阁下,您本月11日曾通知我,根据警察局长盖格尔先生的决定,我必须在一周之内离开科伦市。我当时已经对这一决定提出抗议。现在您又让一位警官通知我该驱逐令仍然有效,而我可以对此提出申诉。我现在就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1)早在三月革命
前一天,即1848年
3月18日,普鲁士国王就发布过一个诏书,要求各邦实行全德居住权和迁徙自由。任何一个普鲁士权力机构,都不应拒绝把普鲁士国王为普鲁士邦公民所要求的权利给予其他德意志邦的公民。3月18日的诏书要么是毫无意义的,要么就意味着废除以前关于驱逐非普鲁士德国公民的全部决定。
(2)今年7月21日法兰克福德国国民议会通过了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严禁从德意志各城市或邦驱逐德国人。[23]其条文如下:
“凡德国人都有权在帝国境内任何地方逗留和居住,获得不动产等等,等等……从事任何职业……
关于逗留和居住的条件,将由帝国权力机关发布一项居住法……对全德国作出规定。在帝国的此类法律公布之前,任何一个德国人在任何一个德意志邦,只要符合为该邦公民规定的同等条件,均可享受上述权利。
任何一个德意志邦在执行民法、刑法或诉讼法时,对本邦公民和任何其他德意志邦的公民都不得有所区别,从而把后者当作外国人加以歧视。”
根据这个条款,在帝国的有关法律公布之前,我有权在符合为普鲁士邦公民规定的同等条件下,在科伦这个位于德意志帝国境内的城市逗留或居住,并以当校对员为职业。而按照现行法律,普鲁士邦的公民只有在他们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才能被驱逐出科伦。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控告我缺少生活来源,如果有这样的控告,我随时都可以证明情况恰恰相反,因为作为《新莱茵报》的校对员,我的薪金足以使我个人和我的家庭维持体面的生活。
以基本权利的有关条款尚未正式公布为理由来反驳我是不能成立的。所有立宪国家的行政当局历来的做法都是:当诸如驱逐权和其他限制个人自由的这类规定已经由适当的立法议会通过决议予以废除、只待公布该决议时,就停止执行这些规定。
而这里涉及的就是国民议会的一项废除驱逐权的决议和国王对该决议预先给予承认的诏书。因此,我认为我完全有权宣布:
我对下达给我的这道连书面文据都没有、也不说明任何理由的驱逐令表示抗议,因为这是违法行动,只有暴力能使我屈服。
阁下,我谨请您将这一抗议书递交给有关当局,并尽快给我答复,因为,如果抗议书被置之不理,我将立即向王国行政区长官或内务部,以至向柏林制宪议会和德国国民议会提出申诉。
卡尔·沙佩尔(签名)
1848年8月17日于科伦
由我们的伟大政治建筑师们接连三天发表庄严演说而建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