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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区阶级工会的会员成份
(1932.4.25)
“建立阶级工会”这一口号,在各苏区都提出来了。但是执行这一口号,首先就要确定加入阶级工会的会员成份,必需是工会的组成分子,尤其是他的领导成份,都是真正的无产阶级成份,然后才能保证工会的阶级路线的执行。现在各苏区的工会,都发生了这一个问题:哪些人是应该吸收人工会的?哪些人是应该从工会中清洗出去的?因为中国乡村中间的复杂情形,和乡村中间许多半无产阶级的成份,及苏区土地革命后的情形的变动,把苏区许多同志的脑筋弄糊涂了,各个苏区的工会对于这个问题的决定不一致。这里我们必须采取严格的态度,来辨别乡村和小的城市中的劳动者,哪些是阶级工会的会员成份。这里,我们不说到阶级地位很明显的工厂、作坊、矿山中的工人,也不说到“驱逐资本家、富农、地主残余、和尚、道士及AB团等出工会”的口号,因为在这里我们没有不同的意见。
在过去全总的文件上及现在各苏区来的文件上,都可以看到“独立劳动者”这个名词;并且认为“独立劳动者”不是工人,是小资产阶级。因此,一致的提出“驱逐独立劳动者出工会”的口号,和驱逐AB团、富农、老板出工会的口号列在一起。只有湘鄂西总工会决定“独立劳动者”加入工会,因此,洪湖不雇请工人的独立捕鱼的渔民,也加入工会。此外,在鄂豫皖总工会正在清洗所谓“中农工人”及“富农工人”出工会。在赣东北及中央苏区对于雇农苦力在分得土地以后是否应该退出工会这一问题,不能解决。在中央苏区还提出了驱逐“师父”出工会的口号。
所谓“独立劳动者”所指的是一些什么人?这在许多文件上都没有明显的界说过。湘鄂西的同志们是把一切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的劳动者,看作“独立劳动者”,渔民、手工业者,以及贫农、中农都是。但是这就没有理由允许这些人都来加入阶级工会。中央苏区的同志们对于“独立劳动者”的界说,可以在下面一段文字中看出来:
“建立真正的阶级工会组织,彻底洗刷非阶级分子出工会,这里对于独立劳动者要有明确的划分:只是自做自卖,以及沿门卖工,中间不经过资本家剥削的,是不属于独立劳动者(如裁缝、剃头、木匠、泥匠、篾匠中之一部分的个人劳动的),不是工人,不能加入工会;只有资本家的工厂,老板的作坊、工厂中,卖劳动力换工钱的方算工人。要从阶级上去团结工人群众,才能建立真正的阶级工会。”
这里是把一切“沿门卖工”的个人劳动的裁缝、剃头、木匠、泥匠、篾匠等手艺工人,都看作“独立劳动者”,不是工人。凡不在“资本家的工厂,老板的作坊、工厂中,卖劳动力换工钱的”都不算工人,都不能加入工会,要彻底洗刷出工会。这样一来,如是散在乡村和城市中间的手艺工人、雇农、苦力、短工等,都要被驱逐于工会之外。工会里面只留下在“资本家的工厂,老板的作坊、工厂中,卖劳动力换工钱的”工人(连在苏维埃企业,国家机关作工的工人都除外了),同时又说:在苏区简直没有什么工厂作坊,工厂作坊都关门了,资本家老板都跑了。如是,工会就只有取消。这当然不是什么阶级路线,而是雇主喜欢这样做的。
我以为凡属“以出卖自己劳动力为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工人、职员、雇农、苦力,都是阶级工会的会员成份,都应加入工会;不管他出卖劳动力的形式怎样(整年整月的卖,或是一天一天一刻钟一刻钟的卖;卖给工厂作坊固定的主人,或者是零碎卖给其它的个人;很多人集体的出卖,或者是散在乡村中个人的出卖),或者还有很少的自己的工具,作为他出卖劳动力的必需的条件(他有自己的工具,不是为着经营独立的生产,而是为着便于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因为他没有资本,没有原料,没有地方出卖商品,单有自己很少的工具,还是不能从事独立的生产)。
散在乡村中的裁缝木匠等,天天带了自己很少的工具,到雇请他的人家去作工(即所谓沿门卖工),原料是雇主的,缝好的衣,作好的台子(生产品——劳动的结果),也交给了雇主(不是属于他自己所有),得到了工资的报酬(年底月底或当日付给,或者是货币,或者是自然品)。这难道不是卖劳力的工人吗?是工人!
