以共同语言(其方言仍能互通)为其方圆的范围;没有发现一个联盟,其范围超出共同语言的方言以外;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则必然有外族分子侵入其组织之中。曾经有这样的例外情况,大概也是唯一的例外情况,即一个部落的残余,语言上并不同系,被吸收到一个现存的联盟中来;例如纳彻人在被法国人击溃后,被吸收加入克思克联盟。只有以一个氏族和一个部落的身分,并且具有共同语言,才有可能成为联盟的平等成员。
君主政体是与氏族制度不相容的。希腊的僭主政治是建立在篡夺上的专制政治,后来的王国就是从这种萌芽发展出来的;至于荷马时代的所谓王国,不过是军事民主制而已,并非其他。
易洛魁人最初是从密西西比河彼岸迁移而来,大约是达科塔人本支中的一支;起先他们向圣劳伦斯河谷推进,定居于蒙特利尔附近。由于遭到周围部落的敌视,他们被迫移往纽约州的中部地区。他们乘独木船沿安大略湖东岸(他们人数很少)航行,最初的定居地方在沃斯威果河河口,据传说,他们在这里居住过很久;当时他们至少有三个不同的部落:(1)摩霍克部落,(2)奥嫩多加部落和(3)塞讷卡部落。其后,一个部落定居在卡南德瓜湖的湖头地带,成为塞讷卡部落;另一部落占据奥嫩多加河谷,成为奥嫩多加部落;第三个部落向东移动,起先定居于靠近尤提卡附近的欧奈达,后来移居到摩霍克河谷,成为摩霍克部落,留居在欧奈达的则为(4)欧奈达部落。塞讷卡或奥嫩多加部落的一部分移住于卡尤加湖的东岸,成为(5)卡尤加部落。纽约州在被易洛魁人占据以前,似乎是阿耳贡金人领土的一部分;根据易洛魁人的传说,当他们朝东向哈得孙河和朝西向杰内锡河逐渐扩张其领土时,便把当地原先的居民赶走了。
║[这样,就有五个部落:║
(1)塞讷卡部落,(2)卡尤加部落,(3)奥嫩多加部落,(4)欧奈达部落,(5)摩霍克部落。]
根据易洛魁人的传说,在他们定居于纽约州以后的很长时间内都采取共同行动对付敌人,但还没有组成联盟。他们聚居在通常围以木栅的村落之中,靠渔猎和不发达的园艺产品为生。他们的人数没有超过两万人。食物没有保证,战争频繁,使所有土著部落,其中也包括定居的印第安人的人口不能增长。易洛魁人藏身于当时遍布纽约州的大森林中。他们在1608年开始被发现;1675年左右,他们的领土幅员大到顶点,占据了纽约州、宾夕法尼亚州和俄亥俄州的大部分,[1651—1655年,易洛魁部落将其近亲伊利部落从杰内锡河与伊利湖之间的地区赶走,其后不久,又将中立民族从尼亚加拉河流域赶走,于是纽约州除了哈得孙河下游和长岛以外,其余地方都被他们占据]以及安大略湖以北的一部分加拿大地方。在他们被发现时,他们在智力和进步程度上都是{新}墨西哥以北红种人的最高级的代表,虽然在生活技能方面不如墨西哥湾的部落。纽约州现在还有四千个易洛魁人,在加拿大约有一千人,在西部也有这么多人。
他们的联盟大约是在1400—1450年形成的(根据吐斯卡罗腊部落的大卫·库西克所写的历史中的酋长世系表,联盟的形成时期还要早些)。易洛魁人——五个部落——占有互相接壤的领土,使用出自同一母语而能相互理解的方言,在几个部落中有些共同的氏族。其他部落也处于同样条件下,但恰恰是易洛魁人得以形成联盟,这一事实就证明他们的优秀。根据易洛魁人的传说,联盟是由五个部落的巫师和酋长会议建立的,这次会议是为了组成联盟而在奥嫩多加湖北岸的昔腊丘兹附近召开的;联盟在这个会议上组成并立即生效。策划这个组织的,据说是一个传说中的人物哈约温特哈,即朗费罗诗篇中的海华沙。联盟的成立直到现在还被他们颂扬为印第安人智慧的一项杰作;易洛魁人声称,联盟直到目前仍然保持着其原有的组织形式,几乎没有任何改变。
易洛魁联盟的主要特征是:
(1)联盟是五个由共同的氏族所构成的部落的联合组织,在一个管理机关之下,在平等的基础上组成。有关地方自治的一切事宜,各部落依然独立处理。
(2)有一个酋长全体会议,其成员人数有一定限制,在地位上和权限上彼此平等;这个会议在有关联盟的一切事务上握有最高权力。
(3)设有五十名酋长职位,授以永久的名号,固定属于各部落的一定氏族;这些氏族有权选举自己的成员填补所产生的空缺,也有权以正当理由罢免酋长;但是对这些酋长正式援职的权利则仍属于酋长全体会议。
(4)联盟中的酋长同时又是本部落中的酋长,他们同部落中的酋帅共同组成部落会议,部落会议在只与部落有关的一切事务上握有最高权力。
(5)每一项公共措施须经酋长全体会议一致通过。
(6)酋长全体会议按部落进行投票;因而每一部落对其他各部落具有否决权。
║(波兰![166])║
(7)每个部落会议都有权召集酋长全体会议;后者无自行召集之权。
(8)任何人都可以在酋长全体会议中演说来讨论公共问题,但决定权属于全体会议。
(9)联盟没有最高行政长官或正式首脑。
(10)他们由于体验到有必要设立最高军事首长,所以以双职的形式设立此职,以便互相节制。两个最高酋帅有平等权力。
当吐斯卡罗腊部落后来被许可加入联盟时,出于礼貌,其酋长被准许作为平等的成员出席酋长大会,但是并未增加原有的酋长人数。
这些酋长职位在五个部落中的分配是不均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某个部落在权力上占有优势;同样,这些职位在后三个部落的各氏族中的分配也是不均等的。
摩雷克部落有9名酋长,欧奈达部落有9名,奥嫩多加部落有14名,卡尤加部落有10名,塞讷卡部落有8名。
酋长分成组,以便在会议中易于达成一致意见。
(1)摩霍克部落
第一组——3个(龟氏族),第二组——3个(狼氏族),第三组——3个(熊氏族)。
(2)欧奈达部落
第一组——3个(狼氏族),第二组——3个(龟氏族),第三组——3个(熊氏族)。
(3)奥嫩多加部落
第一组——3个(第一个酋长——熊氏族,第三个——熊氏族)。第三与第二个酋长是托-多-达-霍{第一个酋长}的世袭顾问,托-多-达-霍在酋长中地位最高。
第二组——3个(第一个——鹬氏族,第二个——龟氏族)。
第三组——1个(狼氏族)。这个酋长是贝珠带的世袭守护者。
第四组——4个(第一个——鹿氏族,第二个——鹿氏族,第三个——龟氏族,第四个——熊氏族)。
第五组——3个(第一个——鹿氏族,第二个——龟氏族,第三个——龟氏族)。
(4)卡尤加部落
第一组——5个(第一个——鹿氏族,第二个——鹭氏族,第三个——熊氏族,第四个——熊氏族,第五个——龟氏族)。
第二组——3个(第二个——龟氏族,第三个——鹭氏族)。
第三组——2个(两个都是鹬氏族)。
(5)塞讷卡部落
第一组——2个(龟氏族和鹬氏族)。
第二组——2个(龟氏族和鹰氏族)。
第三组——2个(熊氏族和鹬氏族)。
第四组——2个(鹬氏族和狼氏族)。
酋长全体会议实际上只有四十八名成员。哈-约-温特-哈和达-加—诺-韦-达(传说中的两个创始人)曾同意担任摩霍克部落的酋长的职位并在酋长名单上留下他们的名号,但有一个条件,即在他们去职以后这两个酋长职位要永远空缺。每逢为酋长就职而召开酋长全体会议时,仍然宣唱他们的名号。
║(死人候选制。)║
每个酋长有一名助理酋长,他是由正酋长所属的氏族在氏族成员中选举出来的;他就职的仪式和典礼与酋长相同;他在举行各种典礼时应该侍立在酋长之后,做酋长的使者,一般执行酋长的指示,他(助理酋长)有酋长的职称,这就使他在酋长亡故后有可能被选举以接替其职位;这些助理酋长被称为“长屋支柱”(“长屋”是象征联盟的)。
赐予最初的酋长的名号,其后永远成为他的继任者的名号。例如,塞讷卡部落中八个酋长之一的加-内-鄂-迪-约死后,就由龟氏族选出其继任者,因为这个酋长职位是在该氏族内继承的,当这位继任者被酋长全体会议“起用”时,他本来的名字便“被拿掉”,并把自己已故酋长的名号赐给他;这是仪式的一部分。现在,除去在1775年移往加拿大的摩霍克部落之外,他们的会议仍然完全保持着自己的组织。当出现空缺时就予以补充,召开大会给新的酋长及其助理酋长授职。
五个部落在本身的部落事务上彼此都是独立的,它们的地域都有固定的边界线,它们的利益也不相同。加入联盟并没有削弱部落,也没有给部落组织带来损害;每个部落都非常活跃。易洛魁人在1755年曾向美国人的祖先
║(英国人)║
建议把一些殖民地组成联盟,象他们自己的联盟那样。他们从几个殖民地具有共同利益和共同语言中看到了结成联盟的要素。
奥嫩多加部落被指定为“贝球带守护者”和“会议篝火守护者”,摩霍克部落是被征服部落的“贡物领受者”,塞讷卡部落是长屋的“门户守护者”。这些以及其他类似的规定都是旨在维护共同的利益。
联盟在表面上是建立在部落基础上,实质上是建立在共同氏族基础上。同一个氏族的全体成员,不论是属于摩霍克部落、欧奈达部落、奥嫩多加部落、卡尤加部落或塞讷卡部落,由于起源于共同的祖先,所以彼此都是兄弟姊妹。当他们会见时,首先要问的就是双方的氏族名称,其次就是酋长的直系系谱,经过这样的讯问之后,他们就能按照自己的血缘亲属制度来确定相互的亲属关系。
狼氏、熊氏、龟氏三个氏族对五个部落是共同的;这三个氏族和其他三个氏族对三个部落是共同的;狼氏族由于一个原始部落分为五个部落,所以它现在也就分为五部分,分处于五个部落之中。熊氏族和龟氏族也是如此。鹿氏、鹬氏和鹰氏三个氏族对塞讷卡、卡尤加和奥嫩多加三个部落是共同的。
║[酋长职位的选举在一些氏族中成为世袭,这是不是由于这些氏族对所有部落都是共同的呢?]║
狼氏族的摩霍克人把同一氏族的欧奈达人、奥嫩多加人、卡尤加人或塞讷卡人看作自己的兄弟等等,虽然他们使用同一语言的不同方言。在一个易洛魁人的观念中,与自己同氏族的每个成员,不问他属于哪一部落,都是同自己兄弟一样的毫无疑义的亲属;这一关系目前还象最初时候那样保持着效力,并说明了使古老的联盟仍能结合在一起的那种坚韧性。如果五个部落之间发生了冲突,那就势必会使狼氏族反对狼氏族,熊氏族反对熊氏族,兄弟反对兄弟了。当联盟存在时,它们既没有陷入过混乱,也没有使组织发生过破裂。血缘纽带的稳定性就是这样。
“长屋”(Ho-de’-no-sote)是联盟的象征;他们自称“长屋之民”(Ho-de’-no-sau-nee),这是他们给自己取的唯一名称。
融合是这一过程的更高阶段。例如,雅典的四个部落由于杂居在同一地域,彼此之间的地理界线已逐渐消失,而在阿提卡融合为一个民族。部落的名称和组织仍然完全保持着,但是各部落的独立领土的基础已不复存在了。当政治社会在德莫或市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德莫的全体居民不分氏族和部落而组成一个政治整体时,融合就完成了。
奥嫩多加河谷作为中央部落的居住地和会议篝火应永燃不熄的地方,是联盟的酋长全体会议通常在这里举行的地方,但并不是唯一的地方。
酋长全体会议的主要职能最初是“起用”酋长,以填补空缺(由于前任亡故或被罢免),但是它还处理有关公共福利的其他一切事务。渐渐地,会议分为(根据它轮换执行的职能不同)三种不同性质的会议:行政会议(宣战、媾和、派遣和接见使节、同其他部落缔结条约、处理被征服部落的事务,等等);哀悼会议(“起用”酋长,授予他们职位);宗教会议(举办公共宗教节日)。后来哀悼会议逐渐也负起宗教会议的任务;现在这是唯一的会议了,因为易洛魁人已经受国家最高权力的统治,联盟的行政权便没有了。
联盟以外的部落如有提议,可向五部落中任何一个部落提出;部落会议决定这一建议是否值得需要召集一次联盟的酋长全体会议;如果值得,则派遣一名使者,带着一条贝珠带到东西两方(五个部落中)最邻近的部落去,这条珠带附有一项通知,大意是在某个特定的地方、时间和为了某个目的召开行政会议(Ho-de-os’-seh);接到通知的部落应将这一通知转送给最邻近的部落,直到所有的部落都得到通知为止。会议统统是在这种规定的形式之下召开的,从无例外。如果会议的召开是为了和平的目的,则每个酋长各带一束白色的雪松枝,象征和平;如果会议的目的在于战争,则各带一束赤色的雪松枝,象征战争。
假设奥嫩多加部落是召开会议的部落。各部落的酋长通常带着随从人员在会期前一二日前往,并在一定距离外扎营;到了预定那一天日出之时由奥嫩多加部落的酋长们举行欢迎仪式。各酋长每人披着皮袍,带着一束松枝,分别列队从营地出发到会议所在的小树林去,奥嫩多加部落的酋长们带着集合起来的人群在那里迎候他们。随后,各酋长排成圆圈,一位奥嫩多加的酋长被指定担任典礼主持人,他朝着日出的方向站着。一俟发出信号,各酋长就开始绕着圆圈向北方行进。圆圈的北方一边被称为“寒冷之方”,西方——“日设之方”,南方——“太阳高照之方”,东方——“日出之方”。在他们排成单行绕行三圈首尾相接以后,主持人就停在日出之方,并将松枝束放在自己面前,其他人也跟着做下去。这样就形成一个由一束束松枝组成的内圆。其后,各酋长也以同样的顺序,将皮袍铺在地上,面向松枝束,盘腿坐在皮袍上面,助理酋长则立在他们身后。休息片刻之后,典礼主持人起立,从袋中拿出两块干木和一块火绒[Zündschwamm],随即摩擦取火。火点着以后,他走进圆圈内,先将自己的一束松枝点燃,再按顺序点燃其他人的松枝束。当松枝全都烧着的时候,典礼主持人发出信号,各酋长起立,和先前一样向北方行进,绕行篝火圈三周。每个人在行进时不时转动身体,使他身体四周都向火……随后他们再在自己的皮袍上坐下来。典礼主持人再起立,将烟叶填到和平烟斗中,用自己的火把烟斗点上;然后喷烟三次,第一次喷向天顶(表示感谢主宰的大神在过去的一年间保持他的生命,而且使他能够参加这次大会),第二次喷向大地(表示感谢地母神恩赐万物,维持了他的生存),第三次喷向太阳(表示感谢太阳神光明不灭,普照万物)。随后,他就将烟斗传给其朝北右方的第一位酋长,这位酋长将他的动作重复一遍,然后依次下传绕篝火圈一周。这种吸“和平烟斗”的仪式,也是表示首长们相互宣誓保证忠实、友谊、荣誉的意思。做了这些仪式,就是会议的开幕式完成,接着就宣布准备讨论事务。
酋长们相对坐在会议篝火的两侧:一方是摩霍克、奥嫩多加和塞讷卡部落的酋长;他们的部落在会议上被认为彼此是兄弟部落,对于其他两个部落则是父辈部落;由于将{构成胞族的}原则推广{于部落},他们就构成一个由部落和酋长组成的胞族。
坐在会议篝火对方的是欧奈达和卡尤加及后来加入的吐斯卡罗腊部落的酋长;这是第二个由部落组成的胞族;彼此是兄弟部落,又都是对方的子辈部落。
因为欧奈达部落是从摩霍克部落分出来的,而卡尤加是由奥嫩多加或塞讷卡部落分出来的,所以实际上是晚辈部落;部落的长幼关系以及胞族原则的运用,都是由此产生出来的。在会议上唱名时,摩霍克部落是第一个;他们的部落绰号是“盾牌”;奥嫩多加部落是第二个,其绰号为“名号执持者”,因为他们曾被推举来挑选最初的五十名酋长并授予他们名号。据传说,奥嫩多加部落曾派遣一个巫师周游各部落,斟酌当时的情况,挑选新的酋长并给予他们名号,这件事说明了酋长职位在各氏族间分配不平均的原因。再其次唱名的是绰号“门卫”的塞讷卡部落,他们世世代代是长屋西门的守卫者;在此以后是欧奈达——“大树”,卡尤加——“大烟斗”;最后唱名的是吐斯卡罗腊部落,他们没有特殊的绰号。
联盟外的部落派遣巫师和酋长组成的代表团参加会议,他们带来他们的建议,亲自向会议提出。当代表团被介绍以后,就由一名酋长简单致辞,先感谢主宰的大神,等等,随后就通知代表团说,会议准备听取他们的建议。于是代表团的一名代表就正式提出这一建议,并用各种论据加以说明;发言完毕后,代表团就退出会议,到一定距离之外等待决定。此时,各酋长展开辩论;决议通过后,就指定一名发言人来宣布会议的答复,而代表团也被召回听取答复。发言人多半是从召集会议的部落中选出的;他正式发表讲话,将全部问题重述一遍,随后就宣布是拒绝(指出理由)还是接受(全部还是部分)这一建议。在后一种情况下,双方就交换贝珠带,作为协议条款的凭据。
“我的话都保存在这条贝珠带中”,这是易洛魁人的酋长在会议上所常说的一句话,说这话时,他就交出一条贝珠带,作为他的话的凭据。在和对方谈判的过程中,要交出几条这种贝珠带。对方每接受一条建议也回赠一条贝珠带。
所有的公共问题必须得到全体酋长的一致同意才能决定,每一项公共法令也必须这样才能生效;这是易洛魁联盟的基本法;他们完全不知道会议活动中的多数与少数的原则。上面所说的把酋长分成各个组的办法,就是为达到一致而规定的。任何一个酋长,在得到他本组的酋长或酋长们同意他所要发表的意见之前,在被指定代表本组发言之前,不得在会议上发表带有表决性质的意见。例如塞讷卡部落的八个酋长分成四个组,只能有四种意见,卡尤加部落的十个酋长也同样分作四个组,因而也只能有四种意见。然后,就在被指定代表四个组发言的四个酋长之间进行交互磋商;如果他们达成协议,就选派他们之中的一个人陈述他们最后的意见,这就是他们部落的答复。当各部落酋长都各自这样取得一致时,那么就将几种意见加以比较,如果大家意见一致,则会议的决议就算通过。被指定陈述五个部落的决定的五名酋长,也许能说明阿兹特克联盟的六名选举人的职能和任命……倘若某个酋长顽固,不可理喻,则对他施加使他无从反抗的压力。这种情况很少发生。
当美国革命初起时,易洛魁人由于在联盟会议上没有取得一致,所以未能商妥对新的美国联邦政府宣战。欧奈达部落的部分酋长拒绝同意。因为摩霍克部落已没有可能中立,而塞讷卡部落则决定出战,所以决定每一个部落可以自行参战,或保持中立。对伊利部落、中立民族及苏斯克汉诺克部落的战争,以及对法兰西人的几次战争,都是在酋长全体会议上决定的。“在我们的殖民史中,大量地记载着与易洛魁联盟的交涉”。
新酋长的就职,对于人民和酋长本人都是具有很大意义的事件。酋长全体会议最初就是为“起用”酋长举行仪式而建立的;它因这一职能而被称为哀悼会议,因为它应该哀悼已故的酋长并给其继任者授职。在某个酋长去世后,遭受不幸的部落有权召集酋长全体会议并指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派遣一名使者,携带贝珠带,通常这是已故酋长的任职珠带,用以传递这一消息:“某某(已故酋长的名号)要求召开会议”;使者还宣布会议的日期和地点。哀悼会议和随后的庆典,对于易洛魁人具有特殊的吸引力;他们怀着激情从遥远的地方赶来赴会。在举行哀悼时(仪式的开始),排成行进行列,会合起来的各部落唱看哀歌,伴以叠唱,从会合地点走向会场。这是第一天的仪式;第二天是授职仪式,这一仪式通常继续到第四天。
现在单说一下那些古老的贝珠带。用易洛魁人的话来说,联盟的制度和原则“已经谈进了”这些贝珠带中,这时,为了教导新任职的酋长,就拿出来朗诵,亦即加以解释。一个巫师,不必是酋长,将这些贝珠带一条条地拿起来,在两排酋长中间来回走动,朗诵贝珠带中所记载的事实。按照印第安人的看法,这些贝珠带通过一个解释者能够把当年“谈进其中”的章程、条规和事例原原本本地再谈出来,关于这些,贝珠带是唯一的文件。由紫色和白色贝珠的珠绳组成的珠带上的条条,或由各种色彩的贝珠织成的带子上的条条,
║[德文是Str?hn——绳子的一股;Str?hn-hank,skein{束,缕},]║
其意义在于一定的珠串与一定的事实相联系,从而把各种事件排成系列,并使人准确记忆。这些贝珠条和贝珠带是易洛魁人唯一的文件;但是需要有经过训练的解释者,这些人能够从贝珠带上的珠串和图形中把记在带子上各种记录解释出来。奥嫩多加部落中的一个酋长被任职为“贝珠带守护者”;另外还“起用了”两名助理酋长协助他,他们和酋长一样,都要精通贝珠串的解释。在巫师对这些珠带和珠串作解释的讲话中,就连贯地叙述了联盟形成以来的各种事件。这些传说都全部加以重述,讲到重要的部分时,就引用这些珠带中所包含的记录来加以证实。这样,“起用”酋长的会议,就成为一个教育的会议,它使联盟的机构与原则及其形成的历史在易洛魁人的心中永世常新。这些程序占据了会议每天上午的时间;午后的时间则用来竞技和娱乐。每天傍晚,所有赴会的人共同聚餐;食品有羹汤和煮肉,在会议堂附近烹调好之后直接从大锅中盛到木碗、木盘和木勺中。餐前,举行感恩祷告;先由一个人引声长呼,高昂激扬,慢慢降低,至于寂绝;接着是大家齐声和唱。晚间举行舞蹈。在这些延续数日的仪式和庆典之后,酋长就算就职了。
会议给酋长“授职”的权利是否纯属形式,还不能确定。不过没有听说过被选举的人遭到否决的事情。这种酋长统治团体在形式上虽是一种寡头政治,但却是古老类型的代议制的民主制。氏族有权选举并罢免酋长和酋帅,人民有权自己推选发言人到会议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在兵役方面是志愿制。在这个低级和中级的文化时期,民主原则是氏族社会的基本要素。
易洛魁人称酋长为Ho-yar-na-go’-war,意即“人民顾问”;这一称呼与希腊酋长会议成员的名称相似;如埃斯库罗斯《七雄攻打忒拜》第1005行中说:
“我前来传达,
卡德摩斯城的人民顾问们的意见和决议”。
第二级酋长称为Ha-sa-no-w?’-na,意即“尊贵的名号”;这表明,野蛮人对个人野心这样常见的动机已有所认识。易洛魁人的著名演说家、巫师和军事酋帅几乎都是第二级酋长。用以奖赏功勋的酋帅的职位,必须授予最有能力的人(这样,他们就被排除在酋长全体会议之外,因而也就排除了野心分子)。美洲的
║(欧洲的)║
编年史中几乎完全没有提到过这些酋帅;而在一长串酋长中,被记载的仅有洛冈(卡尤加部落的酋长之一)、美湖君(塞讷卡部落的酋长之一,易洛魁人新宗教的创始者)和现代的伊利·赛米尔·帕克(塞讷卡部落的酋长之一)。
随着部落联盟的产生,第一次出现了最高军事首长(Hos-g?-?-geh’-da-go-wa,即“大战士”)的职位。这是由于出现了几个部落联合作战的情况,所以,开始感到必须有一位指挥联合部队行动的总司令。设立这一职位,使其成为永久的特征,是人类历史上一个
║不可避免的不幸的║
大事。这是军事权力与民政权力分离的开始,随着这种分离的完成,就根本改变了管理机关的外貌。然而,氏族制度阻止了篡夺;一权的管理变为二权的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管理机关的职能就分配在这两种权力之间了。这个新职位是最高行政长官的萌芽;由最高军事首长演变为国王等等。这一职位的产生,是由于社会在军事上的需要。
易洛魁人的大战士(野蛮时代低级阶段),阿兹特克人的土克特利(野蛮时代中级阶段),希腊人的巴赛勒斯和罗马人的勒克斯(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一职,在三个连续的文化时期中始终如一,即始终是军事民主制中的最高军事首长。在易洛魁人、阿兹特克人和罗马人中,这个职位是由全体选民选举的和认可的;在传说时代的希腊人中,可能也是如此;认为在荷马时代的部落中,这一职位是父子世袭的说法,没有任何根据;这与氏族制度的原则相矛盾。如果这一职位由父传子的事例很多,那么也许可以推论出世袭继承制(现在都把这种继承制看作历史真实了),不过这一推论是没有根据的。世袭继承制只要一出现,就都是暴力(篡夺)的结果,而不是由于人民的自由的赞同。
易洛魁联盟成立之后,设立了两个永久性的军事酋帅职位,并授以名号;这两个职位都给了塞讷卡部落。其中一个职位(Ta-wan’-ne-ars,即“折针者”)由狼氏族世袭,另一个职位(So-no’-so-w?,即“大牡蛎壳”)由龟氏族世袭。塞讷卡部落得到这两个职位,是因为该部落领土西端受敌攻击的危险最大;这两名军事酋帅是按照选举酋长的方式选举的,由酋长全体会议“起用”,两人的等级和权力相等。他们作为最高军事首长掌管联盟的军务,当联盟的联合队伍共同作战时负责指挥。不久以前去世的黑蛇督军,曾任上面所说职位中的第一职,这就表明,这种职位的继承制还是照常遵守的。所以选出两名军事酋帅,是为了即使在军事方面,也要防止个人专权;这和罗马人撤销勒克斯一职后设置两名执政官的情况相同。
易洛魁人曾征服其他部落并使之服从,例如对特拉华部落就是这样,但是后者依然在他们自己的酋长治理之下,并没有给联盟增加任何力量。在这种社会状态下,不可能把语言不同的部落联合在一个管理机关之下,并且除了从被征服的部落获取贡物之外,不可能获得任何其他的利益。
易洛魁人的脑容量接近于雅利安人的平均脑容量;他们在会议上雄辩滔滔,在战争中有仇必报,坚定不挠,他们已经在历史上争得了地位。他们曾要求伊利部落和中立民族加入他们的联盟,在遭到拒绝后,才把这两个部落从他们的地区驱逐出去。在英国人与法国人争夺北美统治权的斗争中——两国在殖民运动的第一个世纪中实力和资源几乎相等——,法国人的失败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易洛魁人造成的。
第二编第六章
加诺万尼亚族系其他诸部落的氏族
当美洲的几个区域被发现时,其土著处于两种不同的状态:(1)村居印第安人,他们几乎完全以园艺为生;处于这种状态的有新墨西哥、墨西哥、中美以及安第斯高原地带各个部落;(2)无园艺的印第安人,他们以鱼类、面包薯和狩猎为生;哥伦比亚河谷、哈得孙湾地区、加拿大个别地方等的印第安人都属于这一类。介于中间地位,以一种察觉不到的渐变方式联结着这两个极端的则是(3)半村居和半园艺的印第安人;例如:易洛魁人、新英格兰和弗吉尼亚州的印第安人、克里克人、乔克塔人、彻罗基人、明尼塔里人、达科塔人、肖尼人。所有这些部落的武器、技术、习俗、发明、舞蹈、房屋建筑、管理机关的形式和生活方式,都带有共同心理的印记;这一切在广阔的范围内表明了同一原始观念的连续发展阶段。
(欧美作者们)起先是对村居印第安人的比较进步估计过高,而对无园艺的印第安人的发展估计过低;由此就认为他们是两个不同的种族。但是,部分无园艺部落处在蒙昧时代高级阶段;介于中间的部落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而村居印第安人则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他们出于同一起源的证据,现在已累积到使这一点无可置疑的程度。爱斯基摩人则属于另一族系。摩尔根在其《血亲制度……》一书中,说明了七十个美洲印第安人部落的血亲制度;他指出,这些部落具有同一个制度,而且他们的制度有一个共同的起源;他把所有这些部落列为一个单独的、名之为“加诺万尼亚”的族系(“弓矢族系”)。
这里,他引用了关于加诺万尼亚族系各个部落的氏族的材料(按照《血亲制度》一书中使用的分类方法)。
Ⅰ.霍德诺索尼诸部落
(1)易洛魁人。
氏族: (1)狼氏,(2)熊氏,(3)海狸氏,(4)龟氏,
(5)鹿氏,(6)鹬氏,(7)鹭氏, (8)鹰氏。
(2)维安多特人:古代休伦人的残余,与易洛魁人至少在四百年以前已经分离。
氏族: (1)狼氏,(2)熊氏,(3)海狸氏,(4)龟氏,
(5)鹿氏,(6)蛇氏,(7)豪猪氏,(8)鹰氏。
鹰氏现已绝灭,还有五个氏族与易洛魁人共同;它们的名称现在已经改变。
世系按女系计算;氏族内禁止通婚;酋长(民政酋长)的职位在氏族内继承,但在氏族成员间选举产生;酋长的职位由兄传弟或由舅父传外甥;军事酋帅的职位用以酬赏功勋;他们有七名酋长和七名军事酋帅;财产在氏族内继承;已婚和未婚的子女继承母亲的物品(从父亲那里得不到任何东西);每个氏族都有权罢免和选举其酋长。
现在已灭绝的或被其他部落所合并的伊利部落、中立民族、诺托维部落、图特洛部落和苏斯克汉诺克部落,都属于这一分支。
Ⅱ.达科塔诸部落
达科塔诸部落在其被发现时,已分为许多集团,他们的语言也分成许多方言;但他们居住在大体上相邻接的地区;他们占据了密西西比河上游和密苏里河两岸长达1000英里以上的地区;易洛魁人及其各亲属部落可能都是这支人的分支。
(1)达科塔人,或苏人;他们现在约有十二个独立部落;他们的氏族组织已经消亡,但是他们的最近的亲属即密苏里诸部落却还有这种组织;他们有类似氏族的以动物名称命名的组织,但氏族现在已不复存在。
卡弗(《北美旅行记》,1796年费拉得尔菲亚版第164页)1767年曾到过他们那里;他访问过密西西比河沿岸的东达科塔人,对他们的部落和氏族作了确切的叙述,他们的首领完全相当于酋长和军事酋帅,等等。摩尔根在1861年访问过东达科塔人,1862年访问过西达科塔人,因而是在卡弗之后将近一百年访问这两部分人的;他没有发现什么氏族的痕迹;达科塔部落在他们被驱逐到草原并沦为一些游牧群期间,生活方式就改变了。
(2)密苏里诸部落。
(a)蓬卡人。
