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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从重农学派的观点出发反驳土地贵族(英国的一个匿名作者)[138]]
[ⅩⅩⅢ—1449]《国民财富基本原理的说明。驳亚当·斯密博士等人的某些错误论点》1797年伦敦版。
这本书的作者知道安德森的著作,因为他在该书的附录中,转载了安德森关于阿贝丁郡的农业报告的片段。
这是英国的一本可直接算在重农主义学说内的唯一重要著作。威廉·斯宾斯的《不列颠不依靠商业》一书(1807年版)只不过是一幅讽刺画。这个斯宾斯在1814—1815年间,是土地所有者的最狂热的维护者之一,他根据主张……贸易自由的重农主义学说来维护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要把这个家伙同土地私有制的死敌托马斯·斯宾斯混淆起来。
《基本原理》一书首先包含着对重农主义学说的卓越而简洁的概括。
作者正确地指出重农主义的观点来源于洛克和范德林特的观点。他把重农学派说成是这样的著作家,他们
“虽不是完全正确地但很有系统地阐明了”自己的学说。(第4页)这点还可参看第6页(摘录在稿本H第32—33页[139])。
从匿名作者对重农主义学说的概括中,可以十分明显地看出,被后来的辩护论者——斯密就已经部分地这样做了——当作资本形成的基础的节欲论,是直接从重农学派的这样一个见解产生的:工业等等不创造任何剩余价值。
“用于使用和维持手工业者、制造业者[140]和商人的费用,结果只能保持支出的数额的价值,因而是非生产的〈因为它不生产剩余价值〉。除非手工业者、制造业者和商人从本来供他们维持每日生活的东西中节约和积累下来一部分,否则社会的财富靠他们不可能得到丝毫增加。可见,他们只有通过节欲和节约〈西尼耳的节欲论和亚当·斯密的节约论〉才能使总资本有所增加。相反,土地耕种者能够消费自己的全部收入,同时又使国家致富;因为他们的活动会提供叫做地租的剩余产品。”(第6页)
“有一个阶级,他们的劳动虽然也生产一些东西,但所生产的并不比维持他们的劳动所花费的多,理所当然可以把他们叫做非生产阶级。”(第10页)
应当把剩余价值的生产同剩余价值的“转手”严格区分开来。
“收入的增加〈即积累〉只间接地是经济学家[22]的研究对象……他们的研究对象是收入的生产和再生产。”(第18页)
这正是重农主义的巨大功绩。重农学派给自己提出的问题是,剩余价值(匿名作者把剩余价值叫做“收入”)是怎样生产和再生产出来的。关于剩余价值怎样以更大的规模再生产出来,即剩余价值怎样增加的问题,只是属于第二位的问题。首先必须揭示剩余价值的范畴,[1450]揭示剩余价值生产的秘密。
剩余价值和商业资本:
“在谈到收入的生产时,用收入的转手这个问题来替换,是完全不合逻辑的,只有一切商业交易才归结为收入的转手。”(第22页)“商业这个词的意思不过是指商品的交换……有时,这种交换对一方比对另一方更有利;但一个人的赢利,总是另一个人的亏损,所以他们之间的商业交易实际上不会造成财富的任何增加。”(第23页)“如果一个犹太人把1克朗卖了10先令,或者把安女王时代的1法寻卖了1基尼,[141]那他毫无疑问会增加自己的收入,但他并不会因此而增加现有的贵金属量;而且,无论喜爱古玩的买者是同旧币的卖者住在一条街上,还是住在法国或中国,这种商业交易的性质始终是一样的。”(第23页)
在重农学派的著作中,工业利润被看成“让渡利润”(即按重商主义来解释)。因此,这个英国人作出正确的结论说,只有当工业品在国外出卖时,这种利润才是真正的利润。他从重商主义的前提出发作出正确的重商主义的结论。
“任何一个制造业者,如果他的商品是在国内出售和消费,那末,无论他自己获得多少赢利,也不会使国民收入增加分毫;因为买者的亏损……同制造业者的赢利正好一样多……这里是卖者和买者之间的交换,而不是财富的增加。”(第26页)“为了弥补盈余的缺乏……企业主从自己支付的工资中提取50%的利润,或者说,从他们支付给制造业工人的每1先令中提取6便士……如果商品在国外出卖”,那末这就是若干数量的“手艺人”所提供的“国民利润”。(第27页)
作者很好地说明了荷兰财富的原因。渔业(还应当指出畜牧业)。对东方香料的垄断。海运业。向外国人贷款(补充本H第36—37页)[142]。
这位作者写道,制造业者“是一个必要的阶级”,但他们不是“生产阶级”。(同上,第35页)他们“只是使土地耕种者早已取得的收入替换或转手,而他们采取的办法是,使这种收入在一种新形式上具有耐久性”。(第38页)
只有四个必要的阶级:(1)生产阶级或土地耕种者;(2)制造业者;(3)国家保卫者;(4)“教师阶级”,他用教师来代替重农学派所说的“什一税所得者”即牧师。
“因为任何市民社会都需要吃饭、穿衣、保卫和教育。”(第50—51页)
“经济学家”的错误在于,“他们把作为单纯的租金所得者的地租所得者看成社会的生产阶级……他们暗示,教会和国王必定要靠土地所有者获得的地租来维持生活,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改正了自己的错误。斯密博士……让它〈“经济学家”的上述错误〉贯穿他的全部著作〈这是对的〉,他的批判正好针对着经济学家体系的正确部分”。(第8页)
