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仑泰:新妇女论 |
在中世纪,女市民和农妇的地位和权利是怎样?她们的私生活和生活条件是怎样形成的?她们的权利等等能否作为问题提出讨论呢?总之农妇也仍旧同农民一样,是“领主”的农奴,领主地主对男女农民有无限的权力。 要理解中世纪的武士、贵族、庄园主同农民间的关系,首先必须了解封建制度是以什么为基础的。封建经济制度是和大规模的土地私有权相结合的。在掠夺者——武士、诸侯和大地主——所支配着的土地上,农民在那里劳动、居住而成立了自己的小经济;这许多农民不是存在于古代英吉利罗马埃及的奴隶制度下的那种奴隶;而是承认他们是人,有独立人格,但被主人所束缚着的奴隶。这许多被认为“人”的自由农民,一切储蓄都不可避免地被地主所剥夺,不得不像“农奴”那样受他的政治的经济的羁绊。好的土地完全被贵族和武士所占有,农民在地主的土地上生活和耕作,因此不得不缴纳重的贡物,起初是货物,后改现金,地主对于农民有法律以上的无限的权利(在俄国根据法律,对于农奴的私有权,到16世纪还存在着)。此外,中世纪的地主诸侯,不是单纯的土地所有者,而有极大的政治权力,他们实际支配整个领域,发布自己的命令,管理裁判,向人民征收租税,执行死刑和大赦。大诸侯对于小诸侯,小诸侯对于小贵族,都保持着各自的权力。 由于领地的大小,而产生了和无数从属关系相结合的各种高低的官职。这种相互的从属关系,使封建制度巩固,使“国王”君临在诸侯之上,具有很高的权威。这一串束缚农民的官职的锁链,无非要束缚农民,要他们对于贵族和武士无条件的服从,强迫他们把劳苦的劳动所生产的收获,大部分供奉给领主,去用作贵族庄园和武士堡垒中的消费。 当时农妇的地位,和农民地位没有什么不同,男女共同从早到晚劳苦工作,他们既不被尊重,也没有权利;只有领主、土地私有者、贵族,才有权利,才被尊敬。诸侯武士乃至贵族可以把农民从土地上逐出,可以任意课刑;被领主所束缚,这在农民和他的妻子之间,没有什么不同,夫和妻共同分担地主的枷锁。然而无权利的农奴,被束缚着的农民们,在家族中,对于妻子还是支配者,还是主人。和武士们把妻作为财产而关入修道院同样,农民也有权利支配孩子和妻子。农民社会中,结婚也都不凭恋爱,而是由经济的计算决定的。庄园主有权命令任何人的儿子,和这村或那村的女儿结婚;庄园主或丈夫,对于农妇都有支配权。 武士和他们的儿子,不和农民应酬。武士在贵族的贵妇人前,愿意很冷的赤着足站一通宵,以表示自己对于爱人的爱情;然而对于农妇——“贱民”的妻和姑娘,那简直好象对付野蛮人那样横暴。为了安慰自己上面的武士和贵族,常常征集了农民的姑娘,到酒席上来任他们调戏,如果不幸而农民的妻被主人所宠幸时,主人可以很容易地把她的丈夫从小屋中逐出,而自由地玩弄他的妻子。庄园主把堡垒内的工场和妓院,认为是自己的后闺。武士们一方面在诗里赞颂女性,一方面又很残酷地蹂躏她的意志,蔑视她的感情,这真是黑暗而残酷的时代!这是权力和强力到处横行,忽视法律,任意支配的时代。直到中世纪的末年,农民们才开始以暴动来答复庄园主的暴虐。在这种暴动中,农妇也不断地积极参加,在法国有一时代,她们曾经帮助农民用大斧砍斫主人,烧毁城廓。在英国,她们和“贱民”同做暴徒;在德国她们加强过农民的暴动。 历史家描写中世纪暴徒的农妇,在庄园主之前,毫无权利,受着暴虐的统治;加上父权下的顽固道德,使她们受了奴化,她们自然要像野兽一样野蛮了。农妇除耕作、收获外,还要照料家畜,在当时再也没有比加在农妇身上更苦重的劳动。