氏族:(1)灰熊氏,(2)多民氏,(3)麋氏,(4)臭鼬氏,
(5)野牛氏,(6)蛇氏, (7)巫氏,(8)冰氏。
在这个部落中,世系按男系计算,子女属于父亲的氏族。酋长的职位在氏族内继承;酋长由选举产生,但最有资格的是已故酋长的儿子。古老(制度)的改变可能是不久以前的事,因为密苏里八个部落中的奥托和密苏里两个部落,以及曼丹部落(密苏里河上游各部落),其世系依然按女系计算。财产在氏族内继承;氏族内禁止通婚。
(b)奥马哈人。
氏族:(1)鹿氏, (2)黑氏, (3)鸟氏, (4)龟氏,
(5)野牛氏,(6)熊氏, (7)巫氏, (8)鸦声氏,
(9)头氏, (10)赤氏,(11)雷氏, (12)多季氏。
世系的计算、继承制度、婚姻规定都与蓬卡部落相同。
(c)衣阿华人。
氏族:(1)狼氏, (2)熊氏, 在衣阿华和奥托两部落中,曾有一
(3)牝野牛氏,(4)麋氏, 海狸氏,现在已经灭绝;世系的计算
(5)鹫氏, (6)鸠氏, 等等都与蓬卡部落相同。
(7)蛇氏, (8)枭氏。
(d)奥托人和密苏里人。这两个部落已经合而为一,有下列八个氏族:
(1)狼氏, (2)熊氏, 世系按女系计算。酋长的职位和财
(3)牝野牛氏,(4)麋氏, 产都在氏族内继承;氏族内禁止通
(5)鹫氏, (6)鸠氏, 婚。
(7)蛇氏, (8)枭氏。
(e)卡乌人。
氏族:(1)鹿氏, (2)熊氏, (3)野牛氏, 世系计算、继承
(4)白鹫氏 (5)黑鹫氏, (6)鸭氏, 制度、婚姻规定
(7)麋氏, (8)浣熊氏, (9)郊狼氏, 都与蓬卡部落相
(10)龟氏, (11)大地氏,(12)鹿尾氏, 同。
(13)天幕氏,(14)雷氏。
卡乌部落是美洲土著中最蒙昧的一个部落,但却聪明;1869年时,他们的人口急剧缩减到约700人,每个氏族平均约50人。摩尔根没有访问奥萨格和夸帕两个部落。所有这些部落都住在密苏里河及其支流两岸,从大苏兹河口直到密西西比河,并沿密西西比河西岸往下到阿肯色河。他们都操与达科塔语很相近的方言。
(f)温内巴哥人。
[注:据摩尔根原书,温内巴哥人不属于密苏里诸部落,而是与达科塔诸部落和密苏里诸部落并列的部落。——译者注]
氏族:(1)狼氏,(2)熊氏,(3)野牛氏,(4)鹫氏,
(5)麋氏,(6)鹿氏,(7)蛇氏, (8)雷氏。
这个部落被发现时是住在威斯康星州的温内巴哥湖附近;他们是达科塔族的一个分支;他们随着易洛魁人的踪迹向圣劳伦斯河河谷迁移;休伦湖和苏必利尔湖之间的阿耳贡金人阻止了他们继续前进。他们与居住在密苏里河沿岸的诸部落有最近的亲属关系。
世系计算、继承制度、婚姻规定都与蓬卡部落相同。奇怪的是,达科塔系统有这么多部落已由女系世系变为男系世系,因为在他们被发现时,他们的财产还刚刚超出萌芽的阶段。可能,所有这些是在不久以前受到美国人和传教士的影响而发生的。1768年卡弗在温内巴哥人中曾发现其世系还按女系计算的痕迹(见《旅行记》,第166页)。他说:“某些民族,在显要职位实行继承的情况下,只限于女系继承。酋长去世后,其姊妹的儿子较其亲生的儿子具有继承职位的优先权;要是酋长没有姊妹,则由其最近的女系亲属继承这个职位。这就是温内巴哥民族
[注:此段引文中“民族”(nation)一词,马克思写为“族系”(family),现按摩尔根所引卡弗原文翻译。——译者注]
的女子能够为首的原因;当我不知道他们的规则时,这种情况曾使我感到奇怪。”1869年时,温内巴哥部落有1400人,每一氏族平均150人。
(3)密苏里河上游诸部落。
(1)曼丹人。
氏族:(1)狼氏,(2)熊氏,(3)松鸡氏,(4)好小刀氏,
(5)鹫氏,(6)扁平头氏,(7)高村氏。
曼丹人在智力和生活技能方面都超过了他们所有的亲属部落,这可能是由于明尼塔里人的影响。世系按女系计算,职位和财产在氏族内继承,氏族内禁止通婚。这证明,达科塔系统的诸部落其世系最初是按女系计算的。
(2)明尼塔里人。这个部落和乌普萨罗卡人(或称克劳人),是一个原始部落的分支;他们不一定属于加诺万尼亚族系的这一支;因为在他们的方言中有相当多的词与密苏里和达科塔诸部落是共同的,所以从语言上把他们列在一起。他们将园艺、木造房屋和一种特殊的宗教制度带到这一地区,传给了曼丹人;他们可能是筑丘人的后裔。
明尼塔里人和曼丹人现在同村而居;他们是目前居住在北美洲的红种人中最漂亮的人。
(3)乌普萨罗卡人,或克劳人。
氏族:(1)土拨鼠氏,(2)坏裹腿氏, (3)臭鼬氏,(4)二心庐氏,
(5)失落庐氏,(6)污名氏, (7)屠氏, (8)迁徙庐氏,
(9)熊掌山氏,(10)黑足庐氏,(11)渔氏, (12)羚羊氏,
(13)大鸦氏。
世系计算、继承制度、氏族内通婚的禁止,等等,都与明尼塔里人相同。
如果一个接受了某种赠品的人在逝世时还占有这一赠品,而赠送者已经死去,则这一物品应归还赠送者的氏族。妻子所制造或获得的物品,在她去世后传给她的子女,她的丈夫的物品则转归他的同氏族人。如果某个人在将礼物赠送给朋友后去世,则后者应该有某种公认的哀悼表示,例如,在为赠送者举行葬仪时切断自己的一节手指,或是将礼品归还死者的氏族。这种哀悼表示在克劳人中十分常见;这种表示,在举行“巫术集会”这种宗教大典时,也有宗教献礼的意义。
克劳人有一种关于婚姻的习俗,摩尔根至少在其他四十个印第安部落中都发现过这种习俗:如果一个男子与某一家庭的长女结婚,那么,在他妻子的所有妹妹成年时,他都有权利娶她们为妻。(普那路亚习俗的残余。)多妻制在所有美洲土著中都是为习俗所许可的,但是由于人们没有能力赡养一个以上的家庭,所以这种制度从未广泛流行过。
Ⅲ.墨西哥湾诸部落
(1)穆斯科基人或克里克人。克里克部落联盟由六个部落组成,即:克里克人、希彻特人、俞奇人、亚拉巴马人、库萨梯人和纳彻人。除了纳彻人以外(他们是在被法国人击溃以后才加入联盟的),所有其他部落都使用同一语言的方言。
克里克人的世系是女系;酋长的职位和死者的财产在氏族内继承;氏族内禁止通婚;联盟的其他部落也有氏族组织;克里克人现在已经部分地文明化,有政治制度;他们的氏族组织的痕迹在短期内即将归于消灭。
克里克人在1869年约有15000人,一个氏族平均550人。
克里克人的氏族(22个):(1)狼氏, (2)熊氏, (3)臭鼬氏,
(4)鳄氏, (5)鹿氏, (6)鸟氏,
(7)虎氏, (8)风氏, (9)蟾蜍氏,
(10)鼹鼠氏,(11)狐氏, (12)浣熊氏,
(13)鱼氏, (14)玉蜀黍氏,
(15)马铃薯氏,(16)胡桃氏,
(17)盐氏, (18)野猫氏,
(19),(20),(21),(22)——意义已失。
(2)乔克塔人。在乔克塔人中每一个胞族都有自己的名称;他们与易洛魁部落相同,有两个各包括四个氏族的胞族。
第一胞族。 (1)芦氏, (2)劳-鄂克拉氏,
分离之族 (3)鲁拉克氏,(4)林鄂克鲁沙氏。
第二胞族。 氏族: (1)钟爱氏 (2)小民氏,
钟爱之族 (3)大民氏 (4)龙虾氏。
同一胞族的氏族成员不能通婚,但每一氏族成员能够与另一胞族的氏族成员通婚;这证明乔克塔人与易洛魁人一样,最初只有两个氏族,后来每一个氏族又各分成四个氏族。世系按女系计算。财产和酋长职位在氏族内继承。1869年时,他们约有12000人,每一氏族平均1500人。1820年他们还居住在密西西比河以东他们的老家,后来移往印第安人领地。——按照乔克塔人的习俗,男人去世后,其财产在他的兄弟、姊妹以及他的姊妹的子女中间分配,而不是在他的子女中间分配;他可以在他生前将财产分给他的子女,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子女可以拥有这些财产,不让其他氏族成员取得。在许多印第安人部落中,现在已经有相当数量的财产,包括家畜、房屋和土地等,归个人所有;在他们中间,将自己的财产在生前分给子女的做法已很普遍。随着财产数量的增加,不让子女继承的做法已开始引起对氏族继承制的反抗,在一些部落中,例如在乔克塔部落中,这种古老的习俗最近几年已经废除,继承权已专属于已故所有者的子女了。然而这种情况,是由于氏族制度被政治制度取代才发生的,而选举制的会议和行政长官也取代了先前以酋长为代表的管理机关。按照旧日的习俗,妻子不能继承丈夫的任何财物,丈夫也不能继承妻子;妻子的财物分配给她的子女,没有子女,则分配给她的姊妹。
(3)契卡萨人。两个胞族:第一个胞族包括四个氏族,第二个胞族包括八个氏族。
Ⅰ.豹胞族。 氏族:(1)野猫氏,(2)鸟氏,
(3)鱼氏, (4)鹿氏。
Ⅱ.西班牙胞族。氏族:(1)浣熊氏,(2)西班牙氏,
(3)皇家氏,(4)胡什-科-尼氏,
(5)松鼠氏,(6)鳄氏,
(7)狼氏, (8)山乌氏。
世系按女系计算,氏族内禁止通婚,酋长的职位和财产在氏族内继承。
1869年有5000人,每一氏族平均400人。
(4)彻罗基人。最初由十个氏族组成,其中的橡实氏和鸟氏现已灭绝。
氏族:(1)狼氏, (2)涂朱氏,
(3)长野氏,(4)聋鸟(一种鸟)氏, 世系按女系计算;
(5)冬青氏,(6)鹿氏, 氏族内禁止通婚。
(7)蓝氏, (8)长发氏。
1869年有14000人,每一氏族平均1750人。在美国境内,就使用同一方言的人数来说,彻罗基和奥季布瓦两部落现在都超过了其他一切印第安部落。以往任何时候,在北美任何地区,都不可能有十万人使用同一方言的情形;只有阿兹特克人、特斯库卡人和特拉斯卡拉人有过这种情形,但关于这些部落,很难在西班牙人的史料中找到证据。克里克人和彻罗基人的人口之所以异常之多,是由于他们已经有了家畜和发达的农业;他们现在已部分地文明化了,已用选举产生的立宪政府代替古老的氏族,立宪政府的影响正在使氏族迅速崩溃。
(5)塞米诺耳人。出自克里克人,据说是组成为氏族的。
Ⅳ.波尼诸部落
据传教士赛米尔·阿利斯牧师说,波尼人组成为六个氏族:熊氏、海狸氏、鹫氏、野牛氏、鹿氏、枭氏。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可以推测,阿利卡里人(他们的村落同明尼塔里人的村落邻近,他们是波尼人的近亲)、休科人以及住在卡内迪恩河流域的其他两三个小部落,也是如此。所有这些部落都始终在密苏里河以西并使用自己的独特语言。
Ⅴ.阿耳贡金诸部落
美洲土著中的这一大部落群体在被发现时,其所占据之地,是从落基山脉到哈得孙湾,由萨斯喀彻温河向南,更东到大西洋,包括苏必利尔湖两岸(除去其北部以外)和香普冷湖以南的圣劳伦斯河两岸的地区。他们的地区更沿着大西洋岸向南延伸到北卡罗来纳州,再沿密西西比河东岸向南到威斯康星州和伊利诺斯州,直到肯塔基州。这一巨大地区的东部,已被易洛魁人和与之有亲属关系的诸部落侵入,他们是阿耳贡金人在这一地区的唯一竞争者。
(a)基奇加来诸部落[源于奥季布瓦语,“基奇”意为“大的”,“加米”意为“湖”,“基奇加米”是土著对苏必利尔湖及其他几个大湖的称呼]。
(1)奥季布瓦人。他们说同一种方言,组织成氏族。摩尔根收集了他们的23个氏族的名称。在他们的方言中,氏族的标志或符号被称为“图腾”(往往被读作“dodaim”);例如,一只狼是狼氏族的图腾。斯库尔克拉夫特(《印第安部落的历史》)根据这一点,就把氏族组织叫做“图腾组织”。
23个氏族(已知者):(1)狼氏,(2)熊氏,(3)海狸氏,(4)泥龟氏,(5)啮龟氏,(6)小龟氏,(7)驯鹿氏,(8)鹬氏,(9)鹤氏,(10)鸠鹰氏,(11)秃鹫氏,(12)野凫(能潜水的一种)氏,(13)鸭氏,(14)鸭氏,(15)蛇氏,(16)麝鼠氏,(17)貂氏,(18)苍鹭氏,(19)牡牛头氏,(20)鲤氏,(21)鲶氏,(22)鲟氏,(23)梭鱼氏。
世系按男系计算,子女属于父亲的氏族。世系最初按女系计算,下列几点可作证明:(1)所有的阿耳贡金人都公认特拉华人是最古老的部落之一,并称之为“祖父”,这个部落以及其他某些阿耳贡金部落,世系到现在还按女系计算;(2)有证据证明,1840年时酋长一职还是按女系传袭的;(3)美国当局和传教士的影响;在传教士们看来,不让儿子继承是不公正的。当我们用“继承”这个术语,例如谈到酋长的职位由他的外甥(姊妹的儿子)继承时,并不是说外甥有现代意义上的“继承权”,而只是说他属于继位的世系(在氏族内),因此他被当选实际上是有保证的。
财产和酋长职位在氏族内继承;氏族内禁止通婚;现在,子女已撇开其同氏族人而获得遗产的大部分。母亲的财物传给子女,如无子女,则传给她的亲姊妹和旁系姊妹。儿子现在可继承父亲的职位;如果有几个儿子,就由选举决定;氏族成员不仅可以选举酋长,而且也可以罢免他。
奥季布瓦部落现在约有16000人,每一氏族平均约700人。
(2)波塔瓦托米人。有15个氏族。其他一切都与奥季布瓦人相同。
氏族名称如下:(1)狼氏,(2)熊氏,(3)海狸氏,(4)麋氏,(5)野凫氏,(6)鹫氏,(7)鲟氏,(8)鲤氏,(9)秃鹫氏,(10)雷氏,(11)兔氏,(12)鸦氏,(13)狐氏,(14)火鸡氏,(15)黑鹰氏。
(3)奥季布瓦人、渥太华人和波塔瓦托米人,是一个原始部落的各个分支;他们在最初被发现时,就已结成部落联盟。
(4)克里人。他们被发现时据有苏必利尔湖的西北岸之地;他们从此地扩散到哈得孙湾并向西达到北方红河,以后就占据了萨斯喀彻温河地区,他们的氏族组织已经消失;他们和奥季布瓦部落有着最近的亲属关系,风俗习惯和外貌都极为相似。
(b)密西西比诸部落——西阿耳贡金人——占据威斯康星和伊利诺斯二州中的密西西比河东岸地区,并向南扩展到肯塔基州。
(1)迈阿密人
10个氏族:(1)狼氏,(2)野凫氏,(3)鹫氏,(4)雕氏,(5)豹氏,(6)火鸡氏,(7)浣熊氏,(8)雪氏,(9)太阳氏,(10)水氏。
迈阿密人的最近亲是韦阿人、皮安基肖人、皮欧里亚人和卡斯卡斯基亚人,他们过去被统称为伊利诺斯人;现在他们的人口不多;他们已经放弃了过去的生活方式而过着定居的农业生活。
迈阿密人的人口正在减少,生活方式改变了,他们的氏族组织也在迅速消失中。当这一过程开始时,其氏系就按男系计算了;其他一切与上述诸部落相同。
(2)肖尼人(一个高度发达的部落);他们还保存着自己的氏族,虽然民政组织已代替了氏族组织。他们为了系谱与社会的目的而保存着氏族;[肖尼人曾经崇拜过一个女神——戈-戈麦-萨-马(我们的祖母)]。他们的氏族如下:
(1)狼氏,(2)野凫氏,(3)熊氏,(4)雕氏,(5)豹氏,(6)枭氏,(7)火鸡氏,(8)鹿氏,(9)浣熊氏,(10)龟氏,(11)蛇氏,(12)马氏,(13)兔氏。
氏系计算等等,与迈阿密人相同。1869年他们仅有700人,每一氏族约50人;他们的人口以前曾达到3000—4000人,超过美洲印第安人部落的平均人口。
肖尼人有一种习惯(这种习惯在迈阿密人、索克人和福克斯人中都有),即在一定限制之下,以属于父亲氏族的、母亲氏族的或任何其他氏族的名字作为子女的名字。在易洛魁人中(见前文),每个氏族都有一些专用的个人名字,其他氏族无权使用;因此,在每个部落中,名字(专用的、个人的)就表明其氏族。例如,在索克人和福克斯人的部落中“长角”是属于鹿氏族的名字;“黑狼”是属于狼氏族的名字;属于鹫氏族的典型名字有:卡-波-纳(“筑巢的鹫”)、贾-卡-夸-佩(“昂首而坐的鹫”)、佩-阿-塔-纳-卡-贺克(“飞翔于树枝之上的鹫”)。
在肖尼人中,这些名字本身即含有其所属氏族的权利,所以个人的名字就决定了他的氏族。酋长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属于把他选举出来的氏族;从按女系计算世系变为按男系计算世系,大概就是这样开始的:第一步,使一个儿子(属于母亲的氏族)能够继承他的父亲的职位,第二步,使子女们能够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如果一个儿子获得了属于他父亲氏族的名字,他就可以继承他父亲的职位(要经过选举)。但是父亲本人不能决定问题;这件事由氏族委托给某些人,其中大部分是主妇,当子女命名时要同她们商量,她们有权决定应该取什么名字。这些主妇有这种权利,是根据肖尼部落两个氏族之间的安排;而以上述方式获得名字的人,就成为这个名字所属氏族的成员了。
║[借更改名称以改变事物,乃是人类天赋的诡辩法,当实际的利益十分冲动时,就寻找一个缝隙以便在传统的范围以内打破传统!][167]║
在肖尼人中,有着古老的计算世系的痕迹。
(3)索克人和福克斯人;这两个部落已合并为一个部落;其他一切都与迈阿密人相同;1869年只有700人,每一氏族约50人。他们还有14个氏族:
(1)狼氏,(2)熊氏,(3)鹿氏,(4)麋氏,(5)鹰氏,(6)鹫氏,(7)鱼氏,(8)野牛氏,(9)雷氏,(10)骨氏,(11)狐氏,(12)海氏,(13)鲟氏,(14)大树氏。
(4)麦诺米尼人和奇卡普人;这两个部落是彼此独立的,都组成为氏族;财产在氏族内继承,但是限于女系的同宗亲属。
(c)落基山诸部落。(1)血黑足人和(2)丕干黑足人。这两个部落每个都分成氏族:第一个部落分成五个氏族,第二个部落分成八个氏族。在第二个部落中,这样一些(氏族)名称,如蹼脂氏、腹脂氏、咒师氏、不笑氏、饥饿氏、半腐肉氏,与其说是氏族名称,不如说是群体名称;在某些情况下给予氏族的绰号代替了原来的名称。世系按男系计算,氏族内禁止通婚。
(d)大西洋诸部落。
(1)特拉华人——阿耳贡金诸部落中最古老的一个;他们在被发现时的居住地是特拉华湾的周围及其以北的地区;他们有三个氏族:(1)狼氏,(2)龟氏,(3)火鸡氏,但是这三个氏族都是胞族,因为狼氏族又分为12个具有若干氏族特征的亚氏族;龟氏族分为10个亚氏族(其他两个亚氏族已灭绝);火鸡氏族分为12个亚氏族。亚氏族的名称都是个人名字,不说全部,至少大多数是女性的名字;特拉华人(现在住于堪萨斯州的特拉华保留地的)自己都把这些亚氏族的名称看作他们各个祖先的名字。这表明两点:第一,氏族最初的动物名称如何让位于个人名字
║[氏族最初的名称依然存在,如狼氏、龟氏和火鸡氏,不过由氏族分裂而成的亚氏族都各自按每个亚氏族(氏族族系的分支)的始祖母的特殊的(个人的)名字命名;这样一来,氏族最初的动物名称成了胞族的名称,而个人名字(母亲的名字)则成为亚氏族的名称,而这一改变与英雄(作为祖先)崇拜(象在男系的古典古代时那样)没有任何关系];
[注:这段话不见于摩尔根原著,现作为马克思的批注标出。——译者注]
║
第二,这里表明,胞族是通过一个氏族分裂为几个亚氏族的途径而自然形成的。
在特拉华人那里,世系按女系计算,其他一切都带有古代的性质。(如三个最初的氏族不能在本氏族内通婚;近年来这个禁令仅限于亚氏族之内了;例如,在狼氏族中,同名的人不能通婚,但不同名的人可以通婚。)在特拉华人中,也流行给子女取父亲氏族的名字以纳入其父亲氏族的习惯;这就引起了在肖尼人和迈阿密人中所发生的那种世系混乱的情形。
║[这看来是一个十分自然的由女系向男系的过渡;只有这种过渡才能结束这种混乱的情形。][167]║
美国人的文明以及同美国人的交住,冲击了印第安人的制度;从而他们的民族文化生活正处于逐步崩溃之中。
因为世系女系计算,所以特拉华人也和易洛魁人一样,酋长的职位也是由兄弟传给兄弟和由舅父传给外甥(姊妹的儿子)。
(2)蒙西人,特拉华人的一个分支,有同样的氏族:狼氏,龟氏,火鸡氏;世系按女系计算,等等。
(3)莫希坎人是肯尼贝克河以南新英格兰地区的印第安人的一部分,这些部落在语言上有密切关系,并且都能互相了解。莫希坎人也有与特拉华人和蒙西人相同的三个氏族,即狼氏,龟氏和火鸡氏,每一氏族又各包括若干氏族;他们也是由一个最初的氏族分裂成几个氏族,这些氏族仍结合在一个胞族中。莫希坎人的胞族包括了每一个胞族中的氏族,所以要说明氏族的区分,必须点明胞族。世系按女系计算[佩科特人和纳腊甘塞特人与此相同]。
Ⅰ狼胞族:(1)狼氏,(2)熊氏,(3)犬氏,(4)负鼠氏。
Ⅱ龟胞族:(1)小龟氏,(2)泥龟氏,(3)大龟氏,(4)黄鳗氏。
Ⅲ火鸡胞族:(1)火鸡氏,(2)鹤氏。
(4)阿本纳基(意为“旭日”)人。他们同密克玛克人的亲属关系,要比同肯尼贝克河以南新英格兰地区的印第安人的亲属关系更为接近。有14个氏族;某些氏族与奥季布瓦人相同。现在世系按男系计算;不得在氏族内通婚的禁规现在已大大失掉了效力;酋长的职位在氏族内继承。
Ⅵ.阿塔帕斯坎-阿帕切诸部落
哈得孙湾地区的阿塔帕斯坎人和新墨西哥的阿帕切人是一个主干的两个分支,他们是否组成为氏族,还不能完全确定。——阿塔帕斯坎人的野兔部落和红刀部落(哈得孙湾地区),奴隶湖的阿塔帕斯坎人——情况相同。育空河地区
║[英属北美的西北领地,前俄国沿海移民区以南]║
的库钦人(或称卢舒人)是属于阿塔帕斯坎系统的,根据已故的乔治·吉布斯致摩尔根的信,他们有“三个社会等级,或阶级(应为图腾,但可以有等级之分)
║[而以氏族原则加征服这样的方式,不会使氏族逐渐形成为等级吗?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禁止在不同氏族之间通婚的禁令,与禁止在同一氏族内通婚的古老规则完全相反];║
一个男子不得在其本身所属的阶级内通婚,而应从另一阶级中娶妻;最高阶级中的酋长可以与最低级别中的女子通婚而不丧失其等级
║[这封信的作者引进了等级的概念,并且作了这样的解释:一个男子不得在其本身所属的氏族内通婚,而应到另一个兄弟胞族或从兄弟胞族的氏族中去娶妻;但由此却可以看出,一旦在氏族的血缘亲属之间产生等级之分,这就同氏族原则发生冲突,而氏族就会僵化为自己的对立面即等级];║
子女属于母亲的等级
║[这样哪里有氏族之间的等级之分;在每个等级的氏族中可以有所有各氏族的兄弟和姊妹。血缘纽带不容产生任何形式完备的贵族;兄弟关系继续存在于平等感中]。║
不同部落中的同一等级的成员彼此不交战”。
西北海岸的科鲁舍人有氏族组织,他们在语言上与阿塔帕斯坎人相近;氏族取动物名称,世系按女系计算;继承权属于女系,由舅及甥,一般说来,除了主要酋长以外,舅父是家庭中最有权力的人。
Ⅶ.西北海岸的印第安诸部落
在这些部落中,除了科鲁舍人以外,还有一些部落盛行氏族组织。参看多尔《阿拉斯加及其资源》,特别是班克罗夫特《北美太平洋沿岸各州的土著民族》,Ⅰ,109。
Ⅷ.萨利什、萨哈普廷和库特奈等部落
这是哥伦比亚河谷最主要的部落群体;他们没有氏族组织。哥伦比亚河谷是加诺万尼亚族系诸部落迁徙的出发点,他们从这里向大陆的两部分扩展;因而,上述诸部落的祖先都有氏族组织,但其后氏族组织趋于衰微,终于完全消失。
Ⅸ.肖肖尼诸部落
得克萨斯州的科曼切人,以及犹他诸部落、邦纳克(帕拿克?)人、肖肖尼人及其他几个部落,都属于这一群体。科曼切人在1859年(根据一个曾在科曼切人当中居住过的维安多特部落的混血儿马修·沃克的报道)有6个氏族:
科曼切人。
氏族:(1)狼氏,(2)熊氏,(3)麋氏,(4)鹿氏,(5)小栗鼠(美洲金花鼠)氏,(6)羚羊氏。
既然科曼切人组成为氏族,那就可以推想,这一群体的其他诸部落也有氏族组织。
摩尔根在这里结束了对新墨西哥以北的印第安诸部落的概述。这些部落被欧洲人发现时,大部分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其他一些则处于蒙昧时代高级阶段。氏族组织和女系世系,看来最初曾在他们中间普遍流行。他们的制度是纯粹社会性的;氏族是单位,而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则是有机系列的其他环节。雅利安人和闪米特人的在其脱离野蛮状态时,也是这样;可见,这一制度在古代社会中是普遍存在;可以推想它有一个共同的起源——即产生了氏族的普那路亚群体。人类的一切族系——雅利安、闪米特、乌拉尔、土兰尼亚和加诺万尼亚——都可追溯到共同的普那路亚祖源,由此产生氏族组织,所有这些族系都是出自这个祖源,最后才分成各个族系。
Ⅹ.村居印第安人
(1)摩基人。这一支村居印第安人,现仍占有他们自古就有的共同住宅,共有七处,位于亚利桑那州的小科罗拉多河畔,此地曾经是属于新墨西哥州的一部分;他们仍然生活在自己的古代制度中,代表着流行于从苏尼村(新墨西哥州)到库斯科(秘鲁北部)的那种印第安人生活方式。苏尼、阿科玛、塔阿斯以及新墨西哥州的其他一些村落,都具有科罗纳多发现(1540—1542年)的那种相同的组织结构。直到现在关于他们的内部组织状况还没有进行过认真的调查。
摩基人组成以下9个氏族:
(1)鹿氏,(2)沙氏,(3)雨氏,(4)熊氏,(5)野兔氏,(6)郊狼氏,(7)响尾蛇氏,(8)烟草氏,(9)芦草氏。
美国军医泰恩·布鲁克曾将摩基人关于他们村落起源的传说告诉了斯库尔克拉夫特。他们的老祖母从自己西方的老家带来了九个人种,第一,鹿种,等等。
║[见上述关于肖尼部落的老祖母,第57页
[注:马克思所指的是他摘录摩尔根著作所用的笔记本的页数。此处相当于本卷第466页。——编者注]
]║
她把这些人种养殖在现在摩基村所在的地方,并把他们(即鹿、沙、雨、熊,等等)变成了人,这些人建立起各个村落;人种上的这种区别(鹿种、沙种,等等)一直保存到现在。摩基人确信灵魂轮回,他们说他们死后将再度变成熊、鹿,等等;管理职务是世袭的,但是不一定传给在职者的儿子;因为,如果他们看中另一个血亲,这个血亲就可当选。在这里我们同样可以看到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氏族组织,可是,从这个地点往南,在北美的其他部分,以及整个南美,除了拉古纳人以外,还没有任何确凿可靠的报道。尽管如此,在早期西班牙作者的作品中还是可以发现氏族组织的痕迹,而在后来的少数作者的作品中则有关于氏族组织的直接材料。
在许多氏族中都流行着和摩基人相似的传说,认为他们的始祖是从动物或无生物变成男人和女人的,这种动物或无生物就成为氏族的象征(图腾)(如奥季布瓦人的鹤氏族)。其次,某些部落中的氏族都禁止食用本氏族名称所称的动物,但这种禁忌很不普遍。
(2)拉古纳人(新墨西哥州)。根据1860年赛米尔·戈尔曼在新墨西哥州历史学会的报告:
“每一个村镇都分为若干部落或家庭
║[应为氏族],║
每一个这样的集团都以一种兽、鸟、草、木、星或四元素之一为名。拉古纳村是一个约有一千居民的村落,其中有17个这样的部落;或名为‘鹿’,或名为‘响尾蛇’、‘玉蜀黍’、‘狼’、‘水’,等等。子女属于母方的部落。根据自古相传的习惯,同一部落的人禁止通婚;最近这种习惯已不象过去那样严格遵守了。他们的土地是共同占有的,但是当一个人耕种出一块土地之后,他对这块土地就有个人的权利,他可以把它卖给本公社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在他死后,这块土地就属于他的寡妻或女儿;如果他是一个单身汉,这块土地就保留在他父亲的家庭里”。由寡妻或女儿继承丈夫或父亲的财产这一点是令人怀疑的。
(3)阿兹特克人、特斯库卡人和特拉科潘人,以及墨西哥其余的纳华特拉克诸部落,将在下一章讨论。
(4)尤卡坦的马雅人。埃雷拉(《美洲史》)在谈到墨西哥、中美和南美的各部落时,时常在表示氏族的语句中提到“亲族”(“kin-dred”)一词。他和其他一些早期的西班牙观察家们注意到,一大群人是由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所以就以“亲族”这一名词来表示这种团体;但是他们在自己的研究中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
埃雷拉谈到马雅人时说(上述著作,斯蒂文斯英译本,1726年伦敦版,第3卷第299页):“他们通常十分重视自己的系谱,因此(!)认为彼此都是亲属并应相互帮助……他们不与母辈的人、兄弟之妻通婚,也不与其父同姓的人通婚;他们认为这些都是非法的”。一个印第安人的系谱,在他们的血亲制度之下,如果与氏族无关,是不能有任何意义的。泰勒在其《人类原始历史》一书中说道:“因此,北美印第安人的风俗与澳大利亚人的风俗相同之处,即在于他们都以女系氏族作为禁止通婚的界限,但是如果我们再往南去,进入中美,就会发现相反的风俗,那种风俗与中国相同。迪埃戈·德·兰达说,尤卡坦人从来不娶与自己即与父方同姓的女子做妻子,因为这在他们看来是很丑恶的行为;但是他们可以同母方的亲表姊妹结婚”。
Ⅺ.南美洲印第安部落