乡下的散漫的剃头匠,天天到农民家里去剃头,有时就在他自己的家里给人家剃头。结果他得到工资(那怕怎样零碎),靠工资过活。他也是工人。
乡村中及小城市里面的小车夫、挑脚、抬轿的苦力,他们也有自己的小车和扁担等,但他们也是十分不固定的出卖自己的劳力,只要他们主要的是靠着替人家挑脚、抬轿和推车的收入来过活,他们也是工人。
乡村中的泥水匠、建筑工人,是乡村无产阶级重要的一部分(除开极少的包工头外)。我们完全不能设想世界上会有“盖好房子出卖”的泥水匠和建筑工人,盖房子和建筑工程是可以由“个人劳动”来“独立生产”的(除开小的修茸)。但是中央苏区的同志们认为泥水匠是“独立劳动者”,要“驱逐泥水匠出工会”。这难道不奇怪吗?
我们应该明白的认定,乡村中“沿门卖工”的那一部分“个人劳动”的裁缝、剃头、木匠、泥匠、篾匠等,有许多是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为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工人,是无产阶级的成份,是应该加入工会的。中央苏区的同志们认为这些人都是“独立劳动者”,都要驱逐出工会,是错了的。这些“沿门卖工”或零碎卖工的工人、雇农、苦力,就不受到资本家的剥削吗?不然,一样的是要受到雇主的剥削的。不管雇主是什么人。
但是乡村中间的情形,是非常复杂的,我们必须注意下面的几种情形:
一、乡村中有许多木匠、篾匠、鞋匠、裁缝等,他们一方面出外替人家做工,一方面又在自己的家里生产一些商品出卖,或者作一些“定货”,或者还有自己的一块土地自己耕种。这些人的阶级地位,的确是不明显的混合的。那就应在个别的情形下面来辨别他们。如果他们的收入主要的是靠替人家作工出卖自己的劳力得来,就应加入工会。如他们的收入是主要靠出卖生产品或作“定货”,或经营土地得来,出卖劳动力只是附带的,就应加入手工业者联合会或贫农团。同样的半无产阶级雇农(他生活的来源主要的是出卖自己劳力得来,经营土地只是附带的),应加入工会。半无产阶级的贫农(他生活的主要来源经营土地得来,出卖劳动力只是辅助的收入),就应加入贫农团。
二、在乡村中有很少一部分手艺人,虽然他们自己也到人家去作工,但是对于同行伙计进行一种“工头式”的剥削,又剥削学徒,或者还作“定货”,还出卖生产品,或者经常向人包工,作包工头,剥削伙计。比如甲的手艺很好,资格也很老,乡下的人大家都要请他去工作,徒弟都要向他学手艺,如是他有很多徒弟,有很多雇主,有工作不了,他就相当的“垄断”了乡村中的雇主。同时他的同行伙计乙,因为手艺和资格都不好,很少人去请他做工,他就常常闲着没事做。这种情形就使乙去找甲,跟甲一道到甲的雇主那里去作工,即所谓“作甲的雇主”,如是甲就从雇主那里把乙的工资领来,再付给乙,甲就从中剥削一部分(约十分之一二)。同时因为甲有很多学徒和伙计,他常常从雇主那里包些工作来在自己的家里作。甲又有机会去买些原料来作些“定货”,或生产一些货物出卖。如果有比较大一点的困难一点的工程,雇主总是要找甲去计划和指挥,或包给甲(因为他是有了信仰的),如是甲就常作包工头。这在乡村中的裁缝、木匠、篾匠、泥水匠中是常有的。我们或者把甲这类人叫作“半工头”。但是这种情形并不是一定对伙计有剥削的。比如当甲忙不开的时候,甲可以请乙来帮忙,当乙忙不开的时候,乙又可以请甲来帮忙。在泥水匠中有时是甲作包工头乙作伙计,有时又是乙作包工头甲作伙计。工会在乡村中要反对这种“工头式”的剥削。苏区工会更应根据劳动法来消灭这种“工头式”的剥削和包工头。因此对于这种带有很多“工头式”的剥削的,又剥削很多学徒的,或者经常向人包工的“半工头”,在目前是不允许他们加入工会的,即令在苏区这种剥削消灭以后的一个时期。