[1451]土地所有者本身不仅不是生产阶级,甚至不是社会的必要阶级:
“土地所有者作为单纯的地租所得者,并不是社会的必要阶级……只要地租脱离宪法所规定的目的——为保卫国家服务,这种地租的所得者就不再是必要阶级,而成为社会上最不需要的、最麻烦的阶级之一。”(第51页)关于这一点的进一步内容,见补充本H第38—39页[143]。
所有这些都很好,这种从重农学派观点出发对地租所得者的反驳,作为重农学派学说的完成是很重要的。
作者指出,真正的土地税是土耳其人所特有的。(同上,第59页)
土地所有者不仅对现有的“土地改良”收税,而且往往对“推测中的将来的改良”也收税。(第63—64页)地租税。(第65页)
在税收方面,重农主义理论在英格兰、爱尔兰、封建的欧洲、莫卧儿帝国早就实现了。(第93—94页)
土地所有者是收税人。(第118页)
重农主义的局限性表现在下述看法上(对分工缺乏理解):
假设一个钟表业者或棉布厂主不能把他的钟表或棉布卖掉;他就陷入困难的境地。这表明,“制造业者只有成为卖者才能发财致富
(实际上,这只是表明,他把自己的产品作为商品生产出来),
一旦他不再成为卖者,他的利润也就立即终止
(而本身不是卖者的租地农场主的利润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因为这些利润不是自然的而是人为的利润。土地耕种者……不出卖任何东西就能生存、兴旺和增加自己的财富”(第38—39页)
(但在这种场合,他必须同时又是制造业者)。
为什么作者只谈钟表业者或棉布厂主呢?同样,也可以假设煤炭、铁、亚麻、靛蓝等等的生产者不能把这些产品卖掉,或者连小麦的生产者也不能把自己的小麦卖掉。关于这一点,前面提到过的贝阿尔岱·德·拉贝伊讲得很好。[144]匿名作者不得不提出以直接消费为目的的生产来反对商品生产,这是同下面的情况非常矛盾的:对于重农学派来说,最主要的问题倒是交换价值。然而后面这点也贯穿在我们所说的这个人的著作中,这是囿于资产阶级前的思考方式的一种对事物的资产阶级见解。[145]
这位匿名作者反对阿瑟·杨格认为高价格对农业繁荣很重要的看法;但是这样反对杨格同时也就是反驳重农主义。(同上,第65—78页和第118页)
由卖者在名义上提高价格不能得出剩余价值:
“靠提高产品的名义价值……卖者不会致富……因为他们作为卖者所得的利益,在他们作为买者时又如数付出。”(第66页)
下面这段话是按范德林特的精神写的:
“只要能为每个失业者找到一块可耕的土地,任何一个失业者就都不会没有土地了。劳动的房屋是好东西;但劳动的田地更好得多。”(第47页)
匿名作者反对一切租佃制,不过他认为长期租佃比短期租佃好,因为如果实行短期租佃,土地所有权只会妨碍生产和阻碍土地改良。(第118—123页)(爱尔兰的租佃权。)[146][ⅩⅩⅢ—1451]
注释:
[22]“经济学家”是十八世纪下半叶和十九世纪上半叶在法国对重农学派的称呼。——第38、139、223、411页。
[138]后来查明,马克思在这里分析的匿名著作的作者是一个叫约翰·格雷(John Gray)的人,此人生卒年月不详。1802年这位作者在伦敦还发表了一部关于所得税的著作。——第410页。
[139]马克思指他的补充本H(见注122)。后面正文引用的是补充本H第32—33页上对匿名著作第6页所作的几乎全部摘录。——第410页。
[140]这位英国匿名作者所说的“制造业者”是指制造业工人(他有时把他们叫做“劳动的制造业者”)和工业家-企业主(有时他称他们为“企业老板”)。而“手工业者”一词,这位作者是指雇佣工人和本来意义上的手工业者。——第411页。
[141]1克朗是5先令的铸币,1法寻是1/4便士,1基尼等于21先令。——第411页。
[142]在补充本H第36—37页是对匿名著作第31—33页所作的摘录。——第412页。
[143]在补充本H第38—39页是对匿名著作第51—54页所作的摘录。在后面正文所用的引文中,马克思注明的不是补充本H的页码,而是匿名著作的页码。——第413页。
[144]马克思在他的1861—1863年手稿第1446页(第ⅩⅩⅢ本)提到了贝阿尔岱·德·拉贝伊的旨在反对重农学派的著作《关于取消税收办法的研究》1770年阿姆斯特丹版。这一著作的摘录在补充本H第10—11页。马克思指的贝阿尔岱·德·拉贝伊的那段话在该书第43页。——第414页。
[145]在最后几段论述匿名作者的“重农主义局限性”的俄译文中,对马克思在引用所分析的著作的文字(引自该著作第38—39页)中加入的某些插话在编排上略加改动。马克思对引文作了删节。本版按原作恢复了删去的文字。——第414页。
[146]关于“爱尔兰的租佃权”,见马克思发表在1853年7月11日《纽约每日论坛报》上的文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9卷第177—183页)。——第4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