在南美洲,到处都发现氏族的痕迹,加诺万尼亚式的血亲制度也确实存在,但这一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的研究。
埃雷拉(《美洲史》)在谈到安第斯山区的许多部落时指出:“这种语言的分歧,是由于各民族分为种、部落或克兰而来的”(克兰即氏族);他所谈到的安第斯山区诸部落,已由印加人联合为一种部落联盟。泰勒在谈到尤卡坦人世系按男系计算并实行相应的婚姻禁规以后指出:再往南去,越过巴拿马地峡,“克兰族籍和婚姻禁规”又依女系而定,例如在英属圭亚那的阿腊瓦克人中,在巴拉圭的瓜腊尼人和阿维波内人中便是如此
║(该书德文译本,第363—364页)。——║
布雷特(《圭亚那印第安人诸部落》)在谈到圭亚那印第安人诸部落时指出:这些部落“分为若干家庭
║[应为氏族],║
每一个家庭有固定的姓氏,如‘悉维迪’、‘卡茹阿弗迪’、‘鄂尼悉迪’等等;他们的世系都按女系计算,姓氏相同的人无论男女都不许相互通婚。例如,一个‘悉维迪’家的女子的姓氏与其母相同,但她的父亲和她的丈夫,都不能出自这一家。他的子女及其女儿的子女都不得与任何一个同姓氏的人通婚,虽然他们如果愿意的话,可以与父家的人通婚,等等”。
南美洲诸部落,除了安第斯山区诸部落以外,在被发现时或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或处于蒙昧时代的状态。从加尔西拉索·德拉维加的不完全的描绘中可以判断,联合在印加人——村居印第安人所建立的一个管理机关之下的许多秘鲁部落,都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
氏族根源于蒙昧时代的状态;在希腊人和罗马人中达到其发展的最后阶段(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人类的任何一个部落中,凡是发现有处于末期形态的氏族,那么,这一部落的远祖必定生活在原始形态的氏族中。详细了解中级阶段(野蛮时代中级阶段)是很重要的;十六世纪时在村居印第安人中存在着这一阶段,然而西班牙殖民者却错过了了解这种社会状态的绝好机会,所以他们不能察知其单位(即氏族)。
第二编第七章
阿兹特克联盟
墨西哥村是阿兹特克人唯一的城堡;随着这个城堡被攻陷,阿兹特克的管理机构便被破坏了,代之以西班牙人的统治。西班牙人以为阿兹特克人的管理制度类似欧洲的君主制,从而完全歪曲了历史真相;只有说到西班牙人的活动、阿兹特克人的活动和个人特性,以及阿兹特克人的武器、工具和器皿、织物、食物、衣着等等,西班牙人的记载才是“符合历史事实的”。而当谈到印第安人的社会和管理机关时,他们的记载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他们在这两方面都毫无所知,什么也不懂”。
阿兹特克人以及加入他们联盟的各部落都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他们不知有铁和铁制工具;他们没有货币;交易是以物易物;可以确信的是,他们每天只安排一顿饭,用饭是分别进行的,男子在先,妇女和儿童在后,既没有桌子,也没有椅子。
他们共同占有土地,过着大家庭生活,一个大家庭包括一些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我们有理由相信,他们在家庭生活中是实行共产主义的。另一方面,他们加工天然金属,从事灌溉耕作,制造粗糙的棉织品,用土坯和石头建造共同住宅,生产质地优良的陶器。
早期作家所说的“墨西哥王国”和后来的作家所说的“墨西哥帝国”,是根本不存在的。西班牙人所发现的只不过是“由三个部落结成的联盟”,类似的联盟在美洲大陆的各个部分都有。管理机关由酋长会议再加上一名军队总司令(主要军事酋帅)掌管。
这三个部落是:(1)阿兹特克人,或墨西哥人;(2)特斯库卡人;(3)特拉科潘人。
阿兹特克人是从北方迁来并定居在墨西哥峡谷及其附近地区的七个部落之一;他们也是在西班牙人征服时期这一地区的有史部落之一。所有这些部落统统都按照传说自称为“纳华特拉克人”;他们一律使用纳华特拉克语的各种方言。阿科斯塔(1858年曾访问墨西哥)记录了在土著中流传的关于他们先后迁来的传说。
(1)索奇米尔卡人,意即“花籽之民”,定居在墨西哥峡谷南坡的索奇米尔科湖畔。
(2)查尔卡人,意即“河口之民”,比前者迁来晚得多,定居在和前者相邻的查尔科湖畔。
(3)特帕内坎人,意即“桥之民”,定居在墨西哥峡谷的西坡、特斯科科湖西岸的阿兹科波查尔科。
(4)库卢亚人,意即“弯曲之民”,定居在特斯科科湖东岸;后来被称为特斯库卡人。
(5)特拉特卢伊坎人,意即“山之民”,他们发现湖周围的河谷地都已被人占领,就向南越过山,定居在山之南。
(6)特拉斯卡拉人,意即“面包之民”,曾和特帕内坎人同住了一个时期,后来往东越过墨西哥峡谷,定居在特拉斯卡拉。
(7)阿兹特克人迁来最晚,占据了现在墨西哥城地区。阿科斯塔指出,他们(阿兹特克人!)
[注:括弧中的字是马克思加的。——编者注]
从遥远的北方迁来,那里现在建立了一个名为新墨西哥的王国。在埃雷拉和克拉维赫罗的书中也有相同的传说。
特拉科潘人在这里没有被提到,他们很可能是特帕内坎人的一个分支,他们留在该部落原来居住的地区,而该部落其余的一部分则移居于特拉斯卡拉人的南邻,在那里被称为特佩阿卡人。
这一传说包含两个事实:(1)七个部落有着共同的起源,因为他们使用相近的方言,(2)他们来自北方。他们原先是一个民族,由于分化而自然成为几个部落。
阿兹特克人发现峡谷中最好的地方已被人占据,他们经过几次迁移之后,最后定居在一块小小的干燥土地上,这个地方位于被火山岩原野和天然小湖泊(Teich,Weiher)
[注:括弧中的字是马克思加的。——编者注]
所环绕的沼泽地当中。他们于1325年(根据克拉维赫罗的记载),即被西班牙征服前一百九十六年,在这里建筑了墨西哥村即特诺奇蒂特兰;他们人口不多,生活贫困。但来自西部丘陵的小河以及索奇米尔科湖与查尔科湖的出口都流经他们的土地而注入特斯科科湖。他们利用堤坝(Chaussen,Fahrd?mmen)
[注:括弧中的字是马克思加的。——编者注]
和水渠,在他们的村落周围造成一片广大的人工湖泊,湖泊的水就由上述水源供给;当时特斯科科湖的水位比现在高,因此,这一工程完成后,就使他们的村落在墨西哥峡谷的一切村落中处于最安全的地位。阿兹特克人用来达到这种结果的机械工程知识,是他们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在西班牙人征服时代,七个部落中的五个部落,即阿兹特克、特斯库卡、特拉科潘、索奇米尔卡和查尔卡,定居在墨西哥峡谷;这里面积狭小,大约相当于罗得岛州。这是一个南北延伸的、椭圆形的、没有任何河流出口的山区盆地或高原盆地,周围120英里,不算水面,面积约1600平方英里;峡谷本身四面是山,峰峦重叠(中间有些干洼地),成为峡谷四周的屏障。各部落居住在大约三十个村落中,其中以墨西哥村为最大。有许多证据表明,现在的墨西哥的所有其他地区,都由许多不操纳华特拉克语的部落所占据,并且这些部落大部分是独立的。住在墨西哥峡谷以外的其他纳华特拉克人的部落有:特拉斯卡拉部落、乔卢兰部落(可能是前一部落的一个分支)、惠荷金科部落、梅斯蒂特兰部落(可能是特斯库卡部落的一个分支),他们都是独立的部落,最后还有不是独立部落的特佩阿卡部落和特拉特卢伊坎部落。此外,还有其他一大批部落组成约十七个地域集团,使用同样多的主要语言,占据着墨西哥其余的地区;就其分散和独立状态来看,与一百多年后在美国和英领美洲境内所发现的那些部落几乎完全相同。
阿兹特克联盟建立于1426年;在此以前,峡谷诸部落中没有发生过什么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他们互不统一,彼此敌视,势力范围仅限于自己所占据的地方。大约在这时候,阿兹特克人在人口和实力方面都占优势。他们在自己的军事酋长伊茨科阿特尔率领下,推翻了特斯库卡人和特拉科潘人早先的霸权;并且作为彼此较量后的结果,建立了一个同盟或联盟。这是三个部落的攻守同盟,并规定按一定比例分配战利品和分享被征服部落所缴纳的贡物。现在很难确定这一联合是一种同盟(可随意延续或中止)还是一种联盟,亦即象易洛魁联盟那样的固定的组织。每一个部落在地方自治问题上都是独立自主的,但在对外关系上,在攻守问题上,三个部落则作为一个民族而出现。每一个部落各有自己的酋长会议和自己的最高军事酋长,但是阿兹特克人的军事酋长则是联盟军的总司令;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事实看出:特斯库卡人和特拉科潘人对于阿兹特克军事酋长的选举和批准享有发言权;由此可见,当联盟建立时,阿兹特克人的势力是处于支配地位的。
从1426到1520年这九十四年间,联盟与邻近诸部落,特别是与住在从墨西哥峡谷往南到太平洋、再由此往东到危地马拉这一带的弱小的村居印第安人不断发生战争。联盟首先征服紧邻各部落;这一带的村落很多,但都很小,常常只是一大栋用土坯或用石头建造的建筑物,有些村落则是并排的几栋这种建筑物。这种侵袭一再进行,其目的直言不讳就是掠夺战利品、索取贡物、捕捉俘虏供祭神的牺牲,直到这一地区的主要部落(除了少数例外),其中包括以分散的村落住在现在韦拉克鲁斯地区的托托纳克人都被征服并成为藩属为止。
阿兹特克人和北方的印第安人一样,既不交换也不释放俘虏;在北方的印第安人中,俘虏如不被收养入族而得以存活,则其命运就是死在火刑柱上。在阿兹特克人中,由于僧侣的影响,俘虏则是作为牺牲,奉献给他们所崇奉的主神。在美洲土著中,有组织的僧侣团体最初出现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同偶像的发明和杀人祭——这是取得支配人的权力的一种手段——有关。在人类其他一切主要部落中,有组织的僧侣团体可能都有类似的历史。
对俘虏的处理,在野蛮时代的三个阶段中经历了三个顺序相承的阶段;在第一个阶段,是把俘虏烧死在火刑柱上,第二个阶段是杀俘虏以祭神;第三个阶段是把俘虏变成奴隶。所有三种方式都根据一个原则,即俘虏的生命由俘获者支配,这一原则根深蒂固地一直保存到所谓文明时代很晚的时候。
阿兹特克联盟并没有企图将所征服的各部落并入联盟之内;在氏族制度下,语言的障碍使他们不可能做到这一点;这些部落仍由他们自己的酋长管理,并遵循自己原来的习惯。有时有一个贡物征收者留驻在他们那里。只有通过氏族才能参加到管理机关中来,但是阿兹特克人还没有发达到例如罗马人那样的程度,还不能将所征服的各部落的氏族迁移到他们自己的领土上来,并将其并入自己的组织之中。由于同样的理由,——也由于语言的障碍——阿兹特克联盟的殖民者也不能同化所征服的部落。所以,阿兹特克联盟并未从它所建立的恐怖统治或强加于被征服部落的负担中增加新的力量,只是引起他们的敌意,使他们经常准备反叛。甚至其余的纳华特拉克诸部落也没有被并入联盟;索奇米尔卡和查尔卡两部落不是联盟的成员,他们在名义上享有独立,不过纳贡而已。
联盟四面与敌对的独立部落相对峙,如西方的米乔卡人,西北方的奥托米人(其中散布在墨西哥峡谷附近的一些分支都已纳贡),奥托米人以北的奇奇梅克人或野人部落,东北方的梅斯蒂特兰人,东方的特拉斯卡拉人,东南方的乔卢兰人和惠荷金科人,越过这两个部落还有塔巴斯科人、恰帕内克人和查波特克人三个部落。在这几个方向,阿兹特克联盟的统治范围不超过墨西哥峡谷以外一百英里,其周围地区有一些无疑是将联盟与其世仇隔离开来的中立地带。西班牙编年史中的“墨西哥王国”就是根据这些有限的材料杜撰出来的,后来在近代的历史书中又被夸大为“阿兹特克帝国”。
墨西哥峡谷和墨西哥村的人数被夸大为人250000人:这样,每平方英里约有160人,其密度几乎等于现在纽约州人口平均密度的两倍,几乎等于罗得岛州的人口平均密度。阿兹特克人既没有成群的大小牲畜,也不知田野农业。在总人口中可能有30000人住在墨西哥村。虚构的数字:苏瓦索(1521年访问过墨西哥)指出有60000人,跟随科尔特斯的一个无名氏征服者,也记载有60000人(昂·太诺-孔庞,第10卷第92页);戈马拉和马蒂尔则把60000人变成60000户,这个数字曾被克拉维赫罗、埃雷拉以及普莱斯科特(《墨西哥之征服》)所采用。索利斯从苏瓦索所说的60000人得出60000户,按人口就是300000人,而当时伦敦总共只有145000居民(布莱克:《伦敦》)。托尔凯马达(克拉维赫罗曾引用他的估计)竟把60000户变成120000户!墨西哥村的住宅,和同时代新墨西哥的住宅一样,毫无疑问一般都是大型公宅或公共住宅,每一个住宅大到足以容纳10至50甚至100家。
阿兹特克联盟在其组织方式和严整性上,不如易洛魁联盟。
墨西哥村是美洲最大的一个村落;它奇妙地位于一个人工湖的中央,巨大的公共住宅涂满石膏,白光耀眼,从远处看去使西班牙人眩目惊心;由此出现了夸大的估计。
在阿兹特克人中发现有:秀丽的花园,储藏武器和军服的仓库,华美的服装,精美的棉织物,进步的工具和器皿,种类繁多的食品;图象文字——主要用以记录第一被征服村落应缴的实物贡品(这种贡品有纺织品和园艺产品,是按计划索取并严格征收的);计算时间的历书,进行物物交换的公开市场;还有适应日益发展的城市生活需要而设立的行政职务;僧侣团体,神庙和包括杀人祭在内的祭典。最高军事酋长的职位已变得更加重要,等等。
(1)氏族和胞族。
西班牙的著述者们(征服时代的人)没有看出阿兹特克人的氏族,但英、美人二百多年以来也没有在易洛魁部落中看出氏族;他们很早就指出以动物名称命名的克兰的存在,但是没有想到它是部落和联盟所赖以建立的社会单位。埃雷拉(及其他人)用“亲族”一词表示集团(氏族),还用“宗族”{“lineage”}一词(有些著述者用后一个名词表示胞族,另一些作者则用以表示氏族)。
墨西哥村在地理上分为四个区,每一区由一个“宗族”(胞族)占据;每一区又划分为“小区”,而每一小区又由以某种共同关系相结合的公众团体(氏族)占据。[在墨西哥只有一个部落,即阿兹特克人的部落。]
关于特拉斯卡拉人也有着同样的报道(埃雷拉,克拉维赫罗);他们的村落分成四个区,一个“宗族”占据一区;每区有它自己的“土克特利”(即最高军事酋长),各有自己的特殊军装、旗帜和徽记……“这四名军事酋长是酋长会议的当然成员”(克拉维赫罗)。乔卢拉村也以同样的方式分为六个区。
因为阿兹特克人按照他们社会性的区分彼此分别占据村落的各个部分,所以村落中的地理区是这种定居方式的结果。
埃雷拉依据阿科斯塔的记述对墨西哥村的建筑作了简略的叙述。最初,是“用石灰和石头建造的供奉他们偶像的神殿”。后来,偶像命令一个僧侣,让它(即偶像)的堂宇处于中央,让诸酋长带着亲属和随从分别划分到四个地区或区,每个集团随其所好建筑住宅;这样就产生了墨西哥城的四个区,现在称为圣约翰区、圣马利亚区、圣保罗区和圣塞巴斯提安区。在这样进行了划分以后,偶像又命令他们,把它所指定的神按区分配,各地区应划出特定场所供奉神。因此,每一地区又分成若干小区,其多少则根据偶像命令他们崇奉的神的数目而定……在进行这种划分之后,那些自以为吃了亏的人,就率领自己的亲属和随从离开这里,去寻找另外的地方;这就是邻近的特拉泰卢尔科村。
这一段话,是叙述已有的结果的刻板公式:首先是把亲属们分为四个区,随后再分为小区。实际的过程却恰恰相反:首先是每一个亲属集团(氏族)分别居住在一定的区域内,但是这样便使关系最亲近的几个集团(胞族)互相毗邻而居。因而,假定最低的单位是氏族,那么,每一个区就是由有亲属关系的氏族所构成的胞族所居住。(希腊和罗马诸部落正是按照这样的方式定居在他们的城市中)。同一胞族(墨西哥城四个区中的每一个区)的每一个氏族,一般地各占一处。由于夫和妻属于不同氏族,子女则依世系按男系计算或是按女系计算而属于父亲或母亲的氏族,所以住在每个地方的绝大多数人应该属于同一氏族。
阿兹特克人的军事组织便建立在这些社会性的区分之上。在一位土著作家泰索索莫克所著的《墨西哥编年史》一书中,有一段记载(摩尔根所用的这段引文,得自伊利诺斯州海兰德的阿·弗·班德利尔,他正在翻译该书)。有一次准备进攻米乔卡部落,阿查亚卡特尔对墨西哥人的两名队长和所有其他人讲话时问道,“是否所有的墨西哥人已按各区的习惯和制度作好了准备;如果准备停当,就立即进军,所有的人都开往马特拉金科-托卢卡集合”;这就表明,军队是按氏族和胞族组织的。
土地占有制的形式也表明氏族的存在。克拉维赫罗说:“土地被称为‘阿耳台佩特拉里’(“阿耳台佩特耳”即村落之意),属于市镇公众团体或农村公众团体;这些土地分成许多部分,其数目与城市分成多少区一致,每个区占有自己的那部分土地,界限分明,各自独立。这些土地用任何方式都不得转让。”
每个这种公众团体都是氏族,氏族定居一地是阿兹特克人的社会制度的必然结果。公众团体构成地区(克拉维赫罗用“地区”代替“公众团体”)并共同占有土地。克拉维赫罗忽略了将公众团体的成员结合起来的血缘因素,但是这一点由埃雷拉弥补了。他说:
“还有另一些被称为‘大父’[酋长]的领主{lords},他们的全部土地都属于一个宗族[氏族],每一个宗族住在一个地区内;在新西班牙开始有居民并对土地进行分配的时候,有许多这样的宗族;每一个宗族获得自己的一份土地,一直占有到现在;这些土地不属于任何个人,而为全体共有,占有土地的人虽然可以终身享用,并且可以把土地留传给他的儿子和继承者,但不得出卖;如果某一家(alguna casa——西班牙的封建名词)绝后无嗣,其土地不能留给别人,而是留给管理该地区或宗族的最近的‘大父’,因为土地原是给予他的”。
西班牙人的封建概念和他们所看到的印第安人的关系,在这里互相搅在一起,但是可以分辨出来。阿兹特克人的“领主”就是酋长,即称他为“大父”的那个血亲团体的民事酋长。土地属于每个团体(氏族)共有;酋长去世后,据埃雷拉的说法,其地位由他的儿子继承;在这种情况下,继承的是酋长的职位,而不是土地,任何人都没有以采邑的形式“领有”土地;如果他没有儿子,“土地留给最近的大父”,就是说另一人被选为酋长。
“宗族”在这里只能是氏族,而不是其他;酋长的职位,同其他印第安部落一样,是在氏族内世袭的,是在氏族成员中选举产生的;如果世系按男系计算,则人选将属于已故酋长的儿子或侄子,或者是他的亲兄弟或从兄弟,等等。
埃雷拉的“宗族”和克拉维赫罗的“公众团体”,显然是同一个组织,即氏族。酋长对土地没有任何权利,他不能将土地转让给任何人。西班牙人之所以把酋长当作土地占有者,是因为他担任的职位是永久的,并且土地是归他担任首领的氏族永远占有的;酋长(除去他作为氏族首领的职能之外)没有什么支配人身的权力(西班牙人认为他有这种权力),也没有支配土地的权力。
他们对财产继承的描述也是混乱和矛盾的;这些描述只有一点值得重视,那就是表明存在着血缘亲属团体以及子女继承父亲的遗产,后一种情况说明世系按男系计算。
(2)酋长会议的存在及其职能。
在阿兹特克人中已证明存在有酋长会议,但是关于其职能及其成员的人数却几乎一无所知。布拉瑟·德·布尔堡说:“几乎所有的镇或部落都分为四个克兰或四个区,其酋长们组成一个大会议”;后来他又说,阿兹特克人的会议由四名酋长组成(布尔堡:《波普尔乌》)。
迪埃戈·杜兰(他的著作《新西班牙的西印度岛屿和大陆附近诸岛的历史》写于1759—1581年,因此要比阿科斯塔和泰索索莫克两人的著作更早)说:“墨西哥在选举国王之后,还要从这个国王的兄弟或近亲中选出四名领主,授以亲王的称号,并从他们之中选举继任的国王……这四名领主在被选为亲王之后,组成王室会议,就象是最高会议的主席和法官一样;未经他们同意,什么事都不能办”。
阿科斯塔也列举了这四个职位(特拉卡赤卡耳卡特耳、特拉卡泰卡耳、艾祖阿瓦卡特耳和菲兰卡耳克),称担任这种职位的人为“选侯”,并且说,“所有这四名显贵组成大会议,国王如不同他们磋商就不能办任何重要的事情”。
埃雷拉将这些职位区分为四个等级,他接着说:“这四个贵族组成最高会议,国王如不同他们磋商就无法做任何重要的事情;国王只能从这四个贵族中选出”。“国王”这个名称是指最高军事酋长,而“亲王”则指印第安人的酋长。当惠荷金科人派遣使者到墨西哥建议组成同盟以抵抗特拉斯卡拉人的时候,根据泰索索莫克的记载,蒙特苏马向使者们说:“兄弟们和子侄们,我欢迎你们,请稍等一下,因为我虽是国王,但我一个人不能答复你们,只有和神圣的墨西哥元老院的所有酋长一道才能答复你们”。这里和上面一些记载主要说明:存在着一个最高会议,它有支配最高军事酋长的行动的权力。将会议成员人数仅限于四名是难以置信的。如果真是四名,会议就不是代表阿兹特克部落,而是代表一个应该从其中选出军事指挥官的小亲属团体。按照印第安人的制度(凡是存在着氏族组织的地方都是一样),每一个酋长代表一个选民团体,而所有的酋长合起来代表部落。有时从酋长中选举一部分人组成总会,但是这样做始终应当根据一个基本法规,这个法规确定会议成员的人数,并规定永远维持这些位置。
特斯库卡人的部落会议由十四名成员组成(伊斯特利尔克索奇特尔著:《奇奇梅克人的历史》;金斯伯勒著:《墨西哥的古迹》,第9卷第243页);特拉斯卡拉人的会议则是一个有很多人的团体,我们在乔卢兰人和米乔卡人中也发现了会议,但是克拉维赫罗在谈到阿兹特克人的会议时说:“在征服的历史过程中,我们将发现蒙特苏马经常和他的会议讨论西班牙人的要求。我们不知道这个会议的成员人数,历史学家也没有向我们提供说明这一问题的必要线索”。但是,如果阿兹特克人的会议只限于同属一个宗族的四人,那就令人难以置信了。
║[难道西班牙人不会把那个从其中选出最高军事酋长、可能还有四名其他公职人员的氏族错认为由各氏族酋长组成的部落会议吗?完全象在易洛魁人那里一样:例如贝壳珠带守护者不是从某一个氏族中选举出来的吗?职位是可以在这个氏族中传袭的。]║
墨西哥和中美的每个部落都有自己的酋长会议。
看来阿兹特克联盟没有一个由三个部落的主要酋长组成的总会,以区别于每一个部落各自的会议。在这种情况下,联盟可能只是在阿兹特克部落初步控制下的一个攻守同盟。这个问题还有待阐明。
(3)最高军事酋长职位的权限和职能。
蒙特苏马担任的职位称为“土克特利”,即军事酋长;作为酋长会议的一个成员,他有时称为“特拉陶尼”(会议主持人)。这个军事总指挥的职位是阿兹特克人历来所知的最高职位;这是和易洛魁联盟中的最高军事酋长一职相同的职位。凡是担任这个职位的人就成为酋长会议的当然成员。加上“土克特利”的称号好象加上姓氏一样,例如:奇奇梅克-土克特利,丕耳-土克特利,等等。
克拉维赫罗说:“土克特利在元老院内,不论在席次上,或是在表决次序上,比所有其他的人都有优先权,并且还可以有一名随从(易洛魁人的助理酋长)坐在他后面的坐位上,这被认为是最荣誉的特权。”
西班牙的著述者们从来没有用“土克特利”一词来称呼蒙特苏马及其继任者,而代之以国王的称号。有一个特斯库卡人和西班牙人的混血种后裔,名叫伊斯特利尔克索奇特尔,把墨西哥、特斯库卡和特拉科潘的最高军事酋长只称为“军事酋长”土克特利,另外附上一个表示部落的名称。
║(“土克特利”=军事酋长=将军)。║
上述那位伊斯特利尔克索奇特尔叙述了当联盟成立时权力在三个酋长之间分配等等之后,接着说道:
“特斯库卡的国王被[三个部落的集会的酋长们]尊称为‘阿库卢亚-土克特利’,又被称为‘奇奇梅克特耳-土克特利’,后面这一称号,是他的先人的称号,也是帝国的标志(把部落名称加在“土克特利”之上);他的舅父伊茨科阿特辛(伊茨科阿特尔)获得‘库卢亚-土克特利’的称号,因为他曾统治托耳特克斯-库卢亚人[联盟成立时他曾任阿兹特克部落的军事酋长];托托基华辛得到‘泰克帕努阿特耳-土克特利’的称号,这曾经是阿兹卡普察耳科的称号。从此,他们的继任者都得到相同的称号”。
西班牙人一致认为蒙特苏马的职位是选举产生的,其人选只限于一个特定的家庭;他们感到新奇的是这一职位不是由父传子,而是兄弟相传或由舅传甥。这个职位的承袭,征服者直接看到过两次:继承蒙特苏马的是他的兄弟(不知是亲兄弟还是旁系兄弟)奎特拉华;奎特拉华死后,其外甥瓜蒂莫辛被选为继承者(嫡系还是旁系的外甥?)。在以前的选举中,这个职位也曾兄弟相传或由舅传甥(克拉维赫罗)。但是是谁选举的呢?杜兰指出有四名酋长是选侯(见前文),再加上特斯库卡的一名选侯和特拉科潘的一名选侯;因之,总共有六个人,他们被赋予从一个特定的家庭中选举最高军事酋长的权力。这不符合印第安人选举公职的制度。
萨贡(《通史》,第18章)说:“当国王或国主逝世时,所有被称为‘特库特拉托克斯’的元老,被称为‘阿赤卡考赫提’的部落长老,被称为‘姚泰基奥克斯’的队长和老战士和其他有战功的队长,还有被称为‘特勒纳玛卡克斯’或‘帕帕萨克斯’的祭司们,——所有这些人都集合于王宫中。然后他们讨论并决定谁应当是国主,并在历届国主的宗族中选出最高贵的一个人,此人必须是一个勇敢的人,谙于军旅,勇猛果断……当他们都同意某个人时,就立即拥戴他做国主,但这种选举不采取投票或表决的方式,只是大家彼此协商,直到最后都同意一个人为止……选出国主以后,他们再选举其他四个人,他们类似元老,并应经常在国主左右,过问王国的一切事务”。
如果阿兹特克人是按氏族组织起来的,那么职位应在固定的氏族内世袭,但在其成员中则是选举的;这个职位在氏族之内选举,兄弟相传或由舅传甥(正如萨贡上面所说的阿兹特克人的情况那样),但从不由父传子(世系按女系计算,象易洛魁人那样)。阿兹特克人选举最高军事酋长的这种继承方式表明,他们是按氏族组织起来的,至少就这个职位来说其世系还是按女系计算的。
摩尔根认为蒙特苏马所任的职位,是在固定的氏族内世袭的(鹫就是蒙特苏马所居的住宅上的徽章或图腾),他由氏族的全体成员选出;然后作为候选人分别介绍给阿兹特克人的四个宗族(胞族)去批准或否决;同时也介绍给特斯库卡人和特拉科潘人,因为他们对于总指挥的人选也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每个分支分别考虑并认可这个候选人之后,就选派一个人去说明他们同意;由此就有被误认的六名“选侯”。被称为选侯的那四名阿兹特克人的高级酋长,可能就是阿兹特克人的四个宗族或胞族的四名军事酋长,象特拉斯卡拉人的四个宗族的四名军事酋长一样。他们的职能并不是进行选举,而是彼此磋商是否同意氏族所提的人选,如果同意,即宣布其结果。在终身任职的情况下,选举权就产生罢免权。当蒙特苏马屈服于胁迫,从他的住宅迁移到科尔特斯的大本营而被禁锢时,阿兹特克人一时陷于瘫痪状态。西班牙老爷们在西印度群岛发现,当他们生擒一个部落的酋长并将他作为俘虏囚禁起来的时候,就能使印第安人陷于瘫痪,从而不再作战。西班牙人侵入大陆后便利用这种经验,千方百计用武力或用诡计捕获最高酋长,把他作为俘虏囚禁起来,直到达到目的为止。科尔特斯之俘获蒙特苏马就是依此行事的;皮萨罗俘获阿塔瓦尔帕也同样如此。按照印第安人自己的习惯,俘虏是被处死的;如果一个最高酋长死了,其职位便归还给他的部落,并立即由别人补任。(西班牙人发明的)这种新方法由于其新奇造成了新情况,就使人民的行动陷于瘫痪;这里俘虏仍然活着并保有其职位。科尔特斯正是使阿兹特克人面临这种局面。阿兹特克人等待了几个星期,希望西班牙人退却,但是随后就以蒙特苏马缺乏勇气为理由而罢免了他,选出他的兄弟来接替他的职位,接着就向西班牙人的大本营发动猛烈的攻击,终于将西班牙人从他们的村落中驱逐出去。科尔特斯派遣玛丽娜去问蒙特苏马,他是否认为人民已经把权力交到新领袖的手中了?(这一切都是埃雷拉报道的。)蒙特苏马答复道:“只要他活着,他们是不敢选出墨西哥的国王的”。随后蒙特苏马攀上屋顶向他的人民讲话,他从一个阿兹特克战士那里得到了如下的回答(据克拉维赫罗):“住嘴,你这个女人气的坏蛋,天生只配织织纺纺;这些狗徒拿你当俘虏,你真是个怕死鬼!”说着就向他放箭投石;此后他因深受羞辱,不久便死了;在这次袭击中,指挥阿兹特克人的军事酋长便是蒙特苏马的兄弟奎特拉华。
没有任何根据认为蒙特苏马在阿兹特克人的民政方面拥有任何权力,无宁说是相反。然而他的最高军事酋长一职却兼有祭司的职能,而且,如埃雷拉所说,还兼有法官的职能……酋长会议因之有权选举也有权罢免。西班牙人自己起初也承认,阿兹特克联盟是一种部落同盟或部落联盟。他们怎能由此捏造出阿兹特克的君主政体呢?