她们受的悲惨的束缚,在俄国边区和其他经济落后的国家,特别是东方,到现在还有这种痕迹遗留着,农妇和农民虽然同样负担着生产劳动,但在当时社会,她们的权利还是不被承认的。 这是什么原因呢!中世纪时代的经济,已经建立在私有财产制上了。而且在私有财产制所支配着的场所,使经济繁荣和供给必要品的劳动和劳动产物,已经不被认为有价值;私有财产和生产工具,特别是依据土地和劳动力而获得的收入和利润,反认为是有价值的东西了。虽则希腊的财富——且不问他们以为何种是财富,希腊共和国毕竟是当时最富强的国家——其创造者全是奴隶,但他们的劳动却不被承认有任何价值,只有计算他们的劳动力,能更好地利用这种力量的人,也就是能从自己奴隶身上榨取比较多的利益和利润的人,他们的劳动才算是有价值的。这在农奴制下也是相同的。在这里所确立的私有财产制,则更策动着农民经济的分裂为小的独立单位,耕地、牧场、森林虽仍残留在村落或土地共有体的共同管理下,共同耕作;可是农民已经各自主持着自己的农户,这种农户,不是属于妻、妇女,而是属于男子——夫、父、兄弟的。这种支配权是把父权制道德作为出发点的。现在举出几件重大而有趣味的事实在下面:在农民阶层中的妇女,虽然在家族的制度下要服从丈夫,但在自己阶层中,到底还被承认有某种程度权利的。在从古代农耕氏族传下来曾经经过母权阶段的民族中,特别是这样。德法英的许多民族,对待妇女的农民道德,比较劫掠夫恩鞑靼和其他欧洲民族,蹂躏了和平的农耕民族的游牧民族,要温和得多啦。在中世纪时代,不仅在欧洲,甚至在俄国土地私有制和共有制之间,还正在起着斗争。俄国的土地共有制,是被尼古拉二世时代的大臣,斯徒里宾的法律所强制破坏的。在土地共有体的经济下,妇女是重要的劳动力。对于整个共有体经济的繁荣,她们和男子具有同样的关系。因此在自己家庭中,在夫与父之前无权利的农妇,往往很多能够作为村落会议的一员而出席参加,有胡鬓的老农,也肯倾听她们的说话。在俄国虽则妇女很早就失去了权利;她们随着家族中的长老——“男主人”的权力的巩固,所遭受的残酷程度,也就更加剧了;普通习惯丈夫可以毫不容情地打妻子,把她打到半死;可是在许多县份中,农妇仍旧保有出席村落会议的权利,尤其是在丈夫出门时,她同男子具有同样的权利。 在中世纪,农妇的地位,还有一个特点,这与骄慢的贵族和武士阶级的妻子比较起来,她们中间的地位最容易区别。地主对于农妇尽管有无限的权力,尽管他能使农民们结婚,使农民们离婚,同时甚至在全欧洲还有那种无忌惮的地主“初夜权”的习惯;但是恋爱结婚,在农民社会中,却仍很多。农民的女儿,比较武士和贵族的女儿要自由得多。这在古歌和传说中我们可以知道。还有一件有兴味的事实,假使武士的女儿在结婚前与男子发生关系,那么她被全家族所贱视,任何人也不要娶她;然而在当时农民社会中,对这问题却认为是极简单的。在自己伙伴中间,结婚前发生性关系,是不算罪恶的。这种见解,也是由于经济关系而产生的,在当时农民社会中,在非常艰苦的田野工作下,劳动力是具有非常大的价值的。孩子众多是劳动力的充足,对于农民经济很有利益,在这情形下,所以农民与“初夜权”妥协,不驱逐被“地主”蹂躏过的妻子。农民对于他的妻子的被蹂躏,虽认为是件不幸的时期,但并不认为是难以容忍的罪恶。不过从脱离土地共有体以后,农民经济渐渐分裂,因而经营单位逐渐缩小,农村中的风俗习惯也就发生变化了。在教会中举行婚礼以前生过孩子的女儿,要被父亲从家庭中逐出,农民可以把他的“不贞的妻”打到半死。 在农民社会中,随着私有财产制的生产,农妇的生活也渐渐地变成为无权利,劳苦,黯淡无光了。 “可怜生为女儿身”,是在庄园制度支配下,土地私有权的经济形态,和农奴制劳动下妇女的命运。 这样,在总分析了农民阶级和贵族妇女的地位以后,我们不得不承认,中世纪人了里没有完全的平等权和独立性的理由,主要是由于经济的支配关系和私有财产制而产生的。现在我们且来观察第三等级——市民层(从这等级中逐渐分裂为两个敌对的阶层——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妇女地位吧。 都市普遍是从作为商业和物品交换场所的定期市集和常设市场发达而成的,都市主要的住民,是行会手工业者和商人,这里所谓女市民,主要是指行会手工业者的妇女而言。在商人阶级中的妇女是没有任何独立职务的,这大约是因为当时的商人,普遍都是贩卖海外商品,所以必需具有妇女所没有的敏捷性和独立性。在都市和近郊生产的一切产品,普遍没有经纪人从中中介,而是定购者和生产者直接交易的。不过此后,在中世纪末期的12世纪到14世纪时代,商品落在经纪人、商人手中;生产者之间(行会手工业者和农民)没有直接交换。 商人们的妇女,不过是家庭的主妇、丈夫的妻子而已。当时家庭的消费品,大部分经主妇之手所造成,所以她们的职务相当繁多,但这只局限在家事范围以内而已。这种家事劳动,并不创造商品的价值,不过是为直接的消费而已。因此妇女劳动不能够被极高的评价,在市民阶级中,特别是商人阶级中,作为扶养者的,仅仅是夫、家长而已。 行会手工业者的妻子和女儿的地位,和这稍有不同,行会手工业者的生活,不是依靠贩卖海外商品——非生产劳动的——而是靠自己劳作而生活的。假使他能制造出许多鞋子桌子衣柜装饰品和衣服,他就能够满足自己的家庭生活,因此行会手工业者,自然要叫他们的妻子、家人——子女共同来参加劳动了。设立起极好的手工店铺来。劳动者愈多,就能创造愈多愈好的东西,而且工作也能进步。定货的人总喜欢向出货快的行会手工业者定货,独身的行会手工业者为了要和人口众多的行会手工业者竞争,就不得不雇佣助手。他教育徒弟,作为自己的助手。这样许多新的经济组织——站在徒弟和伙计之上的师傅的手工业经济组织就发生了。为了调剂定购者和行会手工业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且使行会手工业者不因为竞争而降低他们的生活起见,行会手工业者就组织特殊的职业团体——行会。行会手工业者常同农奴劳动制同时存在,而补充着以农奴劳动制为基础的封建经济。在行会手工业生产中,妇女有极大的作用;特别是在12世纪到14世纪时,更是如此;甚至妇女劳动占优越地位的也很多。例如织物、刺绣、编制品、袜子、荷包等都是妇女的产品。到14世纪时,任何地方,不仅雇佣少男,而且还雇佣少女来做徒弟。妻子常和丈夫共同劳动,丈夫死了以后,妻子能够接受他的遗产——手工店铺和担任店铺的主人。然而她却不能招收新的徒弟;她继续丈夫的事业的唯一出路,是和助手结婚;助手与女店主结婚而成为主人后,继续经营事业,甚至能够扩充范围,而且从此即可以加雇徒弟。 在12世纪到14世纪,德法意英等国的各都市,妇女劳动极盛,甚至有妇女的行会。毛织工作,从古以来就是妇女的事情。中世纪有毛织女工、检毛女工、漂毛女工等行会的设立;在法国,荷包女工和裁缝女工的行会都很发达。此外棉织工,主要的也是妇女们的工作。织布和漂白工作,完全握在妇女手里,她们自己有特别的行会。在14世纪和15世纪时代,更有花边的女工行会的产生。英国在14世纪时,500个行会中495个是男女同等待遇的。