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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卷
科伦的王国行政机关给莱茵省总督艾希曼的信,随附就驱逐马克思一事给警察局长盖格尔的指示副本
1849年4月19日于科伦
第2474号
科布伦茨
莱茵省总督艾希曼先生阁下
为执行本月13日命令,我荣幸地将本地警察局长发出的关于驱逐著作家卡尔·马克思的指示副本送致阁下。
王国行政机关内务局
比尔克 温采尔
A·547
副本
本市警察局长盖格尔先生
A—524
您上月1日的报告(报告随此件退回)使我们有理由就驱逐卡·马克思博士一事向内务大臣先生请示,并请他注意,虽然我们毫不怀疑,一旦有了特别的公开的理由,就立即采取措施把他驱逐出我国,然而仅仅由于他长期以来就按这种方针编辑的报纸具有倾向性和危险性,就驱逐他,还需多多斟酌。我们将所收到的大臣先生本月7日的答复的副本随此件送您,以供了解情况,并授权您发出将该马克思逐出我国的命令,并在该马克思犯有显而易见的过错从而造成直接理由时,立即执行该项命令。我们还要指出一点,据大臣先生告知,该马克思在不久前还有过采取叛国和危及国家的行动的重大嫌疑[363],对此,我们一无所知,如您对此有所了解,请您立即告知我们,以便决定,是否应该根据此类行为采取驱逐措施。
王国行政机关内务局
签字:比尔克
复制:毕尔克尔
1849年4月19日于科伦
第一次用原文发表于1969年《史学杂志》第5期
原文是德文
注释:
[363]指内务大臣冯·曼托伊费尔企图追究马克思、恩格斯及其战友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盟员鞋匠赫策尔案件中的责任一事。赫策尔在柏林被发现藏有同盟章程、枪支和手榴弹。1849年3月30日,曼托伊费尔派了一名秘密警察官员去科伦,指示他在科伦进行搜查,没收文件,并根据这样取得的指控材料对科伦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的活动家实行逮捕。但这个警察行动由于证据不足而未能得逞。——第518、5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