第二编第八章
希腊人的氏族
文明时代在亚洲的希腊人中是从荷马史诗写成的时候开始的,约在公元前850年,而在欧洲的希腊人中,则大约晚一个世纪,即从赫希俄德诗篇的创作开始。在此以前,是一个有数千年之久的时期,希腊人在这个时期中走完了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他们最古的传说认为他们那时已经居住在希腊半岛、地中海东岸以及这两个地区之间和邻近的岛屿上。在希腊人之前,同一族系的更古老的一个分支,主要以佩拉斯吉人为代表,曾占有这个地区的大部分,他们先后或被希腊人同化,或被希腊人驱逐。
佩拉斯吉人和希腊人都组织成氏族、胞族(在多利安人部落中可能没有胞族。弥勒:《多利安人》)和部落;这一有机的序列有时并不完备,但氏族到处都是{社会}组织的单位。酋长会议,“阿哥腊”或人民大会,巴赛勒斯或军事首长。随着社会的发展,氏族制度不得不发生以下的变化:(1)世系由按女系计算过渡到按男系计算;(2)孤女和女继承人允许在氏族内部结婚;(3)子女取得对父亲遗产的独占的继承权。希腊人象印第安人那样,分为分散的部落,等等。
希腊社会最初在历史上为人所知大约是在第一届奥林匹克大会期间(公元前776年);从这个时候起直到克利斯提尼的立法(公元前509年)是由氏族组织向政治(公民)组织过渡。
║[他本来应该说,这是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政治:政治的=城邦的,政治动物=城邦市民。]║
自治区连同它所包括的固定财产以及当时居住在自治区的居民,成为组织的单位;氏族成员变为公民。个人对氏族本来是人身的关系,变为对自治区的关系,即成为地域的关系;自治区的德马赫(德莫的首长)在某种意义上取代了氏族酋长的地位。
财产成了逐渐改造希腊制度的新要素,准备了这种变革;在完成这种变革以前,曾试图在氏族基础上加以实现,历时数百年。在希腊人的各个共同体中,曾试行过各种不同的立法方案,而且多少都抄袭别人的经验,但都力求达到同一结果。
在雅典人中,有提修斯的立法(根据传说);德古拉的立法,公元前624年;梭伦的立法,公元前594年;克利斯提尼的立法,公元前509年。
在有史时期之初,阿提卡的爱奥尼亚人分为四个部落:格勒昂特、霍普利特、埃吉科尔和阿尔加德。
[部落——φυλη;{菲拉};其次是φρατρια或φρατορια——胞族;φρατωρ——胞族成员;γενοζ——氏族(另:民族{nation}和部落)]。“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部落{Geschlechterphylen}通常分成胞族,后者又分成氏族[不过,除了γενοζ一字以外,还有荷马著作中的γενεα一字,即爱奥尼亚的γενεη,意为:部落、世系、家族、后裔],氏族也分为οικοι(家或家庭);相反地,地域部落{topischephylen}之下的单位则是乡区(δημοι)或街区(κωμαι)……起先,凡是按血缘关系组织成部落的地方,每一个部落的成员也都一同住在一个地域里,胞族和氏族的成员也是这样,所以在这里地域被划分为大小地区是同民族被划分密切相关的。而在地域部落中,只注意居住地。但后来这一原则并没有被严格遵守,以致从一个部落区迁往其他部落区居住就非加入其他部落不可(舍曼,Ⅰ,134、135)[168]。隶属于部落,其次隶属于胞族或乡区,到处都是公民身分的根本标志和必备条件……不属于这些区划之一的乡区居民,就不是公民。关于这一点的详情,见同书第135页及以下各页。
阿提卡的四个部落——格勒昂特、埃吉科尔、霍普利特、阿尔加德——操同一方言并占有一共同地域,它们已溶合为一个民族{nation};但是在更早的时期,他们大概只组成部落联盟。[赫尔曼的《希腊古代政典》中提到雅典、埃吉纳、普拉西亚、瑙普利亚等联盟。]每一个阿提卡部落由三个胞族组成,每一个胞族由30个氏族组成,结果是:4(部落)×3胞族或12×30氏族=360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数目是固定的,氏族的数目则有变动。
多利安人一般分为三个部落,即希莱、潘菲利和迪曼,并且在斯巴达、阿尔戈斯、锡基温、科林斯、特累赞等地构成不同的邦{nation},在伯罗奔尼撒半岛以外的墨加拉等地也是这样。在某些地方,有一个或更多的非多利安人部落和他们结合在一起,例如在科林斯、锡基温和阿尔戈斯。
在所有这些地方,希腊部落总是以操共同方言的氏族的存在为前提的;胞族可能不存在。在斯巴达,是三个ωβη[鄂拜](在拉科尼亚叫做ωβαζω,即分为ωβηζ[鄂拜],ωβατηζ——鄂拜的成员)。每一部落有十个鄂拜ωβαι(?)胞族?关于它们的职能,仍然一无所知;在古老的莱喀古士的《约法》中,有将部落和鄂拜保持不变的指示。
雅典人的社会制度:第一,γενοζ——氏族,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其次是φρατρια或φρατρα——由一个原始氏族分化而成的兄弟氏族;其次是φολον,后称φυλη[菲拉]——部落,由一些胞族组成;再其次是族或民族{peopleofnation},由一些部落组成。早期曾有过部落联盟(各部落占有独立的领土),但并没有产生重要后果。可能是四个雅典部落先组成联盟,后来由于在其他部落压迫之下聚居在一个地域而溶合在一起了。
格罗特在其《希腊史》中是这样描写的:“胞族和氏族看来是结合为较大集团的小原始单位的集合体;它们不依赖部落,不以部落之存在为前提……整个体制的基础是户宅、炉灶或家庭(οικοζ);若干家庭(多少不一)组成氏族(γενοζ),克兰,塞普特{Sept}或某种扩大的、部分地说是人为的兄弟团体,把这种团体结合在一起的纽带是:
(1)共同的宗教仪式和祀奉某一个神的特权,这个神被认作始祖并有特殊的称呼。
(2)共同的墓地。
‘但是,谁能容许把和氏族没有任何关系的人置入坟墓?’狄摩西尼《反驳欧布利得》。
(3)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4)相互帮助、保护和代为复仇的义务。
(5)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只有孤女或女继承人的情况下,有在氏族内部互相通婚的权利和义务。
(6)至少在某些场合,拥有共同财产;有自己的一位酋长(archon)和一位司库。
把若干氏族联在一起的胞族联合,就不那么紧密了,但是它也有一些性质与此相似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共同执行特有的祭典和胞族成员被杀害时代死者进行追究的特权……同一部落的所有胞族,有共同的定期的祭典,这种祭典由一位称为部落巴赛勒斯或部落王的首脑主持,他是由世袭贵族中选举出来的”。
║但是,透过希腊氏族,也可以清楚地看到蒙昧人(例如易洛魁人)[169]。║
除此以外,希腊氏族有以下特点:
(7)世系仅按男系计算。
(8)禁止氏族内部通婚,但女继承人例外。
(9)收养外人入族的权利。
(10)选举和罢免酋长的权利。
关于第7点。在我们现在的家庭中,男系的子孙使用家庭的姓氏,组成氏族,虽然这种氏族处于分散的状态,除去最近亲属之间的联系以外,是没有联系的。女子出嫁就丧失了姓氏,连同她们的子女转到另一氏族去。赫尔曼说:“每一个幼儿都注籍于其父之胞族和氏族(γενοζ)”。
关于第8点。[从女继承人可以例外的情况中,已经可以看出氏族内部通婚是禁止的。]
瓦克斯穆特写道:“离开了父家的姑娘,就不再参加父家的祭把炉灶而加入其夫家的宗教团体,这就使婚姻关系具有一层神圣化的意义”。赫尔曼说:“每一个新婚妇女,如本身是公民,就因此而注籍于其丈夫的胞族”。希腊和罗马的氏族都有sacra gentilicia{氏族的祭祀仪式}。但在希腊人中,女子出嫁后不大可能象在罗马人中所看到的那样丧失其父方宗亲的权利;她无疑仍然认为自己属于其父亲的氏族。
禁止在氏族内部通婚的规则,即使在专偶制婚姻[它力图使这种限制只适用于最近的亲属]确立以后,只要氏族还是社会制度的基础,仍然继续保持着。贝克尔在《哈里克尔》一书中说:“亲属关系对婚姻虽有一些小的限制,却不是婚姻的障碍,婚姻可在各种亲等的αγχιστεια{近亲}或συγγενεια{宗亲}之间缔结,尽管在本γενοζ{氏族}中当然不能缔结”。
关于第9点。收养外人入族是在较后的时期,至少是在家庭中实行的,不过要举行公开的仪式,而且限于特殊情况。
关于第10点。毫无疑问,早期希腊氏族有选举和罢免酋长的权利;每一氏族都有自己的αρχοζ{archon}——对酋长的通称。鉴于雅典氏族直到梭伦和克利斯提尼时期所具有的自由精神,不可能设想在荷马时期这一职位是由儿子世袭的。在我们没有有力的证据的情况下,始终应该设想不存在继承权,因为它是和古老的制度完全矛盾的。
║格罗特说希腊人的社会制度的基础是οικοε即“户宅、炉灶或家庭”,这是荒谬的[170]。║
他显然是把那种在pater familias{一家之父}严酷控制下的罗马家庭的特征套到荷马时代的希腊家庭上去了。按起源来说,氏族要早于专偶制和对偶制家庭;它是和普那路亚家庭大致同时的东西,但是这些家庭形式没有一个是氏族的基础。每一个家庭,不管是古老的或不是古老的,都是一半在氏族之内,一半在氏族之外,因为丈夫和妻子属于不同的氏族。
║[但氏族必然从杂交集团中产生;一旦在这个集团内部开始排除兄弟和姊妹之间的婚姻关系,氏族就会从这种集团里面生长出来,而不会更早。氏族的前提条件,是兄弟和姊妹(嫡系的和旁系的)已经从其他血亲中区分出来。氏族一旦产生,就继续是社会制度的单位,而家庭则发生巨大的变化。]║
氏族整个包括在胞族内,胞族整个包括在部落内,部落整个包括在民族内,但家庭只要氏族存在就从未整个包括在氏族内;它总是一半包括在丈夫的氏族内,一半包括在妻子的氏族内。
不仅格罗特,而且尼布尔、瑟尔沃尔、梅恩、蒙森以及所有其他古典派的博学的学者们,对于父权制类型的专偶制家庭都采取一个相同的立场,即认为它在希腊罗马的体制中是社会赖以建立的单位。家庭,即使是专偶制家庭,不可能成为氏族社会的自然基础,就象现在在公民社会中它不可能是政治体制的单位一样。国家由州组成,它只认州为单位,州认区为单位,但是区并不以家庭为单位;同样,民族认部落为单位,部落认胞族为单位,胞族认氏族为单位,但氏族并不以家庭为单位。
║格罗特先生应当进一步注意到,虽然希腊人是从神话中引伸出他们的氏族的,║
但是这些氏族比他们自己所创造的神话及其诸神和半神要古老些[171]。
在氏族社会的组织中,氏族是基本组织,它既是社会体制的基础,也是社会体制的单位;家庭也是一种基本组织,它比氏族古老。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在时间上早于氏族而存在;但家庭不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系列中的一个环节。
格罗特说:“阿提卡居民原始的宗教性的和社会性的联合与大概是(!)后来才建立的政治性联合不同,后者最初是由特里迪斯(trittyes)和诺克拉里所代表,后来由细分为特里迪斯和德莫的克利斯提尼的十个部落所代表。在前一种联合中,人身关系是根本的主要的因素,地域关系是从属的;在后一种联合中,财产和居住地变成了主要的考虑,而人身的因素只是当这些因素存在时才被考虑……瑟奥尼亚节(阿提卡地方的)和阿柏图里亚节(所有爱奥尼亚人共同的),每年一次把这些胞族和氏族成员集合起来举行祭祀、庆祝,保持彼此之间的感情……
不论在雅典,还是在希腊其他地区,氏族都有一个传自祖先的名称,作为他们相信有共同祖先的标志……希腊许多地方都有阿斯克蒙皮亚达氏;在特萨利亚有阿琉阿达氏;在埃吉纳有米迪利达氏、普萨利基达氏、贝尔普西亚达氏、欧克塞尼达氏;在米利都有布朗希达氏;在科斯有内布里达氏;在奥林匹亚有亚米达氏和克利蒂亚达氏;在阿尔戈斯有阿凯斯托里达氏;在塞浦路斯有基尼拉达氏;在米蒂利尼岛有彭蒂利达氏;在斯巴达有塔尔西比亚达氏;在阿提卡有科德里达氏、欧摩尔皮达氏、菲塔利达氏、利科梅达氏、布塔达氏、欧奈达氏、赫西希达氏、布里蒂亚达氏等等。每一个氏族都有一个神话人物式的祖先,他被认为是该氏族的始祖和该氏族名称所由产生的英雄,例如科德鲁斯、欧摩尔普斯、布特斯、菲塔卢斯、赫西库斯等……在雅典,至少在克利斯提尼改革以后,就不使用氏族的名称了;男子用自己个人的名字,再加上父称和他所隶属的德莫的名称,例如:埃斯基涅斯,阿特罗梅图斯之子,科梭基德人……无论就财产而言,还是就人身而言,氏族都是一种结合紧密的团体。梭伦时代以前任何人都没有立遗嘱的权利。如果某人死后无子,则他的财产由他的同氏族人(gennêtes)继承,甚至在梭伦时代以后,在死者未立遗嘱的情况下,仍然照此办理……如果某人被杀害,那末首先是他的近亲,其次是他的同氏族人和同胞族人,都可以而且必须去起诉控告罪犯;但他的同德莫人,即同属一个德莫的居民则没有这种起诉权。我们所知道的关于最古的雅典法律的一切,都是以氏族和胞族的区分为基础的,而氏族和胞族到处被看做是家庭的扩大(!?)……这种区分与任何财产资格都完全没有关系:富人和穷人都属于同一个氏族……各个氏族在地位尊卑上是不平等的;这主要是由宗教仪式造成的,因为每一个氏族都世代专门执掌某一宗教仪式,一些宗教仪式被认为特别神圣,因而获得了全民族的意义。例如欧摩尔皮达氏和基里克氏以及布塔达氏似乎比所有其他氏族更受人尊敬,因为前二者为埃留西斯的德美特女神的秘密宗教仪式提供大祭司和主持人,后者则为雅典娜·帕拉斯女神提供女祭司,并为雅典卫城的波赛东-埃雷克修斯神提供祭司”。
在雅利安人中,当操拉丁语、希腊语和梵语的部落还是一个民族的时候,就已存在氏族(gens,γενοζ和ganas)。氏族的组织,他们是从他们的野蛮时代的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更远一些,则是从蒙昧时代的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如果雅利安族系早在野蛮时代中期就已经分化(而这是很可能的),那么传给他们的氏族一定是最古老形式的氏族……如果把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易洛魁人氏族和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希腊人氏族加以比较,那就可以看出他们完全是同一组织,前者是最古老的形式,后者是末期的形式。两者之间的差异是人类进步过程中的迫切需要强加于氏族的。
与氏族中发生的这些变化同时,继承规则也发生变化……梭伦允许财产的拥有者如无子女可以立下遗嘱来处理财产,这样就第一次侵犯了氏族的财产权。
格罗特先生指出,“波卢克斯明确地告诉我们,在雅典同一氏族的成员一般没有血缘关系”,在此之后,
║这位庸人学者[172]对氏族的起源作了如下的说明:║
“氏族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家庭的关系,但却以家庭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并且借助人为的类推,即部分地根据宗教的信仰,部分地根据实际的盟约,把家庭关系扩大,所以就能容纳血缘不同的人。一个氏族或甚至一个胞族的一切成员都相信自己是出于同一位神或同一位英雄祖先……尼布尔认为古代罗马的氏族并不是由一个历史上共同的祖先繁衍出来的真正的大家庭,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样正确的是……氏族观念中包含着一个信念,即相信有一个共同祖先,这个祖先是神或英雄——这样一个系谱……是杜撰的,但氏族成员自己却把它看作是神圣的和完全可靠的;它是把他们联合起来的重要纽带。……天然的家庭当然是一代一代发生变化的:有一些扩大了……其他一些缩小了或灭绝了,但是氏族,除了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家庭的繁衍、消失和分化以外,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由此可见,家庭与氏族的关系是在经常波动着的,而有共同祖先的氏族系谱,虽然无疑完全适合氏族的早期情况,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就部分地变成过时而不适用了[173]。我们只是偶尔听到这种系谱……因为仅仅在一定的、特别隆重的场合才公开把它提出来。可是,比较卑微的氏族也有其共同的宗教仪式
║(这是怪事吗,格罗特先生?),║
有一个共同的超人的祖先和系谱,象比较有名的氏族那样
║(格罗特先生,这在比较卑微的氏族那里真十分奇怪啊!);║
根本的结构和观念的基础
║(亲爱的先生!不是观念的,是物质的,用德语说是肉欲的!)║
在一切氏族中都是相同的”。
与原始形态的氏族——希腊人象其他凡人一样也曾有过这种形态的氏族——相适应的血缘亲属制度,保存了关于全体氏族成员彼此之间的亲属关系的知识。
║[他们从童年时代起,就在实践上熟悉了这种对他们极其重要的事物。]║
随着专偶制家庭的产生,这种事物就湮没无闻了。氏族名称创造了一个系谱,相形之下,家庭的系谱便显得没有意义。氏族名称的作用就在于使具有这一名称的人不忘他们有共同世系的事实。但是氏族的系谱十分久远,以致氏族的成员,除了有较近的共同祖先的少数场合以外,已经不能证明他们相互之间有事实上的亲属关系了。氏族名称本身就是共同世系的证据,也是不可争辩的证据,除非在氏族早先的历史上由于收养不同血缘的外人而干扰了系谱。反之,象波卢克斯和尼布尔所做的那样,事实上否定氏族成员之间的任何亲属关系,从而把氏族变为纯粹虚构的产物,
║[这是只有“观念的”、亦即蛰居式的书斋学者才能干出来的事情。由于血族联系(尤其是专偶婚制发生后)已经湮远,而过去的现实看来是反映在神话的幻想中,于是老实的庸人们便作出了而且还在继续作着一种结论,即幻想的系谱创造了现实的氏族!]║
很多氏族成员都能够远远追溯他们的世系,而其余的成员在有实际需要时也以他们具有的氏族名称作为共同世系的充分证据。希腊人的氏族多是小团体;一个氏族有30个家庭,家长之妻不计算在内,平均一个氏族有120人。
希腊人的宗教活动发源于氏族,后来扩展到胞族,最后就发展为所有部落共同举行的定期节日活动。(德·库朗日)[174]
║[随着真正的合作制和公有制的消失,荒诞的宗教成分就成了氏族的最主要因素;香火的气味倒是保留下来了。]║
第二编第九章
希腊人的胞族、部落和民族
希腊胞族的自然基础是亲属关系:胞族内的诸氏族是一个母氏族的各个分支。格罗特说:“赫卡泰胞族的所有同时代的成员,都承认在第十六亲属等级内有一个共同的神为他们的祖先”;氏族本来的意思[最初!]就是兄弟氏族,因此他们的结合是一种兄弟关系,即胞族。狄凯阿尔科斯对胞族的存在已经作了如下的合理的解释:某些氏族互相提供妻子的习俗,产生了胞族组织,以便(!)举行共同的宗教仪式。拜占庭的斯蒂凡的著作保存了狄凯阿尔科斯的片断文字。狄凯阿尔科斯用“父族”(πατρα)这一名称代替氏族,品得往往也这样使用,荷马有时也这样用过。斯蒂凡是这样叙述的:
“据狄凯阿尔科斯说,父族是希腊人的三种社会联合形式的一种,这三个形式我们分别称之为:父族、胞族和部落。父族是在原来单一的亲属关系过渡到第二阶段(父母对子女和子女对父母的亲属关系)时产生的,父族以其最早的主要成员的名字命名,例如艾基达氏、佩洛皮达氏。但是当一些人开始把自己的女儿嫁到其他父族时,父族便开始被称作胞族(phatria或phratria)。因为女子一出嫁就不再参加父族的宗教仪式,而加入到她丈夫的父族中去了,所以,除了以前由姊妹兄弟的感情所维持的联合以外,又建立了一种以宗教结社为基础的被称为胞族的联合。因此,父族的产生,如上所述,是由于父母对子女和子女对父母的血缘亲属关系,而胞族的起源则是由于兄弟之间的关系。但部落和部落民之得名,则是由于合并为公社和合并为所谓民族的原故,因为每一个参加合并的集团都是一个部落(瓦克斯穆特:《希腊人的古代典章制度》)。
这里也承认存在着在氏族以外结婚的习俗,而且妻子与其说是加入她丈夫的胞族,不如说是加入她丈夫的氏族(父族)。
狄凯阿尔科斯是亚里士多德的门生,在他所生活的时代,氏族主要是作为个人的系谱而存在,而且它的权力已经转移到新的政治团体里去了。相互通婚和共同的宗教仪式,自然会加强胞族的结合,但却不能产生它。希腊人对自己历史的知识只能追溯到野蛮时代高级阶段。
军事力量,就象我们在荷马的诗里所看到的那样,也是按照胞族和部落组织的(见前!)。从奈斯托尔劝告亚加米农的话里显然可以看出:军队按胞族和部落来组织当时已不再是常见的了。[氏族人数少,一开始就不足以成为组织军队的基础。][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7章)谈到作战时的日耳曼人时说:“骑兵队或楔形步兵队不是偶然地集聚一些人,而是由家庭和氏族成员组成的”。][175]
血族复仇的义务(后来变为到法庭控告凶手的义务),最初是由被害者的氏族担负的,但胞族也分担这一义务,后来就变成了胞族的义务。氏族的这一义务扩大到胞族,说明一个胞族中一切氏族有共同的世系。在雅典人中间,在氏族已不再是社会制度的基础以后,胞族仍继续存在;它在新的政治社会中,对于公民的注籍、婚姻的登记和在法庭上控告杀害胞族成员的凶手等,仍保有一定的控制权。
希腊人的氏族和胞族把自己的制度、技术、发明和神话的(多神的)体系遗留给了新社会,这个新社会是注定要由他们来建立的。
就象氏族由氏族首长(αρχóζ)领导一样,胞族是由胞族长(φρατριαρχοζ)领导的;它主持胞族会议并在隆重举行宗教仪式时充当祭司。德·库朗日说:“胞族有自己的会议和法庭,并能通过法令。和家庭一样,胞族也有自己的神、祭司、法庭和管理机关。”胞族的宗教仪式是它所包括的那些氏族的仪式的扩大。
几个胞族组成一个部落;每一胞族的成员都有共同的世系并操相同的方言。这些希腊部落溶合为一个民族,集中于一个小地域内,结果必然使方言的差异归于消灭,而后来文学语言的产生更加促进了这一点。
当一个部落中的各胞族联合举行宗教典礼时,他们所用的名义就是部落;这样的典礼由部落巴赛勒斯即部落的最高酋长来主持;他执行祭司的职能,这种职能始终是巴赛勒斯的职位的一个内容;在发生凶杀案时他有裁判权;相反地,他并不执行民事管理的职能;由此可见,王这个词根本不适于表示“巴赛勒斯”。在雅典人中有部落巴赛勒斯;这个词同时用来表示四个部落的主要军事首长。氏族制度本质上是民主的,君主制度和氏族制度是不相容的。每一个氏族、胞族、部落,都是一个组织完备的自治团体。当若干部落溶合为一个民族时,所产生的管理机关必然和该民族的各组成部分的根本原则相协调。
当诸部落,例如雅典和斯巴达的部落,溶合为一个民族时,也只不过是部落的一个较复杂的副本。新的组织并没有特别的名称(社会的名称)[所说的是这样的地方,在那里,部落在民族中所占的地位,同胞族在部落中、氏族在胞族中所占的地位一样]。亚里士多德、修昔的底斯和其他“同时代的”作家用“巴赛勒亚”{basileia}一词来表示英雄时代的管理机关;除此以外,出现了某些族或民族{people or nation}的专名。例如在荷马的诗中有雅典人、洛克里亚人、伊托利亚人等;他们也是以他们的籍贯所在的城邦或地区的名称命名的。可见在莱喀古士和梭伦的时代以前,社会组织是四个阶段:氏族、胞族、部落和民族{nation}。所以希腊的氏族社会是由一系列人们的团体组成的,这些团体的管理机关建立在人们对氏族、胞族或部落的人身关系的基础之上。
英雄时代的雅典民族有三个互相协同的部门或权力机关:(1)议事会(βουλη);(2)αγορα{阿哥腊}即人民大会;(3)βασιλενζ{巴赛勒斯},即主要军事首长。
(1)酋长会议即议事会(βουλη);是雅典人社会制度一个永久性特点;它的权力是最大的、最高的;它大概是由各氏族的酋长组成;肯定是在酋长中进行了挑选,因为酋长的数目一般少于氏族的数目。议事会也是代表最主要氏族的立法机关。由于巴赛勒斯一职日益重要,由于随着人口和财富的增加而设立了新的军事和民事职位,议事会的重要性可能减少,但是只要社会制度没有发生根本变化,议事会就不会被取消。因此,每一个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上必然要对议事会负责。
狄奥尼修斯{《古罗马史》},第2卷第12章说:“这也是一种希腊的制度。希腊的国王们,无论是继承王权的还是由人民自己把他们任命为首领的,都有一个由最有影响的人物组成的议事会,荷马和其他古代诗人都证明了这一点。可见古代国王的统治,并不象我们现时这样独断独行”。
在埃斯库罗斯的《èπτà επι Θηβαζ》(《七雄攻打忒拜》)中谈到:当两个兄弟(伊托克列斯——忒拜的军事首长,他的兄弟波吕涅克斯——攻城的七酋长之一)战死以后,议事会的一个传令官出现并向合唱队传达了[同时反驳安提戈妮和伊斯梅妮]忒拜城议事会的意见和决议[δοκουντα(议事会认为必须办的)和δóξαντα(议事会决定的)],这个议事会是由最著名氏族的酋长组成的。埃斯库罗斯诗中的这个地方,见第1007—1010行:
“我前来传达,
卡德摩斯城人民顾问们的意见和决议。
因为伊托克列斯献身邦土,
决定以崇高的葬礼加以安葬”等等。
(2)阿哥腊在英雄时代即已存在——人民大会。到人民大会去和打仗去。荷马谈到大怒之下的阿基里斯时这样说:
“他既不到使男子遍体荣光的人民大会去,
也不去打仗”。(《伊利亚特》,第1章第490、491行)。[176]
阿哥腊是比酋长会议为晚的机构[正如我们在易洛魁人中所看到的那样,酋长会议最初类似阿哥腊,因为总是有许多人民出席它的集会,人民(妇女也并未除外)可以出人在会上发表意见];它有权批准或否决酋长会议向它建议的各项公务措施。在荷马的诗篇和希腊的悲剧中,阿哥腊也有后来保存在雅典人的公民大会中和罗马人的库里亚大会中的特点。在英雄时代,阿哥腊在希腊各部落中是经常的现象[处于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日耳曼人也是如此]。每一个人都能在人民大会上发表意见;表决在古代一般是用举手的方法。
在埃斯库罗斯的《求援女》中——
合唱队问道:“人民的统治的手举向何处?”