14世纪爱特华三世的法律,规定妇女有制酒、烤面包、纺织和经营其他事业的权利。由此充分表示着当时妇女劳动的普及于行会手工业间。在英国,特别普遍的是妇女所经营的菜馆和小卖店。啤酒的酿造也完全认为是妇女的事业。在妇女劳动中最普遍的,一部分是不加入行会的“自由职业”,一部分是加入行会的手工业,如织布、漂布、纺麻、裁缝、蜡烛、烤面包、编织、制袜等职业。烤面包、洗衣等工作,从来就是妇女们的事情。这时甚至理发匠也有妇女在担任的。在中世纪末期,妇女虽没有经营大不了的商业,但小本生意,大多是妇女在担任。市场上,她们经营着鸡鹅、鲜花、蔬菜、果物及其他粮食品的买卖:做收买原料品和经纪人的也不少。 在男子劳动和妇女劳动混合着的职业里,女手工业者普遍和男子保持同等的权利,而加入行会。根据14世纪时代行会的规约,如伯明翰、开伦达、但泽等都市,各手工店铺的师傅可以有男女徒弟各一人,在汉堡和斯徒拉司堡,织物女工是行会的会员。妇女也参加皮革制造业,金箔业的行会也有许多妇女加入。 在行会手工业生产下的妇女劳动,跟着行会规约的开始成为妇女劳动特殊调节器而普及。例如金箔手工业者,规定不准录用三人以上的童工,妇女却可担任店铺主人和副主人。在1290年巴黎绒毡手工业的行会,为了子女的利益和减少妇女的竞争,已规定禁止妊娠妇女参加劳动,此后从15世纪到16世纪,随着行会手工业者之间竞争的尖锐化,就不允许妇女加入组织中。在行会手工业生产的繁盛期间,妇女劳动在都市里负担着极大的任务。从人口统计中,都市妇女的人口,往往凌驾于男子,这一点上可以看得出来。在13世纪到16世纪的各都市中,男女人口的比率,是1000和1100——1250之比;有时比这更多的也有。一方面妇女在人口中占多数,另一方面作为妻女扶养者的男子却显示不足,于是妇女不得不为维持自己的生活而要求工作。妇女人口所以会超过男子,首先是因为男子不间断地参加战争,战神毫不容情地吞灭了许多青年男子;此外,农村妇女为了避开地主和男子压迫,都跑到都市里来避难,也是一个原因。从农奴制桎梏中逃出来的农妇,生活在都市里,精神上自然比较愉快,所以修道院和都市,是她们的避难所,妇女为了养活自己,还有少数妇女要用自己的劳动来养活孩子而走到了都市;如果单靠劳动,不能活命时,最后的手段——开始出卖肉体;这种现象非常普遍,有许多都市,这些妇女有独特的组织,这些组织,由市长批准,妇女可从市长那里取得卖淫的合法地位。至于不参加卖笑妇组织的妇女们,则用“女子公寓”的名义,在家庭以外经营卖笑生意的,势必会受到残酷的迫害。 女市民与行会手工业者,参加了有用的生产劳动,所以她们和同时代的农妇和高贵的武士的妻子所处的地位,显然不同。女手工业者能够参与当时生产和政治问题的决定;而且能够自己处置工资,参加中世纪的都市生活所特有的各种宴会和祭礼,能比较自由地独立生活。即使在俄国,虽然到16世纪还继续着中世纪的生活,可是女市民的地位,比武士的妻好得多。尤其在自由工业都市普斯科夫和诺伏格拉等地方,更占有良好的地位。诺夫格拉的女市长马尔勒,曾经对抗诸侯、掠夺者,而热烈地拥护着这个都市的自由;由于她的这种英勇姿态,我们可以知道,当时妇女参加自由市的政治生活,但是无分男女的。甚至行会手工业者的结婚,比较此后的资产阶级结婚,更为平等。 这种状态的起因,只有一个,就是在行会手工业经济制度下妇女和男子——夫、兄弟、父等同样地参加生产,同样地创造价值;这件事情,抑制了父权制高于一切的风俗习惯,甚至使妻子忘掉了丈夫的权力。但是我们也不能把妇女在当时一般生产组织和都市经济上的意义,过高评价。