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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马克思

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336]



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



  鉴于:
  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
  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即一切社会贫困、精神屈辱和政治依附的基础;
  因而工人阶级的经济解放是一切政治运动都应该作为手段服从于它的伟大目标;
  为达到这个伟大目标所做的一切努力至今没有收到效果,是由于每个国家里各个不同劳动部门的工人彼此间不够团结,由于各国工人阶级彼此间缺乏亲密的联合;
  劳动的解放既不是一个地方的问题,也不是一个民族的问题,而是涉及存在有现代社会的一切国家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有赖于最先进各国在实践上和理论上的合作;
  目前欧洲各个最发达的工业国工人阶级运动的新高涨,在鼓起新的希望的同时,也郑重地警告不要重犯过去的错误,要求立刻把各个仍然分散的运动联合起来;
  鉴于上述理由,创立了国际工人协会。
  协会宣布
  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
  协会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37]
  根据这种精神,定出章程如下:
  第一条 本协会设立的目的,是要成为追求共同目标即追求工人阶级的保护、发展和彻底解放的各国工人团体进行联络和合作[注:德文版上在“合作”之前加有:“有计划的”。——编者注]的中心。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国际工人协会”。
  第三条 每年召开由协会各分部选派代表组成的全协会工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宣布工人阶级共同的愿望,采取使国际协会顺利进行活动的必要办法,并任命协会的总委员会。
  第四条 每次代表大会规定下次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代表按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地点集会,无须另行通知。总委员会有权在必要时改变集会地点,但无权推迟集会时间。代表大会每年确定总委员会驻在地,并选举总委员会委员。这样选出的总委员会有权增加新的委员。
  全协会代表大会在年会上听取总委员会关于过去一年的活动的公开报告。在紧急情况下,总委员会可以早于规定的一年期限召开全协会代表大会。
  第五条 总委员会由参加国际协会的各国工人组成。总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选出为进行各种事务所必需的负责人员,即财务委员、总书记、各国通讯书记等等。
  第六条 总委员会是沟通协会各种全国性组织和地方性组织之间联系的国际机关,它应该使一国工人能经常知悉其他各国工人阶级运动的情况;使欧洲各国中的社会状况调查工作能同时并在共同领导下进行;使一个团体中提出的但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能由一切团体加以讨论,并且在需要立刻采取实际措施时,例如在发生国际冲突时,使加入协会的团体能同时和一致行动。在一切适当场合,总委员会应主动向各种全国性团体或地方性团体提出建议。为了加强联系,总委员会发表定期报告。
  第七条 既然每个国家的工人运动的成功只能靠团结和联合的力量来保证,而国际总委员会活动的成效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同少数全国性的工人协会中心还是同许多细小而分散的地方性团体联系,所以,国际协会的会员应该竭力使他们本国的分散的工人团体联合成由全国性中央机关来代表的全国性组织。但是,不言而喻,章程中这一条的运用要取决于每一国家法律的特点,同时不管是否存在法律造成的障碍,并不排斥独立的地方性团体同总委员会发生直接的联系。
  第八条 每一个支部均有权任命一个和总委员会通讯的书记。
  第九条 每一个承认并维护国际工人协会原则的人,都可成为国际工人协会的会员。每一个支部对它所接受的会员的品质纯洁负责。
  第十条 国际协会的每个会员,在由一个国家迁居另一国家时,应该从加入协会的工人方面得到兄弟般的帮助。
  第十一条 加入国际协会的工人团体,在彼此结成亲密合作的永久联盟的同时,完全保存自己原有的组织。
  第十二 条本章程可以在每次代表大会上进行修改,但须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赞成修改。
  第十三条 凡本章程规定未尽之处,将另由可在每次代表大会上进行修改的条例来补充。