丹纳士答道: “亚吉维涅人毫不踌躇地决定这样,
使我老人之心再现青春之狂。
须知表决时全都举了右手,
诗行第616—623 这一决议使空气为之震荡。”
(3)巴赛勒斯。
║[欧洲的学者们大都是天生的宫廷奴才,他们把巴赛勒斯变为现代意义上的君主。美国共和主义者摩尔根是反对这一点的。他极其辛辣地、但很公正地说到阿谀逢迎的格莱斯顿:║
“格莱斯顿先生向我们把英雄时代的希腊酋长描写成国王和公侯[在《世界的少年时代》一书中],而且还给他们加上绅士的资格,但是他本人(der Gutstein)
[注:这是马克思用德文改写的格莱斯顿的名字,对他进行嘲弄,意思是“好石头”,因为格莱斯顿的名字英文是“Gladstone”,意思是“满意的石头”。——编者注]
不得不承认:“总的说来,我们发现在他们那里似乎有完全的长子继承的习惯或法律,不过这种做法规定得并不是十二分的明确’”。][177]
关于荷马诗篇中的阿哥腊,舍曼说(上述著作,Ⅰ,27):“任何地方都没有谈到人民的正式表决,大会对于提出的建议,只是用大声呼喊的办法表示赞成或否决;当谈到一件需要人民协助来办的事情的时候,荷马并未向我们指出任何可以违反人民意志而强迫他们来这样做的手段”。
问题在于,巴赛勒斯一职是否根据继承法而父子相传。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酋长的职位是在氏族内继承的,也就是说,每有空缺,即由该氏族的成员来补充。在世系按女系计算的地方,如在易洛魁人那里,通常选出已故酋长的一位亲兄弟来继承其职位;在世系按男系计算的地方,如在奥季布瓦人和奥马哈人那里,则选举他的长子继承。只要人们对这个人没有反对意见,这种做法就成为通例,但是选举的原则仍然保持着。可见,单凭职位事实上由长子或由诸子中的一个(如果有几个的话)来继承这一点,还不能证明“继承权”的存在;因为,在选民团体举行自由选举时,根据习惯,他正属于可能被选中的继承人之列。因此,在希腊人中,按照他们的氏族制度来推想,应该或者是自由选举,或者是由人民通过他们所公认的组织来批准任职,象罗马的勒克斯那样。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继承者如不通过选举或批准,是不能就职的,而(人民方面)进行选举或批准的权力中也含有罢免的权利。
至于《伊利亚特》中那个有名的片断,即第2章诗行第203—206(格罗特的“尊王”观点就是以这一片断为根据的):
“我们亚该亚人,决不能大家都在这里统治。
多头制是不好的。让我们只有一个统治者,
一个巴赛勒斯,机智的克伦纳士的儿子给了他
[权杖和法典,以便他指挥我们]”,——
在这里首先必须指出:亚加米农——在这个片断中奥德赛就是主张拥护他——在《伊利亚特》中只不过是主要军事首长,负责指挥围城的军队。引号里的诗句,在许多抄本里都没有,例如在欧斯塔西乌斯注释的版本中就没有。[178]奥德赛在这里并不是讲统治的形式,是君主政体还是任何其他形式,而是要求“服从”战争的最高统帅。对于在特洛伊城下仅仅作为军队出现的希腊人来说,人民大会是进行得十分民主的;阿基里斯在说到“赠品”,即说到分配战利品时,他总是认为应该由“亚该亚人的儿子们”即人民来分配,而不是由亚加米农或其他某个巴赛勒斯来分配。“宙斯所生的”或“宙斯所养的”这一类称号,不能证明任何东西,因为每个氏族都认为自己起源于一个神,而部落首长的氏族则起源于一个“更显赫”的神,在这里就是起源于宙斯。甚至人身不自由的人,例如牧猪人优玛士和牧牛人菲洛修斯也都是“神的”,这是在《奥德赛》中所描述的情形,即在比《伊利亚特》晚得多的时期中发生的情形;就在《奥德赛》中,“英雄”的称号还给予传令官木利奥斯和盲人歌手德莫多克;奥德赛用来称呼亚加米农的“科伊拉诺斯”(κοιρανοε)这个词和“巴赛勒斯”这个词一样,也仅仅意味着“战争中军队的统帅”。希腊著作家用来表示荷马时代王权的巴赛勒亚一词(因为这一权力的主要特征就是军事的统率),在同时存在酋长会议和人民大会的情况下,其意不过是一种军事民主制而已。
在英雄时代,希腊部落都居住在有城墙围绕的城市中。人口的数量由于经营田野农业、手工业和畜牧业而增长起来;需要设立新的公职,其职能要作某种程度的划分。新的市政制度发展了起来;为了占有最合适的领土而不断发生军事冲突的时期{到来了}。随着私有制的发展,贵族分子在社会中日益得势,这是从提修斯时代到梭伦和克利斯提尼时代的雅典社会动荡不安的主要原因。
在这个时代,一直到第一届奥林匹克大会(公元前776年)以前不久最后废除巴赛勒斯一职为止,巴赛勒斯日益显赫,权力越来越大,超过了以前任何人。他还兼领祭司和法官的职能,或者原来就有这些职能;他似乎是酋长会议的当然成员。巴赛勒斯在战场上是军队指挥官,在设防城市里是卫戍军统帅,他的这种权力使他在民事上也能够有影响;但是他似乎并未拥有民政权力。在巴赛勒斯身上,必然发展起攫取新权力的倾向,必然和代表氏族的酋长会议经常发生斗争。[因此,这个职位终于被雅典人废除了。]
在斯巴达部落中,很早就建立了监察官制度,以限制巴赛勒斯的权力。[得到人民大会支持的酋长会议,在荷马时代拥有最高权力。]
修昔的底斯说(第1卷第13章):“现在,希腊人越来越强大,所获得的财富比过去越来越多,许多城市由于收入日增而开始出现僭主政治,而以前那里是世袭的(氏族的)巴赛勒亚,其权力是有规定的;希腊人开始装备船只,更加致力于海上事业。”[179]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3卷第10章)说:“这样一来,就有四种巴赛勒亚,第一,英雄时代的巴赛勒亚,以自愿(自由人)的服从为基础,但其职能受一定的限制;巴赛勒斯是军事统帅、法官和最高祭司;第二,蛮族人中的巴赛勒亚,是依法律世袭的和专制的;第三,所谓艾辛纳提克,是由选举产生的僭主政治;第四,拉西第梦国家中的巴赛勒亚,实际上是世袭的军队指挥。”亚里士多德没有指出巴赛勒斯的任何民政职能。
║至于司法职能,其性质应当是与古日耳曼人相同的,即主持法庭,而法庭则是人民大会;主持人提问题,但不作判决。║
僭主政治是建立在篡夺权力的基础上的,在希腊从来没有获得巩固的地位,始终被认为是非法的;杀害僭主被认为是一件功勋。
克利斯提尼废除了巴赛勒斯的职位,以一个由选举产生的元老院的形式保存了酋长会议,以公民大会(ecclesia)的形式保存了阿哥腊;在雅典人中,选举产生的执政官代替了巴赛勒斯;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巴赛勒斯,在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相当于阿兹特克联盟的“吐克特利”(军事酋长,兼祭司之职);“土克特利”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又相当于例如易洛魁联盟的“大战士”,而后者则起源于部落的普通军事酋长。
第二编第十章
希腊政治社会的建立
由于氏族制度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得复杂的需要,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所有民政权力就逐渐被剥夺,移交给了新的选民团体。一种制度逐渐消失,另一种制度逐渐出现,两种制度在一个时期中曾经并存。
以木栅围绕起来的村落,是野蛮时代低级阶段部落的通常住地;在野蛮时代中级阶段,出现了用土坯和石头建造的堡垒形式的共同住宅;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出现了用土墙围绕、最后用整齐石块砌成的墙围绕的城市,建有城楼、胸墙和城门,以便能同等地保护所有的人并能大家合力防守。达到这种水平的城市,就表示已经有了稳定的和发达的田野农业,已经有了家畜群,有了大量商品和房产地产。越来越需要有行政长官和法官、等级不同的军事和市政公职人员,也需要有一定的招募和供养军队的方式,而这就需要有财政收入。所有这一切,都给“酋长会议”的管理工作造成困难。最初委之于巴赛勒斯的军事权力现在则转交给受着更大限制的将军和军事首长了;司法权在雅典人中间现在属于执政官和审判官;行政权则交给城市长官。人民赋予原始的酋长会议的整个权力,经过分化而逐渐形成了各种权力。
这个过渡时期,被修昔的底斯(第1卷第2—13章)和其他作者描写为连年大乱的时期,大乱的造成,是由于权力的冲突,由于滥用尚未十分明确限定的权力,也由于旧的管理制度已经无能为力;这也就需要用成文法代替习惯法。这个过渡时期持续了数世纪之久。
雅典人认为最初企图消灭氏族组织的是提修斯;提修斯的名字应该看作是一个时代或一系列事件的名称。
阿提卡的人数(据伯克的计算)[180]在它的全盛时期大约是500000人;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即365000人是奴隶,外来人约45000人,自由公民只有90000人!
据舍曼说,阿提卡分为许多小公国;古代的作者(斯特拉本的书第9卷;普卢塔克《提修斯传》第24、32、36章)说是有十二个国家;其中有一些不仅是一个城市,而是有若干大小城市。根据传说,提修斯将国家和人民联合在一个王公的管理之下,使雅典成为中央政权的所在地,结束了分散的管理。提修斯据说是公元前十三世纪下半叶雅典的巴赛勒斯。
在提修斯以前(参看舍曼著作),阿提卡人民住在城市中[舍曼指出有十二个城市,与十二个胞族占据的独立住地和地区的数目相等],由独立的部落组成。其中每一个部落都有他们自己的居住地区,以及自己的议事堂和贵宾馆,但他们为了互相保卫而联合在一起,并选举一个巴赛勒斯作为他们共同的军队的总指挥。但是提修斯(见修昔的底斯的著作;普卢塔克的著作中也有同样的记载)一作了巴赛勒斯,他就说服阿提卡各部落拆毁了议事堂,取消了各城市的长官,并和雅典人联合起来,以便只有一个议事堂和一个贵宾馆[贵宾馆是一座公共建筑,里面保存着圣火,居住着元老院的主席]。由此可见,在提修斯时代,四个部落已溶合成一个民族。[普卢塔克(《提修斯传》第24章)说:“阿提卡的居民以前居住分散,要很费气力才能把他们集合起来商讨公共事务(这表明他们在溶合以前已经结成联盟);有时他们甚至发生冲突,互相敌对。于是提修斯把他们联合在一个城市中,并把他们组成为一个统一国家的统一团体。为了这个目的,他周游各个团体和血族,设法使他们同意这一点,等等”。[181]他向有势力的人许诺取消王权,等等。在第25章里又说:“为了把城市更加扩大,他保证每一个将来居住在城里的人都有同等的权利;同时,据说他通过传令官发布了有名的号召:‘各族人民,都到这里来!’因为他想在雅典建立各民族的总联盟(应为阿提卡各部落的联盟)。为了使汹涌而来的杂乱人群
║[这是普卢塔克的虚构,当时并不存在这样的“人群”]║
不致给共和国带来纷扰和混乱,他第一次把人民分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他让贵族监督宗教事务,并赋予他们以担任公职的权利(?)。他委托他们教授法律并解释神权和人权,但是并没有把他们从其余的公民中划分出来,因为,贵族虽有名望,但农民有益于世,而手工业者则人数众多,都有其优点。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他第一个‘倾向于人民’并废除了专制,这一点显然也为荷马所证实,荷马在《船舶一览》(《伊利亚特》第2章)中称雅典人为庶民、德莫人”。]
提修斯把人民不问氏族如何而划分为三个阶级,即Eupatridae(贵族)、Geomori(农民)和Demiurgi(手工业者)。无论在民政管理还是在宗教事务方面,主要公职都属于第一阶级。这一阶级划分不仅是承认财产和贵族分子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而且也是一次直接反对氏族掌权的行动。其目的显然是为了把各氏族酋长及其家庭同各氏族中的富人联合起来,自成一个阶级,赋予他们担任主要公职的权利,而公职则是社会管理权之所在。把其余的人分为两大阶级,也损害了氏族。但结果并未成功。这时的所谓Eupatrides{贵族},大概就是各氏族中原先曾担任过公职的人。提修斯的这一计划归于破灭,因为实际上并没有把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权力移交给阶级,因为这些阶级就其作为制度的基础而言仍不如氏族有效。
║[普卢塔克所说的“卑微贫穷的人欣然响应提修斯的号召”,以及他所引用的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提修斯“倾向于人民”这些话,和摩尔根相反,显然表明氏族酋长等人由于财富等等已经和氏族的群众处于内部冲突之中,这种情况,在存在着与专偶制家庭相联系的房屋、土地、畜群的私有制的条件下,乃是不可避免的。]║
在第一届奥林匹克大会(公元前776年)以前,雅典废除了巴赛勒斯一职,设执政官之职以代之,执政官似乎是在氏族中世袭的;最早的十二个执政官按照麦顿这个名字被称为麦顿提德,麦顿似乎是最后一个巴赛勒斯科德鲁斯的儿子。
║(按照摩尔根的看法,执政官的职位是终身的,是在氏族中世袭的,因此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世袭。)║
公元前711年,把执政官一职限定任期为十年,通过自由选举的方法授予公认最称职的人。这时已开始进入有史时期,在这里我们看到,最高职位是由人民授予的。
公元前683年,执政官一职又规定每年一选。执政官的人数增到九名,直到雅典民主政治的末期始终未变:
(1)命年执政官;当年的年号以他的名字来命名;他判决一切家庭的、氏族的和胞族的纠纷,他是孤儿寡妇的法律保护人。
(2)巴赛勒斯执政官;他有权解决关于违反宗教感情和关于谋杀的案件。
(3)波勒玛赫执政官(在克利斯提尼以前的时代)是军队的首领和裁判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官。
(4)其余六个执政官被称为提斯摩提特。
最初,阿提卡的执政官是氏族酋长,这个职位是在氏族中世袭的;当世系由女系改为男系以后,已故酋长的儿子便都属于被选人之列。后来,雅典人把氏族酋长的古老称号——archon{氏族首长,执政官},授予最高行政长官,规定它必须经过选举而不问其氏族如何,任职期限最初是终身职,后来是十年,最后定为一年。
公元前624年,德拉古给雅典人制定了一部法典,这证明以成文法代替成规和习惯的时期已经到来。雅典人正处在出现立法家的阶段上,这时的立法是采取纲要或粗线条的形式,都和某人的名字联系着。
公元前594年,梭伦就任执政官之职。在他的任期内,已经设立了由卸任执政官组成的阿雷奥帕格,掌握审问罪犯和检察风俗之权;在陆军、海军和行政部门设立了一些新职。最重要的事情是设置了诺克拉里,每一个部落有十二个诺克拉里,共计四十八个;每一个诺克拉里是一个包括若干户主的地方单位,在这个单位中征调人员去陆、海军服役,赋税大概也是这样征收。诺克拉里是德莫或乡区的雏型。根据伯克的说法,德莫在梭伦时代以前已经存在,因为在梭伦立法以前就有人提到过诺克拉里的主司(πρυτα-νειζ των ναυκραρων)。亚里士多德把诺克拉里的设立归之于梭伦,因为梭伦把他们载入自己的宪法。十二个诺克拉里组成一个三一区(τριττυζ),这是更大的地域单位,但不一定彼此接壤,它是“县{county}”的萌芽(?)。酋长会议即议事会(βουλη)仍然存在,但现在除此以外还有人民大会、阿雷奥帕格和九个执政官。财政权无疑还掌握在酋长会议的手中。
当梭伦就任执政官的时候,由于为占有财产而你争我夺的结果,社会状况严重恶化。一部分雅典人由于负债而沦为奴隶:债务人本身如无力偿还债务即转为奴隶;另外一部分人把自己的土地抵押出去,但仍不能摆脱债权。梭伦颁布法典,其中有一些只是以救治主要的财政困难为目的的新法,除此以外,他又重新提出了提修斯把社会分成几个阶级的计划,但这一次不是按职业划分,而是按财产的多寡划分;他按照财产的数量把人民分为四个阶级。
[按照普卢塔克(《梭伦传》,第18章[182])的说法,属于第一阶级的是土地收入为500单位颗粒产品和液体产品的人。(通常粮食的量度单位为墨狄那,比15c16柏林舍费尔稍多一点,而液体容量单位为美特烈特,比33柏林夸特稍多一些。)属于这个阶级的人被称为五百墨狄那者。第二阶级是那些收入为300单位的人,他们被称为骑士,服骑兵役。第三阶级是收入颗粒产品或者液体产品200单位的人;他们被称为双驾车者(ξευγιται),可能是因为他们有一对骡子。(这是在确定了公民的财产状况规定以后划分的。)所有其余公民都归入第四阶级;他们被称为雇工(Theten)。一切行政职务只有前三个阶级即富有的人才能担任;雇工(第四阶级)不能担任任何职务,但是他们作为人民大会和法庭的成员参加管理。(这一点之所以使他们取得了更大的决定性权力)还因为“梭伦允许把那些属于政府机关权限内的事情上诉于人民法庭”。
因此,氏族便被削弱,开始衰败。但氏族是由人身组成的,代替氏族的阶级也是由人身组成的,就这一点来说,人身和纯人身的关系仍然是管理机关的基础。只有第一阶级才能担任高级职务,第二阶级服骑兵役,第三阶级服重装步兵役,第四阶级服轻装步兵役。第四阶级的人占大多数;其成员不纳税,但在人民大会中他们对于所有行政长官和公职人员的选举都有表决权,也有权对这些官员提出质询;他们可以采纳或否决一切公务措施。所有自由民,即使不属于任何氏族或部落,现在都开始在某种范围内参加管理,他们都成为公民和人民大会的成员。
第一阶级(贵族)不服军役。
与阿雷奥帕格平行的,还有议事会。普卢塔克错误地把议事会的建立归之于梭伦;而梭伦只是把旧日的议事会{酋长会议}载入他的宪法,规定四个部落每一个应选100人出席酋长会议;他们是人民的顾问,任何问题,事前不经他们研究都不能提请人民议决。
地域因素也通过诺克拉里制度而部分地渗透进来,当时大概是按诺克拉里进行公民和公民财产的登记,用以作为服军役和课税的根据。氏族、胞族和部落仍有充分的活力,尽管其权力已经减少——这是过渡状态。
由于在梭伦以前的传说时代希腊部落处于不安定状态,人民不可避免地迁徙流动,结果有许多人从这一邦{nation}转移到另一邦,从而失掉了同本氏族的联系,但又未能取得同其他氏族的联系;这种情况,由于个人的冒险、经商成风、战争事变而经常发生,以致每一部落中都有相当多的人连同他们的子孙不属于任何氏族。所有这些人都不参与管理。格罗特说:“胞族和氏族大概在任何时代都没有包括境内全部人口,在克利斯提尼以前的时代,以及在他以后的时代,没有包括的人口有越来越多的趋势”。
早在莱喀古士时代,就已经有很多移民从地中海诸岛和地中海东岸爱奥尼亚诸城市迁入希腊。如果他们是全家一同迁来,那就会带来片片断断的新氏族,但当新氏族没有被吸收进部落以前,他们依然是外地人,这种事情大概时常发生。这说明了希腊氏族的数目为什么异常之多。贫穷阶级既不能作为氏族而被吸收到任何部落中,也不能被收养到一个部落的氏族中。早在提修斯时代,尤其是在梭伦时代,除开奴隶不算,无所属阶级的人数已经很多了;这一阶级的人们,是一种日益增长的危险的不安分因素。提修斯和梭伦通过将他们划归阶级的办法授予他们公民身分,但是他们仍然被排斥在继续存在着的氏族和胞族之外。议事会(即有筹备权或预审权的新的元老院)只能有四百名成员——四个部落中每一部落[一百人];按照古老的习惯,九个执政官以及阿雷奥帕格成员的推选条件也是这样[部落只由氏族和胞族组成,因此,不是氏族或胞族成员的人,就处于部落之外]。所以,不属于这些部落的雅典人,就只能出席公民大会(ecclesia)了,但他正是由于这一点才是公民,他参加执政官等等的选举,也参加执政官的报告的年度评定,有权亲自要求执政官为他平理冤屈,而外地人则只能通过一个给他作保的公民或保护人才能这样做。一切[不属于这些部落的]人,不论其级别或财产多寡,在政治权利方面和第四阶级(Theten)一样。同时,梭伦的政策的目的也是把希腊其他地区的勤劳移民招致到雅典来。这就成为氏族组织崩溃的原因之一。
║这些移民都是希腊人;由于有文字,方言的差异已不可能成为隔离因素(即互不了解);另一方面,移住、航海和各种与商业有关的人员流动——所有这些,以氏族为基础的社会都无法容纳了。║
另一方面,也难于使氏族、胞族和部落的一切成员聚居在一个地方。以前,氏族的土地共有,胞族为宗教用途也共有若干地段,而部落大概也有共有的土地。当人们定居在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区时,他们是与自己的社会组织相适应而按氏族、胞族和部落比邻而居的。每一个氏族一般都自成一区,不过并不包括它的全体成员,因为每个家庭都代表两个氏族,但是使该氏族蕃衍的那一部分是聚居在一起的。属于同一胞族的各氏族,力图住地相连,部落中的各胞族也同样如此。但是到了梭伦时代,土地和房屋已经归个人占有,他们有权将土地(而不是房屋)转让于氏族以外。由于个人和土地的关系时常改变,由于氏族成员在其他地方添置产业,要使一个氏族的人继续聚居在一起就越来越困难了。他们的社会制度的单位在地域方面和性质方面都变得不稳定了。
║[不管地域如何:同一氏族中的财产差别使氏族成员的利益的共同性变成了他们之间的对抗性;此外,与土地和牲畜一起,货币资本也随着奴隶制的发展而具有了决定的意义。]║
旧的氏族组织,从各部落定居阿提卡到梭伦时代止,只是由于混乱的局势和(阿提卡的)部落间的不断的战争,才得以保持下去。拥有固定财产和包括了当时实际居民的城区,带来了具有永久性的要素,这种要素是当时的氏族所缺乏的。
到梭伦时代,雅典人已经是一个文明的民族,已经进入文明时代两个世纪了;各行手艺有了很大的发展,海上贸易已经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事业,农业和手工业都发展起来,出现了用文字写成的诗篇;但他们的管理制度仍然是氏族的,仍然是野蛮时代晚期那种类型的制度;梭伦以后将近一百年都处于混乱之中。
公元前509年,有了克利斯提尼的宪法(其基础溯源于诺克拉里制度),它一直存在到雅典丧失其独立为止。克利斯提尼把阿提卡分为100个各有明确疆界而名称不同的德莫或城区{townships(wards)}。每一个公民必须在他居住的德莫里注籍和登记自己的财产。这种登记就是他的公民权的凭证和依据。德莫代替了诺克拉里;其居民有地方自治权。德莫特{德莫成员}选举一个德马赫{区长},他保管公共的登记册,也有权召集德莫特来选举行政官和法官,修订公民籍册并登记当年达到成年的人入册。德莫特还选举一个司库并规定税额和征税办法,也规定本德莫应服国家军役的征兵额。他们还选举三十名法官负责审理本德莫发生的、款项不超过一定数额的一切诉讼案。除此以外,每一个德莫都有它自己的神庙、自己的宗教祀典和自己的祭司,祭司也是由德莫成员选举的。凡是注籍的公民都是自由和平等的,只有出任高级官吏的资格是不平等的。
有机的地域组织的第二层,是由十个德莫组成的一个更大的地区,被称为地区部落——(φυλον τοπικν)。(罗马的术语tribus{特里布斯}——最初意为三个部落组成的民族的“三分之一”——也是这样失掉了它的数字性质而成为地区标志。)每一个地区都以一个阿提卡英雄的名字命名;十个德莫中有一些是分隔的(即不相毗邻),这大概是由于一个原始血缘部落的某些部分分居别处,但又希望把他们的德莫列入其近亲们的地区。