虽然许多妇女靠着自己的劳动而生活;但是大多数的妇女,仍旧依赖丈夫而活命,做着狭隘的家事劳动。因此影响行会会员中的女手工业者,不能和她丈夫、兄弟们保持完全同等权利了。妇女为了要在社会上被承认有同等的价值和权利,必须有多数的妇女,至少其中的大部分,成为价值生产者的普通市民,从国民经济见地看来,是有用的劳动时才能实现。但是在中世纪,一切阶级(贵族、商人、手工业者、农民)的基本生产者和财富的创造者,大多都建立在男子身上。因此妇女在社会国家中,依旧是被视为无权利,在家族和夫妇间没有独立性。 资产阶级的历史家描写中世纪时,常喜欢说得中世纪市民过着怎样理想的家庭生活,妇女、女市民都有很好的职务,保持着自己的独立性。可是高贵的妇女们,却是隶属于与她们同一阶级的男子的。在资产阶级作家的文章中,写得中世纪是在怎样地蔷薇色的罗曼蒂克的美好氛围中。然而从另一方面,我们知道那是残忍的半野蛮时代:虐待妇女,把残忍而黑暗的风俗习惯的责任,统统加在妇女身上。在根深蒂固的基督教的影响下,污蔑妇女,将妇女当作恶魔。实行禁欲的主张,不仅修道士和僧侣(天主教徒),就是其他人民,也要使他实行独身。他们认为结婚只是“肉体的安慰”。第九世纪时,法国的马可恩开僧侣会议时,甚至通过:“善良的基督教徒,应各自要禁止肉欲”的决议。由这些地方,基督教徒对于“女子”的态度怎样,是不难想象了。 在父权支配下发达出来的一切宗教,都认为妇女必须服从男子,这是神定的法律。然而从奴隶的宗教成为财富者的宗教,并且又成为有产者权势的辩护者的基督教以后,对于妇女尤为残酷。在中世纪基督教所以能够普及,就是因为它替私有财产制和各种不平等——有产者对无产者的强制和压迫——辩护的缘故。基督教告诉无权利的贱民和农奴要忍耐与和平:“你们一走进这世界,上帝就赐予你们忍耐与和平了!”说这种话的基督教,为了要蒙蔽思想和自由,所以热心地暗中消灭思想和自由,他们的说教是:“信仰,信仰,毋用争辩!”这些都是地主贵族尤其是支配阶级们,为了要依赖神的威力来巩固自己的支配所感到必要的。“肉欲禁制”不必说是有违自然,且是行不通的,武士和贵族们,甚至最热心的基督徒,能够遵守这种规律吗?他们使修道士和隐士代表“禁欲”,自己却过着最淫秽丑劣的生活。他们一面犯罪,一面为了要消灭他们的罪恶而献金钱给修道院。 基督教非常方便于有产者的权力,对于无产者和妇女的压迫却丝毫不肯放松。基督教依靠神的威信,来巩固家族中的强者的权利,使妇女服从,维护丈夫对妻子的权力。他们一方面高唱“禁欲”,一方面则把一切恋爱的罪恶加在妇女身上。中世纪的修道士、僧侣和基督教的神父们,写了不少本书,说明妇女罪恶深重的本性,把从肉欲上产生的一切罪恶,归在妇女身上。在经济和社会一般落后,国民思想狭隘的时代,自然会盲目地信仰着这种教会的说教。然而实际上,颓废和堕落一点不会减少。在这时候卖淫是极盛的。我们研究着当时的风俗习惯,就会知道中世纪堕落和颓废的程度,决不低于资本主义发展时代。另一方面,虚礼和伪善,却靠了基督教而发达起来。他们把一切重压加在妇女身上,建立两重道德。加在母亲和女儿身上的苛酷的监督,和教会舆论对于结婚生活的极大的干涉,引起了女儿和母亲的自杀的现象,杀子的数量也增加起来。这种不幸的人们,都在基督教虚伪的礼教之下牺牲了。基督徒压迫科学,惧怕那种足以动摇一切的强大的科学之光。凡是不披着法衣而给予周围的人们以精神的影响的,基督教就要迫害他们。然而,在神父们认为是罪恶的化身的妇女,特别在中世纪,她们的精神发达的程度,却比男子要高得多啦。武士过着战争、掠夺、强迫的颓废生活,造成了难以言语形容的残暴性;可是,他们既没有思索,也不知道根据自己的理智而生活。