三、在乡村经济中及城市中还有其它一部分劳动者,虽然他自己也劳动,但他同时又剥削伙计。如城市中的理发店的主人(伙计并不是雇请来的,伙计赚来的钱与老板是四六分账或二八分账),有些成衣店的主人,有些运货物的大车、帆船、驳船的主人(有许多也是四六分二八分),在湘江和赣江有些小码头上的老码头工人(霸占了两根三根“扁担”,常常把自己的“扁担”租给别人),城市里有些洋车夫、小车夫(他自己有一辆车,自己拉半天,又租给别人拉)等,工会也是应该反对这种剥削的。那些有自己的作坊,有自已的工具,同时又利用自己的作坊或工具来剥削伙计的人,是不能加入工会的。但是有些洋车夫是自己从车房里租一辆车,自己拉半天再转租给别人拉,又有些码头工人、小车夫仅仅在自己病了或有事抽空时才把自己的“扁担”和小车租给别人,这种人还是不能把他们屏之于工会之外。
除开上面几种情形以外,还可以说到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师父”。在我们的乡村中并没有一种专门带徒弟的师父。原来行会的行规,是徒弟三年出师,加入行会之后,就有作工带徒弟的权利。乡下手艺工人一生完全不带徒弟的是很少的。但实际上总是那些手艺好资格老的“半工头”,手工作坊的老板等,大多数是经常带徒弟的,甚至有好几个徒弟。师父对于徒弟有很厉害的剥削和虐待。工会要为解放徒弟而斗争,苏维埃也应颁布保护这些学徒的条例。这里,对于反抗苏维埃政府条例剥削徒弟的“师父”,是不能加入工会的(或者开除他一个相当的时期)。但一般的提出“驱逐师父出工会”的口号是不对的。乡村一切手艺工人都可以而且应该带学徒,只要他遵守苏维埃政府的法律待遇学徒,是可以加入工会的(那些“半工头”和老板当然在外)。尤其被雇在工厂 、作坊 、店铺中的“师父”,是和学徒一样被工厂、作坊、店铺的主人所剥削的,这些“师父”并没有剥削学徒,工会绝对不能把这些“师父”驱逐出工会。
第二,家庭工人。有些工厂、作坊不把工人完全招到工厂里来作工,把一部分原料甚至工具分发给附近的农民、贫民去作(如火柴厂把盒子分发给厂外的去糊)。这些家庭工人,应该组织在工会之内,联络他们一致向工厂作坊主人作斗争。但他们加入工会组织的条件是要“变通”的。如果他们一家人男女老幼都是作工的,都要加入工会。不能因为他们一家的生活主要来源不是由作工得来,就不把他们组织在工会之内,他们对于工会所交的会费等应比一般的会员不同些(照他们作工的多少来计算)。但这种家庭工人中常发生有“工头式”的剥削。有些人到工厂领回许多工作,自己一家人作不完,如是就把自己的亲戚及附近的人招来工作,或者再分发给其它的家庭去作,从中剥削。加是经常进行这种剥削的人就不能加入工会。工会是要消灭这种中间剥削的。
第三,还有一种家庭手工工人。如家庭织布工厂,织袜工厂,差不多已经普遍到了中国的乡村。有些家庭从商人那里把原料买来,自制工具或者从商人那里把工具买来租来,一家人从事生产。生产品向城市和乡村的商人出卖。他们受商人的剥削是非常厉害的,有些就是一个商人,供给他们原料,供给他们工具,同时又购买他们的生产品。商人的这种“供给”是以借贷的形式,更有一种利息的剥削。这种独立的家庭手工业者,应该组织在手工业者联合会里面,反对商人的剥削。被雇在家庭工厂作工的手工工人,就应加入工会。