║摩尔根把地区部落叫做县{counties},而舍曼[183]则把按居住地和城或乡的一部分而划分的地区部落叫做区(δημοι)或地方(κω-μαι)。舍曼谈到克利斯提尼时说:║
他把全国分为100个行政区,名之曰德莫;个别的德莫一部分按小城市或小地方的名字命名,一部分按著名的氏族的名字命名;那些按氏族名字命名的德莫,主要是位于格勒昂特部落所占据的那一部分国土(主要城市雅典及其附近郊区),这里居住着大部分最著名的贵族家庭,而且他们的财产也在这里。早在克利斯提尼以前,就有自称为德莫的区、城和小地方。德莫的数目后来增加到174个;但是关于其最初数目的回忆则是100个英雄,即100个德莫的得名祖先。部落是十个德莫的联合组织。
一切部落或区都是按阿提卡英雄的名字命名的。居民选出一个指挥骑兵的部落长(菲拉尔赫),一个指挥步兵的部帅(塔克色阿赫),一个统率这两者的将军。每一个区提供五艘三楼舰{trireme},大概也选举同样数目的三楼舰长以指挥战舰。克利斯提尼把元老院成员的人数增加到500人,每一个区50人,由各区的居民选举产生。(阿提卡的面积差不多是40平方英里。)
地域组织的第三层即最后一层,是雅典国家,由十个地区部落组成;代表这个国家的是元老院、公民大会、阿雷奥帕格、执政官、法官以及由选举产生的陆海军指挥官。
若要成为国家的公民,就必须是一个德莫的成员;要当选为元老或陆海军指挥官,就必须是地区部落选举出来的人。氏族或胞族的关系,再也不能规定雅典人的公民义务了。人民在一定的地域内融合为政治团体,此时已经完成。
于是,德莫、地区部落和国家代替了氏族、胞族、部落等。但是它们(即后者)仍然作为世系的系谱和宗教生活的源泉而继续存在了数百年之久。
在这种制度下,没有掌握行政权力的官员。元老院的主席以抽签方法选举,任期只有一天;他主持公民大会[在一年以内他不能再度当选此职]并保管卫城和国库的钥匙。
斯巴达在文明时代还保存着巴赛勒斯一职;是一个由两人同任的将军职,在一定的家庭中世袭。政府的权力由格鲁西亚或酋长会议、人民大会、五位长官分掌(五位长官每年选举一次,其权力相当于罗马保民官)。巴赛勒斯指挥军队并且是祭奠神灵的最高祭司。
关于阿提卡人的四个部落:[184]
(1)格勒昂特。
(2)霍普利特(οπλιτηζ——重装步兵,全副甲胄的、持有遮护全身盾牌的士兵。Οπλον——器具、工具、装备,特别是士兵的武器,其次是重装士兵的大盾和甲胄;也指阳物;οπλομαι=οπλιξο-μαι和οπλιξω——准备、安排饮食;见荷马:船舶的装备(《奥德赛》),武装等)。
(3)埃吉科尔——放牧山羊的牧者,源于αιξ(αιγοζ——山羊一字的生格,源于αισσω——急速移动)和κορεννυμι伊奥尼亚的κοριω——喂饱(Αιγικορειζ,[αιγικορευζ]——山羊的牧人。
(4)阿尔加德:αργαδειζ=εργαται(普卢塔克),εργρτηζ——干活的人,农夫,短工;εργεω和中语态εργαξομαι(εργον——工作,动作)——我作工,干活,特别是在农业中作工。
根据舍曼的说法,霍普利特部落是希腊的外来人;他们一度在克苏图斯统率下站在阿提卡方面和优卑亚的加尔西顿殖民者进行战斗,并因此获得优卑亚对岸的杰特拉波里和大部分邻近地带作为移住地。位于附近的从布里莱斯山和帕尔内斯山一直到基泰隆山的高地都被埃吉科尔部落占据着,因为这个地方由于自然条件的关系,牧畜业成为主要的生业。因此,这个地区大半是放牧山羊的牧者。
阿尔加德部落居住在延伸到布里莱斯山以西和以南的那一部分地区,这里有三个大平原——弗里亚斯、佩迪昂或佩迪亚斯和梅索盖亚。这里也住着格勒昂特部落。雅典是贵族居住的主要地点(“定居在城内的贵族”)。
║舍曼接着又说:“主要的城市及其近郊”因此便得名为格勒昂特、格勒昂特区;其全体居民,不论是贵族或非贵族,都归属于格勒昂特部落,——这些话表明,这位学究对于希腊部落的性质具有怎样的概念。║
在庇西特拉图一派被推翻以后,以伊萨戈拉斯为首的贵族暂时得胜,如果不是克利斯提尼战胜贵族党,人民就有失掉自由的危险。(希罗多德指出了这一点,第5卷第69章:“人民从一开始(克利斯提尼以前,伊萨戈拉斯时期)就被排除在一切事务之外”。)
克利斯提尼首先是增加居民人数。其办法是授予居住在阿提卡的许多非公民或墨特基以公民权,其中也包括被释奴隶(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3卷第1、10章)。他取消四个氏族部落的划分也是必然的,因为新接纳的公民并不能编入旧的组织;另一方面,这样一来,贵族就失掉了他们以前在地区中(作为氏族酋长)所享有的影响。克利斯提尼使许多重要的职位,特别是使九个执政官组成的委员会不是照以前那样由人民选举,而是用抽签的方法选出,但是抽签只限于三个高等阶级的候选人,而执政官则只以第一阶级为限。
克利斯提尼改革以后不久,就发生同波斯进行的战争,在战争中,雅典各阶级的人都获得光荣。亚里斯泰迪兹消除了较贫穷的(不如说是卑贱的)公民担任国家职务的一切障碍。普卢塔克在《亚里斯泰迪兹传》第22章说:“他建议规定所有各阶级都有权参加城市管理,而且执政官要从全体雅典人中选举”。(根据舍曼的意思,最后一词在这里并没有“选举”的意思,而是“抽签”的意思,保萨尼亚斯著作,第1卷第15、4章也是这样。)虽然这样,有一些职位还是象以前那样,只有五百墨狄那者,即从土地上得到500舍费尔粮食的人才能充任。在第四阶级中也有富裕的人,但是他们占有的土地不足以取得三个高等阶级的资格。这种富裕者的人数,从梭伦时代起就大为增多;商业和手工业急速发展起来,具有了不次于农业的重要性。除此以外,战争(波斯大军不止一次破坏阿提卡)使许多土地占有者破产;许多人穷了,无力重建他们那化为灰烬的家园,不得不舍弃自己的占有地,因而沦为第四阶级;亚里斯泰迪兹进行的改革,也使这些人得到利益。但总的来说,他的法律消除了对土地占有者的偏爱,并使没有土地的手工业者和财主可以担任公职。
伯里克利。当参加人民大会不给钱的时候,贫民大部分是甘愿不参加的。从伯里克利的时代起,就规定了付钱的办法,起初——在他统治下——参加人民大会和法庭会议只付给一个沃博尔;后来的煽动家把它提高了两倍。富裕的阶级主张和平,而贫民却更容易同意伯里克利的战争政策。
埃菲阿尔特——他的方针同伯里克利一样——取消了阿雷奥帕格至今仍在行使的对于国家一切管理事务的最高监督权,只给它留下了刑事司法权。阿雷奥帕格的大部分人是倾向和平的保守党;建立了一个新的机关——由七个诺莫菲拉克即法律监护人组成的委员会,以代替阿雷奥帕格来监督和监察议事会、人民大会和公职人员;人民摆脱了以阿雷奥帕格为代表的对他们实行贵族监督的机关。
第二编第十一章
罗马人的氏族
当拉丁人、萨贝利人、奥斯克人和翁布里人(他们大概已组成一个民族)来到意大利时,他们已拥有家畜,而且极可能已栽培谷物和其他作物,无论如何,他们已经发展到野蛮时代中级阶段;当他们登上历史舞台时,已是处于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接近文明时代的门槛了。
按照蒙森的说法:“黑麦、小麦和大麦在亚拿西北幼发拉底河右岸处于野生状态。巴比伦的历史学家贝罗苏斯曾经说过,黑麦和小麦在美索不达米亚处于野生状态”。费克在他的著作《印欧语系的原始一致性》(1873年哥丁根版)一书中说:“养畜业是基础……但农业只稍有萌芽。他们所知道的只是少数谷物,而栽培这些谷物则带有偶然的性质,目的在于获得乳和肉以外的补充食物。人民的生存并不依靠农业。原始语言中只有少量词汇涉及农业。有一些这样的字:yava——野生果实,varka——锄或犁,rava——镰;pio,pinsere(烤)和mak,即希腊语的μασσω,意即打谷和碾谷”。
到罗慕洛时代(公元前754—717年,或罗马建城1—37年)[罗慕洛的名字在这里不是指人,而是指时代;他的后继人的名字也是这样],拉丁部落——在阿尔班丘陵地带和罗马以东的亚平宁山区——已经由于分化而分成30个独立部落,但为了互相保卫仍然结成一个松散的部落联盟;萨贝利人,奥斯克人和翁布里人也是这样。他们全体,也象他们的北邻伊特剌斯坎人一样,都组成为氏族。
到罗马建城时期(约在公元前753年),他们已过渡到农业生活方式,拥有家畜群,有了专偶制家庭而且结合成具有同盟形式的联合。伊特剌斯坎人的部落结成了部落联盟。
拉丁部落拥有许多设防的城市和乡间的坞壁;为了经营农业而分散居住在乡村各处。
在各拉丁部落开始进入有史时期的各种制度中,有氏族、库里亚和部落。拉丁氏族有共同的血统;萨宾氏族和其他氏族,除伊特剌斯坎人以外,都是亲属关系。在罗慕洛的第四代继承人塔克文·普里斯库斯的时期,社会组织被排列成数字比例,即十个氏族为一个库里亚,十个库里亚为一个部落{特里布斯};部落有三个,于是便有30个库里亚和300个氏族。
罗慕洛废除了由氏族组成的和各自据有一个地域的各部落的联盟,把这些部落集合起来并集中于一个城市;经五代人的努力,才做到了这一点。在帕拉丁山上及其周围,罗慕洛联合了100个氏族,把他们组成为一个部落,即兰尼部落;随后一大批萨宾人也参加进来,后来萨宾人的氏族增加到100个,于是就组成了第二个部落,即梯铁部落(据说是在奎利纳山上)。在塔克文·普里斯库斯时期,又组成了第三个部落,即卢策瑞部落,这个部落也由100个氏族组成,都是来自各邻近部落,包括伊特剌斯坎人在内。——元老院(酋长会议),库里亚大会(人民大会)和一个军事首长(勒克斯)。在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的统治下,元老院成为“贵族的”,它的成员及其子孙被授予{部落}贵族的头衔;于是便造成了一个特权阶级,这个阶级先是在氏族制度中,后来就在政治制度中巩固起来,最后就推翻了从氏族组织继承下来的民主原则。
尼布尔、赫尔曼、蒙森等人认为氏族是由家庭组成的,其实氏族是由家庭的一部分成员组成的,所以社会制度的单位是氏族而不是家庭。
关于早期罗马的“社会”史,人们知道得很少,因为早在罗马人开始记述历史以前,氏族的权力就已经转交给新的政治团体了。盖尤斯(《法典》,Ⅲ,17)说:“我们在第一卷中已经说明氏族成员{gentiles}是什么人;而且,因为我们在那里说过氏族法业已完全废弃不用,所以在这里就无需再详细论述这一点了。”
西塞罗(《立论术》,6)说:“氏族成员是那些具有共同姓氏
║(图腾!)║
的人。但这还不够。是那些由自由的祖先所生的人。但这仍然不够。是那些其祖先没有任何人作过奴隶的人。还是缺少些什么。是那些公民权从没有受过限制的人。这或许就行了。我不知道斯采沃拉祭司对这个定义还能加上什么东西”。
费斯图斯说:“世系相同和姓氏相同的人都是氏族成员”。
瓦罗(《拉丁语论》,第8卷第4章)说:“象在人们中间有些人是亲属和同氏族人一样,在语言中也是如此,因为,正如源出埃米留斯的人都是埃米留斯氏和同氏族人一样,由埃米留斯的名字派生出来的单字也有名词上的亲属关系,这个名字在相应的各格为Aemilius,Aemilium,Aemilios,Aemiliorum;其余的同一系统的名字也是这样。”
从其他史料也可以确认:只有能够完全由男性世系追溯至一个氏族公认的祖先的人,才属于该氏族;他们也必须具有氏族的姓氏(西塞罗)。
公元前445年,在罗马保民官卡努莱尤斯建议废除禁止贵族和平民通婚的法律的演说中,有以下的话(李维,第4卷第4章):“如果一个贵族男子娶一个平民女子为妻或一个平民男子娶一个贵族女子为妻,那又有什么关系呢?归根到底在权利方面发生什么变化呢?子女反正是跟随父亲的”(这证明世系按男系计算)。世系按男系计算的一个实例是:凯尤斯·尤利乌斯·凯撒的姊妹尤利娅同马尔库斯·阿蒂乌斯·巴尔布斯结了婚。她的姓氏表明她属于尤利氏族。她的女儿阿蒂娅使用她父亲的氏族姓氏而属于阿蒂乌斯氏族,阿蒂娅同凯尤斯·屋大维结了婚,她成为凯尤斯·屋大维(即后来的奥古斯都)的母亲。她的儿子使用他父亲的姓氏而属于屋大维氏族。
照亚当的说法(《罗马的古制》),如果一个家庭内只有一个女儿,她就有本氏族的姓氏;例如,西塞罗的女儿土利娅;凯撒的女儿尤利娅;奥古斯都的姊妹屋大维娅;她们在结婚以后仍保留先前的姓氏。如果有两个女儿,则一个被呼为长,另一个被呼为幼(就象在蒙昧人中那样)。如果有两个以上,她们就用数字来表明,例如:大女,二女,三女,四女,五女,或用爱称,三妞,四妞,五妞……在共和国的全盛时代,氏族的姓氏和家庭的姓氏都一直固定不变。这些姓氏是家庭中所有子女的共同姓氏并且传给他们的子孙。当自由被毁灭以后,姓氏便发生变化而且被混淆起来了。
根据我们关于罗马人的知识来看,在他们中间世系都按男系计算。在上述所有情况下,人们都是在氏族以外结婚。
罗马氏族有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相互继承已故氏族成员的财产的权利;(2)拥有共同的墓地;(3)共同的宗教仪式:氏族祀典;(4)遵守氏族内不通婚的义务;(5)共同占有土地;(6)相互援助、保卫和代偿损害的义务;(7)使用氏族姓氏的权利;(8)收养外人入氏族的权利;(9)选举和罢免氏族酋长的权利。
关于第1点。公元前451年,颁布了十二铜表法。遗产由氏族成员继承的古老法规已被取消;遗产传给sui heredes(子女),若无子女,则传给其男性直系后裔。盖尤斯:《法典》第3卷第1和2章(妻和子女一同继承)。在世的子女平均分配遗产,而已故儿子的子女,则平均分配其亡父应得的一份;所以继承权仍保留在氏族之内。未立遗嘱者,其女系后裔所生的子女因属于其他氏族,所以不能继承。如果死者没有子女,那末根据同一法律,其遗产则传给父方宗亲(同上,第3卷第9章);父方的宗亲关系包括所有能按男系追溯世系,同这个未立遗嘱的人有同一祖先的人;由于这种世系,所有这些人,无论男女,都用同一姓氏,而且按亲等来说,他们比其他同氏族人与死者的关系更近。关系最近的父方宗亲有优先权:首先是由兄弟和未出嫁的姊妹继承,其次是死者的伯叔父和未出嫁的姑母继承等。但已出嫁的姊妹的子女不在继承者之列——因为他们属于其他氏族,但那些仅仅根据共同的氏族姓氏才能证明其与死者有着亲属关系的同氏族人(父方宗亲)却可以继承。氏族权利压倒了血缘亲属关系,因为财产必须保留在氏族之内的原则是主要的原则。(历史的)顺序当然是同十二铜表法表明的顺序恰好相反的,历史的顺序是:(1)同氏族人;(2)父方宗亲,当世系由女系过渡到男系以后,其中包括死者的子女;(3)子女,而父方宗亲除外。
女子出嫁后,便遭到deminutio capitis{褫夺},亦即丧失其父方宗亲的权利;未出嫁的姊妹可以继承,已出嫁的姊妹不能继承,因为财产会转移到其他氏族去。
由远古制度中传留下来的在某些情况下把财产归还给同氏族人的办法,在罗马保持得最久(尼布尔也指出了这一点)。——被释奴隶在脱籍后,在他故主的氏族里没有氏族权利,虽然许可他采用其庇护人的氏族姓氏;例如,西塞罗的被释奴隶梯罗,被称为马尔库斯·土利乌斯·梯罗。十二铜表法规定被释奴隶死后如果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则给其故主。
关于第2点。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氏族有专供其成员使用的墓地。在罗马人中也是这样。例如,克劳狄氏酋长亚庇乌斯·克劳狄乌斯带着他的氏族以及许多被保护人从萨宾人的城市勒吉利迁到罗马,他在这里当上了元老院的元老。斯维托尼乌斯(《提比利乌斯传》,第1章)说:“克劳狄名门氏族……从国家方面接受了阿尼约河畔的土地(一部分国有土地)以安置被保护人,又接受了卡皮托里山下的一块土地作为自己的墓地”。他是根据当时的习惯为本氏族取得一块墓地的。
在尤利乌斯·凯撒时代,氏族的墓地还没有完全被家庭的墓地所取代。证据是:昆提利乌斯·瓦鲁斯在日耳曼丧师而自杀,其尸体落到了敌人手中,并且被烧得半焦。韦莱·帕特库尔(Ⅱ,119)说:“瓦鲁斯烧得半焦的尸体被野蛮的敌人砍为几块;他的首级被砍下来,交给马罗博杜斯,马罗博杜斯将其送给皇帝,礼葬于氏族坟墓”。
西塞罗(《论法律》,Ⅱ,2)说:“墓地是如此神圣,以致不举行神圣仪式和不在氏族墓地埋葬就被认为是罪恶。在我们祖先的时代,奥·托尔夸图斯对于波皮利乌斯氏就是这样判决的”。在西塞罗的时代,家庭墓地取代了氏族墓地,因为家庭在氏族中达到了完全的独立。在十二铜表法颁布以前,已实行火葬和土葬(这个法律禁止在城市境内焚化或埋葬尸体)。骨灰安置所(设有安置骨灰罐的壁盒的墓穴)通常能容纳几百个骨灰罐。
关于第3点。Sacra privata或sacra gentilicia{氏族祀典}由氏族定期举行。(这是全体氏族成员的义务,不管是出生于本氏族,或是被收养入族{adrogation}。如果一个人丧失了他的氏族,他也就用不着再遵奉这种祀典,同时也就丧失了和这些祀典联系在一起的各种特权。)还有人提到这种情况,即由于氏族成员人数减少,举行这些仪式的费用就成了氏族的负担。这种神圣的仪式,不论是公祀还是私祀,都专由祭司掌管;不受民政当局的管辖。
随着时间的推移,便建立了教长团、库里亚祭司团和卜师团以及由这些祭司团体主持的繁缛的礼制,但祭司之职主要是选举产生的;每一个家庭的家长也就是其家户的祭司。
在罗马的早期,许多氏族都各有自己的祀坛(这种祀坛是没有屋顶的小殿堂;小礼拜堂;“祀坛乃筑有祭台的敬神的小地方”。见盖利乌斯书中的特雷巴齐乌斯的话,Ⅶ,12;“没有屋顶的敬神之地称为祀坛”。见费斯图斯。)用以举行宗教仪式;每一个氏族各有其特殊的祀典,世代相传并被视为义务;例如,瑙蒂乌斯氏祀奉密纳发,法比氏祀奉海格立斯等等。
关于第4点。氏族的规章就是具有成文法效力的习俗;禁止氏族内通婚就是这种习俗之一,这个规章看来日后在罗马并没有成为法律条文;但是罗马的系谱证明在氏族以外结婚乃是通例。证明这一点的还有:女子一出嫁便丧失了她的父方宗亲的权利,毫无例外,因为她们离开了氏族(所以女子不能把她氏族的财产转移到丈夫的氏族中去)。基于同样的理由,女系的子女也无权继承舅父或外祖父的财产;因为女子出嫁到本氏族以外,所以她的子女就属于父亲的氏族,而不属于她的氏族,因此便不能继承。
关于第5点。土地公有制是野蛮时代的部落的普遍现象;所以在拉丁部落中同样存在着土地公有制。大概在很早的时期,一部分土地已经归个人占有。土地占有权最初无疑是以实际使用为根据的,这种情况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已经发生了。
在乡居的拉丁部落中,一部分土地为部落所有,另一部分为氏族所有,还有一部分为家户所有。
在罗慕洛时代,把土地分配给个人是常有的事,后来就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了。瓦罗(《农业论》,第1卷第10章)说:“(根据传说)罗慕洛最初分给每人两罗马亩土地,世代继承,叫做永业田”。(狄奥尼修斯也有同样的记载。)努马和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也实行过类似的土地分配;这是绝对的个人所有制的开端,它是以定居生活等等为前提的。土地不仅由政权机关分配,而且也由政权机关授予,这和由个人的行为而产生的占有权截然不同……这些土地都取自罗马人民共同占有的那些土地。在文明时代开始以后,除了个人的土地以外,氏族、库里亚,部落还共同占有一些土地。
蒙森说:“罗马的领土从最早的时候起就划分为若干克兰
║(他这里说的大概是氏族)║
地区;后来由此而形成了最早的乡区(tribus rusticae。)……这些(地区的)名称并不象后来所增设的地区的名称那样取自地名,而是毫无例外地取自氏族名称,例如:卡米利、加勒里、勒莫尼、波利、普丕尼、沃耳梯尼、艾米利、科尔纳利、法比、贺雷西、梅涅尼、帕丕里、罗米利、塞尔吉、韦图里”。每一个氏族都拥有各自的地区并定居于其境内。(就是在罗马城内,氏族也是居住在各自的区域)。
蒙森接着又说:
“正如每一户都有自己的一份土地那样,克兰户
║(蒙森原著中恐怕不是这个字)║
或村落,都有属于它的克兰土地,这些土地直到相当晚的时期仍仿照(!)各户土地的办法进行管理,也就是采取公有制来管理……但是这些克兰组织从一开始就不被看作独立的社会团体,而是被看作政治共同体(civitas populi)的组成部分。它首先是几个同世系、同语言、同风俗的克兰村落的结合,这些村落有义务相互遵守法律,相互担负法律上的赔偿,合力攻击和防御”。蒙森指出,各拉丁部落在罗马建城以前是按家户、氏族和部落来占有土地的;他还指出了这些部落的社会组织的递升序列,这个序列和易洛魁人完全相同,即:氏族、部落、部落联盟。没有提到胞族。他所说的家户未必只是一个简单的家庭,可能是由居住在共同宅院里在家中过着共产制生活的若干有亲属关系的家庭组成的。
关于第6点。氏族制度的基本特点,就是氏族成员相互依靠以保护个人权利;civitas{政治社会}建立以后,这个特点就首先消失,因为每个公民转而依靠法律和国家保护;在罗马人中,在有史时期只能见到关于这个特点的片断记载。
公元前432年左右,亚庇乌斯·克劳狄乌斯被捕入狱,李维(第6卷第20章)关于这件事作了以下的报道:“当亚庇乌斯·克劳狄乌斯被下到狱里的时候,盖尤斯·克劳狄乌斯,他(即亚庇乌斯·克劳狄乌斯)的私敌,同整个克劳狄氏族一样,穿着丧服”。
尼布尔指出,在第二次布匿战争期间,各氏族的成员曾联合起来要赎回他们的被俘的同氏族人,但是元老院禁止他们这样做。尼布尔还指出,氏族成员负有救济贫穷的同氏族人的义务;同时,他引用狄奥尼修斯的话(Ⅱ,10):“被保护人也和属于氏族的人一样分担开支”。
关于第7点。到最后,氏族成员已不可能将他们的世系追溯到始祖。尼布尔(以这个没有意义的事实为根据)否认一个氏族中{各家庭之间}存在任何血缘关系,因为这些家庭不能证明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祖先;这样,氏族只是一种纯粹虚构出来的组织……
在世系由女系改为男系以后,很可能是取自动物名称的氏族姓氏,就改用人名作为姓氏了。传说中的氏族历史上的某个著名人物,便成为氏族的得名祖先,经过长久的时期以后,这位得名祖先又可能为另一人所代替。当一个氏族由于异地而居分为各部分时,一个分离的部分就可能取一个新姓氏,但是这种姓氏的变化并不能破坏成为氏族基础的血缘关系……,只有一个做法能破坏氏族血统的纯洁性,即收养外人入族,但这种事情并不频繁……在一个由500人组成的易洛魁人的氏族中,氏族是由这样一种亲属制度产生的,这种亲属制度把所有血缘亲属都归结为少数几个范畴,并使他们的子孙永远不出这些范畴,——它的所有成员彼此都有亲属关系,而且每一个人都知道这种亲属关系或能够找出这种关系;可见在远古氏族中,血缘关系的事实是一直存在着的。随着专偶制婚姻的产生,出现了一种完全不同的亲属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旁系的亲属关系很快就消失了。这就是希腊和拉丁部落在有史时期之初的亲属制度。
格罗特(《希腊史》,第3卷第33、36页)写道:阿尔戈斯的克利斯提尼把锡基温的三个多利安部落的名称改换了,把其中的一个叫做亥阿特(单数的意思是一只母野猪),另一个叫做鄂尼阿台(一匹驴子),第三个叫做克瑞阿台(一只小猪),这些名称都是有意侮辱锡基温人的,但是在克利斯提尼生前和他死后六十年间,对他们一直这样叫,“这种借用动物名称的观念是否由于传统的关系而保存下来的呢?”