组织条例

按历届代表大会(1866—1869)和伦敦代表会议(1871)的决议修订


全协会代表大会


  第一条 国际工人协会的每一个会员有参加选举全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被选为代表的权利。
  第二条 每一个支部,不论其成员多少,均有权派遣一名代表参加代表大会。
  第三条 每一个代表在代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条 代表的费用,由选出代表的支部和小组负担。
  第五条 如某一支部无力派遣代表,可与邻近支部共同选举一名代表。
  第六条 成员在500人以上的支部或小组,每超过500人即有权增派代表一名。
  第七条 今后只有加入国际并向总委员会缴清会费的团体、支部或小组的代表,才能参加代表大会,享有表决权。同时,国际的经常性组织遭到法律禁止的那些国家的工会和工人合作团体的代表,可以参加代表大会有关原则问题的讨论,但不得参加有关组织问题的讨论以及这些问题的表决。
  第八条 代表大会的会议分两种:讨论组织问题的秘密会议以及讨论和表决大会议程中列有的一般问题的公开会议。
  第九条 总委员会制订代表大会的议程。议程中须包括上次代表大会提出的问题和总委员会补充提出的问题,以及各支部和小组或它们的委员会提请总委员会批准的问题。
  所有支部、小组或委员会,如果要把上次代表大会没有提出的问题提交将举行的代表大会讨论,应于3月31日前通知总委员会。
  第十条 总委员会负责组织代表大会并通过联合会委员会将大会议程及时通知各个支部。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为它所应讨论的每一个问题任命一个特别委员会。每一个代表可提出他愿意参加的委员会。每一个委员会应研究各支部和小组对交由该委员会审查的问题所提出的报告。委员会根据这些报告编写一个总报告,在公开会议上只宣读总报告。委员会此外还决定,上述报告中的哪些报告应当作为关于代表大会工作的正式报告的附录。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在其公开会议上,应首先讨论总委员会提出的问题;然后讨论其余问题。
  第十三条 对有关原则问题的一切决议,均须举行记名投票(appel nominal)。
  第十四条 每一个支部或支部联合会,至迟均须在每年召开代表大会前两个月[注:法文版为“前一个月”。——编者注]向总委员会提出关于该组织本年度内的工作和发展情况的详细报告。总委员会根据这些报告编写一个总报告,并在代表大会上宣读。


总委员会


  第一条 国际工人协会中央委员会仍用总委员会名称。设有国际经常性组织的各国中央委员会,应定名为联合会委员会,冠以各该国的国名。
  第二条 总委员会必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三条 总委员会应在经费许可的范围内经常出版关于国际工人协会所关心的一切情况的通报和报告。
  为此目的,总委员会应收集各国联合会委员会寄给它的一切材料以及它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另一些材料。
  用各种文字编写的通报应免费寄发各联合会委员会,由各联合会委员会转发给自己的支部,每个支部一份。
  总委员会在无法印行此等通报时,应每三个月给各联合会委员会寄发书面通知一次,供各该国的报纸,而主要是供国际的机关报发表之用。
  第四条 每一个想加入国际的新支部或团体,必须立即将其申请通知总委员会。
  第五条 总委员会有权接受或不接受新的支部和小组,但它们保留有向应届代表大会提出申诉的权利。
  但在设有联合会委员会的地方,总委员会在决定接受或不接受新的支部或团体之前,须听取属于联合会委员会权限范围以内的意见;但总委员会仍有临时决定问题的权利。
  第六条 总委员会也有权将任何支部暂时开除出国际,听候应届代表大会裁决。
  第七条 总委员会有权解决属于一个全国性组织的团体或支部之间、或各全国性组织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但是,它们保留有向应届代表大会进行申诉的权利,应届代表大会的决定才是最终决定。
  第八条 由总委员会任命执行特殊任务的一切代表,均有权出席联合会委员会、区域和地方的委员会以及地方支部的一切会议并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用英文、法文和德文出版的共同章程和条例,应按总委员会颁布的正式文本印行。
  共同章程和条例的所有其他文字的译文,均应在发表前提请总委员会批准。


应向总委员会缴纳的会费


  第一条 总委员会向一切支部和附属团体征收会费,数额为每个会员每年一辨士。
  这笔会费用来支付总委员会的下述开支:总书记的薪金,通讯及发表文件的费用,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开支,等等。
  第二条 总委员会应印发价值一辨士的固定式样的会费券,每年向各联合会委员会按要求数量供应这种会费券。
  第三条 这种会费券应粘贴在会员证或协会每个会员均须持有的那份章程的专页上[注:在德文版和法文版上,第三条为“联合会委员会向各地方委员会,在没有地方委员会时,则向各支部按其会员人数寄发会费券”。下面德文版和法文版的第四、第五和第六条相当于英文版的第三、第四和第五条。——编者注]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各国联合会委员会均应将与所用会费券价值相符的金额寄给总委员会,并交回剩余的会费券。
  第五条 这些印明个人会费金额的会费券,须注明当年日期。