第四,季候工人,临时工人。如乡村修堤、筑坝、修路、春季采茶、冬季伐木等,常常有很多的工人聚集在一地工作,这种工人大半是农民,临时被雇来的。工会应该去帮助这些季候工人、临时工人组织起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工会应派人到这些地方去召集工人大会,选举他们的领导机关,讨论他们的劳动条件,并帮助他们进行工作。不管在这里的工作只有一个月或几个月,都要将工人组织起来。但组织这些工人是要用比较特殊的方式,要使在这个地方作工的全体工人,都能加入。
第五,独立生产的小手工业者。不雇请工人(或者有一个学徒,或者雇请一个助手),有自己的工具和原料,用自己的劳动力生产商品,或作“定货”,主要的以出卖商品或“定货”来维持生活。他们是应组织在手工业者联合会里面。
一切以剥削别人为生的剥削者,不能让他们加入任何组织。一切被雇佣的工人、职员、雇农、苦力、学徒、助手,都应加入阶级工会。一切不雇请工人的独立从事生产的小手工业者,家庭手工业者,加入手工业者联合会。一切摊担小贩,不雇工人的卖肉的屠夫等,加入小贩联合会。不雇请工人的洪湖独立捕鱼的贫苦渔民,组织贫苦渔民联合会。判别一个劳动者是否属于阶级工会的会员成份,标准应当是看“他的收入,生活的来源是否主要的从出卖自己的劳力得来”出发。
苏区的许多同志过于重视“有没有自己的工具”这一个条件,他们认为凡是有自己一点工具的工人,都是独立劳动者,都不是工人。在他们看来,码头工人有一根扁担,外国的建筑工人和中国大工厂的许多机器匠,常常有自己值百元以上的工具,都不能算是工人。他们看不见这些人的简单的工具,仅仅是为着便利自己出卖劳动力的一个条件,而且“独立劳动者”这个名字,是一个太笼统的名字。
在苏区土地革命胜利之后,在经过工人群众激烈的改良生活的经济斗争及劳动法实行之后,情形就会有很大的变动。很多工人、雇农、苦力分得了土地;工头包工头的剥削,师父对于学徒的剥削,消灭了或减到最低限度;许多生产合作社劳动公社组织起来等。这些对于工会的会员成份,是有些影响的。在这里所发生的问题有:
(一) 雇农苦力在分得土地以后,是不是应该马上退出工会呢?不。雇农苦力虽然在土地革命中得到了一块土地,但他还是完全没有保证保住这块土地;因为他没有工具、资本及经营土地的经验技术,时时都有丧失这块土地的可能。工会不能在他分得土地以后,马上就要他退出。但在这里是应该有一个限制的,就是雇农苦力在分得土地以后,经过了两年三年,还是继续专门经营土地,完全不作工了,这就应该退出工会了。因为他这时候对于工会的要求和劳动法等,已经不感觉什么兴趣了,他感觉兴趣的是另外的东西。中共中央关于苏区赤色工会的任务及目前的工作决议上说:“工会会员在六个月至一年完全不作工,变为经济独立者(如经商、经营土地等),亦不能再留于工会组织”。这里是不是与决议的上述条文冲突呢?不,决议上说的是:因为乡村的阶级分化,极少数的工会会员,以种种原因,个别的脱离了工人阶级。所以只在一年之后,就应该退出工会。这与土地革命中雇农苦力骤然得到土地的情形,是不同的。现在我们的苏区里面,因为敌人的封锁,经济的破坏,工会没有去发展工人的经济斗争,劳动法还大部未实行,工人生活的改善还非常少,使得乡村中的阶级分化不是很快的进行。所以雇农苦力还不是很快的就抛了自己那块没有味道的土地。这时候保留这些雇农苦力在工会的会籍,是应该的。从这里就批评到:
(二) 鄂豫皖总工会的“凡一年做一百八十工以上可加入工会”的规定,是否正确?凡一年做一百八十工的工人可以加入工会,这没有什么问题,因为这已是全年的大部分时间(除去疾病休假等)出卖劳力。但把“一百八十工”作为加入工会的唯一标准还是不妥当的。因为(1)有些工人虽然每年没有作到一百八十工,但其收入已经是他全年生活主要来源了。短工,季候工,苦力大半是夏天工作赚钱作冬天的用途。尤其在北方他们常常是做不满一百八十工的;(2)有些工人是因为疾病、失业及其它原因而作不到一百八十工,而其收入是要作为全年开支的;(3)在这一规定之下,已经把分得土地的雇农苦力等,一下子全部弃之于工会之外了,而且即使他还作雇农,只是每年不到一百八十工;(4)工会会员发生很大的流动,而这种流动不是代表会员中真正阶级地位的变动。从工作时间上来观察一个人的阶级地位,固然是可以的。但我们不能这样机械的规定。一个工人原来是工会的会员,他在一年之内虽然只作了很少的(两三个月)工,但工会在一个相当时期内,还可以保留他的会籍。我们不能那样害怕着,工人会变成小资本家(这总是工人中的极少数)。但吸收新会员来加入工会的条件,就应该是这个工人的工人经济地位已经明显了的时候。若是组织家庭工人和季候工人,简直还不能用这种条件来限制。
(三) 鄂豫皖总工会的报告上说:
“在鄂豫皖区的手工业工人,可以说百分之九十以上与农村经济密切联系着,在这种带有农民性的手工业工人,他一方面在农村中有土地,一方面在农闲的时候去做手艺,他有土地又做工,所以他家庭经济地位多属中农,而且有的是富农者。这种带有农民性的手工业工人,是否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现在各地工会已在清洗的口号之下开始清洗所谓‘中农工人’,有些地方还根据着以前‘每年做一百八十工以上者可加入工会 ’的原则,仍保留所谓‘富农工人’……”
鄂豫皖的“中农工人”、“富农工人”是从那里来的,是因为在土地革命后,“他有土地又做工”,所以他的收入多一点,生活过得好一点。我们的同志害怕工人生活过得“太好了”,就认定他已经是“中农”或者“富农”,把他赶出工会之后,好来打他。鄂豫皖的同志仅仅从这个人收入的多寡,生活的好坏,来判定他的阶级地位,而不是从这个人是否被人剥削,或剥削别人的观点上来判定。我以为这样的手工业工人,只要他的收入主要的是从卖工得来,他不雇请工人(或者只是帮助的性质),是应该留在工会里面的。他对工会及劳动法是感到兴趣的。为什么在土地革命中得了一块土地,就要被清洗出工会呢?难道他不应该得这块土地吗?但这种人的收入比较丰足,每年或者还有些剩余,有的就开始放高利贷,或者又雇请雇农来种地,对于剥削和投机事业感到了兴趣,逐渐变成了乡村中的剥削分子,这时期将他驱逐出工会是应该的。
清洗一切非无产阶级的成份出工会,这在苏区工会是绝对必需的。但这不是官僚式的决议案所能做到的,这是需要发动广大群众的阶级斗争,彻底去改良工人生活,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各种复杂的情形,进行坚决的两条战线上的斗争,才能够建立真正的阶级工会。从消极方面去清洗,从积极方面来发动群众斗争,是必需相互联系的。而且这是目前苏区工会的经常的工作,在苏区应提出积极的建立手工业者联合会等口号。清洗小手工业者等出工会的口号,和驱逐AB团、富农、老板等反革命分子出工会的口号,是不能摆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