在氏族组织开始衰落以后,就不再由于分化过程而形成新氏族了;一些现存的氏族也灭绝了。这就提高了以系谱而论的氏族世系的价值。在帝国时代,不断有新的家族从外地迁居罗马,并僭用氏族姓氏以图获取有利的社会地位。克劳狄乌斯皇帝——公元40—54年——禁止外地人僭用罗马人的姓氏,特别是禁止僭用古老氏族的姓氏。斯维托尼乌斯(《克劳狄乌斯传》第25章)说:“他禁止外地人使用罗马人的姓氏,至少是氏族的姓氏”。属于历史上著名氏族的罗马家族,不论在帝国时期或在以前的共和时期,都极其重视自己的系谱。
关于第8点。不论在共和国时期或在帝国时期,都有家庭招收养子从而使养子加入家庭所属的氏族的做法;收养要经过一些手续,因而不太容易。一个没有子女的人,如超过生育年龄,得到教长和库里亚大会的同意,可以收养一个义子。西塞罗:《自辩》,第13章。在西塞罗时期还存在着预防办法,证明以前的限制更严,而且{收纳养子}的事例也更少。
关于第9点。罗马人没有什么关于酋长(princeps)任职办法的直接材料。在civitas{政治社会}建立以前,每一个氏族都有酋长,而且很可能不只一个。在拉丁部落中,这一职位的更换极可能不是根据世袭权,因为在后来,即在勒克斯时期和在共和国时期,还主要是实行选举原则;甚至最高职位勒克斯也是选举的。元老的职位由选举或由任命而产生,执政官以及低级官吏也是这样。努马建立的教长团,最初是用选举的方法补缺(教长们自己进行补选);李维(第25卷第5章)谈到公元前212年左右有一次由库里亚大会选举“大教长”。《多米戚亚法》把选举一些教长和祭司团的成员的权利交给了人民,但是这一条法律后来又被苏拉修改了。——因此,认为princeps(氏族酋长)的职位“世袭”是荒谬的——没有肯定的证据。但凡是存在着终身任职的地方,有权选举便有权罢免。
在罗马建城以前,拉丁部落的议事会由氏族酋长或从酋长当中选举出来的人组成。“所有这些州
║(应为部落)║
在原始时期在政治上
║(蠢驴!)║
都是独立自主的,各由其邦君
║[邦君的发明者——蒙森!应为部落酋长]║
统治之,与邦君相辅者则有首领会议和战士大会”(蒙森)。
║蒙森先生,实行管理的是议事会,而不是最高军事首长、蒙森的邦君!║
尼布尔说:“在地中海沿岸各文明民族的城市中,元老院是国家的重要的和必不可少的部分,不亚于人民大会;它是一个精选的年长公民团体。亚里士多德说,这种会议,不论它是贵族的还是民主的,到处都存在着;甚至在寡头政治中,虽然参加最高管理的人数如此之少,也要任命一些顾问来筹划公共措施”。政治社会的元老院代替了氏族社会的酋长会议。罗慕洛的元老院是由代表100个氏族的100个首领组成的;元老是终身职,但非世袭;由此可见,酋长的职位在当时是由选举产生的。
公元前474年左右,法比氏族曾向元老院建议,愿以他们一个氏族的力量来应付威伊人的战争。他们的建议被采纳了;他们中了埋伏。李维,第2卷第50章[又见奥维狄乌斯:《节令记》Ⅱ,193]谈到:“一致公认,所有306人(出征时的人数)全都牺牲了;法比氏族只剩下一个未成年的后代,他延续了法比氏族的血统,并且不论安内和攘外都在紧要关头给了罗马人民极大的援助”。300名数目的男子,应该有同等数目的女子,再加上子女,那么法比氏族的人口至少有700名(而且不只是一个男童)。
第二编第十二章
罗马人的库里亚、部落和民族
共和国建立以前各个假定的时期:(1)罗慕洛——公元前754—717年(罗马建城1—37年);(2)努马·庞皮利乌斯——公[邦君的发明者——蒙森!应为部落酋长]元前717—679年(罗马建城37—75年);(3)图卢斯·霍斯蒂利乌统治之,与邦君相辅者则有首领会议和战士大会”(蒙森)。斯——公元前679—640年(罗马建城75—114年);(4)安库斯·蒙森先生,实行管理的是议事会,而不是最高军事首长、蒙森的马尔齐乌斯——公元前640—618年(罗马建城114—136年);(5)邦君!塔克文·普里斯库斯——公元前618—578年(罗马建城136—176年);(6)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公元前578—534年(罗马建城176—220年);(7)高傲的塔克文——公元前534—509年(罗马建城220—245年)。
以氏族为基础的societas{社会}和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civitas{国家}并存;后一组织在二百年间逐渐取代了前者。在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时代(公元前578—534年,罗马建城176—220年),这个变化大体完成。相当于希腊胞族的库里亚,由十个氏族组成;十个库里亚组成一个部落;在图卢斯·霍斯蒂利乌斯时代,罗马人民(Populus Romanus)包括3个部落,每个部落有10个库里亚,共有300个氏族。
罗马国王是神话人物还是实有其人,都无关紧要;被归之于他们之中的某人的立法活动是实有其事还是出自虚构,同样也无关紧要。标志着人类进步的事件,不以特殊的人物为转移而体现在有形的记录之中:凝结在制度和风俗习惯中,保存在各种发明和发现中。
氏族在数目上的匀称等等,乃是立法措施的结果,就头两个部落来说,这种措施并不早于罗慕洛时代。
罗马人的库里亚同希腊人的和易洛魁人的胞族不同,它发展成了一种被嫁接上明确的管理职能的组织。大概组成一个库里亚的氏族都互有亲属关系,互相提供妻子
║(这只是推测)。║
虽然在罗马历史上是联系到罗慕洛的立法才第一次提到库里亚,但就这种组织作为胞族而言,从远古以来就存在于拉丁部落中了。
李维(第1卷第13章)说:“因此,他(罗慕洛)把人民分为30个库里亚(在同萨宾人和好以后),并用她们(被抢去的萨宾妇女)的名字命名”。
狄奥尼修斯(《古罗马史》,第2卷第7章)谈到:“胞族,洛赫(军队,骑兵队),库里亚”;同时也谈到:“胞族被分为十组,每一组设有一名首领,当地语言称为组长”。
普卢塔克(《罗慕洛传》,第20章)说:“每一个部落有十个胞族,有人说这些胞族都是以这些妇女{即被抢去的萨宾妇女}的名字命名的”。
罗慕洛所做的事是使每一个部落中氏族的数目均等,他把邻近部落的氏族增补进来,用这种办法完成了这项工作。他组织兰尼部落(第一个部落)时,把有亲属关系的氏族都编入同一个库里亚;他之所以能达到数目上的匀称,是人为地从一个自然的库里亚中抽出多余的氏族来弥补其他库里亚之不足
║(印第安红种人中也有这种事)。║
梯铁部落中的氏族,主要是萨宾人的氏族。卢策瑞部落是混杂的成分构成的;它是后来靠逐渐增补和征服的办法而形成的,其中也包含一些伊特剌斯坎人的氏族。在这种改组中,氏族仍然保持着纯粹的形态;而库里亚在某些情况下却包括了一些没有亲属关系的氏族,这样便在天然胞族中打了一个缺口;同样,部落也包括了在纯粹自然发展的情况下本来不属于该部落的外来分子。第三个部落(卢策瑞)大部分是人为地形成的;这个部落包括伊特剌斯坎人这一点使我们有根据推想:他们的语言并不是完全不为罗马人所了解。
尼布尔首先证明:人民拥有最高权力,所谓的国王行使人民给予他的权力,元老院建立在代议制原则的基础上。但是,当他说数目上成比例的情况无可辩驳地证明了罗马的氏族并不比罗慕洛的宪法更古,罗马氏族是“立法者为了和他的计划的其余部分谐调而建立的团体”的时候,他就和事实大相径庭了。立法者不能创造氏族;同样,他除了把现有的氏族结合起来,也不能造成一个库里亚;他可以用强制手段增加或减少库里亚中的氏族的数目和部落中的库里亚的数目。
(哈利卡纳苏的)狄奥尼修斯书中相应的地方的全文,第2卷第7章说:“当他(即罗慕洛)把所有的居民群众分为三部分以后,他就在每一部分中任命最杰出的人充当首领(ηγεμονα επεστη-σεν)。接着他又把这三个部分的每一个部分分为10个部分,并任命其最勇敢的人作首领,授以同等的级位(ισοζ),他把(三个)大的部分称为tribus{特里布斯即部落},小的部分称为库里亚(κου-ριαζ),这两个名称他们沿用至今。把这些名称译成希腊语就是:tribus=φυλη{菲拉即部落}或τριττυζ{特里迪斯};库里亚=φρατρα{夫拉特里即胞族}和λοχοζ(洛赫即军队,骑兵队)。领导tribus的人=φυλαρχοι{菲拉尔赫即部落长}和τριττυαρχοι{特里迪斯尔赫},罗马人称之为tribune{保民官}[可见tribune一词的原意相当于古代部落酋长]。库里亚的首领是φρατριαρ-χοι{夫拉特里尔赫即胞族长}和λοχαγοι{洛赫长},罗马人则称之为库里亚长。胞族也分为组,领导各组的首领拉丁语称之为decurio{什长}。在他把人民按部落和胞族这样划分以后,就把土地分成30个相等的份额,分别授给每一个胞族,同时分给一块足够的土地供宗教祭典和建造神庙之用,也留下一定的土地作为公用土地(και τινα τω κοινω γην καταλιπων)。只有罗慕洛所进行的这种人和土地的划分,才是普遍的和完全的平等”。
库里亚的成员称为curiale;他们选举一个祭司,即库里亚长,他是胞族中的最高公职人员。每一个库里亚都有自己的祭典,有自己的圣殿即祀神的场所,也有自己集会的地方,库里亚成员在这里会集商议事务。除了库里亚长以外,他们也选举一个助理祭司即flamen curialis,由他直接负责祭典的进行;人民大会即库里亚大会,在氏族制度下在罗马拥有较元老院更大的最高权力。
在罗慕洛时代以前,拉丁部落中有部落酋长(狄奥尼修斯,第2卷第7章),他是部落中的最高公职人员;他执行行政的(在城市)、军事的(在战场上)和宗教的职能(主持举行祭典)(狄奥尼修斯的书,上述地方)。这种职位无论如何都是选举产生的;大概是在各库里亚联合举行的大会上选举出来的。“部落酋长”很可能在罗马建城以前就被称为勒克斯,同样的,议事会被称为元老院(senex),而部落大会则被称为大会(con-ire)。在三个罗马部落合并以后,部落就失掉它的民族性了。
三十个库里亚长作为一个团体组成祭司团;其中有一人任curio maximus{祭司长};这个人选是由氏族会议选举出来的。此外,还有根据奥古尔尼法(公元前300年)由九人组成的卜师团,其中有他们的首领——magister collegii{太卜};其次,根据同一法律又组成一个也是由九个人组成的教长团,其中有大教长。
由罗慕洛结合成一个整体的罗马人,自称为Populus Romanus{罗马人民};这不过是氏族社会而已;在罗慕洛时代,特别是在由罗慕洛至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的时期(754—534),人口的迅速增加引起了实行变革而且是根本改变社会制度的必要。
李维(Ⅰ,8)说,这是城市建立者的“vetus consilium”,古老的策略,即把大群卑微的人吸引过来,随后便把土著的权利授予他们的子孙。罗慕洛还在帕拉丁山丘附近设立了收容所,把邻近部落所有的人都招引过来,等等。“从邻近的居民中,有一大批乌合之众,不分奴隶与自由民,因渴求新环境而集合到那里,这就是罗慕洛威力增长的开端”(李维,Ⅰ,8)。普卢塔克(《罗慕洛传》,20)和狄奥尼修斯(Ⅱ,15)也提到避难所或丛林。这表明由野蛮人所组成的意大利居民已繁殖得很多,居民中存在着不满情绪,个人的安全没有保障,存在着家庭奴隶制,担心遭受暴力。——萨宾人由于他们的妇女被抢走而发动进攻;结果达成协议,拉丁人和萨宾人合并成一个社会;每一部分都保留着自己的军事领袖,梯铁人(萨宾人)的军事领袖是梯图斯·塔齐乌斯。——图卢斯·霍斯蒂利乌斯(公元前679—640年)攻下了拉丁城市阿尔巴,将该城全体居民迁到罗马;据说是让他们占居了塞利安山;公民的数目这时增加了一倍,这是李维的记载(Ⅰ,30)。安库斯·马尔齐乌斯(公元前640—618年)攻下了拉丁城市波利托里乌姆,把该城全体居民迁入罗马;据说是让他们占居了阿宛丁山,有{与阿尔巴居民}同样的权利。此后不久,特利尼和菲卡纳的居民也被征服而被迁移到罗马;他们也居住在阿宛丁山(李维,Ⅰ,35)。所有迁移到罗马来的氏族都居住在各自的地区。在野蛮时代中级和高级阶段,当部落开始聚集在坞壁和城堡中的时候,氏族到处都是这样分别居住的。[在新墨西哥的村落住宅中,每一所住宅的全部居住者都属于同一个部落,有时一个联合住宅包括一整个部落。在特拉斯卡拉村,四个区即由四个血族(大概即胞族等等)分别居住。]这些新的外来人大部分结合为第三个部落,即卢策瑞部落,这个部落只是在塔克文·普里斯库斯(公元前618—578年)时代,在把几个新的、伊特剌斯坎人的氏族补入其中以后,才最后形成。
罗马各部落是在立法强制下形成的,部落不能完全避免外来分子的混入;由此产生出tribus{特里布斯}这一名词,即民族的三分之一之意;拉丁语也应该有一个和希腊语Phyle{菲拉}意义相当的名词,但是它已经消失了;新名词(tribus)的创造说明:罗马各部落是由各种各样的分子组成的,而希腊部落则是单纯的。
罗慕洛建立的元老院,具有与它以前的酋长会议相似的职能。尼布尔说:每一个氏族都派出他们的什长,即以前的氏族首领,充当本氏族在元老院的代表。可见元老院是代议制的和选举产生的团体;它直到帝国时期始终保持选举的办法。元老的职位是终身的;当时人们只知道这一种任期,
║(就象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农民租佃期至少是终身的一样)。║
李维(Ⅰ,8)说:“他(罗慕洛)选任元老一百人:或许因为这个数目就已经足够
║(这位先生忘记了,当时组成兰尼部落的只有一百个氏族),║
或许因为能成为‘父老’的只有一百人
║(极端实用主义的废话),║
他们被选为‘父老’,当然是由于受人尊敬
║[因为是氏族首长所以才是父老]║
而他们的后代便被称为{部落}贵族”,西塞罗(《论国家》Ⅱ,8):“人们出于爱戴而把首领称为父老”。元老的子女及其后代永远享有的{部落}贵族称号,一下子就在罗马人的社会制度的核心里建立了一个贵族阶级,而且在社会制度中巩固起来;氏族制度中这时第一次被嫁接了贵族成分。
在与萨宾人联合以后,由于从梯铁部落添加了一百名元老,所以元老院的人数增加到二百人(狄奥尼修斯,Ⅱ,47),而在{部落}贵族时代,当卢策瑞氏族的数目达到一百个的时候,就从这个部落的氏族中又增加了第三批元老一百名;这是塔克文·普里斯库斯做的事。
李维(Ⅰ,35)说:“他(塔克文·普里斯库斯)由于关心加强自己的权力,也由于关心扩大国家,所以增补了一百人为‘父老’,他们后来就被称为‘小氏族’的父老;这毫无疑问是王党,因为他们是依靠了国王才加入库里亚的”。
西塞罗(《论国家》,Ⅱ,20)的记载稍有不同,他说:他(塔克文)一实行加强其权力的法律,首先就把原来的‘父老’名额增加一倍(这种情况使人想到,原来的“父老”可能已从二百人减到一百五十人;这样才能由兰尼和梯铁部落来补上这五十名空额,同时又从卢策瑞部落添加了一百名新成员);同时他把原来的父老称为大氏族的父老
║[这种名称在易洛魁人中也有,不过它是在原始的意义上使用的:小氏族是由大氏族中派生出来的氏族,因而形成较晚],║
这些父老首先进行表决,而那些由他增补进来的父老,他称之为小氏族的父老”。
这段话的提法说明,每一个元老是一个氏族的代表。其次,既然每一个氏族无疑都有自己的主要首领即princeps,所以这个人就被氏族推选出来,或者是由十个氏族组成的库里亚一次选出十个元老。尼布尔的意见实质上也是这样。共和国建立后(由公元前509年开始),元老院的空缺由监察官作主来补充;后来这种权利转给了执政官;元老通常都是从以前担任过高级行政职位的人中选举出来的。
所有公共措施都出自元老院,不论是它能够独自决定实行的措施,或者是那些应该提交人民大会来批准的措施。元老院的职责是全面维护公共福利、处理外交关系、征税和征集军队以及全面控制财政收入和支出;虽然宗教事务由各祭司团管理,但元老院在宗教方面也有最高的权力。
人民大会(这种形式的大会,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是不存在的,在中级阶段可能也不存在)存在于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如希腊部落中的阿哥腊(雅典人的公民大会是它的最高形式),拉丁部落中的战士大会,后一种人民大会发展到最高形式就是罗马人的库里亚大会。在罗马人中,库里亚大会是由成年的氏族成员组成的,每一个库里亚有一个集体票,每一个库里亚自行确定其多数,以此决定这一票应该怎样投(李维,Ⅰ,43;狄奥尼修斯,Ⅱ,14,Ⅳ,20、84)。这是各氏族的大会,管理权也只属于氏族。平民和被保护人虽已成为人数众多的阶级,但却被排除在外,因为不通过氏族和部落就不可能和罗马人民(Populus Romanus)有任何联系。这个大会既不能倡议任何公共措施,也不能修改提交给它议决的措施;它通过或否决措施;一切高级公职人员,包括勒克斯在内,都由大会根据元老院的提名选举。例如,努马·庞皮利乌斯(西塞罗《论国家》,Ⅱ,11;李维,Ⅰ,17),图卢斯·霍斯蒂利乌斯(西塞罗,前引书,Ⅱ,17)和安库斯·马尔齐乌斯(西塞罗,前引书,Ⅱ,18;李维,Ⅰ,32)就是由库里亚大会选举出来的。至于塔克文·普里斯库斯,据李维说,是绝大多数人民选他为勒克斯的。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先僭取了这个职位,后来由库里亚大会追认(西塞罗《论国家》,Ⅱ,21)。罗马授职的方式,就是由大会用一项大会法即Lex curiata de imperio,把执行权授予这些人;在没有用这种方式授予执行权之前,已经当选的某些人就不能就职。凡涉及罗马公民生死的刑事案件,上诉到库里亚大会时,大会作出最后的裁判。勒克斯这一职位是由人民运动废除的。
人民大会没有自行召集的权力;据说,它是应勒克斯的要求而召开的,勒克斯不在时则应praefectus urbi{市长}的要求而召开;在共和国时期,它由执政官召开,执政官不在时则由大法官召开;每一次都由召开大会的人主持大会的进行。
勒克斯既是统帅,又是祭司,但是没有民政权力。
勒克斯的职位被废除后,由两名执政官来代替,就象易洛魁人中有两个军事酋帅那样。
勒克斯作为最高祭司,不论在战场上,或在城市中,在重要时刻都主持占卜;他也主持其他宗教仪式。勒克斯的职位被废除以后,原来由他执行的祭司职能转交给新建立的祭司勒克斯(rex sacrorum或rex sacrificulus)一职执掌,与雅典人的九个执政官中有一个执政官即巴赛勒斯执政官有总辖宗教事务之权相似。——罗马人在这二百年间(从罗慕洛到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根据经验认识到必须用他们自己颁布的成文法代替习惯法规;除此之外,他们还建立了城市管理机关和完备的军事制度,包括骑士团在内。
在新设立的城市公职中,最重要的是市政长官——custos urbis;这个公职人员同时也是元老院主席(princeps senatus)。据狄奥尼修斯(Ⅱ,12)说,他是由罗慕洛指定的;十立法官时代(公元前451—447年)以后,市政长官改为praefectus urbi{市长};他的权限扩大了,而且开始由新成立的comitia centuriata{百人团大会}选举。[财产资格和百人团大会是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在他按照财产的多寡而将人民加以划分后实施的……科里奥兰努斯审判案促使保民官将人民法庭审判贵族的权利握在自己手中;由此可知comitia tributa{部落大会}或者是普通人民的大会,或者是按照普通人民在其中占优势的方式组织的;这个机构使保民官能够参加立法,因为他们有权向人民提出议案。]
在共和国时期,执政官有权召开元老院会议和主持库里亚大会,执政官不在时由大法官代之。后来,大法官一职即praetor urbanus(它接替了旧日的praefectus urbi{市长}的各种职能)。罗马的“大法官”是司法长官,即近代法官的原型。当罗慕洛逝世时,社会还是氏族社会。
第二编第十三章
罗马政治社会的建立
公元前578或576—533年——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时期。从罗慕洛时期开始,罗马社会便分为组成为国人{populus}的{部落}贵族以及平民即plebs;两者都是人身自由的并且都编入军籍,但是平民不包括在氏族社会中,不能参加管理机构。据尼布尔说,平民这一自由的和居民中人数极多的部分,其存在可以上溯到安库斯·马尔齐乌斯(公元前640—618年)的统治时期。平民不得担任官职,不得参加库里亚大会,不得参与氏族的祭典
║(不得和氏族成员结婚)。║
到塞尔维乌斯时代,平民的人数几乎和国人一样众多;他们服兵役,有家庭和财产。氏族组织的结构中是不包括平民的,因此氏族组织必然崩溃。
平民(即那些不是有组织的氏族、库里亚和部落的成员的人)的起源。由附近的部落流入新城市的冒险者、后来被释放的战俘、以及混杂在迁居到罗马来的氏族中的无族籍的人——所有这些人必然很快地形成了这一阶级;此外还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在把每一个部落编足一百个氏族时,氏族的零星部分和那些少于规定人数的氏族被排除在外。从卢策瑞部落的{元老}的绰号“即小氏族父老”中可以看出,老氏族并不甘心承认他们的完全平等的权利。当第三个部落编足了预定的氏族数额时,接纳的最后门路便断绝了。从此以后,平民阶级的人数迅速增长起来。尼布尔否认被保护人是平民的一部分。
狄奥尼修斯(Ⅱ,8)和普卢塔克(《罗慕洛传》,ⅩⅢ,16)把保护人和被保护人关系的建立(!)归之于罗慕洛,斯维托尼乌斯(《提比利乌斯传》,第1章)也这样说。
║(这三个人所说的话什么问题都没有说明!)[摩尔根认为被保护人从一开始就是平民的一部分,这是不正确的;尼布尔说的是对的。]║
尼布尔等人认为全体国人都是{部落}贵族。据狄奥尼修斯(Ⅱ,8;参看普卢塔克《罗慕洛传》,ⅩⅢ)说,{部落}贵族阶级在元老院建立以前就形成了;这个阶级是由一些在勇敢、门第(!)和财富方面出众的人组成的。据此,在一些氏族中还有一大类人不是{部落}贵族。
西塞罗(《论国家》,Ⅱ,12)说:“罗慕洛的这个元老院是由最贤明的人组成的,罗慕洛本人对他们十分崇敬,希望他们被称为父老,他们的子女被称为{部落}贵族,当这个元老院企图……等等”。
李维(Ⅰ,8)说:“他们被称为父老,当然是由于尊贵,他们的后裔则被称为{部落}贵族”。
元老院由氏族酋长组成,这一点仅仅意味着当选者是家庭的家长——而且一个氏族的许多家庭中只有一个家庭有自己的家长在元老院中,——可见只有这些人是父老,只有他们的后裔是{部落}贵族,而不是每一氏族的所有成员,从而也不是全体国人(和平民对立)都是{部落}贵族,象尼布尔所推断的那样。
[注:以上这段话不见于摩尔根《古代社会》。——译者注]
在勒克斯和共和国时代,政府把{部落}贵族的称号赐给个别的人。
韦莱·帕特库尔(Ⅰ,8)说:“这一百人被选举出来称为父老,组成类似公务会议的组织;{部落}贵族这一名称的起源就是如此。”
虽然可能在一个氏族里个别家庭是{部落}贵族家庭,而在另一个氏族里个别家庭是平民家庭
║[注意:这是后来当氏族社会被消灭的时候],║
但不可能有贵族氏族和平民氏族。法比氏族的全体成年男子三百零六人都是{部落}贵族;他们或者能追溯其世系出自元老,或者是他们的祖先曾由某项公开法令而擢升至{部落}贵族。
在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以前,罗马人已被分成国人和平民。后来,特别是在李奇尼乌斯立法(公元前367年)(这次立法使国家的一切职务向每一个公民开放)以后,一切自由的罗马人分为两个阶级:贵族{aristocracy}和庶民{commonalty}。第一阶级包括元老及其后裔以及曾任三公(执政官、大法官和大营造官)之一的人及其后裔。所有庶民现在都成了罗马公民。氏族组织已经衰落,旧时区分已不能维持下去了。先前时期属于国人的人,后一时期则属于贵族{aristocracy},而不是{部落}贵族,{patricians}。克劳狄乌斯和马尔策卢斯是克劳狄氏的两个家庭;前者是{部落}贵族(他们能把自己的世系追溯到亚庇乌斯·克劳狄乌斯),后者是平民。
{部落}贵族阶级的人数很多;一有空额,就选出新元老补充之;{部落}贵族的称号授予元老的后裔;另外还有一些人有时由于国家法令而成为{部落}贵族(李维,Ⅳ,4)。
但旧时国人和平民之间的差别的阴影仍然残留着:“平民在国人同意下将此事委托于执政官”(李维,Ⅳ,51)。
罗慕洛的继承者努马(公元前717—679年),企图撇开氏族(象提修斯那样)把人民按职业分为八个阶级。
普卢塔克(《努马传》第17章)[185]说:“努马当时认为:固体的东西本来是不能结成一体的,但是把它们捣碎和磨碎后就能结成一体,因为细小的部分容易溶合在一起。因此,他决计把全体民众分成更多的部分,并规定出新的差别,可以说把他们分为更小的部分,以此来消灭以前的显著的差别。于是他把人民按照职业分为笛师(αυλητων)、金匠(χρυσοχοων)、木匠(τεκτονων)、染色匠(βαφεων)、皮鞋匠(σκυτοτομων)、皮匠(σκυτοδεφων)、铁匠(χαλκεων)和陶工(κεραμεων)。他把其余的手工业合并在一起并把他们合组成一个行会。借助于他给每一个行会按其本分而分别规定的联合、集会和敬神仪式,他得以在罗马完全消除了萨宾人和罗马人之间、塔齐乌斯的公民和罗慕洛的公民之间的差别,结果,这种划分便引起了普遍的结合和混合”。但是由于这些阶级没有被赋予氏族的权利,所以这一措施便失败了。
║但是按照普卢塔克的叙述,所说的是“罗慕洛的公民”(拉丁人)和塔齐乌斯的公民(萨宾人);这样就会使氏族具有主要是手工业组织的性质!至少是使那些住在罗马城中的氏族如此。║
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时代(公元前576—535年)紧接着梭伦时代(公元前596年)而在克利斯提尼时代(公元前509年)以前。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的立法是仿效梭伦立法的;它在共和国建立时(公元前509年)正在实际施行。借以排除氏族和建立政治社会的主要变革是:(1)按照个人财产而形成的阶级之建立;(2)以百人团大会作为新的人民大会以代替库里亚大会、氏族会议;(3)设置四个市区,各有划定的边界,各有其作为地域单位的名称,其中的居民必须登记入籍并登记自己的财产。塞尔维乌斯把全体人民按财产的价值分为五个阶级,其结果是把各不同氏族中最富有的人集中于一个阶级中。第一阶级财产资格是十万阿司,第二阶级是七万五千阿司,第三阶级是五万阿司,第四阶级是二万五千阿司,第五阶级是一万一千阿司(李维,Ⅰ,43)。狄奥尼修斯又加上一个第六阶级,这个阶级包括一个百人团,有一票;这个阶级是由那些完全没有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归入第五阶级的人组成的;这些人不纳税也不服兵役(狄奥尼修斯,Ⅳ,20)。(狄奥尼修斯和李维之间也还有一些其他的分歧。)每一阶级又分为若干百人团,其数目是任意决定的,并不问每一阶级的人数是多少;每一个百人团在大会中有一票投票权。例如,第一阶级由80个百人团组成,在百人团大会中有80票;第二阶级由20个百人团组成,另加两个手工业者百人团,有22票;第三阶级由20个百人团组成,有20票;第四阶级由20个百人团组成,另加两个号角手和喇叭手百人团,有22票;第五阶级由30个百人团组成,有30票。此外,还有骑士阶层由18个百人团组成,有18票。因此,管理权,就人民大会即百人团大会对政府所能发生的影响而言,是控制在第一阶级和骑士手中的;他们共有98票,即占多数。每一个阶级的百人团都分为老年百人团和少壮百人团两种,前者由55岁以上的人组成,负责保卫城市,后者由17岁至54岁的人组成,担负对外作战的任务(狄奥尼修斯,Ⅳ,16)。每个百人团参加百人团大会时,分别统一本团的意见;在对任何公共问题表决时,先传骑士表决,其次传第一阶级。如果他们两者意见一致,那末问题就由此决定了,就不再传其余百人团投票了。如果他们两者未能取得一致,那就传第二阶级投票,依此类推。
库里亚大会的权利,以稍稍扩大的形式,转归百人团大会。百人团大会根据元老院的提名选举一切公职行政人员;通过或否决元老院所提出的法案;根据元老院的提议废止现行法令,如果它认为这是必要的话;它根据元老院的建议对外宣战,但元老院缔结和约并不征询它的同意。凡是涉及人的生死的案件都可上诉于百人团大会;它没有监督国家财政的权力。支配政府的是财产而不是人数。
百人团大会每年在玛尔斯广场举行一次,以选举公职人员,需要时也在其他时间举行。开会时,人民按百人团和阶级集合,由自己的官长率领,组织得俨如一支军队(exercitus);百人团和阶级之设置,就是为了成为既是军事又是民政的组织。在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举行第一次检阅时,有八万武装公民聚集在玛尔斯广场,每人都列在自己的百人团中,每个百人团都列在自己的阶级中,每一阶级都分别聚集在一处(李维,Ⅰ,44;狄奥尼修斯,Ⅳ,22记载武装公民的人数为八万四千七百人)。
百人团的每一个成员,现在都是罗马公民了;这是主要的成果。
根据西塞罗的记载(《论国家》,Ⅱ,22),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从居民大众中指派骑士(挑选最富有的人),并把其余的人分为五个阶级。
各有产阶级的有益作用在于打破了氏族,因为氏族已成为排斥大批居民的闭塞团体。——五个阶级一直存在到共和国末期,其间仅投票方法有一些改革。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据说还设立了部落大会,这是每一个地区部落或市区单独举行的大会,其主要任务在于估定和征收赋税,以及征集军队。后来这种大会还选举保民官。
塞尔维乌斯最初的设施之一,便是建立财产资格制度。“的确,他建立了财产资格制度,这对于未来的大帝国来说是极有益的措施,目的在于,无论战时或平时,都不是按人而是按财产来履行义务”(李维,Ⅰ,42)。每个人必须在他所居住的市区注籍,并登记自己的财产数额;这些事都是在监察官面前办理的;籍册编写完毕,便有了组成阶级的依据。同时,还设立了四个市区,各有一定边界和自己的名称;这种罗马市区是一个地域单位,有登记公民及其财产的制度,有地方的组织,有一个保民官和其他由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以及大会。但是罗马的市区和阿提卡的德莫不同,后者同时也是政治团体,有充分的自治权、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法庭和祭司。
罗马的市区更象较早的雅典的诺克拉里,很可能就是模仿它而建立的。狄奥尼修斯(Ⅳ,14)说: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用一道城垣围起七个山丘以后,就把城市分为四部分:(1)帕拉丁纳,(2)苏布拉,(3)科林纳,(4)埃斯奎林纳(以前城市由三部分组成)。这四部分现在应该不是按血缘关系的原则(φυλαζ ταζ γε-νικαζ)组织起来的部落,而是按地域原则(φυλαζ ταζ τοπικαζ))组织起来的部落;他给每一部落任命了一个指挥官,即部落长或区长,他命令他们把各家的居民登记入册。据蒙森说,这四个征集区的每一个区必须提供四分之一的兵力,不仅按全部兵力计,而且按其中的每一支部队的兵力计;这样,在每一个百人团中,都有从各区征召来的同等数目的兵员,其目的在于将氏族性质的和地方性质的一切差别消灭在一个统一的共同体中,并借助于军事精神的影响而把外来人和公民溶合为一个民族。
隶属于罗马的周围地区,也按同样方式组成tribus rusticae{乡区},其数目有一些作者认为是26,另一些作者认为是31;再加上四个市区,则按前一种说法为30,按后一种说法为35。就参加管理的意义上来说,这些乡区并没有成为国家的组成部分。
君临一切的罗马市政府是国家的中心。
新的政治制度建立以后,库里亚大会还保留着
║(除了库里亚的宗教垃圾即║
为某些祭司举行就职典礼以外)向一切高级行政官员授予执行权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单纯成为一种形式。在第一次布匿战争以后,库里亚大会便丧失了任何意义而迅速被人遗忘;库里亚的情况也是如此;两者与其说是被废除,不如说是自行消失的;氏族作为一种世系族谱在帝国时代还保持很久。
在为时较短的文明时期中在很大程度上统治着社会的财产因素,给人类带来了专制政体、帝国主义、君主制、特权阶级,最后,带来了代议制的民主制。
第二编第十四章
世系从女系到男系的转变
(1)女系:一位女性始祖、她的子女(儿子和女儿)、她的女儿的子女以及世世代代按女系计算的女性后裔的子女。(她的儿子的子女和她的按男系计算的男性后裔的子女,则被排除在外)。原始氏族的构成就是这样。
(2)男系世系:氏族包括一位假想的男性始祖和他的子女,连同他的儿子的子女以及世世代代按男系计算的男性后裔的子女。