联合会委员会


  第一条 联合会委员会的费用由所属各支部负担。
  第二条 联合会委员会应向总委员会每月至少呈交一次报告。
  第三条 联合会委员会应向总委员会每三个月提出一次有关所属各支部的组织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报告。
  第四条 每一个联合会均有权不接受或者开除个别团体或支部。但它无权取消它们的国际组织的名称;它只能向总委员会提出将它们临时开除的建议。


地方性团体、支部和小组


  第一条 每一个支部均有权根据当地条件和本国法律的特点制订自己的地方性章程和条例。但是,此种章程和条例的内容,不得与共同章程和条例有任何抵触。
  第二条 所有地方支部、小组及其委员会,今后一律定名为国际工人协会支部、小组和委员会,冠以该地地名。
  第三条 因此,所有支部和小组,今后不得再用宗派名称,如实证论派、互助主义派、集体主义派、共产主义派等等,或者用“宣传支部”以及诸如此类的名称成立妄想执行与协会共同目标不符的特殊任务的分立主义组织。
  第四条 本节第二条不适用于附属国际的各工会。
  第五条 建议国际的所有支部和分部以及附属国际的工人团体,废除各该支部或团体中的主席职位。
  第六条 建议在工人阶级当中成立妇女支部。但是,不言而喻,这项决议绝不应妨碍由男女工人混合组成的旧支部的存在和新支部的建立。
  第七条 如报刊上有攻击国际的言论时,就近的支部或委员会须立即将该报刊寄总委员会一份。
  第八条 协会所有机关报均应每三个月公布一次国际所有委员会的地址以及总委员会的地址。


关于对劳动的普遍统计


  第一条 总委员会应将章程中涉及对工人阶级进行普遍统计的第六条以及1866年日内瓦代表大会就这一问题所做的决议付诸实施。
  第二条 每个地方支部均应任命一个专门的统计委员会,以便随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答复本国联合会委员会或总委员会可能向它提出的问题。
  鉴于统计委员会书记的工作将给工人阶级带来共同利益,因此建议所有支部对统计委员会书记均支付薪金。
  第三条 每年8月1日,联合会委员会应将在本国收集的材料寄往总委员会,总委员会则应根据这些材料写成总报告,提交每年9月间举行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
  第四条 应将拒绝提供所需材料的国际的工会和支部通知总委员会,总委员会将对此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 本节第一条中提及的1866年日内瓦代表大会的决议中说:
  由工人阶级自己进行的对文明国家的工人阶级状况的统计调查,将是国际联合行动的伟大范例。为了行动起来有些把握,应该熟悉所要涉及的材料。工人一旦开始这项巨大的劳动,就会证明:他们能够把自己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
  因此,代表大会建议在设有本协会分部的每个地区,应立即开始工作,按下述调查大纲所示各点收集实际资料;代表大会号召欧洲和美国的工人参加收集关于工人阶级情况的统计材料的工作;报告和实际资料应寄给总委员会。总委员会将根据这些材料编写报告,把实际资料作为报告的附录。这个报告将同附录一起提交每年的例行代表大会,经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协会出资刊印。
  调查大纲如下(当然每个地区均可有所改动):1.生产部门的名称。2.该生产部门从业工人的年龄和性别。3.该生产部门从业工人的人数。4.工资:(a)学徒工资;(b)计日工资或计件工资。中间人所付的工资额。平均每周工资,平均每年工资。5.(a)工厂中工作日的长短;(b)如有小企业主和家庭生产这一类生产形式,则调查其中的工作日的长短;(c)夜工和日工。6.吃饭的时间和对工人的态度。7.对工场和劳动条件的评定:房屋拥挤,通风不良,光线不足,采用瓦斯照明,清洁条件等等。8.劳动对身体的影响。9.道德状况。教育。10.生产情况:生产是季节性的或全年内开工比较平衡的;是否经常发生较大的波动,是否遭到国外的竞争,它主要是为国内市场或国外市场服务,等等。

附录

  1871年9月17日至23日在伦敦举行的代表会议,委托总委员会用英、法、德三种文字印行经过重新修订的“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和条例”的标准版,这是从以下考虑出发的:

一、共同章程

  日内瓦代表大会(1866年)通过了1864年11月在伦敦公布的协会临时章程,仅对它做了少许补充。这次代表大会同时做出决定(见“1866年9月3日至8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国际工人协会工人代表大会”1866年日内瓦版第27页注释),要总委员会公布经代表大会通过的、所有人均须遵守的章程和条例的正式文本。由于日内瓦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在携经法国时为波拿巴政府所没收,总委员会未能执行这一指示。后来,由于当时英国外交大臣斯坦利勋爵的干预,记录终于被退还,然而这时日内瓦已经出版了法文本,并且其中的章程和条例立即被所有讲法语的地区翻印了。这个文本在许多方面都是错误的。
  1.伦敦临时章程的巴黎版曾被认为是准确的译本;但是制定这个译本的巴黎委员会在章程的引言中作了极其重大的改动。在答复总委员会的质询时,巴黎委员会说,在法国现有的政治形势下,这些改动是必要的。由于英语知识不够,他们对章程的有些条文又做了错误的理解。
  2.在应赋予临时章程以定稿性质的日内瓦代表大会上,为此目的而任命的委员会仅简单地删去了所有提到临时性问题的地方,但是却不曾注意到,这些地方有许多都包含有绝非临时性质的极其重要的论点。在洛桑代表大会(1867年)后公布的英文版本上,又做了同样的删节。

二、组织条例

  到目前为止,同章程一起公布过的只有日内瓦代表大会(1866年)通过的组织条例。因此,必须把其后各次代表大会和不久前伦敦代表会议通过的最近几个条例合成一个整体。
  这次修订曾利用了下列出版物:
  “国际工人协会的宣言和临时章程……”1864年伦敦版;
  “国际工人协会章程”1867年伦敦版;
  “1866年9月3日至8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国际工人协会工人代表大会”1866年日内瓦版;
  “1867年9月2日至8日在洛桑举行的国际工人协会代表大会会议记录”1867年绍德封版;
  “国际工人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布鲁塞尔代表大会)——正式报告”1868年布鲁塞尔版;
  “国际工人协会。1866年日内瓦代表大会和1868年布鲁塞尔代表大会的决议”1868年伦敦版;
  “关于1869年9月在巴塞尔举行的第四次国际代表大会的报告”1869年布鲁塞尔版;
  “关于1869年在巴塞尔举行的国际工人协会第四次年度代表大会的报告”,总委员会公布,1869年伦敦版;
  “1869年在巴塞尔举行的国际工人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一个代表给日内瓦各工人支部的报告”1869年日内瓦版;
  “1871年在伦敦举行的国际工人协会代表会议的决议”1871年伦敦版。[338]
  在有关巴塞尔代表大会方面,也参阅了在巴塞尔以传单形式出版的关于代表大会各次会议的德文报道和总书记在代表大会期间所做的劄记。
  这次修订利用这些不同资料的情况如下:

共同章程

  引言部分。——在“上述理由”之后恢复了“创立了国际工人协会”一语。见临时章程第13页[339]
  “他们认为,一个人有责任……”这一论点[340]被省去了,因为这个论点有两个同样有效的、但互相矛盾的说法。而且这个论点的真正涵义已经包括在前面紧接着的那段话和后面紧接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一语中。
  第三条 按临时章程第三条恢复。
  第四条 为1867年伦敦版章程第三条的一部分和第四条全部。
  第五条 为1867年章程第三条的引言部分。“主席”一词按巴塞尔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第一条取消[341]
  第六条 为1867年章程的第五条。“合作的团体”改为“协会的全国性团体和地方性团体”,因为在某些译本中,这个用语被错误地理解为“合作社团体”。
  第七条 为1867年章程的第六条。
  第八条 为1867年章程的第十条。
  第十条 为1867年章程的第八条。
  第十二条 为1867年章程中的组织条例的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为1867年章程的第十二条。
  1867年章程的第七条取消,因为这一条同洛桑代表大会的一项决议相抵触。见“洛桑代表大会记录”第36页。