犯了罪,就在神父面前忏悔,为了赎罪而献金给教会。武士阶级的妇女却不是这样,她们所受的教养,和作城市经济组织者的义务,使她们的思想的才能高超,使她们有比自己的丈夫较为丰满的精神。因此,僧侣们不得不使劲地压迫妇女,抑制着妇女的思想和意志,并在她们之上保持权威。不然的话,那么在神父和武士的妻之间,就会开始激烈的斗争。假使神父失败,武士就不听僧侣和修道士的话,而听聪明的妻的说话,于是问题就要发生了。教会决不能够让妇女胜利,因此它们用权力来迫害妇女,有时甚至消灭妇女。这种事情,在“善良的基督教徒”看来,并不是很大的难事。因为妇女——恶魔——各方面都是受压迫的。妇女的命运,就这样握在僧侣和修道士的手中,他们拼命反对她们。假使农妇医好自己同村的人,而受到了同村的人的尊敬,教会便因为她是会影响周围人的精神,便对于这女医师造谣中伤——说她是行使魔术。中世纪的妇女,知识愈是发达,愈被神父认为是女魔术师。于是,对于女魔术师就开始处以重刑,妇女就这样地长期受着残酷的刑罚。 15世纪到17世纪之间,裁判女魔术师的事件特别多,有几千几百个女巫和魔术师曾被烧杀。例如在夫尔达市,一年中曾烧杀700个“女魔术师”。在意大利北部风景极好的可莫可附近,每年有100个以上的妇女因为“接近魔女”而被处死刑。他们甚至有特别的指南,指导怎样来识破女魔术师,和处罚她们。多数被“慈悲”的基督教所迫害的不幸的牺牲者,因为不堪拷问,于是昧了良心招认说:自己曾逃往山中魔女的岩窟,同恶魔相来往,化身为动物,祈祷恶魔向人民降灾,传播疫病。 愚昧的人民相信这种荒唐无稽之谈,神父们也唯有利用这种愚昧的信仰,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正唯是这种残酷的女魔术师的裁判,显示着当时教会之对妇女的压迫。同时又显示着:当时的妇女们,虽然经济条件剥夺了她们的积极性,把她们关在狭隘的家事范围中,消灭了她们的思维和一切独立性;但是她们并不是当时基督教牧师的顺从而无害的女儿们。 说妇女行使妖病,加以压迫,这在中世纪初期已很盛行。此后到了资产阶级制度之下,妇女已变成被禁闭在家中,单纯地做男子的附属物时,这种现象却还继续着。这样,为封建贵族生活和自然经济组织所支配的9世纪到15世纪之间,妇女是无权利者,是不能独立者。虽然这样,但她们的地位,比较以后的资本主义时代——商业资本和手工业作坊的全盛时代,却还要高! 在贵族诸侯阶级,妇女作为组织者而保持相当的特权;她们对于别一阶级的支配权,和一定的财产优越权等问题上,都还被承认有相当的权利。然而在丈夫面前,她仍是无权力的,在法律上,也得完全服从丈夫。虽然在市民阶级也是同样。女手工业者作为手工业的代表而保持她的权力;但是在家族中,很明确地父权是支配着妻和子女。即使在农民社会,也存在着和这同样的关系。理论上农民虽还追忆着过去的如何把妇女当做自己经济的象征,还把她们作为一家的承担人,作为经济上的主要生产者而尊敬着(特别在德意志民族中);然而在家庭生活中,她已是丈夫的婢女和奴隶了。 在封建经济下,妇女的地位如何,已在上述的情形中表明。 婢女和毫无权利的女奴隶为了要从这样重重压迫下解放出来,不得不再经过一个生活阶段。这就是克服在资本主义经济下的工资劳动的残酷而劳苦的生活。资本主义把妇女引入社会的生产劳动之中,替妇女准备了要求男女同权和解放斗争的基础,使她们具有解放的可能条件。 彻底的解放妇女,只有在把妇女的力量,为着集团的繁荣而很巧妙地应用的新经济形态——社会主义生产——中才能完成。