在世系由(1)转变为(2)时,一切现有的氏族成员仍然是本氏族的成员,但此后,只允许本氏族男子所生的子女保留在本氏族中和使用本氏族的姓氏,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则被除外。这种情形并不会破坏或改变氏族成员之间现有的亲属关系,但是从今以后,保留在氏族里的是早先被排除出去的那些子女,而被排除出去的则是早先保留在氏族里的那些子女。
当世系按女系计算时:(1)氏族内禁止通婚,因此子女与他们的挂名父亲分属不同的氏族;(2)财产和酋长职位在本氏族内继承,因此,子女不得继承他们的挂名父亲的财产或职位。——当生活条件改变(特别是由于个人财产和专偶制家庭的发展)到相当程度,以致这种排除子女继承父亲情况被认为“不公正”时,世系从女系到男系的转变就实现了。[牛羊群的私有;此后,耕作又导致房屋和土地的私有。]随着财产的大量积聚和具有永久性,随着私有财产的比例日益扩大,按女系计算的世系[为了继承权]必然被推翻。世系转变到按男系计算,遗产仍保留在氏族内,和以前一样,但子女则属于父亲的氏族,并且居于父方宗亲之首。
可能在世系转变为按男系计算以后或者更早一些,氏族的动物名称就被废弃,而代之以个人的名字。自此以后,这个命名的祖先就成为可变的人。
比较著名的希腊氏族曾经改变过姓氏;他们保留了其始祖的母亲的名字,而把其始祖的诞生归诸她与某位神祗的交合。例如,阿提卡的欧摩尔皮达氏的命名始祖欧摩尔普斯据说就是尼普顿和希俄娜的儿子。
希罗多德(公元前440年)在谈到吕西亚人(当他叙述他们来自克里特岛,并在萨尔佩登率领下来到吕西亚以后)时说:“他们的风俗习惯一部分是克里特人的,一部分是卡里亚人的”。“他们有一种奇怪的不同于世界任何其他民族的风俗。当你问一个吕西亚人他是谁的时候,他会向你回答他自己的本名,他母亲的名字和按女系上溯的其他人的名字。更有甚者,如果他们的一个自由妇女同一个男奴隶结了婚,那么她所生的子女都是自由公民;而如果一个自由男子同一个外邦妇女结了婚,或同一个妾妇同居,那么,即使这个男子是国内的头号人物,他的子女也不得享有任何公民权”。
比较:如果一个塞讷卡-易洛魁男子同一个外族部落的女子结了婚,他的子女就被认为是外族人;如果一个塞讷卡-易洛魁妇女同一个外族部落的男子或易洛魁部落的奥嫩多加人的男子结了婚,她的子女就被认为是塞讷卡部落的易洛魁人并属于其母亲的氏族和胞族。妇女把她的族籍和她的氏族传给其子女,不管他们的父亲是谁。
从希罗多德著作的这个地方可以作出结论:吕西亚人组成为氏族(古老形式的),世系按女系计算。
克里特岛(干地亚)的土著是皮拉斯基人、闪米特人和希腊人的部落,他们按地区分别居住。萨尔佩登的兄弟米诺斯被认为是克里特岛皮拉斯基部落的首领;吕西亚人在希罗多德时代已经完全希腊化了,而且他们在亚细亚的希腊人中间也以先进著称。他们是在传说时代迁移到吕西亚的,在此以前,他们的祖先在克里特岛上与外界隔绝,这一点可以说明为什么他们把女性世系保持到如此晚近的时期。
“伊特剌斯坎人[根据克拉默的《记古代意大利》(他所引用的是兰齐的著作)],就象我们从他们的文物上了解的那样,允许他们的妻子参加庆典和宴会;他们陈述其世系和家族时总是提母亲而不提父亲。这两种习惯,希罗多德指出在小亚细亚的吕西亚人和考尼亚人中也有。”
库尔齐乌斯(《希腊史》)在谈到吕西西人、伊特剌斯坎人和克里特人按女系计算世系时说:这根源于原始的社会状态,当时专偶婚制尚未完全确立,没有足以肯定父方世系的确证。因此,这种风俗习惯的范围远远超出吕西亚人的地区;印度到现在还有这种风传习惯;古埃及人中间也有;桑霍尼亚顿提到过这一点(奥雷利版第16页),在伊特剌斯坎人和克里特人中间也出现过这种风俗习惯,他们称其祖国为“母国”
║[至今人们还说:母语{Mutterzunge},祖国{fatherland};语言仍然属于母亲]。║
希罗多德著作的有关地方只是指明:世系按女系计算的风俗习惯,在所有与希腊人有亲属关系的各民族中,只有吕西亚人保持得最久……当生活变得更正常的时候,这个办法即被取消,子女姓氏随父亲的风俗习惯就通行于希腊了。参看巴霍芬:《母权论》,1861年斯图加特版。
巴霍芬(《母权论》)搜集并研究了吕西亚人、克里特人、雅典人、莱姆尼亚人、埃及人、奥乔美尼亚人、洛克里亚人、莱斯比亚人以及东亚各民族之间存在着母权制和妇女统治的证据。但这要以古老形式的氏族之存在为前提,这才使母方氏族在家庭中占优越地位。当时大概已经达到了对偶婚形式的家庭,但仍然被属于更早状态的婚姻制度的残余所包围。这种家庭——包括一对结婚的配偶及其子女——和各个有亲属关系的家庭一同生活在一个公共住宅中,各个母亲和她们的子女属于同一氏族,而这些子女的挂名父亲则属于另一氏族。共同占有土地和共同耕种,必然导致公共住宅和共产制生活;妇女统治是以世系按女系计算为前提的。妇女在具有公共储藏的大家庭中很有势力,她们的氏族在这个大家庭中在人数上占优势。当世系由于专偶制家庭的产生而转变为男系世系的时候,公共住宅便被取消了,并在一个纯粹的氏族社会中让妻子和母亲住在单独住宅里,使她和她的同氏族亲属分离开来。
巴霍芬在谈到克里特岛的利克托斯城时说:这座城市被认为是拉西第梦人
[注:拉西第梦人即斯巴达人。——译者注]
的殖民地,也被认为与雅典人有亲属关系;这两种情况都只涉及母方,因为只有母亲们是斯巴达人。而它与雅典人的亲属关系则可上溯到那些据说被皮拉斯吉族的狄伦尼安人从布劳隆地岬拐来的雅典妇女。——摩尔根中肯地指出,如果世系按男系计算,就不会再提起妇女的系谱;但如果世系按女系计算,那末殖民者就只能从女方叙述他们的系谱了。
在希腊人中间,在他们达到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之前大概还没有产生专偶婚制。
║从下面一段话可以看到,甚至巴霍芬这位真正德国的学究是如何实用主义地对待这个问题的:║
“的确,在塞克罗普斯时代以前,子女只知有母,不知有父;他们只有一个亲系。妇女不专属于一个男子,因此她所生的只是私生(!)子女。塞克罗普斯(!)结束了(!)这种状态;他把两性非法的(!)结合引回到(!)专偶婚,他给予子女一父(!)和一母(!),从而使他们由单系改为双系”
║(使他们实行男系世系的单系!)。║
波利比乌斯(ⅩⅡ,片断Ⅱ)说:“洛克里亚人自己(意大利洛克里亚人的100个家庭)向我证明,关于他们本族的传说,亚里士多德的记载要比蒂梅乌斯的记载更为真实。在这方面,他们提出了下列的证据……他们当中的名门贵族统统出自女系,而不是出自男系。只有系出这100个家庭的人才是贵族;这些家庭在洛克里亚人迁来之前就是洛克里亚人当中的贵族;实际上,这就是根据神托所的指示用抽签办法选出100个处女送往特洛伊城的那些家庭”。
这里提到的称号(贵族)大概与氏族酋长的职位有关,而氏族中某一家庭的一个成员获得这一职位,这个家庭即成为贵族。这种情况是以不论在确定世系方面或在职位继承方面都按女系计算世系为前提的。酋长的职位在氏族内继承,在古时是从氏族的男性成员中选举产生。在世系按女系计算时,这一职位是兄终弟及和由舅父传给外甥(姊妹之子)。但无论是哪种情况,这个职位都是按女系继承;候选人是否合格取决于他母亲的氏族,是母方决定了他和氏族的关系以及他和他所要继任的已故酋长的关系。凡是职位和称号按女系继承的地方,都必须以世系按女系计算来加以说明。
传说时期的希腊人的情况:萨尔摩纽斯和克雷修斯是嫡亲兄弟,都是伊奥拉斯之子。前者把他的女儿蒂罗嫁给了她的叔父。若世系按男系计算,克雷修斯和蒂罗属于同一氏族,因此不能结婚;若世系按女系计算,蒂罗属于她母亲的氏族,而不是她父亲的氏族。萨尔摩纽斯和克雷修斯也属于不同的氏族;因此,结婚是合乎氏族习惯的。上面所说的人物虽然是神话中的人物,但这一点并不重要,因为传说是正确反映氏族习惯的;从而表明,在远古(希腊人中)世系是按女系计算的。
梭伦时代以后,兄弟可以娶其同父异母姊妹为妻,但不得娶同母异父姊妹为妻。在世系按女系计算时,他们属于不同氏族;但如果世系按男系计算——这种世系实际上在那时也存在——,他们就属于同一氏族,因而就禁止结婚。[由此可见,这是在世系转变为男系以后还保存着的旧制度的残余。]西门娶了他的同父异母的妹妹埃尔皮妮卡为妻;他们出自一个父亲,但却出自不同的母亲。在狄摩西尼《反驳欧布利得》中,欧克西蒂乌斯说:“我的祖父娶其妹为妻,因为她和他不是一个母亲生的”。参看《反驳欧布利得》,24。
世系按女系计算,是以按氏族确定血统为前提的;这样的计算世系的办法[而且,既然已经判明这是古老的制度,就不需要任何进一步的历史证据]是拉丁人、希腊人以及其他希腊-意大利氏族的古代法制。
假定梭伦时代注籍的雅典人数为60000人,平均分配于阿提卡的360个氏族中,那么每一个氏族平均有160人。氏族是由有亲属关系的人组成的大家庭
║(可以名之为Geschlechterfamilie{氏族家庭}),║
有共同的宗教祀典、公共的墓地,通常都有共同占有的土地。氏族内部禁止通婚。随着转变为男系世系,随着专偶婚制和子女独占继承权的产生,随着女继承人的出现,便逐步为开放的婚姻开辟了道路,这种婚姻不以氏族为转移,只把一定等级的近血亲除外。婚姻最初是群婚;在一群人中,除子女以外,所有男子和女子都是共同的丈夫和共同的妻子;但是丈夫和妻子分属不同的氏族;最后,建立了单偶婚,实行独占的同居
║(形式上)。║
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在亚洲、非洲和澳洲)[相当于美洲的加诺万尼亚式],当希腊人和拉丁人部落处在同一发展阶段的时候,也必然在他们中间流行。这种亲属制的特点之一是:兄弟的子女互为兄弟姊妹,因此不得通婚;姊妹的子女也是同样的亲属关系,所以也禁止通婚。
║[如果巴霍芬认为这种普那路亚婚姻是“非法的”,那么,那一时代的人也许要认为今日从兄弟姊妹或表兄弟姊妹之间结婚,近的和远的,大多数都是血亲婚配,正如亲兄弟和亲姊妹之间结婚一样。][186]║
这可以解释关于丹纳士诸女的传说(埃斯库罗斯把这个传说作为他的悲剧《求援女》的主题)。
丹纳士和埃吉普图斯是兄弟,是阿尔戈斯的伊娥的后裔。丹纳士的妻子们生有50个女儿,埃吉普图斯有50个儿子;后者的男儿们求婚于前者的女儿;按照土兰尼亚式亲属制,他们彼此是兄弟姊妹,因而不得结婚。如果当时世系已是男系,那么他们就属于同一氏族,这又是一重结婚的障碍。丹纳士的50个女儿为了避免不合法的和乱伦的婚姻,从埃及逃到阿尔戈斯。普罗米修斯曾把这个事件向伊娥预言过(埃斯库罗斯《普罗米修斯》,853)。
在埃斯库罗斯的《求援女》中,丹纳士诸女对她们(在阿尔戈斯的)自己的亲族阿尔戈斯人说,她们不是从埃及被驱逐出来的:
“我们离开了神圣的与叙利亚相邻的国土而逃走;我们不是由于凶杀而被人民判处驱逐,而是要逃避和我们同一氏族的男人,拒绝与埃吉普图斯的儿子们缔结那亵渎神灵的婚姻”(埃斯库罗斯《求援女》,诗行第5及以下)。
这个地方看来在文法上是不正确的;见许茨:《埃斯库罗斯》,第2卷第378页。
阿尔戈斯人听了求援者的申述以后,就在会议上决定对她们加以保护,这说明存在着对于这种婚姻的禁令,说明她们的反抗有理。当这个悲剧在雅典的舞台上演的那个时代,雅典的法律是容许兄弟的子女之间的婚姻的,而在事关女继承人或孤女的情况下,法律甚至要求这种婚姻,虽然法律看来只限于这些例外的情况。
第二编第十五章
人类其他部落中的氏族[187]
雅利安族系(印度的雅利安人除外)的克尔特人分支保持氏族组织比任何其他各分支都久。高地苏格兰的苏格兰人的克兰组织:结世仇和血族复仇、按氏族分住、土地共同耕种、克兰成员对自己酋长的忠诚和彼此互相忠实。——爱尔兰的塞普特。在克尔特人那里——法国封建领地中的庄户(villein)公社。还有,阿尔巴尼亚人的菲司(phis)或弗拉拉(phrara);达尔马戚亚和克罗地亚的家庭公社。
梵文中的“ganas”(“氏族”)。
日耳曼人:当罗马人最初接触到他们的时候,他们处于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他们的政治管理观念,未必能比罗马人和希腊人初次为人所知时更为发达。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2章[188]:“自古相传的歌谣是日耳曼人传述历史的唯一方式,在他们的歌谣中,颂赞着一位大地所生的图伊斯科神和他的儿子曼努斯,他们被奉为全族的始祖和创业者;据说曼努斯有三个儿子,按照他们的名字,住在滨海地区的部落叫做印格伏南人,住在内地的叫做赫米诺南人,其余的叫做易斯卡伏南人。由于事涉远古,有些人便任意附会,给图伊斯科神增添了一些儿子,从而多出了一些部落的名称——马昔人、甘卜罗威夷人、苏维汇人、汪达尔人。相反地,‘日耳曼人’这一名称则是新的,是最近才使用起来的,用这个名称首先是称呼那个最先越过莱茵河的部落,这个赶走了高卢人的部落现在被称为佟古累人,而当时则被称为日耳曼人(意即Wehrmann,guerriers{战士})。这个名称逐渐占了优势,成了不是一个部落,而是全民族的名称{ita “nationis”nomen,non gentis evaluisse paulatim};先是被战胜者出于恐惧这样称呼所有日耳曼部落,后来这些部落自己也采用日耳曼人这个新名称了”。[在这段话中,“natio”一词的意思应当是部落联盟;每一个部落都是一个分为几个氏族的gens{氏族}。“苏维汇人占有日耳曼尼亚的大部分地区,同时分为各个nationes,各有不同的名称”(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38章);这里所说的nationes,是一些有比较近的亲属关系的部落,或者就是部落(举例来说,就象塞讷卡-易洛魁人等等一样),无论如何决不是氏族。]
║利普西乌斯对此是这样解释的:║
“那些最先越过了莱茵河的人,正是现在被称为佟古累人的民族,而当时则被称为日耳曼人。这个名称(即Germani)本来只是一个natio的特殊名称,逐渐被施之于全体。”
║他认为,情况恰好相反:║
“ita nationis nomen,non gentis evaluisse paulatim”意思是:这个名称逐渐流行,成为不是一个氏族[这里是指扩大了的氏族即部落],而是整个“natio”的名称,这里的“natio”是指整个德意志民族,所有部落加在一起。
关于自古相传的歌谣是他们唯一的历史记录(“memoriae”)和编年史,这种情况西班牙人在村居印第安人中也发现了。
爱金哈特在《查理大帝生平》中说:“他记录了蛮族的那些歌颂古代国王事业的古代歌谣,并作为历史传下去。”
约尔南德在《哥特人的历史》中说:“在他们的歌谣中,故事是作为真实的历史纪录而叙述的。”
塔西佗在《编年史》第2卷中讲到阿尔米纽斯时说:“直到今日,蛮族人仍然在歌唱着他。”
尤利安的《安条克的演说》把这些歌谣称之为“象尖叫的鸟声一样的农村歌谣”。[189]
塔西佗在《日耳曼尼亚志》第3章讲到他们的战歌[190]时说:“他们也有歌谣(用呼唱的方式以壮胆)。”这里用“拔底吐”一词来代替“拔力吐”{baritus},这个词来自古日耳曼语bar,baren,意即高声呼叫。塔西佗把战斗呼叫同战歌弄混了。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5章有如下的描述:“这个地方……森林使人恐怖,沼泽使人厌恶;……其土地可丰产谷物,而不宜于果木;牲畜繁殖得很多,但大部分矮小;甚至役畜(犍牛)也没有什么美观,无角可看;他们喜爱有许多牲畜,这是他们的唯一的财富,最受他们珍视……他们不象我们,没有那种占有或享用{金银}的欲望。在他们那里可以看到银器,那是他们的使节或首领收到的礼物,被轻视如同粘土制成的东西。固然,和我们接近的(居近罗马边境的)人,由于通商的关系而重视金银,能认识和辨别我们的某些钱币,愿意要这些钱币,但是居住在内地的人却保持着以货易货的淳朴古风。他们比较喜欢早就为人所共知的边缘为锯齿形或铸有两马拉车图案的旧币。同时,他们重视白银胜于黄金,这不是由于他们嗜好白银,而是由于银东西(argentei numi,银币)对于购买普通廉价物品的人来说,使用起来较为方便”。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7章:“Reges(部落酋长)是由他们按照出身的显赫(即从氏族的最杰出的家庭和最著名的氏族中)选举出来的,而选拔‘duces’(军事酋长)则以勇武为标准(就象易洛魁人那样)。‘Reges’并没有无限的和独断专行的权力,‘duces’也不是以权力,而是以表率作用……以他们所享有的尊敬来领军的。”
同上书,第11章:“小事由首领们商议,大事则由全体人民议决,等等”(并见以下)。
同上书,第12章:“在这种会议上也提出控诉和宣判死刑……在这种会议上也选举一些首领,负责在各区和各村处理诉讼案件。每一个首领有100名人民陪审员,他们使决定具有权威性。” 同上书,第20章:“舅甥的关系是和父子的关系相等的。有些部落把舅甥关系看得更神圣和更密切,而在接受人质时宁愿以舅甥关系为对象,认为这种关系对家庭的利益牵连最广。但是,每人的继承者还是自己的子女,而无须立遗嘱。如果身后没有子女,则继承者依次为兄弟、伯叔父、舅父。”
凯撒《高卢战记》第6卷第22章[191]:“他们对农耕不怎样热心,他们的食物中间,绝大部分是乳、酪和肉类,也没有一个私人拥有数量明确、疆界分明的土地,公职人员和首领们每年都把他们认为大小适当、地点合适的田地分配给集居一起的氏族和亲属,一年之后,又强迫他们迁到别处去。对于这种做法,他们列举了许多理由:怕他们养成习惯,从而把作战的热情转移到务农上去;怕他们从此孜孜追求大片田地,势力大的会把弱小的逐出自己的田地;怕他们从此为了避寒避暑,热心地大兴土木;还怕他们从此引起爱财之心,因而结党营私,纷争起来;他们的目的是要使普通人看到自己所有的,跟最有势力的人所有的完全相等,感到心满意足。”
同上书,第23章:“享有最大荣誉的是这样的部落,它蹂躏许多邻近地区,从而使自己周围有着尽可能广大的荒地。他们认为邻人被逐出自己的土地,再也没有人敢靠近他们居住,是部落勇武的表现;同时,他们也相信,这样他们便高枕无忧,再没有遭到突然袭击的可能。当部落进行防御战或攻击战时,总是选举出握有生杀大权的首领来指挥战争,在和平时期,就没有公共的政府,但各区和部(pagi)的首领在那里建立法庭,调停纷争。”“区和部的首领”——酋长——不是军事领袖,而是民事领袖,就象印第安人那样;选举首领来领导战争,就象印第安人那样。[凯撒时期就是这样。]
凯撒在上面谈到“集居一起的氏族和亲属”。耕地每年由首领重新分配。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7章谈到军队的组织:“骑兵队(turmam)或步兵楔形队(ceneum)并不是偶然结合的人群,而是按照各个家庭和血缘关系编制的”;这里“familia”(家庭)已被提到首位,但是在凯撒的著作中这种“家庭”却被定为氏族。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26章[192]:“他们对于贷款生息和重利盘剥的事情一无所知,这是比禁止这种行为更为有效的保障。土地是公社共有的,公社土地的多少,以耕者口数为准;公社之内,再按贵贱分给各人
║(在凯撒的记载中还是平均分配的);║
由于土地广大,分配较易进行。他们每年交换耕地,但他们的土地还是绰绰有余;因为他们并不种植果园、圈划牧场和灌溉菜圃,并不用这些方法来榨取土地的肥沃资源;他们所求于土地者唯有播种谷物而已”。
马尔克和部(pagus)大概是为了军事的征调而联合起来的各村结成的集团;它们是由氏族制度向政治制度的过渡阶段;居民的结合仍然建立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
根据凯撒的记述,日耳曼人的家庭看来是对偶制家庭。
卡·马克思写于1880年底—1881年3月初
第一次用俄文发表于《马克思恩格斯文库》1946年版第Ⅸ卷
原文是英文、德文、古希腊文和拉丁文
注释:
[149]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1877年伦敦版的摘要,反映了马克思论证唯物史观的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摩尔根发现了氏族这一发现为理解人类上古史提供了钥匙,提供了根据具体历史材料阐明地区共同体和国家产生的途径的可能性。据恩格斯说,马克思曾打算联系着对摩尔根的研究写一部关于这个问题的书。马克思的这一计划是由恩格斯实现的,他在写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时利用了马克思所作的摘要。
恩格斯在他的这一著作中引用了马克思的摘要中的一些批语,每次引用时都特别加了注释。恩格斯这一著作的中文译本和这里发表的马克思所作的摘要在文字上略有差异,这是由于摘要的英文原文和恩格斯的德文译文不同。
马克思看来是从马·柯瓦列夫斯基那里得到摩尔根的著作的。这一著作当时在欧洲很少为人所知,而坚持所谓家长制理论的资产阶级学者对摩尔根的发现又故意不提。马克思从1880年底到1881年初把摩尔根的著作作了摘要。摩尔根著作的内容在摘要中摘得十分详细。但马克思在摘要中对原书的结构作了一些改变。原书论述家庭的发展和财产的发展的第三编和第四编,在摘要中被放在第二编即摩尔根标题为《政治观念的发展》的那一编之前。此外,摘要完全略去了原书的第一编第三章(《人类发展进度的比例》)。马克思在作摘要的时候,还使用了其他一些作者的著作,把这些著作中的材料引用在摘要中。在摘要的最后一部分即论述希腊罗马史的那一部分中,马克思常常直接使用古代作家的著作,大段摘录,而且总是用原文。
摘要在大开的笔记本中占了第1—98页的篇幅。摘要的第一个版本是1941年用俄文出版的,收在《马克思恩格斯文库》第Ⅸ卷中。本卷和第一个版本不同,马克思直接表示的意见都用特殊符号标示出来。摘要的原文版本于1972年由国际社会史研究所(阿姆斯特丹)出版,书名为《卡尔·马克思的民族学笔记》,1972年阿森版(《The Ethnological Notebooks of Karl Marx》.Assen,1972)。——第328页。
[150]指伊·戈盖《论法律、艺术和科学的起源及其在古代民族中的发展》,共三卷,1758年巴黎版。马克思依据摩尔根著作(《古代社会》1977年中译本上册第13页),引用了戈盖的这段话。——第330页。
[151]筑丘人是部落的名字,这些部落的物质文化的特点就是筑丘,即建造各种形状和各种用途(工事、坟墓)的土丘。这种建筑在北美和中美都可看到。这种古代文化被认为与印第安人文化有亲缘关系。——第331页。
[152]这里用各种文字所作的名词的比较是摩尔根著作中没有的。——第333页。
[153]这里列举的古代作家的名字,是摩尔根著作中没有的。这些名字看来是马克思取自某个希腊语字典,他在考察“对偶”(“синдиасмический”)一词时使用了这本字典。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没有使用这个古词。——第337页。
[154]加诺万尼亚是摩尔根开始用来表示美洲印第安人部落的亲属制度的术语,这个术语由“弓矢”二字组成,摩尔根认为这种武器是印第安人文化的最突出标志。加诺万尼亚族系意为“弓矢之族”。——第338页。
[155]圣经《创世记》第5、10章。——第341页。
[156]洛图马亲属制度是摩尔根给波利尼西亚流行的亲属制度所取的名字,因洛图马岛而得名,传教士在该岛对这种制度最先开始进行了研究。——第344页。
[157]指摩尔根的著作《人类家庭的血亲制度和姻亲制度》1871年华盛顿版。——第347、372页。
[158]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引用了马克思的这个看法(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1页)。——第354页。
[159]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从“现代家庭”一语起引用了马克思的这个看法(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70页)。——第366页。
[160]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引用了马克思的这个看法(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74页)。——第368页。
[161] Confarreatio——古罗马的举行隆重婚礼的习俗。Coёmptio——用假装双方互相出卖的方式而缔结的婚姻,通过这种假装的出卖,妻子便解脱了她的家庭的监护。Usus——习俗,是按通常习惯而缔结的婚姻。——第369页。
[162]科班古迹是古代玛雅人的文化中心之一的遗迹,位于现在的洪都拉斯境内。在这个古迹中有一列著名的阶梯,梯级上刻有玛雅人象形文字的题词。——第381页。
[163]大概是指意大利经济学家阿·洛里亚在《地租和地租的自然消失》1880年米兰版(《La rendieta fondiaria e la sua elisione naturale》)一书中的观点。在马克思作摩尔根著作的摘要时,他只知道洛里亚的这本著作。——第393页。
[164]利未法是把古代犹太人的习惯法加以系统化的法律,对古代犹太人的婚姻关系作了规定。利未人是在古代犹太人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宗教祭司。摩尔根提到利未人的地方,是根据《旧约》的材料(见圣经《利未记》第18章)。
前面一处提到的十二铜表法是第一部罗马法,成于公元前451—450年。该法律的文字只有片断流传了下来,散见于后世法学家的引文中。——第395页。
[165]摩门教徒是1830年在美国成立的宗教教派的成员。该派的创始人约瑟夫·斯密特(1805—1844)由于得到所谓的神的启示而写了一本《摩门经》。在这本充满荒诞无稽的臆想的书里,以先知摩门的名义讲述了仿佛古代曾经发生过以色列部落向美洲迁移的故事。摩门教派的特点,是按照圣经中所描述的古犹太人的父权制家庭的样子实行多妻制。——第405页。
[166]指“自由否决权”——在封建波兰的议会中,每一个议员都有权以表示反对来否决议会的决定。——第442页。
[167]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引用了马克思的这个看法(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68页)。——第467、469页。
[168]马克思所引用的是格·弗·舍曼《希腊的古迹》第1—2卷。马克思使用的大概是第一版,这一版于1855年出版。这一段开头对希腊人社会结构的简要叙述以及一些基本概念的提示,都是依据舍曼的材料,但提到荷马的那个地方则不见于舍曼的著作,也不见于摩尔根的著作。从“起先……”起到本段结束,是逐句逐字引用舍曼著作。摩尔根著作中根本没有引用过舍曼的话。——第495页。
[169]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引用了这句话(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15页)。——第497页。
[170]对格罗特看法的严厉批评口气是马克思使用的。摩尔根著作(《古代社会》1977年中文版上册第226页)中是这样说的:“这位著名的历史学家心目中的家族形态显然是罗马人的……家族”。——第499页。
[171]这个地方在马克思手稿中是用德文写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把这个地方当作马克思的意见加以引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16—117页)。在摩尔根著作中,相当于马克思所叙述的那个地方是这样一段话:“格罗特先生对希腊氏族的看法,……似乎表示希腊人的氏族并不比当时存在的神话更古……。根据目前所知的事实,可以看出早在神话发达以前,早在人们心中尚未想象出主神、海神、战神和爱神以前,氏族即已存在了”(见《古代社会》1977年中文版上册第228页)。——第500页。
[172]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引用了马克思的这个看法(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17页)。——第502页。
[173]以下自“我们只是偶尔听到这种系谱”起,至“幻想的系谱创造了现实的氏族”(第504页)止,包括摩尔根的原文和马克思的批语,都被恩格斯引用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17—118页)。——第503页。
[174]指菲斯泰尔·德·库朗日《古代城市》1874年波士顿版。——第504页。
[175]在摩尔根著作中只是提到塔西佗著作中的这个地方。——第506页。
[176]在摩尔根著作中没有这段摘自荷马史诗的引文。——第509页。
[177]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引用了马克思的这个看法(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20—121页)。——第510页。
[178]以下的文字,自“奥德赛在这里并不是讲……”起,至本段结束(除了对“科伊拉诺斯”这个术语的说明以外),都被恩格斯引用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22页)。——第511页。
[179]在马克思的手稿中,摘自修昔的底斯《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一书的这段引文用的是希腊文。在摩尔根著作中(《古代社会》1977年中文版上册第250页),这段引文除括弧中的话以外,用的是英文译文。——第513页。
[180]奥·伯克《雅典人的国家经济》1817年柏林版第1卷和第2卷中的材料,马克思是根据舍曼著作引用的。以下的舍曼著作引文在舍曼著作第一卷《雅典国家》一节中。——第515页。
[181]在马克思的手稿中,摘自普卢塔克《比较传记》一书的引文用的是德文译文,比摩尔根著作中所用的英文译文简略。以下的一段引文则不见于摩尔根著作。在舍曼著作中,只提到这两章,没有具体的引文。——第516页。
[182]对普卢塔克著作《比较传记》的引证(《梭伦传》)以及下面从他的著作中所引的材料,在摩尔根著作中都没有。——第519页。
[183]格·弗·舍曼《希腊的古迹》第1卷第134、135页。——第523页。
[184]以下文字,自横线起至本章结束,在摩尔根著作中都没有,都是马克思根据舍曼著作的第1卷的《雅典国家》一节写出的。——第525页。
[185]摘自普卢塔克著作《比较传记》的文字,在摩尔根著作中都没有。——第553页。
[186]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引用了马克思的这个看法(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1页)。——第565页。
[187]摩尔根著作的这一章,马克思在摘录时作了很多删节。特别是没有反映原著第361—379页(《古代社会》中文版下册第359—374页)的内容,在这些篇幅中,摩尔根主要依据圣经的材料和一些民族学著作,叙述了亚洲和非洲各民族的材料。与此同时,在手稿中却摘录了古代作家的著作,这些摘录是原著中没有的。——第566页。
[188]下面一段以及再往下各段摘自塔西佗著作的文字,在手稿中用的都是利普西乌斯注释的版本中的拉丁文。马克思所使用的大概是他的个人藏书中的版本:科尔奈利乌斯·塔西佗《著作集。由约·奥古斯特·厄内斯特校订》第2卷,1772年莱比锡魏德曼出版社版(Cornelius Tacitus:Opera.Ex recensione Jo.Augusti Ernesti.T.2,Lipsiae:Weidmann.1772)。在摩尔根著作中(《古代社会》1977年中文版下册第358页)提到过塔西佗著作的这一章并简述了它的内容。——第566页。
[189]在马克思的手稿中,摘自爱金哈特、约尔南德、尤利安的著作和塔西佗《编年史》的引文用的都是拉丁文。这些引文在摩尔根著作中都没有。——第568页。
[190]以下各段摘自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3、5、7、11、12、20章)的引文,马克思所用的都是拉丁文。这些引文在摩尔根著作中都没有。——第568页。
[191]在摩尔根著作中,凯撒的《高卢战记》一书第22章的内容是以转述的形式提到的(《古代社会》1977年中文版下册第357—358页),第23章根本未提。——第569页。
[192]在摩尔根著作中,没有提到塔西佗著作第26章。——第5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