组织条例

一、全协会代表大会

  第一条为日内瓦代表大会通过的条例的第十一条(“日内瓦代表大会”1866年日内瓦版第27页等等);1867年章程的第十条(该条是不完全的)。
  第二条为日内瓦代表大会的第九条;1867年章程的第六条。
  第三条为日内瓦代表大会的第十三条;1867年章程的第十一条。
  第四条为日内瓦代表大会的第十条;1867年章程的第九条。
  第五条为日内瓦代表大会的第九条;1867年章程的第七条。
  第六条为日内瓦代表大会的第十二条;1867年章程的第八条。
  第七条为巴塞尔通过的组织条例的第八条。
  第八条取自“国际代表大会举行办法”(“关于巴塞尔代表大会的报告”1869年布鲁塞尔版),并以上面援引过的巴塞尔代表大会的其他材料作了补充。
  第九条第一部分同第八条的来源相同。第二部分为洛桑代表大会的决议(会议记录第74页第一条)。
  第十条为日内瓦代表大会的第一条b项;1867年章程的第一条b项。
  第十一条为巴塞尔代表大会通过的举行办法的第三条和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为举行办法的第十条。
  第十三条为举行办法的第七条。
  第十四条为举行办法的第四条。

二、总委员会

  第一条为1871年伦敦代表会议的第二项第一条。
  第二条为日内瓦代表大会的第一条;1867年章程的第一条。
  第三条头两段为日内瓦代表大会和1867年章程的第二条和第一条a项。第三段为日内瓦代表大会的第三条。最后一段为洛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第37页第二条。
  第四条至第七条为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第四条至第七条。
  第八条为伦敦代表会议的第三项。
  第九条为伦敦代表会议9月18日和22日会议的决议。

三、应向总委员会缴纳的会费

  第一条第一段为洛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第37页第三条,以及在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第九条。第二段为日内瓦代表大会和1867年章程的第四条。
  第二条至第六条为伦敦代表会议的第四项第一条至第五条。

四、联合会委员会

  第一条为日内瓦代表大会和1867年章程的第六条。
  第二条为同上第五条。
  第三条为布鲁塞尔代表大会“正式报告”第50页附录,关于组织问题的会议第3号决议。
  第四条为在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第六条。

五、地方性团体、支部和小组

  第一条为日内瓦代表大会的第十四条;1867年章程的第十二条。
  第二条至第四条为伦敦代表会议的第二项第二条至第四条。
  第五条为在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的第一条。
  第六条为伦敦代表会议的第五项。
  第七条为在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的第二条。
  第八条为同上第三条。

六、对劳动的普遍统计

  第一条至第四条为伦敦代表会议的第六项第一条至第四条。
  第五条为日内瓦代表大会的决议(日内瓦代表大会和布鲁塞尔代表大会的决议,伦敦版第4页)。

  根据1871年伦敦代表会议的决定并代表伦敦代表会议

        总委员会:
  罗·阿普耳加思   马·詹·布恩
  弗·布列德尼克   G.H.巴特里
  德拉埃       欧·杜邦(因公在外)
  威·黑尔斯     乔·哈里斯
  胡利曼       茹尔·若昂纳尔
  哈里埃特·罗    弗·列斯纳
  罗赫纳       沙·龙格
  孔·马丁      捷维·莫里斯
  亨利·梅欧     乔治·米尔纳
  查·默里      普芬德
  约翰·罗奇     吕耳
  萨德勒       考威尔·斯特普尼
  阿尔弗勒德·泰勒  威·唐森
  爱·瓦扬      约翰·韦斯顿
        通讯书记:
  列奥·弗兰克尔………………奥地利和匈牙利
  阿·埃尔曼……………………比利时
  托·莫特斯赫德………………丹麦
  奥·赛拉叶……………………法国
  卡尔·马克思…………………德国和俄国
  沙尔·罗沙……………………荷兰
  J.帕·麦克唐奈……………爱尔兰
  弗里德里希·恩格斯…………意大利和西班牙
  瓦列里·符卢勃列夫斯基……波兰
  海尔曼·荣克…………………瑞士
  约·格·埃卡留斯……………美国
  勒穆修…………………………美国的法国人支部
        执行主席沙尔·龙格
        财务委员海尔曼·荣克
        总书记约翰·黑尔斯
        1871年10月24日于伦敦西中央区海-霍耳博恩街256号




1871年11—12月分别用英文和法文、1872年2月用德文印成小册子
原文是英文
俄文是按英文版本译的,并根据德文版本和法文版本校对过



注释:

[336] 国际工人协会章程的最初文本是由马克思在1864年10月用英文写的,同年11月1日经中央委员会批准为临时章程(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6卷第15—18页)。在1866年日内瓦代表大会上,章程经过某些补充和修改,同附在章程后面的组织条例一起由大会批准。1866年秋,章程和组织条例由马克思和拉法格译成法文,于11月底在伦敦出版单行本,出版这个单行本时考虑了日内瓦代表大会上所做的主要修改(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6卷第599—603页)。但是这个版本没有流传开来。1867年章程和组织条例的英文本在伦敦出版了,出版英文本时考虑了1864年临时章程通过以后日内瓦代表大会和洛桑代表大会对章程所做的修改。国际后来的两次代表大会——布鲁塞尔代表大会(1868年)和巴塞尔代表大会(1869年)——通过了一系列决定,这些决定是对章程的补充。但是流传的章程文本中都没有反映这些补充和修改。日内瓦代表大会和洛桑代表大会以后出版的英文本中也有许多重要的不确切的地方。此外,由于章程没有各种文字的正式版本,以致在好多国家出现了不准确的章程译文。1866年出版的右派蒲鲁东主义者托伦的法文译本就把关于为工人阶级的解放而进行的政治斗争的作用这一最重要的论点歪曲了。鉴于所有这一切情况,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准备伦敦代表会议的时候就拟了一项关于颁布新版的国际工人协会章程的决议草案(见本卷第439页)。伦敦代表会议通过了马克思所提出的关于用英文、德文和法文颁布新的标准版章程和组织条例的决议案,同时还决定,所有别种文字的译文也都应该经过总委员会的批准。
  1871年9月底至10月,马克思和恩格斯参照国际所有各次代表大会以及伦敦代表会议的决议重新修订章程和组织条例,准备了新版文本,同时删除了章程和条例中已经失效的提法。“附录”部分重新写过,其中详细叙述了所有修改和补充的理由。章程和条例的德译本和法译本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直接监督下翻译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的正式版本(《General Rule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Working Men’s Association》)在伦敦以单行本出版,1871年11月上半月出版了英文本,12月出版了法文本。章程和条例的德译文是在莱比锡以单行本发表的,另外还发表于1872年2月10日“人民国家报”第12号。在恩格斯参与下翻译的章程和条例的意大利文正式版本,由于总委员会缺乏资金而没有出版。“人民报”出版社和“平等”周报出版社出版了章程和条例的意大利文节译本。——第475页。

[337] 这一段和前一段都带有宣言性质。由于中央委员会为起草国际的纲领性文件而选出的委员会其他委员的坚持,马克思把这两段话加进了1864年临时章程的引言部分。马克思在准备共同章程的1871年版的时候把这一段里“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前面的话全部删去(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6卷第16页)。——第476页。

[338] 马克思列举的是下列各版本的国际文件:
  《Address and Provisional Rules of the Working Men’s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Established September 28,1864,at a public meeting held at St.Martin’s Hall,Long Acre,London》,1864.
  《Rules of the International Working Men’s Association.Founded September 28th,1864》.London,[1867].
  《Congrès ouvrier de l’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Travailleurs,tenu à Genève du 3 au 8 septembre 1866》.Genève,1866.
  《Procès-verbaux du congrès de l’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Travailleurs réuni à Lausanne du 2 au 8 sep-tembre1867》.Chaux-de-Fonds,1867.
  《Troisième Congrès de l’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Travailleurs.Compte rendu officiel》.Bruxelles,1868.
  《The International Working Men’s Association.Resolu-tions of the Congress of Geneva,1866,and the Congress of Brussels,1868》.London,[1869].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Travailleurs.Compte-rendu du IVe Congrès International,tenu à Bale,en sep-tembre 1869》.Bruxelles,1869.
  《Report of the Fourth Annual Congress of the Inter-national Working Men’s Association,Held at Basle,in Switzerland.From the 6th to the 11th September,1869》.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Council.London,[1869].
  《Quatrième Congrès de l’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Travailleurs,tenu à Bale,du 6 au 11 septembre 1869.Rapport du délégué aux Sections de la Fabrique de Genève》.Genève,1869.
  《Resolutions of the Conference of Delegates of the International Working Men’s Association.Assembled at London from 17th to 23th September 1871》.London,1871.——第487页。

[339] 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6卷第16页和本卷第476页。——第488页。

[340] 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6卷第16页。——第488页。

[341] 巴塞尔代表大会批准了1867年9月24日总委员会关于撤销总委员会主席一职的决定。马克思指的是巴塞尔代表大会的决议。——第4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